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婷
摘要:强化水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推进河道违建专项整治旨在恢复水生态环境、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河道违法建筑作为一种“顽疾”,破坏水生态环境、影响防洪排涝,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通过完善涉水法律法规,以河长办与政府部门协调联动执法为主,提升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与加大法治教育宣传力度为辅,确立司法强制为保障的多元方式,妥善地处理违法建筑,恢复和保护水生态环境。
关键词:水行政执法;违法建筑;化解路径
前言
随着河道“两违”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国各地的蓬勃开展,越来越多的河道违建被查处并要求整改。常见的河道违法建筑主要有桥梁码头、兴建道路、翻建房屋、违法圈坪养殖等,其影响河道行洪和蓄水能力,影响河道通航安全,水行政执法中违法建筑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水行政执法中的违法建筑划分为以下三类:违法圈坪与违法建筑、新增违法建筑与历史违法建筑、涉及公共利益的违法建筑与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违法建筑。通过对水行政执法中的违法建筑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处违法建筑的应对策略。在我国,河道违法建筑的种类繁杂、危害性程度高,即存在影响防洪排涝、破坏水生态环境等安全隐患,因此,加快解决,同时,亦须注意行政执法的人性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1水行政执法中违法建筑的分类
我国学界对“违章建筑”与“违法建筑”两词存在着混用的乱象,因此,在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研究之前,首先应该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明晰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的研究对象应明确为“违法建筑”,理由如下:首先,“违章建筑”的范畴是远远大于“违法建筑”。违章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亦包含违反规章、决定、命令乃至红头文件等规范性文件。其次,由于“违章建筑”的外延过大,假使采用此表述,就可能导致大量的违章建筑需要被强制拆除,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此外,在法律层面,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采用了“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这一表述,表明了国家层面倾向于表达为“违法建筑”。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表述为“违法建筑”,其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建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研究水行政执法(即河道“两违”专项整治)中存在的违法建筑,此建筑可能会对水生态环境、防洪安全等存在威胁或造成影响。
1.1以违法建筑的特征来分——违法圈埒与违法建筑
根据违法建筑的基本特征,可分为违法圈坪和违法建筑。违法圈坪多形成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河道较为密集的地区。由于当地经济欠发达,居民就业途径有限,加之自然条件便利,便将看得见利益的圈坪养殖作为致富门路。此外,违法圈坪涉及的水域面积大、范围广,其没有形成固定的构筑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解决违法圈坪的困难相对较小。违法建筑主要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首先,与违法圈坪相比,大量违法建筑的形成时间早,基于各方利益因素,拆除阻力大;第二,违法建筑的设计构造较为复杂,不易拆除;三,大量的违法建筑以当地居民的住宅多,居民以自用为主,具有正当理由;第四,大部分违法建筑在建设前已经取得了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然而主管部门未置可否,其中也涉及到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冲突。对于此类违法建筑,需要循序渐进地予以解决。
1.2以违法建筑的形成时间来分——新增违法建筑与历史违法建筑
根据违法建筑的形成时间不同,可分为新增法建筑与历史违法建筑。此分类的依据是以《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为界,在该法实施之前已建成的为历史违法建筑,之后的为新增违法建筑。历史违法建筑主要指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已存续较长时间的违法建筑,其通常在建筑时已取得部分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或者当时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如今被明确认定为违法建筑。此外,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也是历史违法建筑的形成原因。新增违法建筑往往存续时间较短或正处于建设过程中,尚未成形,处理较为容易。
2水行政执法中违法建筑的应对策略
2.1针对新增违法建筑和历史违法建筑的應对策略
新增违法建筑的解决相对容易:一是全面实行网格化巡查办法,加大巡查力度和频率,综合运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快速发现新增违法建筑;二是建立并完善群众举报制度,畅通政府信箱、电话网络等投诉举报渠道;三是建立健全快速拆除机制,坚决制止新增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在获悉违法建筑之后,要第一时间将违建行为告知违建主体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如果违建主体拒不配合执行,可以启动强制拆除程序。
2.2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违法建筑与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违法建筑的应对策略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违法建筑的解决办法与历史违法建筑的解决办法相似,但是,即使某违法建筑涉及公共利益,如果严重影响河道生态环境、行洪畅通等,对社会、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可能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仍应予以拆除。对于其他建筑,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配合水利部门进行查处。总的来说,对于涉水违法建筑的处理并不是只有强制拆除这一种办法,如果通过补办手续等方式能使其合法化,也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办法。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强制拆除外的方法处理涉水违法建筑的前提是其不能影响河道生态安全、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等,否则仍应实施强制拆除。
3建议
3.1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当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解决河道违法建筑的相关问题,目前只能从《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中找到些许规定,并且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应针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制定一部《违法建筑处理法》,明确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处罚方式等。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河道违法建筑提出不同的解决措施及应对策略。
3.2提升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与加大法制教育宣传
为了提升水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素养与执法水平,确有必要加大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对于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要予以丰富和完善,在加强对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文书书写、调查取证工作的技巧学习的同时,也要特别注重对于河道违建的内涵、类型划分、不同类的河道违建的解决办法等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并考察,为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外,可以通过网站、讲座等形式进行水行政执法宣传,加大对公民违法建筑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为水行政执法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4结论
水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诸如违建房屋住宅、违法圈坪养殖等违法建筑,破坏水生态环境,影响河湖调蓄能力,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当然,要想妥善地处理违法建筑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具有不同的特点,其处理方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其次,各级检察院应通过检察建议或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发挥着监督作用。此外,也应提升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并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法制教育宣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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