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农民工没有再就业,能否享有失业保险待遇

2022-03-22 06:33
新农村(浙江) 2022年3期
关键词:保险费经办社会保险

编辑同志:

作为农民工的我因与一家公司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后,由于突患疾病一直住院医治或遵医嘱在家休养,无法通过工作获取收入维持生计,鉴于我和公司共同缴纳了3年的失业保险费,我曾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失业保险待遇,但遭到拒绝,理由为农民工不属于《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失业主体。请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邹海珍

邹海珍读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即其中仅仅提及城镇职工而未提及农民工,甚至其第6条已更加明确地指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工便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即其所强调的是职工,而职工包括了农民工。同样《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也指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即农民工照样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只不过方式为“一次性”,归类在“生活补助”。条件为:一是身份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二是连续工作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订或者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

本案具备了对应的法律特征:一方面,你属于农民工,并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属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另一方面,你已经在公司工作3年,且与公司共同缴纳了3年的失业保险费;再一方面,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因到期而终止,你失业属实且是因为突患疾病而一直住院医治或遵医嘱在家休养。至于你获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具体金额,则遵照你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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