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峰, 刘国强, 胡晓涛
(南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法治是全人类文明的共同结晶,是东西方文化共同孕育的文明之花,也是世界各国社会治理实践的常青藤。作为东方文明的代表,诞生于春秋时期的儒家思想,两千多年来,一直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在法律领域,无论是司法实践方面的引经决狱,还是法律解释方面的引经入律,无不彰显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渗透和影响。东汉硕儒郑玄的法律解释一度具有国家立法的效力,这足以和稍晚古罗马具有法律效力的乌尔比安法律论述相媲美。
近代,从晚清修律开始,我国法律界开始求学西方;改革开放之后,法律界走出国门,不断学习并借鉴世界优秀法律文化精髓。任何一种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都是由其所处的社会孕育出来的,如同一方山水养一方人。兼收并蓄世界各国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同时,不要忘了更接地气更具适配性的本土的儒家法律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征途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想行稳致远,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两者并举,协同发力,既须臾不可分离,也稍稍不可偏废,而“德治”正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的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基石。儒家法律思想历经千年沧桑,从“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1)《左传》杜预注: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汉书·五行志上》载: “郑以三月作火铸鼎,刻刑辟书,以为民约,是为刑器争辟。”颜师古注 “铸刑于鼎,故称刑器”。可见铸刑书于鼎乃 《左传》杜预注、《汉书》与颜师古注之共识。晚近有不少质疑,但推测成分居多,未提出所铸刑器必非鼎之铁证。,一直到为大唐盛世奠定法律基石的《唐律疏议》,足以证明中华文明深厚的沃土完全可以孕育出不逊于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中华法系思想。时至今日,儒家法律思想依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中流砥柱,成为国人修身处事的标准。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掘中华法治文明的本土资源,明确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1]118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注重研究我国传统法律思想,推动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儒家法律思想是儒家学说在法律领域渗透所形成的思想群落,儒家学说是母,儒家法律思想为子。儒家学说以“仁”为核心,“仁者,人也”(2)参见《中庸》。,一切学问之道都要从“人”中来,到“人”中去,立足于“人”这一载体,为“人”的更加文明服务。《大学》开篇即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充分说明了儒学之宗旨,就在于不遗余力地促进每一生命个体的全面彻底发展,这是一个内圣的过程;同时,还要辅之以“亲民”,广泛深入地服务人民群众,不仅要在物质方面服务民众,更为重要的是,还要在精神教化层面服务民众,也即“明明德于天下”,而这是一个外王的过程。内圣与外王相辅相成,犹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最终促使生命个体和社会共同体走向“至善”,并且依止于此,生生不息。
正是儒学这种可贵的人文主义精神,两千多年来,即便某时风雨如晦,也能因其人文学术内蕴的自我净化能力而最终走向柳暗花明。因为人是一切学问的起点和终点,离开了人这一要素,学问无论外观多么富丽堂皇,也不过是海市蜃楼罢了。从儒家学术的眼光来看,对人的最大关怀就是从政,把政事办好,才能更好更多地惠及民众。今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亟须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改革开放相结合,有此两轮之配合,中国社会这辆大车才能步履沉稳、有力有速。儒学从其诞生之时就与政治和变革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孔子的一生经历也可以看出儒家学派对政治生活参与的热衷,即便鲁国公山弗扰准备叛乱,孔子也是跃跃欲试欲以应其召(3)参见《论语·阳货篇第十七》:“公山弗扰以费畔,召,子欲往。子路不说,曰:‘末之也已,何必公山氏之之也?’子曰:‘夫召我者而岂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不用说通常情况下的君主召唤,孔子更是“不伺驾行矣”(4)参见《论语·乡党篇第十》:“君命召,不俟驾行矣。”。
