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辉,毛清萍
(厦门大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 ,福建 厦门 361005)
治理多指对国家一切事物的治理,即治国理政;基层治理则是以县级或乡镇政权为主体的治理;社会治理是人民对于社会治理体制和具体事务的治理。按照惯例,县(区)级以下社会界定为基层社会,治理基层社会有时与治理乡镇(街道)是重合的,从而形成基层社会治理。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大致包括村庄、社区、乡镇、群团、企业、社团、公民等。进入新时代,我国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已逐渐由行政主导转变为“以人民为中心”,该治理不同于指令性的服从式管理,而是充分尊重人民意愿又因人施策的新型治理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1]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也把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放在重要高度。因此拓展人民发声渠道、激发群众监督和社会治理热情是做好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前提,从性别视角直面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女性参与问题能更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中国知网CNKI中检索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并含“女性”的学术成果仅有10篇,将“女性”置换为“妇女”搜索到的文献也只有42篇,且多以时事评论为主。可见学术界有关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建构中缺乏女性参与的专门性研究。其中有3篇硕士论文以妇联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主题,从社会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角度进行了探索。2篇以案例调查形式分别发现市民议事活动中女性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责任和义务意识总体上略低于男性;[2]农村女性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观能动性有待加强、参与路径有待优化、参与潜能有待激发。[3]虽然这些调查研究都是个案,但从性别视角来看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男女比例失衡,女性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充分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也可以看出,我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相应的法律体系虽为女性生存权、发展权、政治参与权提供了保护屏障,但形式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仍有差距。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经典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就关注着产业女工与农村女性的生存权、发展权。他们认为,底层女性是无产阶级的组成力量,女性问题与人类的生产与再生产活动紧密相关。当前,处理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女性参与不足问题,就需要挖掘马克思恩格斯女性思想的智慧宝库。因此,我们探讨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的女性思想对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与启示,能够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作出学术思考和实践分析。这将有助于唤起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行动热情,更好发挥女性在基层群众工作中的作用,也有助于将男女平等的主流意识形态纳入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4]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是篇大文章,需用绣花功夫绘就。城市社区与乡镇农村作为各种利益交织和矛盾交汇的基础单元,承载着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急所盼。女性作为基层社会的重要组成力量,参与其中治理所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因为占人口一半的女性既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公共事务,又可以享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制度优势为社会发展贡献巾帼力量。然而,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女性参与度依然不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在中国,女性自身具有的干事创业精神在当今时代竞相迸发,在婚姻家庭中她们享受到了爱情,却在生存压力面前不得不考虑经济基础。因而资本的不确定性带来婚姻的不稳定性,也给女性带来了不安全感。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阻力虽然变小了,但是实际生活中女性并未充分行使基层社会治理的参与权、决策权。一方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离不开女性劳动,无论是三大产业还是新兴业态,都少不了女性身影,社会为广大女性提供了干事创业的平台,但为她们提供的建言献策平台与渠道还不充分。另一方面,女性在爱情婚姻的选择上更为谨慎,许多大龄青年选择单身或丁克是由于生存压力变得繁重,恋爱成本大幅提高,女性们只能在家庭与事业的协调中寻找独立空间,她们具有主人翁精神愿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但是来自婚姻家庭的焦虑与未来生活的担忧往往导致她们放弃了竞争机会。对于已婚女性而言,她们参与社区或农村治理时即使能充分发挥自身权益,但这需要丈夫的支持、子女的理解、公婆的肯定。可以说,家庭关系的和睦程度关乎女性权益的实现程度,夫妻间拥有共同的价值观是家庭关系稳定的基石,也是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前提,反之将直接影响女性参与效度和质量。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妻子往往比丈夫具有更强的守土观念和爱家意识。