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不久前开始实施的《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从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时和劳动定额、权益维护等方面,为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提供劳动权益保障。其中规定,外卖小哥等奔忙4小时应设工休。
就在近日,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其中就要求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不得诱使司机超时劳动。浙江规定外卖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奔忙4小时应设工休,与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的意见一样,都是为了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曾经有一篇名为《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的文章刷屏,文章指在外卖系统的算法与数据驱动下,外卖骑手配送时间被缩短,而若超过了系统设置的配送时间,便意味着差评、收入降低、甚至被淘汰。外賣骑手“困在系统里”,不仅损害了骑手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也带来了一定“副作用”。比如外卖员、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为了赶时间,不遵守交通规则,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较为常见,如闯红灯、逆行、开快车等等;新业态从业人员没有休息好,为了多接单“连轴转”,这些都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也造成了不少交通事故,给自身安全及公共安全都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浙江规定应发挥数据技术优势,合理管控劳动者在线工作时长,对连续工作超过4小时的,应当设置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这就显得很有必要。“强制休息”是为了让“外卖小哥们”适当休息,防范过度疲劳。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行为符合加班情形,同时也超过了“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标准,就视为超时加班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新业态从业人员没有固定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往往远超过8小时,通过“强制休息”,就能防范劳动者超时劳动,是在捍卫“外卖小哥们”的休息权。平台能够通过后台数据监测接单人员的在线时长等,所以“强制休息”并没有技术难度。
浙江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更有必要进行顶层设计,为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权益保护伞。而要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不能止步于“强制休息”,还要能形成“全方位保护”。比如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规则,明确平台企业的用工主体责任等等,这样才能更好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才能“稳定军心”,打造高素质的新业态劳动者队伍,从而实现各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