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马滩秦简“丞赤敢谒御史”发微

2022-03-22 07:32蔡旭
敦煌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廷尉郡守秦简

蔡旭

(西北大学 历史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放马滩秦简自20 世纪80 年代末发现、刊布以来,引起学界广泛关注,相关成果数量众多,颇具启发性。其中一组简叙述死而复生的故事,涉及古代鬼神观念、丧葬风俗等重要的研究议题,受到文史等不同学科研究者青睐。笔者拟在前辈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岳麓书院藏秦简、里耶秦简等近年来公布的出土资料,对篇首文字“丞赤敢谒御史”加以解读,相关学术成果将在行文中述及。

关于这则志怪故事篇首文字的厘定与解释,学界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田建、何双全等先生整理、公布后,读作“八年八月己巳,邽丞赤敢谒御史……”认为“邽”即秦统一后的上邽县,“邽丞赤敢谒御史” 即县丞可以直接给御史大夫呈文,说明战国时县的级别很高[1-3]。其二,曹婉如先生认为是“邸丞”,“邸”可能是西汉陇西郡氐道所在[4]。陈长琦赞同曹说[5]。李学勤先生厘定为“卅八年己巳,邸丞赤敢谒御史……”“邸”即氐道县[6]。方勇、王辉先生同意解释为氐道县的观点[7-8]。宋华强认可李先生释作“邸”,并未进一步解释其含义[9]。其三,孙占宇先生读作“八年八月己巳,邸丞赤敢谒御史……”认为“邸”即邸舍,此处的邸当在魏国境内[10-11]。陈侃理先生进一步认为“邸丞”即《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典客属官“郡邸长、丞”之邸丞[12]。

笔者以为将邸丞解为邸舍、郡邸于义有所不妥:一,学界关于“八年”的观点虽见仁见智,有“秦王政八年(前239)”“秦昭襄王八年(前299)”“秦惠文王后元八年(前317)”诸说,但多认为其为战国秦。该组简发现于天水,属秦之腹地。若“八年”非秦纪年,那么,使用它国纪年的文书如何传至秦地呢?所以,依据发现地将之定为秦纪年更合理;二,按照文书传递时逐级上达的原则,邸舍或郡邸之丞禄秩级别较低,且与御史不在同一个系统中,承载其汇报内容的文书当不会直接进达御史,所以其呈递文书时当不会使用“敢谒御史”这样的表述方式。因此,赤当为秦县丞,并非邸舍之丞。

县丞与御史的秩级不如邸舍之丞与御史一般相差悬殊,且岳麓书院藏秦简内有一些特殊的县丞与御史文书往来的证据。学界对于赤是邽丞,还是氐道丞,尚有争议,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邽、氐道丞均为“中县道”丞,属于秦京畿地区的县道丞。首先来看一下“中县道”的内涵。《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以下简称《岳麓秦简(肆)》)内多次出现“中县道”,关于“中县道”的地理范围与管辖方式,学者观点各有异同。欧扬先生认为指内史所辖县道,“‘中县道’之‘中’类似‘中尉’之‘中’,功能是标识其不属于郡,而由中央直辖”,“中县道”范围有所变化,“秦昭襄王将新置的西方边地县道与部分‘中县道’合并设陇西郡”[13]。他还认为“中县道与陇西县道以陇山为界”[14]。周海锋先生认为“中县道”是“秦内史郡和陇西郡的一部分”[15]。邹水杰先生认为中县道北边与上郡接界,西北以昭襄王所修长城为界,东边至函谷关,东南至商县,西边至襄武[16]①邹水杰《岳麓秦简“中县道”初探》,载于《第七届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长沙,2017 年11 月11—12 日。。张韶光先生认为“中县道”包括秦内史以及陇西地区[17]。

《岳麓秦简(肆)》内关涉“中县道”的材料有以下几则:

1.亡不仁邑里、官,毋以智(知)何人殹(也),中县道官诣咸阳,郡县道诣其郡都(24)县,皆(系)城旦舂,作仓,苦,令舂勿出,将司之如城旦舂。其小年未盈十四岁者,(25)作事之,如隶臣妾然。令人智(知)其所,为人识,而以律论之。其奴婢之毋(无)罪者殹(也),黥其颜(26)頯,畀其主。咸阳及郡都县恒以计时上不仁邑里及官者数狱属所执法,县道官别之,(27)且令都吏时覆治之,以论失者,覆治之而即言请(情),以自出律论之。(28)

3.□□□罪而与郡县道及告子居陇西县道及郡县道者,皆毋得来之中县道官。犯律者,皆(93)作其数,及命者(遂),盗贼亡,司寇、隶臣妾、奴婢阑亡者,吏弗能审而数,其县道啬夫(94)[18]

