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成,肖林芝,向丹丹
(1.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四川 成都 610041;2.成都市成华区文物保护管理所,四川 成都 610052;3.四川省图书馆,四川 成都 610015)
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是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国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的“标配”。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城乡均等化、一体化过程中,把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列入民生工程,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倾斜,在图书馆和文化馆方面探索“总分馆模式”[1],基本形成了以县(市、区)级图书馆或文化馆为总馆,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服务网点的现代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对加强乡村农家书屋的统筹管理,实现农村、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作为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博物馆因珍贵文物的有限性而难以复制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模式”推进到广大农村,这导致公共文化服务在内容上难以实现城乡均衡化发展。
乡村文化遗产是传承和发展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人类从农耕世界走向现代社会的物质和精神成果。乡村文化遗产是历代先民创造并留存至今的文化资源,天生具有公共文化性,通过有效保护传承、合理利用可以弥补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资源在乡村的缺环,并且有助于培育地方独特的公共文化品牌。同时,发展以乡村文化遗产资源为要素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可以有力推进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效助推乡村文化振兴。因而,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具有联动互促的优势和基础,也是推动基层特别是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必然要求。
然而结合既有学术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学界对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间关系的关注不足,研究成果也较少。佟玉权等[2-4]、于春敏[5]较早开始关注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困境并提出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韩璐[6]基于新时期新农村建设背景探讨了文化农村与文化遗产二者的价值并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突出价值。吴毅等[7]、樊友猛等[8]注意到乡村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并提出了基于乡村文化遗产的旅游发展路径。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王露[9]、喻丹等[10]、唐开福[11]、谭金花[12]都提出了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有益建议。杨辰等[13]、万婷婷[14]还关注了法国先进的乡村文化遗产保护路径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有效的保护途径。高丙中[15]、高小康[16]、张红英[17]等注意到作为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公共文化服务之间的关系并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当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王前[18]以国家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建示范区——陕西省渭南市为例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性保护理论”,并就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文化服务性保护提出了实现路径。谢天[19]以近年兴起的乡村博物馆建设为切入点探讨了其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孙文学[20]以乡村图书馆作为传承乡村文化遗产的管理主体为切入点,建立了乡村图书馆保护与传承乡村文化遗产的有效机制。
不难发现,上述研究对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视角较为单一,多单从乡村文化遗产保护角度进行论述,且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互动主要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未有学者对乡村文化遗产从更为宏观、系统的视角展开讨论。因此,基于近年乡村振兴战略的逐步实施,探讨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联动互促,直面新时代我国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所面临问题,将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有效结合,探索建立二者的联动互促机制,从而达到在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中体现公共文化服务,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中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
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联动,不仅可以开辟一条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路径,还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公民文化需求和保障公民文化权益的目标,实现均等化发展。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联动互促具有深厚的基础。
从法律、政策上来讲,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目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广义的文化遗产可分为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所称“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国家法律法规中对应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2016 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法》)。《文物保护法》的目标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非遗法》的目标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共文化法》的目标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可以看出,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在目标上具有高度契合性,都有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文化素养、增强人民文化自觉、文化自信的重要作用。
文化遗产保护是指“针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调查、评估、认定、研究、展示、利用和传承,对文化遗产本体的保存、保全和修复,以及对文化遗产相关环境的控制与治理等”一系列活动[21]。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对旧有的传统文化保全,更是要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并结合时代精神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以增强中华文化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创造中华文化新的辉煌。因此,文化遗产保护是动态的文化资源提供过程。
文化遗产是乡村公共文化的宝贵资源,文化遗产的命名过程和程序本身就是一种公共文化的产生机制[15]。文化遗产是先民创造并保存下来的文化资源,文化遗产的形成过程就决定了其天生具有公共文化属性。
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政策法规来看,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和价值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强文化自信。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这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因此,文化遗产保护就是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文化遗产这种公共物品,是动态的公共物品提供的过程,即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过程。
