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2北京冬奥会大幕的开启,越来越多的冰雪运动爱好者走进滑雪场。当然,在享受冰雪运动快感的同时,还应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有正确认知。
参加滑雪运动受伤,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冒险”原则吗?
滑雪是一项风险系数较高的运动,需要进行专业学习培训,否则很容易受伤。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见,在滑雪、滑冰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中,如果自身并不掌握相应的技术而贸然参加,因自身原因受到损害的,那么根据“自甘冒险”原则,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
滑雪场上,如果滑雪者没有注意雪道情况,将前方滑雪者撞伤,应该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滑雪场作为体育场馆的經营者、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在场地内滑雪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滑雪者在滑雪时没有戴头盔,但是滑雪场内没有工作人员阻止未戴护具的滑雪者进入中高级雪道,属于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治日报》202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