以上3 则材料都是秦为严格控制进出“中县道”的人口而设置的法律。材料1 是惩处被抓获但不知邑里及管辖官吏的亡人的规定,“中县道”将这些亡人解送咸阳,而郡下之县将之解送郡治所在的县。所以,“中县道”应在咸阳周边,“中县道”的上级长官亦在咸阳。材料2 虽标点作“中县、道”,但可以看到,其与“中县道”并无区别。此处规定襄武、上洛、商、函谷关外人以及迁至该区域之外的人未经官方允许不得进入该区域,整理者认为“中县当指秦关中所辖之县道。从简文看,所谓‘中县道’或即指‘襄武、上雒、商、函谷关’所划定的区域”[18]。笔者同意整理者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在材料3 中,由襄武、上洛、商、函谷关组成的“中县道”与“陇西县道”“郡县道”并称,所以“中县道”只能是内史辖地了。上洛、商、函谷关均属秦内史管辖,晏昌贵先生通过对里耶秦简中书写在封检上的地名的研究,认为襄武属于内史[19]。这一观点可与材料2 相互参证。晏先生还指出彭阳亦属于内史管辖[20]。据此,“中县道”的范围为从函谷关跨越陇山至襄武(今陇西县东),北达彭阳(今镇原县东)的区域。

因此,放马滩秦简中向御史汇报的赤无论是邽丞,还是氐道丞,均为“中县道”丞,而“中县道”的管理比较特殊。

“中县道”是秦京畿地区诸县道,在当时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拥有其他地区无可匹敌的重要性。讨论“中县道”的管理问题势必涉及内史的职能。睡虎地、里耶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存在不少有关内史的资料,中日学者就此进行了不少讨论。工藤元男先生提出战国秦内史是中央官,而非统治关中的地方官,战国末期,则分为治粟内史与掌治京师的内史[21]。江村治树、藤田胜久先生指出,内史是统辖其境内各县的军政官,正如郡与所辖县的关系一样。杨振红先生亦认为秦简中的内史就是秦国掌治王畿(京师)的行政长官[22]①邹水杰先生亦认为睡虎地秦简中的内史是掌管境内所有县的中央行政长官,参见陈松长等《秦代官制考论》,上海中西书局,2018 年,第150 页。。

从战国末期至西汉,内史虽然一直是京畿地区的行政长官,而一些学者依据张家山汉简提出汉初内史有不同于郡守职能的观点。森谷一树先生的观点是:一直被认为管辖京师各县的上级机关的内史实际上还掌管全境的谷货,而且机构规模比目前所知的要更加庞大。他不认同学术界一直将秦郡县的关系比照内史与县的关系,认为不能将内史管辖区域下内史与县的关系,直接看作郡管辖区域下郡与县的关系。内史管辖区域的县还受内史以外的中央官的管辖,不能认为内史与县是一元结构的支配体系[23-24]。尹弘兵先生结合张家山汉简与传世文献,判断高帝九年内史兼掌国家财务与京师,但同时京畿地区很多事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京畿地区的司法并不由内史负责,而是直接由廷尉及其属官来管理[25]。有学者根据《岳麓秦简(肆)》指出秦对京畿地区的管理亦由多个中央官吏负责,如欧扬先生认为“‘中县道’的这些事务(上记、治狱、奏谳等)分别由内史、中尉和中央相关官署执掌”[13]27;邹水杰先生在前述《岳麓秦简“中县道”初探》一文中认为:“‘中县道’由中央直辖,管理多元,内史、太仓、大内、廷尉均行使部分管辖权,而‘执法’则有更大的行政权。”

《岳麓秦简(伍)》有一组记载中央对地方所处理的司法案件的考课制度的简,涉及御史大夫对“中县道”的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4.监御史下劾郡守,县官已论,言夬(决)郡守,郡守谨案致之,不具者,辄却,道近易具,具者,郡守辄移(48)御史,以(赍)使及有事咸阳者,御史掾平之如令,有不具不平者,御史却郡而岁郡课,郡所移(49)并筭而以夬(决)具到御史者,狱数(率)之,婴筭(算)多者为殿,十郡取殿一郡,奇不盈十到六亦取一郡。(50)亦各课县,御史课中县官,取殿数如郡。殿者,赀守、守丞、卒史、令、丞各二甲,而令狱史均新地(51)[26]

《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提到“秦御史监郡者与从事,常辨之”,“御史监郡者”即监御史,关于其职责,《汉书·百官公卿表》云:“监御史,秦官,掌监郡。”除此之外,史籍中罕见监御史行使职能的详细记载。可贵的是,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中的“癸、琐相移谋购案”出现了监御史履职的记录,癸、琐等人在供述案情后,州陵守绾、丞越等作出判决:“论令癸、琐等各赎黥。癸、行戍衡山郡各三岁,以当法;先备赎。不论沛等。监御史康劾以为:不当,钱不处,当更论。更论及论失者言夬(决)。”[27]刘庆先生通过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分析告、劾的行为主体与适用对象时,指出劾往往由官吏提出,“劾”成为官吏起诉的专门用语,多与履行公职有关[28]。“癸、琐相移谋购案”中癸、琐之间通过转移罪犯,以获取购赏。案发后,属县长官作出判决,监御史发现该案适用法律不当,要求重审,并追究失职人员的责任。此举即为材料4 中“监御史下劾郡守”的具体施行。