儒学人士热衷仕途,积极从政,其背后的原因,《中庸》一语点出,即所谓“人道敏政,地道敏树”,这里的“敏政”实际上就是《大学》中 “亲民”的另一种表述。正是有了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极度关注,才会重视社会治理和国家运行的一整套规则,这一整套规则,经过孔子的思考、总结和整理,就是礼乐。对“礼”的推崇实际上就是儒家之法治意识极强,而这种极其强烈的法治意识就是源自孔子及其弟子们对此前中国传统文化的集体深入思考和大规模从政实践的高度总结。所以,那种认为“早期的儒学……从根本上厌恶法制,将‘法’纳入到暴力不仁的范畴之中……”[2]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因此,儒学诞生之初,就已开始悄然孕育着其内在应然的儒家法律思想,直到立法层面董仲舒的“复古改制更新”,再到司法层面郑玄的引经入律,儒家法律思想才成为实然。正是这种历经近千年的演化积淀,才使得“儒家很早就超越了government(政府),而致力于governmence(治理)”[3]。致力于社会治理的结果,便是儒家学术与政治法律浑然一体,从此,外王独立于内圣,而反过来独立的儒家法律思想又丰富和发扬了先秦儒家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脱胎于儒家思想,在孔子及儒家士子汲汲于大规模的参政议政行政实践中成长、发展和成熟,又随着中央集权制的政治体制而渗透到中国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儒家法律思想从一开始就安身立命于“人”之上,这一点和同时期的道家思想形成根本的不同。道家一开始就把其最核心的命题置放于“玄之又玄”“恍兮惚兮”等不可名状的“道”之上,而后再展开演绎,人只不过是“道”之发展的终端。《大学》八目实际上就是一个人的全面发展之路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标志着一个人的成熟人格的内化,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只不过是该成熟人格的外化,最后,如《中庸》所言“合内外之道”,达致圆满。因此,儒家所谓的“家”“国”和“天下”实乃“身”(人)之自然延伸,修身好了,自然会齐家;齐家好了,自然会治国;治国好了,自然会平天下。这种思想把一国之治视同一身之修,具有朴素唯物主义的性质;只不过,随着范围的逐渐扩大(从身到家,再到国直至天下),社会关系的属性逐渐变得愈来愈复杂,不得不靠一种既定规则来处理,这种规则体系就是孔子一再宣讲的“礼”。因此,在这种规则的演变过程中,开始就打上了深刻的“人文”印痕,一切以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凡是脱离了平常人的一切“怪力乱神”皆为儒学所不语。正如儒家思想历经两千多年的实践和演绎,已经融为我们民族文化血液的一部分,须臾不能离也。儒家法律思想两千多年以来,也一直生生不息,对这个东方泱泱大国的社会关系规范施加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做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标志着几千年来中国社会治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即由传统的政治手段向法律手段倾斜。众所周知,在当前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其指导思想。而儒家法律思想自晚清以来,历经风雨的荡涤,似乎已呈风烛残年之暮态,能与当下的主流法律思想对接吗?能适配当今的社会发展吗?回答是肯定的。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发展和自然界一样有其客观规律,法律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应当被置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之中去认识,只有带着强烈的社会性去看待法律,才能跳出法律自身的狭隘窠臼,获得对法律更全面更客观的理解。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视野中,法律在社会层面是现存的经济关系的另一种表述,在国家层面“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较低阶层的权力的工具”[4]。在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征途中,法律还应当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回顾人类文明发展史,任何一种外来思潮能够在异域被接受认同,并且生根发芽成长起来,进而能够本地化,这绝不是偶然的。一百多年前的众多思潮中,中国人民独具慧眼,认定马克思主义,背后是两千多年积淀于中国人民内心的传统文化之承接与认同,这种承接是无意识的,这种认同必定是带有先天趋同性的因子。
《共产党宣言》明确宣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无论是对马克思主义作“阶级斗争”的界定,抑或“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界定,或者“科学共产主义”的界定,最终都要体现在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解放之上,离开了人的自由发展,都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马克思主义论证的就是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必然性。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建设共产主义社会和事实就是,都是为了实现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根本目的服务的。”[5]而激活儒家法律思想的原动力就是人,“仁者,人也”。对人的全面关怀,构成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内核,只不过儒家关怀“人”是从“修身”(内)和“亲民”(外)两方面来进行的。由修自己之身开始,然后父父子子,进而君君臣臣,最终达致天下苍生,范围逐渐扩大。这和《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个人的自由发展,直至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简直如出一辙。因此,正是在人这一根本要素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儒家法律思想实现了高度的契合,从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如何与中国本土法律传统承接和认同的过程。