女性在家庭中的幸福感与安全感能够形成榜样作用,带动周边邻里和睦,激励更多家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然而,城市中的大部分新生家庭被经济要素裹挟,很多原子式的小家庭疏离传统族系,长辈与晚辈的三元结构、四世同堂的大家庭变少了,这就为处理代际关系和育儿问题带来窘境,从而演化为基层社会治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制约了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程度,也影响到女性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参与规模和覆盖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至今,生产力水平高度提升,但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缩小了女性社会角色的施展空间。在以往基层社会治理中,不管是西方还是东方,都将男性定位为家庭外部角色,将女性定位为家庭内部角色,这就忽略了女性作为独立的人的社会属性。传统社会对两性基本的规范是“男女有别”,女人操持家务,而男人在外从事政务、打仗、经商等。女性如果违反了规范就被称为“牝鸡司晨”,跳不出“男主外,女主内”的礼教牢笼。女性两千多年来被封建礼制和腐朽的社会规制所荼毒,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亦无从谈起。今天,中国女性既是维系家庭归属感的关键人物,又是优良家风家教的传承者与实施者,她们在承担生育使命的同时,也在为家庭福祉贡献着自身价值。女性有可能因生育和家务劳动的传统角色,减少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机会和可能。部分地区的传统男权文化对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束缚长期存在,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男权意识形态至今仍有一定市场,这限制着当代女性发展。信息科技时代,即便青年男女具备了同台竞争的机会,同龄女性也在职业晋升中面临潜在的天花板,而唯有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性别结构中扫清体制机制障碍,满足女性实际需要、保护女性各项合法权益、拓宽女性就业增收渠道,才能使女性服务基层、联系群众、应急处突的能力得到充分施展。
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女性参与本是一种自在自为行为,这种参与不仅对提升女性家庭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提升女性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和感召力也有促进作用。从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上看,社会资源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覆盖面不广,基层社会治理的要素配置还存在短板,男女共同承担基层社会治理的责任义务在角色上仍有区别等。从基层社会治理中性别结构上看,男性占据多数,女性参与的人数较少。城市女工因为家庭或事业因素,她们在居委会和妇委会中的话语权较弱,普遍无法担任“一把手”,通过公开招考方式进入社区工作的女大学生也因待遇低、激励机制陈旧等因素不能长久留任。同样地,农村驻村干部中有的是从外地选调引进的知识女青年,受教育程度不足和学历较低的当地女性很少担任“村两委”和妇委会干部,这些均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关,生产力发达与否直接影响着女性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地位。补齐以上短板有助于城市女工与农村女性实现婚姻家庭中的经济独立和自由,从而争取到社会参与时间与空间。因此,唯有构建科学合理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树立新发展理念,建立新发展格局,才是缩小城乡差距、促使更多社会资源释放到基层、推进女性自在自为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根本前提。在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中,女性自身参与的身份认同感不足,难以将天然的生理差异与社会性别加以区分,部分保持传统“男尊女卑”思维的男性领导也不能把女性置于社会参与角色中,忽视提拔基层女干部,这必然无法形成性别均衡的正态治理循环,更何谈建构女性在社会建设领域不失声,在基层社会治理决策中不缺席的良好局面了。
社会上传统“男权”思想对现代女性的影响依然存在,一是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时往往会有自卑心作怪,由于男权“官本位”思想浓郁,女性在男人面前会主动示弱,她们处理公务的方式沿用男性思维,迎合男权社会对治理的认知,很少探索女性特色的治理方式。二是女性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存在安于现状的心态,她们为“女主内”的思维方式所影响,将主要精力放在家庭与相夫教子身上,不愿意承担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工作,在人生机遇面前考虑再三,因家庭而放弃了很多职业晋升的机会。三是女性依赖心理的存在,在面临冒险性、竞争性、挑战性较强的工作任务时,她们首先想到的是依赖上级、依赖男性,这些均会使得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陷于困境。四是“女子不如男”的社会固化心理,女子不参政的性别刻板印象演化成集体无意识,男性对女性的排斥和女性的自我排斥合力构成了一种性别文化迷思。五是在女性维权问题上,城市社区女性虽能较多接触到维权空间,然落地实施效果却不明显,而农村基层巾帼维权的次数与城市相比更是不足,农村女性维权意识不高。另外,农村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撑相较于城市社区仍有所差距,这些客观条件均造成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不够充分的局面。
