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一位家长的期盼,但这个“虎爸”的教育方式却有点激进,无奈之下,孩子母亲只能向法院“求援”。近日,南京建邺法院处理了这起因家庭教育方式失当引发的纠纷。
毛先生博士毕业,与郑女士婚后育有两子女小明、小佳(均为化名)。儿子小明7岁,读小学一年级;女儿小佳5岁,读幼儿园。
郑女士称,丈夫毛某经常向两个孩子教授中学、大学的知识,让两个孩子学习文言文和高等数学,并要求两个孩子学习至深夜,其在教育子女学习的过程中经常使用侮辱性字眼进行谩骂,有时甚至出现殴打行为。
在公安民警、妇联工作人员、学校老师介入协调的过程中,毛某一直未能认识到其教育方式失当的问题,反而认为其管教孩子仅为“家务事”,拒绝接受相关人员的协调,对两个孩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影响。子女的教育问题,亦严重影响了这个家庭的夫妻感情。
郑女士遂向法院申请:禁止被申请人毛某打骂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子女小明、小佳;禁止被申请人毛某限制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子女人身自由。
法院经审查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合理教育的职责,但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尊重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教育方式。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郑某提供的《接处警情况说明》、病历资料、照片、视频等证据,以及案件承办人向小明的班主任老师了解的相关情况,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毛某在对子女进行教育的过程中,经常性使用侮辱性字眼进行谩骂,有时甚至出现殴打行为,教育方式失当,有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侵害的家庭暴力行为。
在法院工作人员向被申请人毛某告知郑某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其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形下,毛某仍拒绝参加听证谈话。故郑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定条件。
建邺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毛某对郑某、小明、小佳及其相关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但是驳回了申请人要求禁止毛某接触子女的申请,同时将保护令的有效期限定为三个月,给毛某能够自我反省和改正的机会。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霓)
孩子是家庭的未来。如何教育孩子,让孩子茁壮成长,是每一个家长都十分关心的问题。本案就是一起家庭教育方式失当引发的纠纷,法院用“硬约束”和“软关怀”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纠纷、化解各方矛盾,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谐。
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反对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引导被申请人选取正确的教育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并未对孩子肉体上造成严重的损伤,但存在长期辱骂、贬低孩子进行精神侵害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而且这种落后的粗放式教育方法,会严重影响孩子心智的健康发育。
被申请人生怕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用自己认为正确的方式向孩子教授大量知识,但这一做法没有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起到了拔苗助长的负面效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全面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
在签发本案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法院驳回了申请人要求禁止被申请人接触子女的申请,同时将保护令的有效期限定为三个月,给被申请人能够自我反省和改正的机会。保护令有效期之后,承办法官向申请人回访,得知被申请人未再出现打骂孩子的情况,申请人也不再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续期,案涉矛盾得到妥善化解。
该案件在网络上引起热议,“这不是虎爸,这是家庭暴力!”“幸亏妈妈理智又果断!”“高数的痛,要从5岁就开始了吗?”有网友提出,“为人父母需考证上岗!”“控制情绪是一生的课程,远比博士学位更重要。”“揠苗助长,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在孩子成长教育中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肯定了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每一位家长必须正确认识自身带娃的职责,再不是带好带坏一个样。带娃要依法,要遵守教育成长的规律。家长既然生孩子就要担负起教育孩子的职责。一旦失责没有尽到家长的义务,那么孩子的教育将不再仅仅是“自家的事情”,有了法律规范它便是“国事”。
这里,再次划一下重点,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