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电子化改革研究

2022-03-18 07:25:40宋相岑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小额电子化当事人

宋相岑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为保障普通民众诉权、高效解决纠纷以及减轻普通程序压力,实现程序有效分流,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于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特别条款适用该规则。作为保护小额诉讼请求的具有特殊规则的制度设计,小额诉讼程序成为多元审判程序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民事程序分流这一价值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曾指出,全国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将占到全部民事案件的30%左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格局将产生重大影响。”近几年,人民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传统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的制度优势日渐凸显。同时信息化、智能化是现代司法改革的方向,将小额诉讼程序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结合,即小额诉讼程序电子化改革是司法顺应历史潮流的表现。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现状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小

《人民法院报》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工作报告资料显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低。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以来,武汉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22868件,程序适用率为16.52%。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仅为2.2%左右。①截至2020年10月31日,济南市全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19533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为65093件,仅为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30%。②江苏常熟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2564件,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3562件。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相比试点改革以前显著提升,但仍低于预期目标。同时,在裁判文书网上以“小额诉讼程序、民事案件、民事一审”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后得出小额诉讼程序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情况,从2015年至2021年5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分别为0.52%、1.05%、0.97%、1.06%、1.21%、2.60%、2.93%,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远远低于立法初期法院系统的预期目标。④

(二)调撤结案架空小额诉讼程序优势

检索《人民法院报》近3年有关小额诉讼程序试行的报告资料可得,改革试点以来武汉15家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比为19%,撤诉结案的占比为45%,判决结案的占比为35.5%;2020年四川天府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小额纠纷诉前调解率高达17.8%。⑤广西玉林玉州区法院速裁团队分流案件占全院民商事案件的40.8%,审结3133件,其中调撤1334件。⑥小额诉讼案件调撤率如此之高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当事人不愿承担诉讼风险,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无法通过上诉再次获得救济;二是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再审或信访寻求救济,法官因面临绩效考核和信访维稳的双重压力更倾向于适用前者。

(三) 程序立法定位模糊

如前文所述,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特别条款被引入立法,试行效果与法院系统预期相差甚远。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于第十二章(第271条至第283条)及第十八章(第426条)对小额诉讼程序规则进行细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实践可操作性,但仍未独立于简易程序规则被适用。在英美法系国家小额诉讼程序是不同于普通诉讼程序的特殊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被认为是普通诉讼程序简易化的衍生品。[1]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却未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2]小额诉讼程序应是一种独立程序,并非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或分支程序。反观我国立法将小额诉讼程序简单地融入简易程序,是将本质不同的两种程序同质化处理。

(四)程序价值理念错位

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使得当事人能够更为快捷地进入诉讼,而不因程序的烦琐与高额的费用放弃寻求司法救济,即构建诉讼程序的价值基础在于保障小额当事人的诉权,使得司法贴近普通民众。[3]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阐释这一程序的法理基础时均将焦点聚集于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我国在构建这一程序时,将关注点仅集中于程序分流,为解决“案多人少”这一现实问题提供解决方案。这是以法院本位主义为出发点,未考虑小额诉讼程序实际是寻求更为快捷的解决大量民事纠纷,[4]拉近司法与普通民众的距离从而树立司法权威而构建的,实现程序分流只是该程序的价值之一。若仅从法院的角度出发,而未考虑当事人合法权益,小额诉讼程序将难以实现独立性,日本的简易法院便是前车之鉴。

二、小额诉讼程序电子化的优势

(一)减轻司法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随着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民事纠纷涌现,有限的司法资源与寻求司法救济的需求矛盾日益突出,法院面临巨大的审判压力,“案多人少”成为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顽疾。[5]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使得当事人从烦琐复杂的普通程序中脱离出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需求和司法供给矛盾。与普通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在裁判文书以及审理组织等方面更为简化,以其具有的高效、便捷等程序优势为基础,辅以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的支撑,实现从立案到作出判决全流程电子化,但是这并非将小额诉讼程序与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机械简单叠加,而是在该程序电子化构建的进程中发现隐藏的问题,做到提高诉讼效率。[6]

(二)保障诉权,体现司法为民

司法应当保障每个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7]普通诉讼程序往往耗时耗力,这使得小额案件当事人实际上难以寻求司法救济,普通民众的诉权无法得到保障。小额诉讼程序打破了这一僵局,使得小额债权人也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8]小额诉讼程序电子化构建旨在进一步拉近司法与普通民众距离,克服传统诉讼规则非大众化和形式化的弊端。如当事人可以在线查看案件审理的进程,法官也可以针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及时回复;尤其在当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实现异地审理并及时解决纠纷,做到司法亲民、为民,鼓励民众信赖、运用司法。

