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9 月7 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新制定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其中,《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自10 月1 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12 月1 日起施行。最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就四个《办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本次修订对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动物诊疗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动物诊疗活动范围。针对三种类型的动物诊疗机构,即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分类设置了许可条件。同时,《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在强化诊疗管理方面也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问:在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细化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备案规定。一是调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将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纳入报考范围。二是明确考试类别和科目,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包含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三是完善备案要求,将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均修改为备案,规定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备案成为乡村兽医。四是允许多点执业,规定执业兽医可以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可以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业。在此基础上,本次修订也新增了多项管理与服务措施。
问:本次修订对动物检疫制度作了哪些强化和完善?
答:《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强化基层动物检疫力量、优化工作机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有关技术支撑,对受理输入无疫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的机构作出调整。增加了“官方兽医”专章,明确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任命程序、培训和考核要求,强化了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人员的保障和奖励规定。本次修订调整完善了从检疫规程制定到申报受理、实施检疫等环节的多项制度。一是规定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动物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对象、检疫范围和检疫程序。二是完善动物检疫申报管理规定,明确可以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申报动物检疫,统一产地检疫申报时限和动物隔离期限,规定不予受理申报的情形。三是完善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标准。四是删除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分销换证、贮藏后继续调运或者分销重新申报检疫等相应条款,调整屠宰检疫出证的动物产品范畴。五是根据《动物防疫法》授权,新增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专章。
问:本次修订后,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有哪些特点?
答:为提高服务便民化水平,结合疫病防控实际和基层需要,本次修订重点调整了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授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选址评估办法。除此之外,本次修订还对相关场所的人员配备、布局、设施设备及制度等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作出调整。一是明确人员配备要求和从业限制,规定四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场所内直接从事相关活动。二是规范场所布局,调整了四类场所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场区布局条件。三是增加设施设备要求,规定四类场所应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以及无害化处理、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四是完善防疫制度,对四类场所应建立的防疫制度分别予以补充完善。五是加强活禽市场防疫管理。本次修订对审查发证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也作了细化完善,主要包括:对开办饲养场等四类场所的,在兴建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场所选址;场所建设竣工后,发证机关依申请,结合选址评估结果开展防疫条件审查,办理时限由二十个工作日压减到十五个工作日;场所投入运营后,县级主管部门及时对动物防疫条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