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红茹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
“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这是邓小平1985年10月23日会见美国时代公司组织的美国高级企业家代表团时说的一段话。
回看40年前改革的起点,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号召下,中国有效地克服了平均主义的偏差,破除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想桎梏,调动了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了经济长期快速发展。
受长期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资源配置不均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在创造巨额财富的同时,不公与差距也开始出现。公开数据显示,从1978年到2019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从0.317上涨至0.465,其间在2008年达到峰值0.491,此后回落,2019年为0.465。
表现在城乡的收入差距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5128元人民币。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两者存在明显的差距。
除了城乡差距,东高西低的区域差距和行业差距亦十分显著。互联网、金融等吸金能力强的行业收入水平,明显高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收入水平。这显然与当初“由部分先富到共富”的设计有偏差。
中央高度重视不公与差距问题,近20年来提出了解决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偏大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并取得了进展。从城乡差距看,2021年中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值为2.50,比2020年缩小0.06。地区收入差距也在不断缩小,从2015年的1.673下降到2019年的1.64。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对此给予肯定,“总体来看,当前收入分配状况是在不断改进,每年的人均收入都在不断增长,基本与经济增长速度同步。这是难能可贵的。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收入水平继续增加的前提下,居民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和地区收入差距适当有所缩小。”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公开数据显示,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由1985年的9016亿元人民币,快速增长到2021年的1143670亿元,2021年中国人均GDP达到80976元,这让实现共同富裕有了更为坚实的经济基础。
“从经济条件看,中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此时再次明确重申共同富裕,体现了党始终不忘初心使命、信守执政承诺,不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本目标;也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符合老百姓的愿望,更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和以人民为本的发展理念。”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副院长厉克奥博表示。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共同富裕有全面、系统、辩证的阐述: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傅昌波认为,共同富裕这一概念,是对中国式现代化社会模样的描述,也是基于大家共识的理想社会状态的一种安排。“需要强调的是,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也不是劫富济贫,更不是平均主义,是制度保障下的共同富裕。”
他同时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富裕仍然会有适度的贫富差距,仍然需要适度的激励,因为贫富均等可能导致人民失去奋斗的动力。”
“共同富裕是依法依规来调节过高收入和不合理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依法依规来保障低收入群体能够有尊严地生活,并且让所有中国人之间的生活质量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差距区间之内,确保最高收入家庭与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生活质量差距不悬殊。”人社部原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说。
杨宜勇的观点也很明确:“共同富裕既不是劫富济贫,但高收入群体要承担更多的共同富裕责任,共同富裕是有活力的富裕,也不是平均主义,共同富裕是有差别的富裕,不能搞大锅饭。”
2021年7月8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东峰村村民展示非遗-织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共同富裕”在中央文件中已经多次提及。
2020年10月召开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是一个分水岭。这次会议对“共同富裕”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
此次会议让2035年的远景目标变得更为“丰满”。会议提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这一提法,与当下的现实情况极为吻合,用学者的话说,中等收入群体已逐渐成为“夹心饼干”。
经济学家任泽平研究发现,2014年五等分群体(五等分群体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平均分为五个等份,处于最低20%的收入家庭为低收入组,依此类推依次为中间偏下收入组、中间收入组、中间偏上收入组、高收入组)的可支配收入增速呈现出“中间高两端低”,中间群体(60%)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均超过10%,高于高收入户、低收入户以及全国平均水平。
但2017年以后,增速分布情况转变为“中间低两端高”。2017—2019年,中等收入群体(中间60%)收入平均增速6.3%,大幅低于低收入群体的9.3%、高收入群体的7.9%和全国的7.1%。
在任泽平看来,低收入户收入改善主要得益于中国扶贫政策的引导,但高收入户与中间群体差距扩大仍是需要警惕的信号。
这就不难理解中央定调共同富裕,为何强调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