三、我国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电子化的可行性分析

(一)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传统诉讼规则体系产生巨大冲击,当事人可以利用互联网参与诉讼,法院可以依托互联网解决纠纷。与传统的诉讼方式不同,电子诉讼具有异地、便捷迅速的独特优势,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积极构建电子诉讼制度,以满足纠纷高效解决要求。[9]欧盟以建构小额诉讼程序为起点推行电子诉讼保护成员国之间的民商事交易。[10]反观我国,电子诉讼规则处于萌芽阶段,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法院规定》)作为特别规范适用,2019年2月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是司法改革者对小额诉讼程序电子化构建的有益探索。[11]

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对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以及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作出具体安排。2021年5月1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报告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提出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本,推动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的新要求,是传统诉讼规则重构的重大历史机遇。[12]

(二)地方法院初探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个试点法院以《实施办法》为依据,确保各项机制在该框架内有序运行,并在预留空间积极探索。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20年1月17日在线审查受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月21日公开在线开庭审理,从立案到开庭仅用四天,证据在线提交,开庭时间仅持续了十分钟。⑦同日,杭州铁路法院也审理一起小额诉讼案,案由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在线开庭审理当庭作出宣判并送达电子裁判文书。[13]这两个案件是杭州在互联网司法领域对小额诉讼程序规则电子化建构的有益探索,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果。在繁简分流和电子诉讼高度融合的背景下,杭州法院在电子送达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率先实现送达地址协同平台数据共享,实现了小额诉讼全流程电子化办案,彰显了司法与技术融合的效率优势。仅2020年1月中旬,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案件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占比为36.94%。[14]依托互联网,适用电子诉讼规则,为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优势奠定基础。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启动试点以来,小额诉讼适用率提高到28.21%,达到预期效果。⑧江苏常熟法院积极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互联网时代诉讼规则,依托信息化平台,提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⑨

(三)现有电子技术作依托

我国司法与技术的互动处于动态进程,从2012年新增“电子数据和电子送达”,到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挂牌,实现了电子诉讼从内部到外部的覆盖。[15]电子送达的方式、智慧法院以及互联网法院的试点推动现代司法的变革,对传统的诉讼规则体系提出了新要求。法院内部电子化包括各种电子设备和终端的安装以及电子诉讼平台的建设等,可以将信息虚拟化后装入载体,便于管理,法官可以利用工作账号和时间查看案件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法院外部的电子化旨在发挥服务民众的功能,如当事人也可以登录诉讼平台查看自己案件的情况并可以与法官进行沟通,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即电子化小额诉讼程序兼顾“管理论”与“服务论”的功能。[16]

(四)国外经验借鉴

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探索诉讼电子化变革,最早体现在“电子数据”这一应用,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电子诉讼开始被广泛应用。[17]美国联邦电子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子档案系统对案件进行分类存档,减轻了法院工作量,对我国电子小额诉讼系统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2009年英国最高法规定可以远程展示证据,且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视频参与诉讼。[18]德国对电子诉讼文书进行改革,经认证的电子签名可以取代亲笔签名。[19]奥地利电子诉讼的安全传输数据系统由仅限当事人单方向法院传输资料发展到对所有当事人开放。[12]韩国电子诉讼覆盖民事、行政领域,多部法律法令配套适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电子诉讼法律体系。[20]

四、电子化小额诉讼程序规则构建

(一)明确适用主体

小额诉讼程序电子化应不应该成为一种当事人诉讼义务,需要持审慎态度。首先,小额诉讼程序电子化对受制于时间、地域的当事人具有极大便利性,如涉外案件,当事人因远在国外存在应诉困难等问题,但小额案件部分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低难以优先有效适用,须区别对待。域外法对国家机关、律师以及商业主体等科以优先适用电子诉讼义务。如在韩国,国家机关是推广电子诉讼的急先锋;在法国,加入协会的律师有义务使用电子诉讼;而德国、奥地利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也要求律师运用电子技术。美国纽约州已于2010年开始强制商事主体电子起诉。 对于诉讼能力较强的国家机关、法人组织以及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应优先适用电子化小额诉讼程序。

其次,对于诉讼能力低或者不具备固定终端设备或移动电子诉讼条件的当事人选择适用电子诉讼的,各级法院应建立一些专门法庭提供电子诉讼服务,纠纷当事人可以就近起诉应诉。

(二)明确适用方式

实践表明,法院电子诉讼的推广与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处于互相对立的状态。一方面是法院对诉讼效益的追求,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对电子诉讼持怀疑的态度,尤其是互联网法院创设的异地异时审理制度,使得当事人对传统庭审具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追求落空,对适用电子诉讼程序主动性弱,这一点在电子诉讼发展初期便得到印证。即若使当事人自由选择程序,则法院推广电子诉讼将步履维艰。但有学者主张,电子诉讼的推广离不开所有当事人的同意。因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符合诉讼效益的纠纷解决机制既符合司法规律,也为电子诉讼制度赋予正当性基础。与非诉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对抗性较弱、有争议性且对程序保障要求较高,不宜强制适用全程电子化。但与普通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旨在对权利保护迅捷性的追求,符合电子诉讼的价值要求,可以倡导适用诉讼全流程电子化。

