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玲
(哈尔滨学院 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
“世界主义”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话题之一。在希腊语中,它由comos和polis两个词语组成,其本意是“世界公民”。这种起源于希腊斯多葛学派的主张,是对当时城邦世界观念的一个重大突破,并对之后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中世纪,奥古斯丁通过其传世之作《上帝之城》,发展了世界主义思想。他认为人类必将打破“世人之城”,最后统一于“上帝之城”。在近代,康德将世界主义思想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他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一文中专门阐释了其世界公民思想。在当代,Thomos Pogge关于世界主义基本特征的如下观点获得了广泛的认可:“一是个人主义,即受关注的最终单位是人或个人;二是广泛性,即受关注的最终单位的地位不是仅仅属于人类的某个子集——如男性、贵族、雅利安人、白人或穆斯林,而是平等地属于所有活着的人;三是一般性,即这种特殊地位具有全球性效力,个人是世界所有人,而不仅仅是某国人。”[1]总之,世界主义是建立在人本主义、道德普世主义和平等主义基础上的。
罗马法的世界主义精神则是推动它由最初的市民法走向万民法并流传后世的一个重要因素。庞朝骥、科赫、杨泽伟、汪太贤、柯努特尔、伯尔曼和雷德、梁治平、李静冰等,[2-9]从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出发,从国际法视角研究罗马法的通用性,解释其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原因。而罗马法的通用性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是由其本身所具有的世界主义精神所决定的。目前,罗马法世界主义精神的起源问题研究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笔者在此将从政治、文化、罗马法自身的开放性三个方面,探究罗马法世界主义精神的渊源,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罗马法的世界主义精神在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统治时期制定的《查士丁尼法典》上有明确的体现。第一,查士丁尼的理想是恢复古罗马帝国的辉煌,即恢复古罗马帝国在地中海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主导地位。当时在这一地区主要有汪达尔王国、东哥特王国和西哥特王国等,它们是自4世纪开始先后入侵罗马帝国的欧洲蛮族所建立的国家。查士丁尼对地中海世界进行了一次再征服运动,他制定法典的目的当然就是要在这个世界推行罗马法。第二,《查士丁尼法典》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10](P43)有力地印证了这一点。查士丁尼对地中海世界的征服是短暂的,而《查士丁尼法典》对于后世的“征服”却是持久的。它是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主角,①也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典范②和现代国际法的先声③。
罗马法由最初的城邦法即市民法,发展到调整帝国境内各民族成员之间关系的具有世界主义精神的万民法,是与罗马的政治发展即由一个城邦向地中海世界霸主转变息息相关的。罗马法的世界主义精神适应了罗马对被征服地区进行政治统治的需要,它与罗马对于新征服地区所采取的治理方式相辅相成。
与同时代的汉帝国、波斯帝国相比,罗马的法制理念和统治方式是独特的。罗马法采取的是属人原则。起初罗马市民法只调整罗马内部公民之间的关系,其他城邦内部则适用于它们自己的法律,因为罗马不直接控制新征服地区,它对新征服地区的管理是间接的。一般情况下,罗马会与被征服的城市签订盟约,在得到对方保证战时提供兵源和在外交上与罗马保持一致的许诺后,允许该城市以罗马同盟者的身份依照自己先前的法律进行自治。罗马对新征服地区的这种治理方式受到欢迎。结果,先是在意大利半岛,后来在整个帝国境内,出现了众多城邦法律与罗马市民法共存的情况。这些城市或国家与罗马是同盟国的关系,其居民不拥有罗马公民权。
在古代,结盟是城邦保存、发展自己的通常做法。比如,希腊的雅典和斯巴达就曾利用提洛同盟和伯罗尼撒同盟先后称霸希腊。罗马人与被征服地区结盟也是这样一种正常的行为。但不同的是,罗马人并没有像雅典和斯巴达人那样对同盟者采取无所不用其极的统治政策,而是采取了一种以尊重和信任、合作为基础的间接控制的政策。实践证明这样做是明智的。在汉尼拔战争中,正是由于意大利诸同盟的忠诚和支援,罗马才能够度过难关,获得最后的胜利。而在之后的战争中,同盟者对罗马的帮助越来越大。从公元前200年到公元前168年,同盟者每年都向罗马提供大量的辅助部队,约占罗马总兵力的一半以上。还有,罗马东方部队的粮食大都来自行省和同盟者。罗马与同盟者之间这种长期稳定的务实合作关系,以及罗马军团的勇猛善战和元老院的正确领导,是罗马人称霸地中海的三个强有力的保障。