会议原文是这样说的: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2021年11月召开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也明确指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共同富裕,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并且,在介绍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韩文秀详细说明了,“推动共同富裕,需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可以说,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过程就是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主要矛盾的过程,是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优化分配结构的过程,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过程。”
2021年7月29日,浙江温岭,城北街道中大街的“共享直播间”内,主播正在进行直播测试
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对高收入调节的手段和措施备受关注。基于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矛盾,探索税收制度改革被视为消除共同富裕障碍的突破口。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税制改革被放到首位,可见其重要性。
苏海南说,调节高收入群体,首先就是税收。“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一定是应征尽征,要征收到位;财产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应该进一步优化调整,不能只按固定的20%税率征收;还要适时开征房地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
关于房地产税,目前已在上海、重庆等地进行试点,开征只是时间问题。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十四五”规划辅导读本中发表的《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关于遗产税和赠与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席宋晓梧认为,目前中国具备了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条件,建议“十四五”期间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这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消费水平。
在傅昌波看来,遗产税是全球通行的一种做法,是我们完善制度时可以考虑的选项。开征遗产税,无论是对于高收入人群家庭,还是对于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赠与税是与遗产税相近的税种,“亲人、朋友之间,财产赠与超过一定的额度也要交税。赠与税的调整和推出也是必须的,往往会跟遗产税同步安排。如果用于公共目的,可以有比较高的免税优惠安排。”傅昌波认为,目前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的条件已经成熟,“现在个税大家都可以在手机APP上申报,个人信息采集已经完成,遗产税开征可以采取先试点,然后再推出。”
杨宜勇肯定地表示:“这些发展方向无疑都是正确的。‘十四五’规划已经把开征房地产税纳入了议事日程。遗产税和赠与税,也都在研究之中,这些都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
分配问题是共同富裕的核心。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初次分配,是指市场经济体系中按照各种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进行分配。初次分配主要体现效率优先原则,即以生产中要素的效率功能来进行分配。其中,劳资关系是决定初次分配水平的一个重要影响要素。
苏海南说,在初次分配环节,要尽可能地打破行业垄断带来的高收入,因为垄断性的收入,最后往往体现为相应行业里的资本所得,不是全体劳动者所得。此外,还要更好地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初次分配中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但是,初次分配的作用是有极限的,不太可能把反映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降到0.4以下。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蔡昉认为,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经验来看,初次分配后的基尼系数多在0.4以上,有些甚至超过0.5。之所以最终的分配结果都在0.4以下,有的甚至能达到0.3,是因为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实现了再分配。因此,要想把收入分配结构改善到合理水平,必须借助再分配。
“经过再分配调节以后,中国基尼系数变化不大,说明调节不到位。所以现在的重点还是要抓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需要进一步强化再分配工作的力度。”苏海南说。
有别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值得注意的是,“三次分配”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成为此次会议中的一大亮点。这也是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后,“三次分配”概念再度提出,并上升到国家战略体系层面。
三次分配主要由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
初次分配是基于市场“看不见的手”进行的一种自然选择,是市场机制;二次分配是基于政府“看得见的手”,政府有非常明确的目标进行征税、社会保障的安排或者转移支付的安排,是政府或者公权力的机制;三次分配的基础是自愿机制,但因为有政府税费减免等安排,本质上是一种政府和社会对于公共事务的合作机制。
傅昌波分析:“公益慈善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实现形式,但是现在民间慈善的愿望和能力并没有得到充分释放,慈善领域也受到一些限制。建议在慈善事业的领导体制,包括准入和鼓励的政策、监管和自律等制度层面,进行优化和调整。”
厉克奥博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政府与市场要同向发力,这也能用到建设高效的共同富裕体制机制方面。“具体来说,政府应该引领共同富裕的基本方向,特别是在市场机制、税收制度、劳动用工等领域,可以通过立法等方式来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同时政府也要通过出台系列政策,来激励市场主体在共同富裕方面积极出策出力,调动市场的自发活力。”厉克奥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