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我国的边防武装体制经历了五次大的调整和改革。
第一次,1949年1月至1951年12月,是解放军与公安分段防管时期。1951年6月15日,北京第一次边防工作会议决定,与帝国主义及其附庸国家接壤的边疆和远海地区,边防武装警卫任务主要由国防军担任,与社会主义国家接壤的中苏、中朝、中越边防任务由武装警察防管控制。
第二次,1951年12月至1958年7月,是公安防管时期。经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批准,全国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于1951年12月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5年7月,国防部将公安部队机关改为公安局,担负国境警卫、边防检查、海上巡逻、边防侦察等任务。1957年9月1日,中央军委撤销公安军番号,总参警备部负责对边防部队的业务指导。这一防管体制一直坚持到1958年7月。
第三次,1958年7月至1966年5月,是公安与解放军分段防管的时期。1958年7月,中央决定除中印、中缅边境外,其余边境的任务由公安部分管,中印、中缅边境仍由军队管辖。1963年12月,中央决定把中苏、中蒙边境地区边防任务移交人民解放军防管,次年将福建公安部队移交福建省军区领导,中朝、中印边境边防任务仍由公安部负责。西藏、海南、新疆由人民解放军防管。
第四次,1966年5月至1973年4月,是解放军防管边防的时期。1966年5月,中央决定撤销公安部队,边防任务完全交解放军担任。1969年将边防站体制改为战斗体制。
第五次,1973年4月至改革开放前,是公安跟解放军分工分管的时期。1973年4月5日,全国陆地边防工作会议决定,边境警戒巡逻执勤任务由解放军负责,边防口岸、雷达站、检疫检验由地方和公安负责。
新中国建立的人民边防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自主的人民边防体制。
(深山摘自《军事历史》2019年第5期,郑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