近年来,多种形式的“送文化下乡”活动如火如荼,大大丰富了广大乡村群众的文化生态,活跃了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可是,随着活动的结束,文化下乡所激发的“文化兴奋”很快烟消云散,乡村群众往往有文化下乡来得快去得也快的抱怨,很多“送文化下乡”没有给广大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因此很多专家学者提出不仅要“送文化”,还要“种文化”[22-23]。笔者认为,繁荣乡村文化不仅需要“送文化”“种文化”,还要“挖文化”,挖掘生于斯长于斯的本土文化,尤其是乡村文化遗产资源,发挥地方文化在乡村文化振兴中的引领作用。
不同于城市博物馆展陈博物馆所在地区大范围的重要、珍贵文化遗产,乡村文化遗产来源于广阔大地,是群众身边的、乐于接受的文化资源,因而有更广泛的群众接受基础。通过对老百姓身边的文化遗产进行价值阐释和宣传,让老百姓普遍参与到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中来,可以有力激发农村蕴藏的乡土文化能量,充分发挥乡村文化遗产的价值。我国大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间舞蹈、戏曲、传统工艺等都来自于农村,都是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创造出来的成果。因而从乡村文化遗产保护角度来激发广大乡村百姓参与遗产的保护更具群众基础,同时也更能激发群众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更能供给乡村公共文化服务。
通常而言,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内容为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挖掘和保护乡村文化遗产,可以拓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范围,形成独具风格的地方公共文化服务资源。
历史上形成并传承下来的乡村文化遗产是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厚的底蕴和丰富的内涵,是表现和承载乡愁的重要载体之一,千百年来为维系乡村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托乡村文化遗产开展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不但可以丰富乡村文化生活,同时可建立有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广大农村历史文化底蕴往往较为深厚,有宝贵的文化遗产和鲜明的地方特色文化,把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结合起来,将乡村文化遗产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资源,对于增强乡村人民群众的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合理利用乡村特色文化资源,丰富新时代乡村艺术创作素材,让乡村群众留住记忆、记住乡愁,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散落在广袤乡土大地上的历史遗迹、文化古迹、民俗工艺等,是乡村生命的重要部分。文化底蕴毁掉了,乡村建设得再新再好,也是缺乏生命力的。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认知,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往往忽视乡村文化遗产作用。乏于有效的价值阐释和引导,地方管理部门和乡村原住居民都对乡村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文化遗产是乡村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导致乡村文化遗产急速消失。
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建设突飞猛进,人民生活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再到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根本性转变,人民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与日俱增。改革开放以来,在工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城乡结构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城市务工远高于农业生产收益使得农民自由地游走于乡村与城市,农村千百年的稳定结构遭到瓦解,农村人口过去以土地为中心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传统乡村文化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城市文化、工业文化极大地冲击着农民的内心,功利化、物质化的价值导向成为农民的生活追求。而乡村文化遗产往往是乡民司空见惯的,虽然这些遗产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但受到城市文化新生事物的影响,承载着善良淳朴、诚信友善、勤俭节约等传统乡村文化价值观的乡村文化遗产逐渐淡出。由于缺乏对乡村文化遗产的认知,在乡村居民的“无意识”中,大量优秀文化遗产遭到破坏,而这种破坏往往是毁灭性的。
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与文化发展的不均衡和不充分的现实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文化生活的需要必须建立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一直以来,我国乡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往往是由上而下的行政化配置,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在内容、主体、形式等没有充分考虑群众接受的广泛性、便捷性而造成供需脱节、广大群众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热情不高。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已建立起功能齐全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但由于与群众的需求有一定的距离,往往门庭冷落。例如投入大量资源建立起来的农家书屋,利用率非常低,少有人借阅,书籍布满灰尘。造成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农民话语权的缺失,农村居民多为被动接受者,而不是积极主动的参与者。
推动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人才资源是关键。当前我国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在人才数量和质量方面还难以适应现代文化事业的发展,难以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
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窗口,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神经末梢”。“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乡镇综合文化站实际上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图书馆、文化馆、广播电视等业务于一身。村级“农家书屋”管理员往往由村干部兼任,“农家书屋”闲时开、忙时关,检查时开、检查完关是较普遍的现象。基层政府的首要任务是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维护稳定等,为了这些硬性指标,往往抽调文化站人员来完成政府的大量工作,这让本来人手不足的基层文化工作机构更加难以发挥作用。同时由于文化工作难以在短期内产生效益,不能彰显政绩,从而使得文化事业边缘化,导致乡村文化遗产因得不到保护而加速消失。笔者在调查中还发现许多乡镇综合文化站并未配置专职业务人员,文化工作管理流于形式,文化工作人员更换频繁,对文化工作不熟悉不了解,造成乡镇综合文化站虚置。同时调查还发现个别乡镇并未设置专门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而采用与乡镇驻地社区(村)共用文化设施,从而出现乡镇综合文化站“空壳”或“无壳”现象,更无从谈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中国城乡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城市劳动力市场巨大张力吸引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大量青年和中年劳动者在城市工作、生活,对乡村人员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年全年农民工总量达29 077 万人,其中,到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达17 425 万人,这意味着近60%的农民工远离故乡。这种社会流动方式为农民带来了远高于务农的收入,为乡村的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导致了农村人口结构的失衡。农民劳动力的大量输出导致乡村出现空心化,大量村庄只留下留守老人和儿童,村庄的发展失去活力,村庄的文化遗产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留守老人虽然是农村文化遗产的见证者和传承人,但农村年轻劳动力的缺失使得传承难以为继。乡村文化遗产逐渐消失,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优秀传统文化得不到有效传承,伴随着一代代人成长印记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后,外出的劳动力再不能“睹物思情”,乡村文化根脉阻断,人们难以记住乡愁。乡村文化根脉的阻断让长期在外打拼的乡民没有回乡居住生活的返乡情感动力。长此以往造成恶性循环,乡村文化遗产加速消失,农村空心化更加严重。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就是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力量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对象的缺失,乡村文化失去发展活力,乡村文化振兴也就难以实现。
