康建胜 谭云云
(兰州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文化产业”这个概念自20世纪40年代提出后,从最初的精神商品属性批判,逐渐因其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而受到追捧[1]。世界各国意识到,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一国文化传播的重要手段[2]。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可以说,中国式现代化不仅仅是经济的现代化,也是中国特色文化的传承与现代化,将二者相互结合的文化产业,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法治的轨道上。如同文化产业外延的不断扩大一样,文化产业的法律保障范围也在不停的扩大,几乎涉及全部的部门法。而西部对于新时代中国实现强国梦意义重大。因此,2020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西部民族特色文化产业法律保障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西部民族特色文化产业法律保障研究》一书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概念的界定与语境的把握。现代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建立在语境一致的基础上,否则所有的争议都会变成各说各话[3]。而该书首先对“文化”“文化产业”“西部民族特色”“法律保障”“法律与政策”等概念进行了界定,营造了准确的语境,体现出科学性与规范性。二是开门见山提出问题,很有针对性,符合社会科学的实证方法。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之间的差距较大,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一定适用于西部。该书从西藏、云南、新疆、四川和甘肃等地的文化产业发展模式的实践中找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管理职权的分散、市场准入限制、法律调控不足、结构优化不足等。三是充分认识到西部文化产业发展对于“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战略实现的重要意义,把握住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正确方向。该书认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对西部经济增长及西部各民族特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不能仅仅靠“真空”状态展示,还要加强文化在社会的传播力度,只有被人民所接受的文化才能得到真正的传承。
《西部民族特色文化产业法律保障研究》把西部特色文化产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有其合理之处,也有不合理之处。合理之处在于西部具有“共通”问题的现实性。西部所共同具有的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少数民族聚居、法律观念与行政效率需要提高等特征,并且国家也把西部作为一个整体区域进行发展规划。不合理之处是该书冠以“特色”,“特色”就是“与众不同”。西部地域广大,文化样貌千姿百态,比东部地区之间的文化差异更大,各地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与龙头项目完全不同。为了克服这一点,该书提供的解决办法是,采取整体与个别相联系的研究方法,从个体的经验中抽象出能够普遍适用的原则,尽可能地实现结论的实际可操作性。该书实现了将二者贯穿起来,对每种模式都细致分析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从不同的层面体现了西部民族特色文化产业法律保障的方方面面。
《西部民族特色文化产业法律保障研究》一书用“保障”这个词来表述法律,其出发点不免有“工具性”倾向之嫌,但是在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的时代背景下,法律所提供的良好社会秩序与竞争秩序,以及人们行为的可期待性、可预测性都是经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条件。因此,对于法律的这种“功利性”需求无可厚非,而且在西部的政治社会环境下,外部推动与法律激励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对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我国以前采取的是以政策为主、法律为辅的模式。法律的地位虽然高于政策,但是过于抽象,实际操作性不如政策。因此,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进程中,政策所起的作用往往是最直接和最高效率的,特别是在西部地区,法治观念与东部地区存在一定的差距,使得文化产业的发展更加依赖于政策。其原因有四:一是政策的灵活及时性。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种因素不停地变化,而法律立改废释都需要一定时间周期,不能第一时间回应文化产业快节奏发展。二是文化产业发展具有的变化性也不符合法律稳定性的要求。三是政策的具体性。法律往往进行概括性规定,其适用难度大于政策,而政策详细的、针对性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四是长期的工作习惯。
在《西部民族特色文化产业法律保障研究》的论述中,没有避开国家和各地区的政策对于文化产业的实际作用,甚至认为,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很多时候起着“法”的作用,按照社会法学的观念,它就是法[4]。但是该书并没有放弃区分法律与政策在不同层面的作用,认为法律自身所具有的稳定性品格是政策所不具备的。在该书的表述中,尽量运用法律思维,从法律视角去看待特色文化产业,也从法律的角度去审视政策。法律制度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有支撑作用。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文化产业更是如此。这样的表述并不是说法律不重要,或者说用政策替代法律,而是二者如何配合的问题。未来文化产业规模化发展,更需要提升立法质量与加强法律适用,因为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是政策所不具备的。
文化产业呈现出来的复杂性,使得国家层面的立法不可能予以详细规定,因此该书认为在法律保障方面的要强化地方立法的作用,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来保障个体丰富多彩的文化产业的发展。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立法主体扩大,设区的市获得了地方立法权。基于文化产业保护的广阔前景,文化产业方面的地方立法层出不穷,为法治保障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也是如此。《西部民族特色文化产业法律保障研究》专章对文化产业强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梳理,分别就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进行了分析。总结出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以英国为代表的间接管理型和以日韩为代表的政府推动型三种类型,认为每一种模型都构建在一国独特的政治模式和经济运行方式上。
让人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在对美国与他国文化产业法律制度不同的分析中,该书认为以美国为代表的文化产业“自由市场”国家,主要着力于市场法治化的构建,通过一系列促进竞争、规范市场的法律,营造文化产业发展的良好平台。在国际市场上,也是按照普通贸易的方式防止贸易壁垒,推进文化产业的全球化。美国坚持这样的政策和其国家实力是相关的。作为唯一的超级大国,世界最大的经济体,其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力是无与伦比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不必专门立法,就可以使文化产业随着美国的科技、商品、理念顺其自然地流淌到世界各国。世界上其他国家显然没有美国这样的优势,为了应对美国强势文化的侵袭,必然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扶持本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英国由于文化与美国文化同属一脉,所以采取比较中庸的“臂距”原则,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并重,在立法上采取“必要”原则。而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则具有强烈的危机意识,认为本民族的文化会在美国强势文化的“侵略”下逐步消亡,所以采用政府主导模式,通过了专门的文化产业立法和配套的法律,积极促进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
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文化积淀深厚璀璨,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壤肥沃。但是伴随近代西方殖民者的战争侵略,带来了多层次、多角度的文化侵蚀,现代中国人更喜欢消费西方的文化产品,一方面是因为西方科技与工艺的发达,以及西方文化的魅力;另一方面便是因为对自身传统文化价值的轻视。为此,该书认为我国应该采取政府主导原则,加强文化产业的立法迫在眉睫。除此之外还应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文化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同时我国在采取政府主导型的民族文化产业基本政策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市场的作用,遵循市场经济的法律与规则,重点强调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要求各类文化市场主体能够依法平等进入市场领域,各类文化市场主体能够适用同样的市场竞争规则,各类文化市场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完善文化产权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产权,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我国在发展文化产业的时候,要重视民族特色。西部地区特别是新疆、西藏、云南等陆地边疆地区对于国家安全意义重大,通过文化产业发展提高当地的经济水平,同时继承和发展当地文化,有助于增强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也有助于增强文化的凝聚力。文化例外与文化安全相关,因此,我国应该坚持“文化例外”原则,给予西部文化特殊的法律保护[5]。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模式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已经不可避免。文化产业化发展,对于我国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应该充分利用中华民族五千年来积累起来的特色鲜明、底蕴深厚的文化遗产扩大在世界的影响力。我国西部民族民俗文化在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在现代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冲击下,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发挥法治所具有的稳定性、可预测性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是《西部民族特色文化产业法律保障研究》一书的写作目的,也是其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