在先秦中国文化中,道和德是分开阐述的,道为体,德为相,故此才谓“志于道,据于德”(5)参见《论语·述而篇第七》:“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孔子一生奔走在“克己复礼”的道路上,在孔子那个时代,道和德已然随着人心衰微而败落,甚而至于“仁”也很难讲得清和行得通,所以儒学虽然以仁为核心但孔子却很少讲(6)参见《论语·子罕篇第九》:“子罕言利,与命与仁。”。只有“礼”从周公制礼作乐以来被朝堂和民间实行着,并逐渐呈现成文法的倾向,且与习惯法相混杂。因而,孔子把对“仁政”的向往寄托于对“礼”的恢复之上,而大讲特讲。甚而至于,其大弟子颜渊向其请教何为仁?孔子毫不犹豫地回答:“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7)参见《论语·颜渊篇第十二》。由此可见,先秦的“礼”不仅仅包含成文法和习惯法,而且还带有一种现代意义上的道德自觉性在内,一念自省,至纯至性,天下归仁。这种理念为道德和法律并行不悖,共同规范整个社会的关系开辟了道路。所以,才有汉初立法主导思想上的礼法并用,以至于贾谊明确提出“德刑兼顾”的社会治理理念,从而为以“引经决狱”的儒学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敞开了大门。
作为没落奴隶主贵族的成员,孔子虽然是奴隶制度的维护者和修补者,但他依然着眼和立足于平民阶层的立场和诉求提出了“德政”等具有普遍意义的思想。他曾明确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8)参见《论语·为政篇第二》。为政以德,也即当前语境下的“德治”;“北辰”,也即北极星,按照古代天文学的观点,北极星是固定不动的,而其他众星都围绕其转,从而形象地阐明了“德治”的重要性和现实价值,强调道德对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了道德教化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的原则性意义。儒家法律思想从一开始就不是纯而又纯的那种西方式的法学思想,而是当时乃至后世一切能够用于社会治理的规范的综合,所有这些规范体系又紧紧围绕着“仁”展开。孔子以其超乎时代的敏锐洞察力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发现随着社会的日益世俗化,道和德已不能作为当时社会意识形态的核心概念,只能勉为其难提出“仁”这一概念。孔子所提出的“仁”其实并不是单一的概念,而是和“智”“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三位一体性的,只不过为讲述方便起见,统称为“仁”。而且“仁”上承“道”和“德”,下接“义”和“礼”,承上启下;“道”和“德”在当时的思想架构下过于宗教化,“义”和“礼”又过于世俗化,只有“仁”非常适宜地沟通了二者。作为由“德”发展演化而来的“仁”,必然要求以君主为代表的统治阶层既要维护其自身所在阶级的利益,也要重视当时平民的诉求和利益。这一思想发展到以孔子思想继承者自居的荀子,其中《荀子》有云:“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6]这句话形象地强调了平民阶级对于国家的兴衰成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反映了荀子“民贵君轻”的观点,从而自然演绎出统治阶级要适用“仁义”和“王道”以德施政。儒家所谓的“仁”是一种完美人格(即当时的圣贤)的抽象概括,有了“仁”这个内核和标准,儒家天人合一之说才有了基础和承接,从而使儒家法律思想不仅占据了道德制高点,而且获得了源源不断的自我净化的能力。而这一点尤为重要,否则极易陷入因愈来愈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创设的愈来愈繁杂的法律条文之中而无所适从。早在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在田野调查中得知,某男子与有夫之妇通奸,被其丈夫抓住并打伤,但通奸无罪而殴打伤人有罪,甚至该男子居然诉至法庭要求继续维持婚外性关系。费孝通由此感慨,“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端却已发生了”[7]。在现代法治建设中,批判承接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仁”之内核,就会鲜有罔顾常识、常理和常情的事端发生。
传统法律文化植根于华夏文明之沃土,佛道思想虽然一时也对中华法制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一定的影响和作用,但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两千多年的历史演变中,儒家法律思想一直占据主流位置,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中政治和法律资源的重要渊源。作为人类历史中唯一没有中断过的古代文明,儒家法律思想对整个世界法律文明的发展和进步贡献了独具东方特色的智慧和智力支持。历经两千多年的磨难和演变,儒家法律思想不仅仍然活跃在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春风化雨般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言行,而且历久弥新,对当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积极正向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价值。当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恰逢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风云激荡,更需要我们拿出汉唐的气象,在历史的接续和断裂中找到儒家法律思想一以贯之的逻辑原点,对接当前的法治理念。在关注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提供有效法学知识产品供给的学者看来,当代中国是立体的和多维的,是无数个中国的叠加迭代,至少是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汇集一堂的三重历史中国[8]。