马克思恩格斯女性思想从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阐述了人类的两种生产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并通过家庭、阶级、私有制的发展史考察了女性地位的演变。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女性参与公共事业,从女性婚姻家庭的主体解放维度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劳动解放维度,论证了女性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女性思想集中体现他们共同或分别撰写的著作以及几十篇论文和书信中。从私有制的产生与阶级的出现基础上分析了女性地位的演变、父权制的兴起、男性压迫女性的过程和女性获取解放的路径。在1843年所著的《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首次说明“解放”的基本含义,并主张有关人的解放不同于政治解放;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描绘了底层工人(包括女工)的悲惨场景,披露了劳动被异化的过程;1845年马克思恩格斯合写的《神圣家族》充分肯定了女性的社会作用,首次将女性解放视为衡量普遍解放的标准;同年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更是首次系统阐述了唯物史观,为女性解放问题的判别提供了科学依据。在之后的著作里,《共产党宣言》在指导工人运动的同时也成为底层女性寻求解放的宣言;《资本论》把资本家对女性的盘剥进行了系统揭露;恩格斯的《反杜林论》揭露了杜林有关男女不平等和女性从属地位的错误思想,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马克思在1868年致路德维希·库格曼的信中指明了妇女自由全面发展与人类未来美好前景的“两个基本关系”;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女性参与生产劳动以及家务劳动社会化的观点,探讨了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并把女性受压迫看作历史阶段性的产物,女性解放的根本途径是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的女性解放思想以唯物史观为立论基础,从物质资料生产和人自身生产的角度出发探索不同社会条件下人的交往关系异同。他们发现随着生产方式的进步,落后的社会制度必然不能永久的存在,在生产力演变的过程中难免衍生出人类劳动的异化,而对这种异化的批判与扬弃都会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如此人类才能摆脱物的依赖性,回归人生而为人的现实本质。性别压迫产生于分工和私有制的共同作用,加之女性天然的生理职能使得她们在一定时期处于弱势和被保护的角色,这种弱势地位终将随着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和人类精神世界的觉醒得以扭转,真正的男女平等将表现为两性自然、家庭、社会角色的相互协调、相互尊重,而女性解放的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都贯穿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参与等各种路径。
从婚姻、家庭视角来看,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婚姻的出现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其本质是人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造成的结果。恩格斯认为,人的需要和交换行为促进了分工、私有制和阶级的变化发展,后来经过长期演变出现了家庭。人类的需要和交换总是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扩充的,两性地位也相应发生变化。恩格斯指出:“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5],考察婚姻制度的演变史可以发现,诞生于不同时代的群婚、对偶婚、专偶婚等婚姻形式都不能代表真正意义上的爱情。在阶级社会中,“婚姻仍然是阶级的婚姻,但在阶级内部则承认当事者享有某种程度的选择的自由”[6]。古代婚姻是由父母做主缔结的,女性没有选择权和主体性,“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7]。男权是历史的产物,同样是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现象。早期母权制社会因生产方式的变革遭遇了历史性的失败,一直到资本主义社会,男女意志完全平等的“公理”仍非事实,而且甚至是过度的夸张[8],女性的主观认知还要依赖于外在,需要她们同男性、同机器、同资本相互作用和斗争中取得。在《共产党宣言》里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批判“资产阶级的婚姻实际上是公妻制”[9],因此,结婚的充分自由需要首先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并把择偶所需的一切附加条件和经济因素的考虑消除,这样它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男女婚姻的动机是以互相爱慕为基础的,且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10]
从家庭、社会领域来看,两种生产理论强调尊重女性的劳动权益。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女性劳动问题的论述聚焦于如何将女性从资本主义异化劳动中解放出来,主张把家务劳动社会化,并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基础上改变原来的生产方式,将劳动作为人的本质需要等。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劳动产品对工人来说是与他自己毫不相干的东西,而且是一种有损于身心健康的劳动,他们在劳动中不会感到幸福和安定,甚至不是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是成为满足资本家私人利益的一种手段。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始终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相矛盾,社会劳动对于女性而言只能是糊口的和饱受剥削的被迫行为。同时她们还不得不从事日常的家务劳动,这种劳动未被社会认可,被认为不具有创造价值的性质。因此这种无偿劳动只有成为社会化的且生产资料转归公有时,她们所从事的家务劳动方能得到尊重。恩格斯指出:“从前保证妇女在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同一原因…现在却保证男子在家中占统治地位;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比较起来已经相形见绌;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11]。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男性更多地占有了生产资料、劳动工具以及自然资源,而女性缺少劳动机会、缺乏劳动资源、甚至劳动地位也被剥夺了,于是逐渐地沦为男性的附庸品,作为私人财产被男性占有。因为生理职能的差别引起了男女分工的不同,那么消除性别歧视首先须从不合理的分工入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12]。可以说,真正尊重与保护女性家务劳动价值以及社会劳动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是无法做到的,只能通过阶级革命的方法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使女性在社会化大生产中获得自由全面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十四五’时期,要在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基层治理能力上下更大功夫。”