文化是乡村的灵魂,文化兴则乡村兴。乡村文化振兴,不但可以为乡村的全面振兴提供文化滋养和支撑,同时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动力和源泉。发展以乡村文化遗产资源为要素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为乡村文化振兴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点。在乡村振兴中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也是乡村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乡村文化遗产就是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活”的遗产。“活起来”就是要将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好、传承好,将其作为乡村公共文化重要组成部分来激发群众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因此,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进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联动互促机制的构建。
由于乡村文化遗产类型多样,表现形式各异,且各类文化遗产调查统计由不同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方法、口径不一,导致难以建立统一全覆盖的乡村文化遗产数据库。为此,需要组织各学科专家和学者对乡村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识别、分类、评级,对不同的文化遗产进行有针对性地保护。在此基础上,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全方位、多层次的乡村文化遗产调查、梳理和研究工作,挖掘、阐释乡村文化遗产价值,建立起包含乡村文化遗产类型、数量、属地、遗产价值、保护利用现状等的数据库系统。对濒危的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具有突出价值的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这是做好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乡村文化遗产有着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文化形式,有传统村落、乡土建筑和民族特色村寨等不可移动文物,有历史工艺品、生活用品、文献、手稿、族谱等可移动实物,还有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戏剧、音乐、舞蹈、习俗、语言、礼仪、庆典、民间传说、传统工艺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如传统戏剧、山歌、民族舞蹈等。可依托传统村落、古戏台、古牌坊等公共空间打造乡村特色文化中心,依托乡村传统节庆活动,开展基于非遗、传统技艺的民俗表演,丰富公共文化生活。比如,在中国传统元宵佳节前,四川省叙永县民间群众自发组织“烧龙灯”“汰瓢儿花(铁水)”等传统民俗表演,远近群众慕名而来,极具地方特色。这种依托乡村文化遗产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的方式不但可以丰富村民们的公共文化生活,也使乡村文化遗产融入人们日常生活,让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传承,也让乡村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同时,传统村落、乡土建筑和民族村寨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打造成地方独特文化景观,拓展公共文化活动空间。
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各级财政都有相应的资金支持,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三馆一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等。由于这些资金都为专项资金,要求“专款专用”,制约着乡村文化建设的步伐。因而要在顶层设计中,将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纳入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进而疏通资金使用渠道,统筹使用资金共同促进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考虑到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质,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应共同支持构成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资金来源。通过政府出资专款专用、直接到项目等方式,确保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需求。同时要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有效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探索多渠道的资金来源,从而强化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资金保障。我国各地在探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大量探索,其中山西省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树立了标杆:2019 年山西省创新出台了《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该办法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公开表彰等形式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集资、认养、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促进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基层特别是乡镇缺少优秀文化人才干部,培养自身有文化、懂农村文化、热爱农村文化的乡村文化干部是当务之急。当前我国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在人才数量和质量上都难以与广大农民群体与日俱增的文化需求相匹配,难以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为此,要统筹培养兼具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乡村文化人才。可通过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发掘和培育农村本土的文化人才和文化能人。本土文化人才是最熟悉乡村文化遗产的群体,也是普通民众最易接受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者。通过开展综合培训,挖掘和培养本土文化带头人,以提升基层文化阵地的服务能力,提高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二是转变单纯依靠体制内人员办文化的思路,以招募志愿者或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充实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农村现有大量的文化爱好者、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小学退休教师等,这些人往往生长于农村,对本土文化有特殊的情感,要把这些人才充分利用起来,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本土化。
三是邀请文化专家对农民进行指导培训,为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供咨询、辅导服务,指导农民创造文化产品,开展文化服务。同时培育新型农民,通过“传帮带”形式,培养具有较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新型农民。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对象是广大农民群众,因而必须准确了解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要以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为导向,才能为当地的农民群众提供更有质量、更符合当地人文需求的文化服务。通过赋予群众文化话语权,提升公共文化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充分实现乡村文化政策与群众文化需求的协调与呼应。同时要加大对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力度,让千百年流传下来的乡村文化遗产得以流传、传承,传统记忆得以唤起,让回乡的村民记得住乡愁,愿意回乡发展、生活,从而为乡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乡村文化根植于乡村独有的生产和生活经验体系,因而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必须与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相融合。乡村文化遗产来源于历代先民的生产和生活,具有天然的民间性和大众性,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发掘生于斯长于斯的乡村文化遗产并转化为有效的公共文化资源供给更能“水土相符”地服务于地方文化建设。开展以乡村文化遗产资源为要素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构建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联动互促机制,才能更能顺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增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百姓的效能,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