(三)明确适用阶段

小额诉讼程序原则上应适用全程化电子诉讼,即电子信息技术将应用于该程序全部流程,所有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由电子法院进行审查并处理。相比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因需口头听证作为基础程序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在于对效率的追求,程序保障要求较低,且受案范围较小,救济途径特殊,故具备全程化电子诉讼的可能性。小额诉讼程序全流程电子化推动《实施办法》提出“构建独立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规则”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作为电子诉讼发展切入点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欧盟国家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提交申请书、缴纳诉讼费用并随时查看程序进度。 程序设计上我国可以借鉴欧盟国家的通行做法。1.起诉。法院建立固定或移动电子诉讼平台,当小额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通过核实本人身份,完成注册后登录该平台,查阅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不同纠纷分类标准在线提交申请。2.立案。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并审查后,认为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告知当事人本院将受理,原告可以在线查看程序进度。同时应将案件信息电子送达被告,被告通过核实本人有效身份信息进行应诉答辩;审查后发现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原告不予受理的理由。3.审前程序。法官可登录电子诉讼平台,与双方当事人在线进行交流,审阅诉讼资料和诉讼证据,借助电子技术,通过视频方式听取当事人陈述,促进双方调解。4.在线庭审。法官依据双方提交的诉讼资料和证据,对纠纷作出裁决。必要时,可以通过视频方式或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

(四)健全程序安全保障机制

相比线下进行的小额诉讼程序,线上诉讼活动受干扰较大,安全性低,真假难辨,诉讼文件可能面临失控的风险。对于电子诉讼安全,我国实践中已出现使用专用账号和密码作为当事人身份标识,通过证件证照以及生物特征识别等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做法。但小额诉讼程序电子化运行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服务器选择方面,应当利用政府或者采用专门服务器以保障司法审判活动的安全性。

(五)构建程序救济机制

诉讼当事人提出电子诉讼申请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提交诉讼资料或证据,将产生视为撤诉或缺席判决的法律效果;违背禁反言原则和诉讼真实义务将承担结果意义或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欧盟国家将构建电子化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推广电子诉讼的出发点以保护成员国之间的民商事交易行为,旨在提高诉讼效益和拉近司法与普通民众的距离。反观我国,对小额诉讼程序价值理念认知方面存在偏差,使得本来的制度设计未发挥实际功能。为了使普通民众相信司法以及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目标,我国需要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完善。电子诉讼的浪潮为小额诉讼程序规则构建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同时结合改革试点积累的实践经验,进行规则重塑与流程优化,以实现司法亲民的社会效果。

[注 释]

①李双利,杨 丹,褚金丽,王兆忠.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充分激活制度效能.人民法院报,2021-06-24(8).

②王 鑫.让小额诉讼改革红利惠及当事人.人民法院报,2021-04-08(4).

③闫继勇.让“试验田”长出“效率果实”.人民法院报,2020-12-07(1).

④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5-13].https://wenshu.court.gov.cn.

⑤案例152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构建分层递进小额诉讼程序引导机制 充分释放程序效能.人民法院报,2020-08-10(4).

⑥费文彬.诉调联动 速调速判.人民法院报,2020-08-08(4).

⑦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

⑧王鑫.激活“小程序”推动“大变革”——四川蒲江县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工作纪实.人民法院报,2020-08-02(4).

⑨郑卫平.释放程序潜在效能 强化多元解纷功能——江苏常熟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纪实.人民法院报,2020-11-26(4).

猜你喜欢
小额电子化当事人
我不喜欢你
派出所工作(2022年3期)2022-04-20 18:50:05
微信上小额借款 请务必通话确认
今日农业(2021年5期)2021-11-27 17:22:19
美国就业歧视当事人的诉讼权保障
反歧视评论(2019年0期)2019-12-09 08:52:34
推进外汇窗口服务电子化
中国外汇(2019年13期)2019-10-10 03:37:48
基于高速公路ETC卡的小额支付平台应用
1 我省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系统首次上线运行
山西财税(2019年3期)2019-02-19 10:16:10
赣通卡小额支付平台设计方案
什么是赞扬激励法?
兵团工运(2018年11期)2018-01-22 09:32:17
警惕小额会费传销骗局
汽车电子化,没有假设
汽车科技(2015年1期)2015-02-28 12: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