材料4 规定郡守将监御史所劾案件的记录由人携带至中央,呈报御史,而御史将那些“不具不平”的问题案件发还郡守重新处理,并以退却的数量考核郡守。御史考课中县时,评定其落后者的数量所使用的标准与郡相同。能够考课郡的御史只能是御史大夫,所以材料中的御史即是御史大夫省称。御史大夫省称御史亦见于其他岳麓秦简,“其御史、丞相、执法所下都官,都官所治它官狱者治之”[26]120,此处的御史与丞相并称,因而其当为御史大夫。“不具不平”当指所送狱案文书不完整、判决不公正,《汉书》 载于定国父于公与太守就东海孝妇杀姑案产生争执,“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颜师古注曰:“具狱者,狱案已成,其文备具也。”[29]御史大夫“握有考课、监察和弹劾百官之权”[30],《汉书·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侍御史有绣衣直指,出讨奸猾,治大狱,武帝所制,不常置。”[31]被监御史按劾的案件往往涉及官吏处理不公正的问题,这应是最终需要上报至御史大夫的主要原因。御史大夫根据案件判决是否公正,案件文书是否完备的标准考课郡及“中县道”。考课“中县道”时全然不见作为行政长官的内史的参与,这不得不让人心生疑问。

诚如前引杨振红等先生所言,内史确为秦掌治京畿地区的行政长官。岳麓、里耶秦简中均有关于内史处理“中县道”政务的材料,兹将其中较为完整、重要者列举于下:

5.内史言,斄(邰)卒从破赵军,长挽粟徒壹夫身贫无粮,贷县官者,死军,为长。[18]205

6.〼亥朔辛丑,琅邪假守□敢告内史、属邦、郡守主:琅邪尉徙治即墨〼Ⅰ琅邪守四百卅四里,卒可令县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还Ⅱ告琅邪尉,毋告琅邪守。告琅邪守固费留,且辄却论吏当坐者。它如律令。敢□〼Ⅲ□一书。·以苍梧尉印行事。/六月乙未,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听书从事□Ⅳ□军吏在县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别四道,以次传。别书写上洞庭Ⅴ8-657(正)尉。皆勿留。/葆手。Ⅰ/骄手。/八月甲戌,迁陵守丞膻之敢告尉官主:以律令从事。传别书Ⅱ贰春,下卒长奢官。/□手。/丙子旦食走印行。〼Ⅲ〼月庚午水下五刻,士伍宕渠道平邑疵以来。/朝半。洞〼Ⅳ8-657(背)[32]

材料5 的内容是内史处理斄(邰)卒壹夫为破赵军输送物资,死于军事,但负有官府借贷一事。《汉书·地理志》记载斄属于右扶风,内史处理该县军卒事务说明其是斄县之上,相当于郡守的行政长官。材料6 是琅邪代理郡守将郡尉迁徙治所一事告知其他职官,该文书到达洞庭郡后,由郡守礼转发境内。文书开头琅邪代理郡守告内史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内史转告其下的县道。邹水杰先生认为内史、属邦与郡守并列说明内史、属邦为统县的郡级长官[16],甚确。

在郡县结构的行政体系下,郡守不仅负责行政事务,还兼管境内司法。《汉书·刑法志》:“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疑狱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33]彭浩先生将汉代奏谳制度概括为按照“县(道)—郡—廷尉—皇帝”逐级上报,再议罪、断决[34]。县将疑狱奏呈郡,郡不能决则上交廷尉,郡守因掌握司法权,负责其中重要的一环。秦时郡守同样掌管境内司法,《岳麓秦简(叁)》中的“癸、琐相移谋购案”“尸等捕盗疑购案”都是由州陵县上呈南郡定疑[27]95-117。里耶秦简中也有县奏狱至郡的材料:

7.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Ⅰ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Ⅱ8-755 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吏仆、养、走、工、组Ⅰ织、守府门、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Ⅱ8-756四人。徒少及毋徒,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Ⅰ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Ⅱ8-757 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Ⅰ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厌失,当坐论,即8-758 如前书律令。/ 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假)守绎追迁陵。/歇手。·以沅阳印行事。Ⅱ8-759 歇手。8-755 背[32]217

