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里川
多年来,围绕拐卖犯罪,总有一种这样的声音:养父母对被拐儿童也有养育之恩,对于善待被拐儿童的养父母,应该免责。
对买家“买拐”后的表现进行划分评判,从细节上惩恶扬善,真是“用心良苦”。但也不可否认,“买拐者”是否善待被拐儿童,造成的危害确实是有区别的。
把别人的孩子收为己有并残酷虐待,可谓恶上加恶。1994年的四川杀母卖子案中,赵永宽兄弟被杀害他们母亲的凶手贩卖,赵永宽常被养母虐待,并被转卖。还有些养父母会通过喂药、毒打等手段,使被拐儿童屈服并丧失对原生家庭的记忆。相比之下,一些家庭“买下”孩子并将其视如己出,则显得没那么可恶。孙卓事件中,孙卓养父母就给予了孙卓不错的照顾,以至于孙卓表示不愿意看到养父母受到惩罚。
纵然“买拐”之恶有程度之分,但“買拐”是拐卖犯罪中的一环,哪怕“买拐者”在养育被拐儿童的过程中表现出了“善”与“爱”,也不能突破“法不容情”的底线,善待被拐儿童不是“免罪金牌”。
拐卖人口是极其残忍的犯罪,因为一己私欲,偷走他人人生,令被拐儿童与其原生家庭陷入极度痛苦,是灭人伦、毁人性的无耻行为。而“买拐者”可谓这条犯罪链的起点和终端,其罪恶程度并不亚于卖家。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如果买家能坚守人性底线,绝不和拐卖人口的恶魔“做生意”,“人口买卖”又何来市场?
“买拐”带来的“人生圆满”的背后,是他人的斑斑血泪。这种行为,是谈不上“行善”的。你能说《射雕英雄传》中的完颜洪烈对杨康不够好吗?但这样的“好”,却是以血海深仇为背景的。不能因为这种“好”,就将“罪”一笔勾销。孙卓养父母对孙卓的“好”,反而给孙卓和其亲生父母带去人伦困境,这就是这种“好”造成的另一种严重后果。
依据法律规定,有了被拐儿童亲生父母签署的谅解书,某些“养父母”可以得到减刑的机会。可见,法律确实没有给予“买拐者”一刀切的惩治,但要是轻言“免责”,那就是对法治精神的蔑视。要是连导致家庭四分五裂的“买拐”行为都能免责,那公平正义何以体现?
客观而言,一些人士主张宽宥某些“养父母”,还受着历史背景的影响。贩卖人口犯罪古已有之,但在惩治拐卖人口犯罪的过程中,有时却呈现出严治人贩子但对惩治买家却失之于“松”的一面。而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买卖同罪”后,这一局面有所改观。近年的几起打拐案例中,“养父母”均有遭刑拘经历。
令人如鲠在喉的是,选择不宽宥养父母的一方反而受到“情理拷问”,陷入别样的痛苦之中。孙卓亲生母亲曾直言,不想原谅孙卓的养父母,但又得顾及孙卓的心情。这种“宽宥论”形成一种针对被拐儿童亲生父母的舆论压力,也令主张“除恶务尽”者动辄得咎。对于这种道德绑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应当坚决抵制。
总之,情感的问题归情感,法律的问题归法律。“买卖同罪”不容动摇,没有基本是非观的发言,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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