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丽娜,张洪杰
(长春大学 特殊教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仅是继中国新农村建设战略后,中央着眼于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着力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又一重大战略,也是着眼于解决新时代中国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尤其是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和农村发展不充分矛盾的重大举措。[1]农村教育在乡村振兴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地位[2],优先发展农村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和精准扶贫,是补齐农村教育短板的最优路径。发展农村融合教育不仅有助于促进残疾儿童的全面发展,更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已有研究表明,无论是学前教育还是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龄人口都占60%以上;即使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农村学龄人口也占50%以上。[3]由此可见,做好农村教育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融合教育不仅能够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还是培育良好社会意识的重要教育理念。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融合教育的发展目标是让农村残障儿童能够与普通儿童共同学习、共同生活,享有平等的入学机会。当前,我国农村融合教育的发展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近几年,我国不断加大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力度,残疾儿童入学率明显提升。但是我国特殊教育基础比较薄弱,目前仍然是国民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部分。已有研究表明,通过融合教育能够实现普及义务教育的基本目标,保障残疾儿童与青少年共同享有公平且有质量的教育。2019年教育部调查数据显示,乡村(城市之外的地区) 适龄特殊儿童受教育人数约为 58 万人,占适龄特殊儿童受教育总人数(约79 万)的 73%[4],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远远没有实现义务教育普及的目标。[5]此外,我国城乡差异较大,尤其是一些偏远贫困的农村地区,残疾儿童的入学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很多农村残疾儿童并未享受到平等且有质量的教育,受教育权利无形中被剥夺。
农村融合教育发展不充分,主要表现为农村教育质量不高。乡村有着融合教育的良好基础,但是提升教育质量至今仍是教育改革的难点。农村融合教育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物质资源方面。农村融合教育往往以随班混读或随班就坐的形式出现,相关辅助资源比较缺乏,如无障碍环境设施、课程资源等。其次,学生自身方面。部分农村学生学业成绩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及格标准,随着年级的提升逐渐丧失对学习的兴趣和知识的渴望。更严重的是,大部分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就读,学习意愿不够强烈。最后,教师和家长的认识不足。教师对残疾儿童的态度偏重情感和生活上的照顾,而对学习不作过多要求;家长更关注孩子是否能够上普通学校学习,对其在学校的具体行为表现则不是很重视。上述因素都有悖于农村融合教育促进儿童享受公平且有质量的教育的初衷。
社会文化和教育改革直接影响融合教育的发展,但是随着时代发展,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度并未得到显著提升,公众对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和共享教育的认识还未完全接受。因此,融合教育的发展需要依赖社会文化的变迁和教育体制的改革。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享有人的权利和尊严。但是目前农村融合教育的观念仍然没有深入人心,社会及学校对残疾人的随班就读难以接受,甚至对农村融合教育持否定态度。很多人认为残疾儿童与健全儿童的融合难以实现,一方面因为这样会影响普通儿童正常的学习进度和生活;另一方面,融合学校的特殊儿童设施设备及师资条件未得到社会充分信任。教师作为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重要指引者,对融合教育的态度将直接影响融合教育的开展。有调查研究表明,有近80%的教师表示能够接受特殊儿童在普通学校就学,但现实社会中真正对此抱支持态度的教师数量却比较少,仍有部分教师认为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的融合很难实现。由此可见,整个社会对融合教育的理解和接纳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乡村教育振兴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乡村教育振兴、农村教育发展的关键均在教师。鉴于我国的国情,农村教师并不具备实施特殊教育的知识和能力,很难真正理解特殊儿童的实际需求和真实困惑,无法给特殊儿童充分的理解和足够的尊严。农村学校尚不具备聘请特殊教育教师支持残疾儿童独特发展需求的条件,对特殊儿童心理健康状态的关注也比较少。此外,大部分农村学校存在师资数量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很多教师甚至承担多个学科的教学任务,多数精力只放在普通儿童身上,对特殊儿童的课程准备和实施流于形式。由此可见,当前农村融合教育的主要问题是师资水平整体较低。
农村融合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农村融合教育的发展现状,认真剖析存在的问题,认真谋划农村融合教育的长远发展。
欧美发达国家以及我们的近邻日本、韩国都对其本国的融合教育法律条款进行了多次修订,督促各级学校完善制度建设,效果显著。由此可见,健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是解决入学困难和提升教育质量的关键所在。我国农村教育规模庞大,政策支持是全面落实和实现融合教育的基础保障。只有建立健全与农村融合教育配套的法律法规,确保地方严格执行,才能更好地监督各地区、各学校保障农村残障儿童的公平受教育权利。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义务教育法》基础上制定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对融合教育的各个方面作全面系统的规定,实现“零拒绝”目标。制定农村融合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从财政、农村融合教师队伍建设、教师资格认证、教师评聘机制等方面进行重点支持。要进一步监督管理部门与各级学校建立完备的专业人才培养培训机制、监督机制、考核机制[6],用机制来监督和促进政策有效落实,促进实际问题得到真正解决。
在融合教育实践方面,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均需要加快转型发展。各地依托特殊教育学校的专业支持,大力构建和创新新型农村融合教育模式。在我国农村特殊教育的发展体系中,融合教育具有鲜明的特色与作用。农村融合教育学校不仅要面向普通学生招生,还要面向特殊儿童,使新型学校走向综合化发展,扩展其多样化功能。首先,要建立健全农村融合教育管理机制,明确各层各级负责人及相关管理办法。其次,各地区应成立农村融合教育发展指导中心,对当地特殊教育的发展进行整体规划与管理、过程咨询与指导、全程检查与监督,充分发挥各地区的综合管理与服务作用。农村融合教育学校要实现从单一教学功能向多重服务功能的转变,为本地区的正常儿童和特殊儿童提供教育服务和生活支持。省、市、县、乡村的有关部门要建立并加强联系,形成农村融合教育服务体系网络,构建全面且有效的体系。
资源和支持是建设农村融合学校的基础和动力,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能够满足学生的基本需求。政府层面,要加大经费投入,合理分配经费支出,最大限度地为农村融合教育提供物质保障。在融合教育质量评估中,物质资源保障主要包括:学校通过各种途径所获得的经费资源、空间场所资源(教室)和物质设备资源等(如无障碍设施,助听器、大字课本等辅助设备以及资源教室内的其它设施设备)。[7]这些资源设备需要政府增加教育经费投入,全方位地为残障学生提供无障碍条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可以加大线上优质教育资源的使用力度,提升农村儿童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21世纪以来,我国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体系和力度逐步加强,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然而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特殊教育体系不健全,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存在二元分割现象。融合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教育改革的可行性路径,但没有真正让双方接纳与认可。普通教师的职前教师教育体系及职后教育体系涉及特殊教育知识较少甚至缺失,是农村融合教育师资培养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为了做好农村融合教育,应该培养普及型和专业化融合教育人才,“即让普通教师具备特殊教育技能,让特殊教育教师具备普通教育能力”[5]。
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既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难点,也是机遇与挑战。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教育公平和教育均衡问题,解决特殊儿童教育问题,大力发展乡村融合教育是重中之重。从乡村融合教育的开展现状来看,人、才、物都处于匮乏状态。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立足世情、国情,出台相应的政策,建立健全融合教育机制,加强乡村融合教育财政投入,培养融合教育师资,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将会成为促进乡村融合教育顺利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