[13]那么,如何将女性工作融入基层工作,怎样将女性独特优势转化为基层治理能力,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马克思恩格斯对女性婚姻家庭的爱情化和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关注颇深,这可作为指导我国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理论依据,而“巾帼力量”赋能基层社会治理的深入实践,有助于加快形成开放包容、两性和谐、兼容并蓄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婚姻家庭的论述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女性婚姻、家庭的幸福提供了有益借鉴。新时代中国女性拥有人生出彩的大舞台,经营好婚姻、家庭是她们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必要前提。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的女性思想蕴含着实现女性主体解放、劳动解放等促进女性全面解放的科学途径。它的直接应用就是从生产力层面把劳动解放作为女性地位提升的重要前提,能够打破治理过程性别比失衡的状态;从意识观念层面将女性独立意识的提升置于主体解放的高度,通过实现女性婚姻自主权,促进家庭治理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倡导的女性主体解放、劳动解放思想能够与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相契合,比如女性主体解放与家和万事兴、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理念相契合;女性劳动解放与勤俭持家、孝悌忠信、尊老爱幼等理念相契合,为扬弃传统文化观念、弘扬社会主义女性理论指明了方向。家庭中的每个人都是自由独立的个体,彼此尊重表达诉求,相互之间应多一些包容体谅,少一些猜疑妒忌,建立充满人情味儿的家庭,培养夫妇对生活、对家人足够的耐心,互相成就对方成长。为了避免两性冲突,男女两性应当加强对话沟通,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和困扰,以相互信任、相互欣赏、争做模范家庭的状态守护好小家,融入社会大家庭。因此,发挥女性自主性不仅是实现女性解放的着力点,也是汇聚两性共建文明社会的有效手段,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关乎女性幸福、社会发展的长远大计。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女性思想,社会化的家务劳动是男女共同完成的而且是有偿劳动,这样女性有了更广阔的劳动空间和实现社会价值的主渠道。同时资本主义工业文明使女性直接参与到现代社会和生产过程,这也为改善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积累了经济条件。在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中,要着力增进女性身份认同感,将天然的生理差异与社会性别加以区分;不断把女性置于社会参与角色中,重视提拔基层女干部,尊重女性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开拓属于自己的半边天。女性天生具有乐于付出、大公无私、甘于奉献的品格,这种品格助力解决基层社会治理中复杂的、多元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因此,摒弃“女子不如男”的固化社会心理,尊重女性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建构女士优先和性别平等的社会共识很有必要。努力实现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在需求。尊重劳动方能热爱劳动,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新型育婴、托幼、养老、照料、清洁等家政服务业的兴起将更有利于吸纳农村女性加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当中,这也是实现女性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措施,有效减轻了她们面临的各种内外压力,从而自然增强了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身份认同。基层妇联组织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帮扶弱势群体、支持女性就业创业、维护女性权益、公共事务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为广大女性投身基层奉献社会作出表率作用。她们走进社区、走村入户串访家庭,在引领风气、矛盾化解、家庭教育、脱贫攻坚等诸多基层事务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基层妇联组织为群众提供了精准服务,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有效维护了地区和社会稳定。
马克思恩格斯女性思想在女性主体解放一维启发我们要鼓励女性在参与国家建设中扮演独特角色,贴近大众服务基层,在制度建设与政策制定中发挥影响力。以往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设计大都将男性定位为家庭外部角色,将女性定位为家庭内部角色,这就忽略了女性作为独立的人的社会属性。在马克思恩格斯女性思想指导下,女性与这个时代同呼吸共命运,她们能够在民主、平等、开放的环境中担当时代弄潮儿的角色,尤其是高学历女性更有意愿身处基层接受历练,有了她们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结构上将更为合理,制度设计更为优化。在科学治理过程中,基层社会组织应扎根人民群众,使社区治理与农村治理更有人情味,做到“科学决策、用心用情、马上就办”。作为富有情感特征的群体,她们在个性化服务上更显优势,发挥女性在基层事务中的亲和力与感染力,让女性凭借自己的本领和价值证明自己,能够弥补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女性缺位,营造女性在社会治理领域不失声,在公共事务决策中不缺席的良好局面。与此同时,还要不断优化治理体系和治理效能,使得决策更民主更科学更接地气,城市中的社区可通过组建女性议事会,让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更多采纳女性提议。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包含着人民平等参与和发展的追求,因此就需要女性在婚姻选择、政治生活中呈现独立性和主体性。补齐少数民族女性、农村老年女性、城市社区女性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缺位、失声的短板。为此,有必要把女性同男性一样平等关照进社会治理中来,将性别纳入基层决策的主流,推动形成男女平等的良好基层氛围。为了优化基层社会治理的性别结构,需要摆脱男女两性对物质基础和经济因素的依赖性、增强择偶自主权并促进女性解放,为女性提供更多参与社会的机会。无论是基层社会治理还是上层施策,平等参与应始终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只有人民大众充分感受到男女平等、性别和谐的社会氛围,才能促使两性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各尽所能。为此,应加强基层女性政治性、先进性、人民性锤炼,探索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女性工作新模式,在抓党风、改作风、促民风等过程中,推动女性干部履职尽责。发挥女性自主性不仅是实现女性解放的着力点,也是汇聚两性共建文明社会的有效手段。