但是,这样做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由于同盟者没有罗马公民权,他们与罗马公民在政治上是不平等的。在罗马,非公民既没有选举权也没有被选举权。起初,这并不是什么问题,但是后来随着同盟者与罗马融合程度的不断加深,同盟者越来越感到罗马公民权的重要。这让他们感到不满,于是掀起了争取公民权的运动。他们争取公民权的斗争最后导致同盟者战争发生。战争的结果是意大利同盟都获得了罗马公民权。从表面看,这是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问题。而实质上,这是公民背后所适用的法律的差异问题。因此当公民身份一致后,法律上的差异也必须消除。这样,罗马市民法向万民法的过渡就从政治层面上得到了解释。所以说,罗马法的世界主义精神与罗马的统治政策是密切关联的,它是罗马军事征服、政治管理、公民权斗争等一系列政治事件连锁反应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罗马法通行于地中海世界,并对中世纪及近现代世界产生巨大影响,是与罗马人文化观念上的自然法思想分不开的。罗马人的自然法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在希腊哲学中,斯多葛学派发展了赫拉克里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等人思想中的自然法思想,并使其与城邦法律联系起来。公元前2世纪,随着罗马对希腊的征服,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被带入罗马,并开始影响罗马法。到了共和晚期,它对罗马法的影响几乎达到了高潮,许多法学家都成为自然法思想忠实的拥趸。④这些法学家是古代自然法思想的传播者,更是创造者。正是由于他们的大力宣扬和推动,自然法思想才变得更加通俗,广为人知,也更加系统和严谨,并最终成为罗马法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思想作为一种理念和原则,可以对法进行文化统领和指导。在西塞罗的著作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自然法关于自然、理性、自由、平等和正义的主张对罗马法的影响。他说,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它根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11](P408)在西塞罗看来,只有符合自然的法才是真正的法律,才能体现公众的意志,而“恶法”不是法律。[12](P163)西塞罗把自然法思想与罗马法进行对接,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同时,罗马法也被打上了自然法的烙印。以自然法为基础,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正如梅因所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如不是‘自然法’的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3](P45)
自然法的引入是罗马法发展的一个转折点。梅因指出:“从整体上讲,罗马人在法律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的进步。”[13](P33)何勤华也持类似的观点。⑤世界主义精神就是罗马法被注入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内容。根据自然法则,理性是宇宙中的一种普遍力量,以此为基础的法律,就具有了世界主义精神,因为它的适用范围不以种族和国界为限。罗马法学家对此高度赞同。西塞罗说:“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将不可能在罗马有一种法律,在雅典另一种法律,现在一种法律,将来一种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14](P120)他还说:“法律乃是自然的力量,是明智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与不合法的尺度。”[14](P189-120)西塞罗关于法的定义表明,法律具有自然属性,对于生物特征相同的自然人来说法律是通用的,且恒久不变。法律应具有世界主义精神,它不应只适用于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一个时代。