材料7 的大意为迁陵丞将司空厌等人因不令徒隶耕种土地而犯罪一事及判决意见上奏洞庭郡,郡守礼对此回复,认为厌等人确实有罪。不过,郡守礼的批复并未得到来自迁陵县收到批复的报告,所以过了一段时间后,代理郡守绎要求迁陵作出回复。这些材料均表明郡守除担负辖域的行政事务外,显然也负责其所治县的司法事务。

不过,“中县道” 的司法事务却并不由内史处理,里耶秦简存在廷尉直接与“中县道”进行公务往来的事例:

材料8 虽然残损严重,但仍保留一些重要信息。其中,“相报”是要求文书所到地方在接收文书后,通报所由传送的地方。《汉书·地理志》杜阳属右扶风,商属弘农郡,秦杜阳、商属则属于内史管辖。“内史行廷事”则涉及秦汉行官制度,安作璋、熊铁基先生认为汉代官员任用中的“行”乃是官缺未补,暂时由他官摄行之意”,并列举了不少低级官吏摄行高一级官吏职务以及同级官吏互相摄行的事例①安作璋、熊铁基先生列举黄霸为官迁转经历,“黄霸为廷尉,行丞相长史事”,认为有以高级官吏摄行低级官吏之事。见《秦汉官制史稿》第3 编《官吏的选用、考课及其他各项制度》,济南齐鲁书社,2007 年,第369—370 页。今按:《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载“(黄霸)以廉吏为河内守丞,迁为廷尉监,行丞相长史事”,黄霸以廷尉监行丞相长史事,两职务秩级相同。。因此,“内史行廷事” 指内史代为执行“廷”职务,而“廷”秩级至少不低于内史。

那么内史代“行廷事”中的“廷”是什么官职呢?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可提供答案。《奏谳书》中的多封文书提到了“廷”,比如夷道所奏书“廷报:当腰斩”,胡县所奏书“廷报曰:娶亡人为妻论之,律白,不当谳”,江陵所奏书“廷以闻,武当黥为城旦,除视”[36],其他如北地、蜀、汉中等守奏谳文书均有“廷报”。蔡万进先生认为“廷报”即是“廷尉报”的省称[37],笔者同意这种观点。所以,“内史行廷事”中的“廷”指代廷尉。现在可试对9-1950 简的性质进行简单推测:该简是与公文内容相伴随的,记录廷尉所规定的文书传递路线与方式的文书。内史代理廷尉时,曾向包括杜阳、商在内的“中县道”以及诸郡下发公文,一般情况下,中央文书下发到县时,中间必须经过郡一级长官的处理,但这封文书却是廷尉绕过内史直接与中县道进行公务来往的记录。因而,材料8 可看作廷尉直接负责“中县道”司法的佐证。

里耶秦简中“中县道”司法不由内史负责的记载可与张家山汉简相证。《二年律令·置吏律》规定:“都官自尉、内史以下毋治狱,狱无轻重关于正,郡关其守。”[36]174关于都官以及该简其他内容的理解,学界颇有争议①关于都官的研究,参见陈松长等 《秦代官制考论》,上海中西书局,2018 年,第138—143 页。笔者赞同都官为中央官署及其派出机构的观点。。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正”指廷尉属官廷尉正[38]。于振波先生认为“内史”或许是对都官吏某些属吏的通称,也有可能是“令史”或其他官名的笔误[39]。朱红林先生认为“正”指廷尉、内史,京畿地区自廷尉、内史以下的派出机构无权审理本辖区的案件,而需上报其主管长官处理[40]。水间大辅先生认为这说明内史不能进行治狱[41]。笔者认为“以下”一语对于理解该简的意义较为重要。“以下”的用例在《二年律令》中多有出现。《传食律》:“食从者,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三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36]184《赐律》:“千石至六百石吏死官者,居县赐棺及官衣。五百石以下至丞、尉死官者,居县赐官棺。”[36]208《傅律》:“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36]234在这些律文中,某级之下均包括该级。因而,《置吏律》“都官自尉、内史以下毋治狱” 当指都官尉、内史及其以下官属皆不得治狱。“尉”所指虽然尚不能明确,但“内史”当是掌治京师的内史,前引尹弘兵先生据此认为京畿地区的司法直接由廷尉及其属官来管理,笔者深以为然。因此,汉初内史不掌握其辖内的县道司法及监察权,该职权由御史、廷尉等中央官吏负责的现象当沿袭自秦。

综上,秦至汉初内史虽是京畿地区的行政长官,但并不掌管辖域内的司法权,廷尉、御史大夫等中央官员直接控制京畿地区县道的司法与监察。御史大夫可以直接考课“中县道”对监察机关下劾案件的处理情况,这意味着放马滩秦简中的赤作为“中县道”丞有资格与御史大夫直接进行公文往来。最后,必须强调的是,由于简断编残,笔者拙见定有很多不足之处,祈请专家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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