基层的妇情民意是反映社区治理和乡村治理的主要参考源,无论在社区还是农村,生活困难的女性、老年女性、留守女性和残疾女性的各项权益都是需要关爱和保护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女性解放的途径是她们参与到公共事业中,在此基础上积极探寻女性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实践径路和策略,尊重女性的自主性与发言权,从而优化社会参与水平。在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底层女工改造旧世界,变革生产方式的目的在于争取解放。现代社会中,尊重和保障女性权益是新时代家庭治理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女性权益要想得到实现,就需要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每一个小单元即家庭入手。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每个人都能够依法享有自己的合法劳动所得,这不但能够对基层社会治理产生积极促进作用,而且还能实现对女性权益的尊重与保护。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完整实现需在家庭建设中施展女性作用,由微观单元的治理带动基层社会的治理,摒弃陈旧的性别观念,从小家做起逐渐改变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社会大环境,为女性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在尊重女性婚姻家庭自主化的基础上,更好推进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这也需要政府、社会、基层组织等各方面共同发力。事实上,尊重和保障女性权益需要工厂、学校、医院、文化团体等组织的联动配合,这些单位承担着就业、教育、婚育、医疗、矛盾调解、思想教育等多方面的功能,将性别视角纳入决策主流,建构和谐有序的群众参与体系,最大限度吸引女性加入社区组织,集思广益反馈居民想法和建议。把女性吸纳到基层社会治理群体中来,在尊重和维护女性权益上下功夫,探索出富有现代化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我国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承担着保护女性权益的神圣职责,女性的人身安全、婚姻家庭、财产权益以及她们的社会参与权、受教育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等都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女性工作正是以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出发点,尊重女性劳动权益,引导女性真正行使政治权利、有效提升社会地位、更好定位家庭与社会的双重角色,在参与治理中寻求自由而全面发展。
治国安邦,重在基层。新中国成立七十余年,中国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方面地位显著提升。历史和实践证明,在不同时期中国妇女运动总能融入国家和民族发展大局成为与时俱进的人类发展运动。现代化的基层社会治理汇聚了女性主体价值与劳动能量,加强了基层女性政治性、先进性。基层社会治理要实现善治与良治,就不能脱离女性群众。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骨干,她们有的是女党员、有的是妇联成员、有的是普通居民。
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女性力量能够充分反映地方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完善,以福建省厦门市2021年9月至10月遭遇的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厦门市政府防疫部门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等多重渠道发布公告,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精准治理模式将市民充分动员起来,厦门市思明区先后开展了六轮核酸检测,每一次都活跃着女性身影,绝大多数参与检测的医生、护士、志愿者都是女性。在这次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女性医护人员早已成为织密 “防控网”的中流砥柱。即便在国庆节期间,她们也能够迅速响应政府号召,排除万难、火速集结,女志愿者们深入社区、排查登记、宣传引导、保障治安,女性同胞自觉遵守社区防疫要求,真正发挥了作为社会成员和国家一份子的担当精神。
在日常基层社会治理中,正确发挥女性巧断家务事的能力,从夫妻关系到婆媳关系,从育儿抚养到老人照料,从化解家庭矛盾到促成邻里和睦等方面,都少不了她们的参与。总之,新时代基层女性在地方经济发展、家庭建设、社区治理、教育教学、医疗救治、后勤支援、常态化防控、媒体报道等各行各业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也正是有了她们发扬奋斗精神,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才得以有序运行。挖掘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独特价值离不开科学的理论指导,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的相关论述蕴含着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前瞻性径路。新时代,在践行马克思恩格斯女性解放思想的基础上,探索富有现代化特征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有利于激活基层社会中女性群体的创新力量,提高女性服务基层的本领,既能够弥合性别平等的真空地带,又能够填补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动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