在此语境下,整个社会需要的是犹如满汉全席般的法学产品供给,远非单纯一味或几味法学研究话语就能覆盖一切的。从社会治理的视角观之,当代中国与历史中国面临着诸多相同的课题,所以,儒家法律思想必然有被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可能性。“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9]在中华民族绵延发展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生活的接续也肯定会创造出内在精神上一脉相承的法治理念,也正基于此,文化自信才有战略上的底气和内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所以展现出旺盛活力,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植根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土壤。”[10]尤其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征途中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的深化认识,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
法律和道德是不同层面和不同属性的规范,虽然都调整社会关系,但是调整的方式和领域不同。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11]由此可见,前者是规范社会上人的行为的,而后者是着眼于人的思想认识的。从产生的时间来看,道德无疑要远远比法律出现得早,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自然应运而生,具有强烈的社会性,而法律只能是因国家的诞生而强制生成,自生成之日起就被打上深刻的国家性烙印。作为调整现代社会关系的两大规范,法律与道德两者的关系,起初在理论界大多认为是平行的,没有先后本末之抽象区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1]116,从而给厘清二者的关系指明了方向。从历史的角度而言,社会作为人的集合体,自诞生之日起,就形成了初步的原始的类似于当下“村规民约”的习俗,调整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而发展成为道德,而其中一部分道德又逐渐演变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从逻辑的角度而言,法律虽然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但是任一立法机关都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所组成,人伦是人作为生命体的“操作系统”层面的特质,无形中支配着每一个生命体内在的思维情感和外化的言行举止。儒家传统法律思想向来尊崇的人伦道德起初就是完全立足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正如《大学》中所言:“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2月12日会见全国第一届文明家庭时就强调,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12]。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变迁,这种传统儒家伦理道德逐渐升华为公平正义,从而成为法律作为强制手段惩恶扬善定罪量刑的法理渊源。
深受儒家法律思想影响的中国法律,从历史和逻辑而言都不能脱离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础性价值,而对道德和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实施就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116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不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的表象遵守,在更深层次上乃是对法律规范所承载的价值理念和文化内核的认可和尊崇。只有内心充满对法治的信仰、对法律的心悦诚服,才能真正敬畏法律和尊重法律,进而自觉用法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所以,法治不仅体现为社会层面上具备一套法律规范体系,还体现为公民层面上价值共识、制度共识和行为共识的凝结。推行法治,要求一切社会主体认同法治理念、尊重法律制度、遵照规则行事。因此培育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正如今日的法律已然迥异于古时的法律,继承儒家经典的伦理道德也已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具有新的现实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国情,注定了中国必然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13]面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途中,“三个独特”注定了我们必须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利用好全面依法治国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而这必然要深入把握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坚持德法并举、人民性和实践性相统一,从而为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性动力和永久的文化滋养,进而为人类法治文明与时俱进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