在罗马人接受自然法思想后,罗马万民法也就被赋予了世界主义精神。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规定:“根据自然原因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民众共同遵守,并且称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使用的法。”[15](P2)罗马万民法产生后,先前的市民法并没有消失,它们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共存的,因为在罗马人看来,二者并不矛盾。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写道:“每个民族专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这个国家所特有的,叫做市民法即该国本身特有的法。至于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则受到所有民族同样的尊重,叫做万民法。万民法是全人类共同的。它包括着各民族实际需要和生活必须制定的一些法则:例如战争发生了,跟着发生俘虏和奴役,而奴役是违反自然的。”[16](P7)西塞罗、盖尤斯和查士丁尼的论述表明,罗马万民法的产生深受自然法思想的推动。而罗马法一旦发展到万民法阶段后,世界主义精神就在其中占据了重要位置。被赋予了世界主义精神的罗马法是整个罗马世界的法,适用于其境内所有人。
罗马法泛指从罗马建城开始至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统治结束期间罗马的全部法律制度。其中,以《十二铜表法》的制定为界,之前是习惯法时期;之后是成文法时期。此外,若以公元前242年罗马政府设置外事裁判官这一年为界,之前是市民法时期,之后是市民法与万民法并行时期。⑥查士丁尼统治时期的《查士丁尼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之作,代表罗马法发展的高峰。可以说,在长达1 300多年或至少800多年⑦的时间里,罗马法始终处于动态发展的过程中。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罗马法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能够适应新情况,包容新事物,不断发展,最后成为通行整个地中海世界的共同法。罗马法的世界主义精神与它的开放性有关。而罗马法的开放性主要是由三个因素决定的。
第一,罗马人在政治上的适时让步。战场上的罗马军团给人的印象是永不言败,不论是皮洛士战争还是汉尼拔战争,都印证了这一点。但是在政治上,罗马尼人却经常适时地妥协。比如,由王政时期向共和时期过渡期间,以执政官的形式保留了王。虽然对执政官的权力作了合理的限制,但因其身上王的影子,他们甚至被称为“一年王”。⑧再如,在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贵族多次适时妥协,于是才有了《十二铜表法》、保民官、裁判官、⑨平民与贵族的通婚权等有利于平民的政治结果的出现。公民权的授予也属于这种情况。罗马人在同盟者战争中适时地满足了对方的要求,到212年,罗马境内所有的自由人全部获得公民权。这其实就是一个面对外邦人要求公民权而罗马人不断让步的过程。所以,罗马法由市民法向成文法发展,再由裁判官法向万民法发展,当然也是罗马当局在政治上不断向新形势让步的结果。
第二,罗马法,特别是早期罗马法,程序法重于实体法。⑩现代法的主要内容是由权力及相应的义务组成的,救济手段只是这些权力的外在程序。与此不同,古代罗马法更注重救济手段和诉讼形式,而权力和诉讼原因则是次要的。罗马人不但很早就把诉讼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区别开来,而且诉讼程序在罗马法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当事人请求的表述只有符合规定的形式,才可以向相应的司法机关提出。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变化,其诉讼程序也相应地不断革新,以适应新的情况。这一过程,从表面上看只是新的救济手段的出现,但是由于诉讼程序本身也是法的内容,所以实际上也是新法的不断出现。如果罗马法最初就以类似于《查士丁尼法典》的形式出现的话,那么,罗马法后来随时随地的改进就是不可能的。罗马法这种重程序的特点在《十二铜表法》中表现得比较明显,比如,它的前三表都是程序法方面的内容,而第十一表又有一大部分是对该内容进行的补充。[17](P26-27)
第三,罗马法的开放性还体现在其产生机制上。罗马法源于制定法、裁判官告示和法学家解释。制定法是指百人团民众会议、部落民众会议和平民会议制定的规范,它们均被称为“法律”。此外,元老院决议和皇帝谕令也属于制定法的范畴。罗马的城市最高裁判官和外事最高裁判官均有发布告示的权力,于是便有了“裁判官法”。罗马的法学家往往是来自大家族的社会精英,他们并不从事法律工作,但他们精通法律,把解释法律当成是对社会生活的贡献。[18](P16-30)裁判官告示和法学家解释对罗马法的开放性影响很大。
由裁判官告示产生的裁判官法本身就具有开放性,因为每一个新任裁判官都会根据具体情况公布告示,制定新诉讼程序和救济手段。裁判官法始终处于动态的发展中,体现了罗马法的生机与活力。而129年哈德良皇帝宣布裁判官告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则标志罗马法渐失活力而走向固化。
