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润鑫 王 铭 多 兵
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以下简称研招考试)中,调剂是为避免过度竞争造成教育资源浪费而设计的一种补充匹配机制,我国每年约有1/3的考生通过调剂被录取。调剂机制本身包含复杂的规则,本文主要研究研招考试调剂规则的基本特征和问题,探讨什么样的调剂规则更加符合“制度正义”的基本原则。
由于研招考试具有多元化考察的特点,其固有的“竞争框架”相对封闭,一般认为研招调剂机制的主要问题在于高校的“个性化考察”与“平等竞争框架”的矛盾,即参加调剂的考生之间可能不具备明显的可排序性。“应试选拔”体现了制度应有的机会平等精神,但“调剂选拔”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设置合理的规则才能彰显“制度正义”的精神。
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便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优雅和简洁,只要它不正确,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换言之,正义作为制度的根本要求,首要落实为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公平、合法的保障。为了确定制度正义的具体内涵,罗尔斯首先考察了“程序正义”及其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并着重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行了论述。纯粹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正当程序得到人们遵守和执行,由它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结果可能会是什么样。”
制度应当倾向于追求纯粹的程序正义,因为这“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变化着的相对地位,从而避免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复杂原则问题”。而程序设计难以完善或程序与现实并非完美适配时,将“实质正义”纳入制度的考量也是必要的,以避免僵化、机械地执行程序所造成的种种困难。但是“实质正义”是一种基于结果的“看不见的正义”,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实质正义”不能被任意地“声明”,而是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被彰显和证明。这就需要一种基于纯粹“程序正义”制度嵌套结构:在一个追求程序正义的制度中,如果出现某一个运行环节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在不改变制度本身的前提下,就要针对这一问题环节再设计一个公正的程序,而非简单地采取判断,即使这个判断是以“实质正义”的名义,因为我们无法确认基于结果的正义原则最终究竟会导向什么结果。
在招生选拔中,纯粹的“程序正义”要求互相竞争的考生具备一种“显著的可排序性”,确保分配正义的实现(招生考试的本质是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但调剂机制由于“多元化考察”与“平等竞争框架”的矛盾而显得并不“纯粹”,这就需要为调剂过程中考生的流动设置一定限制,要么将“可排序”的考生置于同一竞争框架彰显“程序正义”的权威,要么建立一种新的、可以彰显“实质正义”的排序准则,重构可排序性的原则。这也是调剂设置“规则”的现实需要,如果说追求纯粹程序正义是招生考试制度的理想主义,那么为调剂机制树立合理的规则则是寻找“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平衡点的关键现实议题。
现行权威的调剂规则主要如下:
(1)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2)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3)不得简单以非学业水平标准—例如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作为遴选依据。(4)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5)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可以看出,这些规则也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的结果:一方面,报考条件一致原则、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原则以及初试科目相同时的分数排序原则,表明制度对“程序正义”的首要认同,体现“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基本制度精神;另一方面,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体现尽量对考生意志和高校意志双重满足的一种“实质正义”的预期(因为可以设想考生一志愿对专业的选择最能体现考生与该专业相契合,也最有可能达到最优匹配)。
但是我们依然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功能存疑。如果说报考条件一致和初试科目一致原则体现“程序正义”,那么“专业相同或相近”只能是“实质正义”的假设。由于志愿是考生自由选择的,而专业、报考条件、初试科目之间没有绝对的因果联系,将调剂限制于相同或相近专业是基于考生一志愿选择更可能达成优质匹配的设想。但是“专业相同或相近”“报考条件一致”“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三原则是并列的限制条件,具备同等的限制效力,如果出现报考条件一致、初试科目相同相近、但专业不相同相近的情况,那么根据规则,只能放弃自明的程序正义而选择设想的实质正义,我们认为制度正义应首要认同纯粹的程序正义,这种取舍可能并不合理。
二是初试科目相近(不完全相同)情况下的排序问题。在实践中该问题交由招生单位自由裁量、自设规则。也就是说,调剂机制中存在一个“自由地”,对这个“自由地”仅有的权威说明是“不得简单以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但在实践上,这样的说明远远不够。制度通过假设高校出于“择优”的意志,可以拥有自主权重构排序原则,达成优质匹配,实现“实质正义”。但意志本身极其反复无常、容易被人为操控,更容易受到感性的影响,而非理性的约束,事实上,在具体实践中由于考生调剂选择的自由度过高而产生的失信等问题,使高校的意志更加模糊,反而容易选择效益至上的功利主义正义观,而这与制度的择优目的是相悖的。因此,让高校自主建构合理的排序原则往往是困难的,这个新的排序原则一方面仍要接受“程序正义”的拷问,另一方面还要为“实质正义”提供可信的证明,这就需要嵌套另外的实施程序,而不是简单地施加判断。这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现,因为基于高校自我意志而建立的排序原则往往导向一种经验主义的结果,而非逻辑理性所赋予的坚实的判断,这个结果能否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是极度存疑的。所以在调剂实践中有这样一个现象:权威的规则(基于程序正义的)被充分公开和遵守,而高校自设的规则大多仍处于不可知的“壁垒”之后。
针对目前调剂机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两种调剂机制优化建构方法:
(1)调整程序,将志愿填报置于初试实施之后
在初试中摈弃高校层面的多元化考察,将高校多元化考察集中在复试中,初试作为考察考生学力条件的门槛和获得可排序分数的手段,完全独立。初试考试科目根据专业需要划分为具有代表性的固定组别,组别内教育资源和生源基本契合。初试完毕后再实施填报志愿程序和调剂程序。可以看出这种机制类似于新高考的“选科”,不同点在于高考按成绩排序可以很大程度上决定录取结果,而研考因为不能忽视个性化考察的“实质正义”要求,是按成绩排序确定进入复试(个性化考察)的资格。可以预见,为了充分匹配资源,这种方式运行起来相当复杂,需要充分考虑全国各高校一志愿复试和调剂复试的时间节点,如果时间节点设置不恰当,造成大规模冲突,则不利于匹配的实施,还需要设计一种合理的复试调度机制进行补充。
(2)细化程序,将高校自主建构的排序原则纳入社会监督
现有调剂程序允许院校针对不可排序的情况重构排序原则,但是这个重构原则容易受到“非正义”的影响而偏离其固有目的。因此,需要建立一种社会监督机制,确保重构原则可以承受“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双重拷问。虽然基于高校自我意志而建立的排序原则可能受到社会质疑,但是出于制度正义的考量,在具体操作上,调剂期间高校必须向社会完全透明地公示规则,尤其是高校自设的排序规则,并且形成长期有效、常态化的院校规章制度,接受社会的正义性考察,即通过充分公开的方式,使高校的经验主义判断同广泛的社会价值倾向走向契合。可以预见这会是一段漫长而充满风险的过程,但也是绝对必要的过程,因为唯有如此,才能不断纠正自身对正义的判断,不至于走向偏颇。
综上所述,调剂机制需要“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健康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制度正义。目前国家意识到调剂机制的问题所在,正在逐年为调剂建立更为复杂的规则。本文的思考旨在响应国家的大政方针,结合更加根本的正义原则与更加现实的社会生活,为改革调剂选拔机制提出建言。
[本文系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招生考试专项)2020年度基金项目资助,课题名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调剂选拔考生进入复试的规则研究—基于制度正义的视角,课题编号kszx2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