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游 顾瑛颖
摘要:目的:进行股骨颈骨折法医学鉴定的分析。方法:将2019年到2021年间某市鉴定中心涉及到的股骨颈骨折案件100例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法医鉴定。回顾分析股骨颈骨折伤者的年龄、性别分布特征,鉴定项目及鉴定结果,总结伤者的损伤情况。鉴定结果伤者的股骨颈骨折X光片和手术复位后的Garden指数进行。结果:接受鉴定的伤者鉴定时间在损伤发生后的一周到一年之间,接受人體损伤程度鉴定的伤者中,重伤11例,6例发生股骨头坏死,并接受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治疗了;轻伤17例,以轻伤为主。结论:股骨颈骨折法医学鉴定可为骨折情况提供一定的补充鉴定作用。
关键词:股骨颈骨折;法医学鉴定
股骨颈骨折是法医临床鉴定过程中十分常见的一类骨折损伤类型,根据其损伤的机制,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肢体在负重状态下发生旋转,同时胫骨颈因剪切应力的影响导致骨折的发生;另一种则是股骨大粗隆处受到外力冲击,力传送到股骨颈,进而导致骨折发生[1]。在实际鉴定过程中,老年群体中发生股骨颈骨折的几率要明显高于青壮年,这与年纪增长伴随骨质疏松导致对外力抵抗能力变弱有关,且在临床治疗过程中,伤者往往合并出现骨折不愈合或者股骨头坏死的情况(这两种并发症的发生率分别达到2%-22%、10%-43%),使得伤情鉴定的难度增加。对股骨颈骨折的伤情鉴定意见往往有较高的争议发生率,还可能对相关诉讼案件造成影响。因而需要提高重视程度。本文将2019年到2021年间某市鉴定中心涉及到的股骨颈骨折案件100例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回顾分析的方式总结伤者的损伤特征。具体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将2019年到2021年间某市鉴定中心涉及到的股骨颈骨折案件100例作为研究对象,伤者中,男性35例,女性65例,其年龄在27岁到72岁之间,平均年龄为(50.1±5.3)岁。其中,55例伤者合并股骨头坏死。
1.2方法
回顾分析股骨颈骨折伤者的年龄、性别分布特征,鉴定项目及鉴定结果,总结伤者的损伤情况。鉴定结果伤者的股骨颈骨折X光片和手术复位后的Garden指数进行。
1.3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1.0统计学软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用( ±s)表示,行t检验;计数资料用[n(%)]表示,行χ2检验。相关性分析采用pearson分析法。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 伤者的年龄、性别分布特征
100例伤者中,男性35例,女性65例,女性患者占比高于男性;其中年龄在45岁以下的14例,年龄在46-55岁之间的伤者23例,年龄在56-65岁之间的伤者24例,年龄在65岁以上的伤者39例,以65岁以上的伤者占比最高,为39.0%。合并发生股骨头坏死的伤者也有相同规律,女性股骨头坏死伤者占比70.91%(39/55),65岁以上股骨头坏死的伤者占比67.27%(37/55)。
2.2 伤者的鉴定项目及鉴定结果
接受鉴定的伤者鉴定时间在损伤发生后的一周到一年之间,1例伤者在手术治疗但未拆除内固定的情况下进行鉴定。其中,28例接受人体损伤程度鉴定,62例接受伤残程度鉴定,其余10例接受其他鉴定。接受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伤者中,重伤11例,6例发生股骨头坏死,并接受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治疗了;轻伤17例,以轻伤为主。
3讨论
法医在对股骨颈骨折进行鉴定时的主要依据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股骨颈骨折专门性的条款。根据相关条款,股骨颈骨折的损伤程度鉴定需要综合骨折的严重程度、治疗方式、治疗结果等的不同维度,对其进行分级,分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等。其中鉴定时机也是鉴定的重点和难点,一般情况下,损伤发生后便实施股骨头置换术的,出院就可以做出轻伤一级的评定,但损伤发生后未立即实施股骨头置换术的,因《标准》中只笼统指出“对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加上股骨颈骨折(特别是老年患者)愈合相对较慢,且有较高的并发症发生率,鉴定时间的把握就十分关键。
目前,鉴定中通常认为股骨颈骨折经治疗后半年内尚未愈合的即可诊断为股骨颈骨折不愈合;但股骨头坏死的发生多在伤后1-3年,考虑该情况,可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于临床一期治疗后,初步鉴定骨折原发性损伤程度,注明后续可能出现的其他并发症,并在伤者恢复中出现并发症后,再行补充鉴定。
本文100例伤者鉴定时间在损伤发生后的一周到一年之间不等,甚至有手术治疗但未拆除内固定的情况下进行鉴定的情况,并不十分严谨,医疗终结,伤者创口愈合良好、对位对线佳应为鉴定的标准,但涉及到继发并发症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临床观察时间。
参考文献:
[1] 李红玉. 股骨颈骨折致全髋置换法医学伤残评定2例 [J]. 临床医药文献杂志,2017,4(23):4501-4503.
[2] 郑殉,刘刚. 股骨颈骨折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 [C]. 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16:1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