法学家解释的运作模式也是开放式的。法学家对于每个案件的解释被称作“反应”虽然尚无直接证据支持这些反应是有效的,但是我们可以从查士丁尼把盖尤斯、保罗和乌尔比安的著作及反应收入《学说汇纂》后宣布凡未入选的一律无效[17](P115)这一事实谨慎地推断,在此之前的所有的法学家著作和反应都是有效力的,只是效力的高低可能会因人的地位、声望等因素而有所不同。[18](P31)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学家的反应也会越来越多,起到类似于判例法中的判例一样的作用,供后人查阅。只要法学家的这种反应不停,罗马法就会不断向前发展。
开放性使得罗马法能够随着罗马帝国的不断扩张而适时地调整自己。而当罗马军团冲出意大利半岛时,被赋予了世界主义精神的罗马法成为了地中海世界各民族的法律。
政治和文化是罗马法世界主义精神形成的外部因素,开放性是内部因素。虽然二者共同作用,但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其开放性。罗马人特有的政治思维和法律习惯决定了罗马法世界主义精神的形成,军事扩张、外来文化的推动则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绝不能因此忽略这些外部条件,若没有它们,罗马法的世界主义精神就将永远处于孕育之中,而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近现代立法的影响,正是由于类似于罗马时期的一些外部条件具备之后才实现的,如中世纪后期加强王权、商业复兴的需要,以及近现代世界政治格局形成后国家间交往的需要等。
注释:
①中世纪前期500年是法学的“黑暗时代”。11世纪中叶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的手稿在比萨被发现后,罗马法才重获重视,并在欧洲才得以复兴。参见李栋著《中世纪前期罗马法在西欧的延续与复兴》,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5期,28页。
②1804年3月21日公布的《法国民法典》,采用了《查士丁尼法典》的《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它与德国民法典共同构成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的许多国家,都通过《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联系密切。此外,《法国民法典》对后世的《日本法典》等也有很大的影响。参见姜守明著《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载《历史教学》2007年第6期。
③罗马法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古罗马的外交事务中包含了许多国际法的因素,如宣战与和约的缔结、外交使节不可侵犯等。罗马法为国际法提供了万民法、正义战争等术语,对欧洲国家国际法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此外,国际法中还有许多罗马法的遗迹,比如,“国家地役”来源于罗马法中的“Servitus”等。参见杨泽伟著《论罗马法与国际法的发展》,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④例如,西塞罗、塞涅卡、乌尔比安等。参见谭建华著《自然法思想与罗马法的发展》,载《云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⑤“罗马人发展罗马法主要源于自身的努力,但罗马法的发达和罗马法学的产生,则无疑是与接受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相联系的。”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7页。
⑥卡拉卡拉皇帝时期颁布了授予帝国内全体自由民以罗马公民权的谕令,即卡拉卡拉敕令。此后,市民因不再适用于当时罗马的社会环境,而成为罗马法中旧的内容和概念。
⑦129年,哈德良皇帝颁布“哈德良敕令”,从此,所有的裁判官均以此为告示范本,不得擅自更改,裁判官作为立法机构的职能至此结束。参见巴里·尼古拉斯著《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3页。
⑧罗马执政官具有两个属性,一是年度性(任期一年);二是同僚性(二人,权力相同,可互相否决)。
⑨公元前367年,罗马政府设置城市裁判官审理罗马城邦内的民事案件,他有权在辖区内发布告示,并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公元前212年又设置了外事最高裁判官,处理罗马以外的相关法律事务,他也有发布告示的权力。
⑩罗马人重程序法的原因可能与其宗教习惯有关。在罗马法初期,它是由神职人员掌管的。参见伊丽沙白·科赫著《作为欧洲法律制度基础的罗马法》,载《中德法学论坛》第4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8-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