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法理弹性

2022-03-17 18:15左崇良衡阳师范学院
教育 2022年20期
关键词:行使惩戒教育

左崇良 衡阳师范学院

2020 年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中小学教育惩戒作出了规定。教育惩戒权是一把“双刃剑”,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有利有弊,辩证地认识教育惩戒,适度使用教育惩罚权,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教育目的。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既要有章有法,又要有理有据,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灵活度,教育惩戒权具有一定的法理弹性。

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法理依据

在教育实践中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需要有法理学上的依据,且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教师惩戒权的法理学依据 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学逻辑是“犯错-惩罚”,教师对学生施以不愉快的影响,以抑制学生不当行为,使学生改正错误,弃恶从善。合理规范地行使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教育惩戒权,法理学的观点是,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体,权力与职责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法律赋予某类主体一定职责的同时,需赋予该主体履行职责的权力。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一种职业权力,职业权力不可放弃,必须行使,否则是失职;同时,教育惩戒,既是教师的专业权利,也是教师的必尽义务。

教师行使惩戒权需遵循的原则 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教育性、灵活性等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事关教师职责和学生权益,必须遵循法治原则,确保教育惩戒行为合法合规。教师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是依法治教的当然要求。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要求,还要讲究正当程序。

合理性原则。教育中如何使用惩戒权才是合理的,古今中外的学者们一直争论不休。学校场域中合理的惩戒具有个体社会化教育功能,教师施行教育惩戒的方式要合理,力度要合适。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合理性还体现在“过罚适当”。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选择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教育惩戒之后教师还要从学生过错行为和过错动机的消减水平两方面来评估教育惩戒的效果,为以后采取对策提供合理依据。

教育性原则。惩戒是教育的必要手段,教育惩戒的原点和终点都是教育。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行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是为了更好地育人,需遵循教育性原则。教不严,师之惰,教师对学生的严管是基于对学生的厚爱。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应坚持“育人为本”,达成教育学生遵守规则、改过向善的目的。学校制定教育惩戒的具体方式、标准、程序,以及教师选择惩戒措施,都应服务教育这一目的,遵循育人原则。

灵活性原则。教师的教育惩戒需要有适度的弹性,教师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智慧,在法律规范范围内灵活地选择惩戒方式和措施,因材施教、精准施策。教育惩戒只有在遵循“灵活性原则”中才能获得足够的张力,教师只有在充分尊重学生个体差异的基础上,并本着促进学生发展的良好愿望,对学生采取相应的惩戒手段才可能达成教育性目的。教师只有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学校教育中的惩戒方式才会显得灵活多变而富有成效。

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弹性空间

我国现行教育法规将教育惩戒界定为教育行为,允许教师在必要的情形下行使教育惩戒权,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行使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是《宪法》规定的“教育权”的一部分,是权力与职责对等的体现。教师惩戒权立法既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是实践所亟须。2019 年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征求意见稿对教师提出了职责要求:学生违纪违规,教师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2020 年《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限定在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明确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下实施教育惩戒。《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惩戒措施”作出了适当的外延,“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这为学校留下了必要的自主空间。

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适度弹性 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具有适度弹性,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教师在自己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施行的教育惩戒,体现出专业性和科学性。我国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教师可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施行教育惩戒,但法律对何谓适度并未作出清晰界定,需要教师自己作出专业的判断。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教师基于关爱学生、保护学生的良好愿望来实施教育惩戒。教师手中的“戒尺”既是戒自己也是戒学生,把握好尺度才能让教育惩戒更有温度,体现人性化的关怀。

教师施行教育惩戒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实际工作中,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需要具有足够的教育智慧。教师施行教育惩戒既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原则,又要重视各种方式方法的灵活运用,因地制宜,因时施策。

教育惩戒具有情境性,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规则》在每一个层级的最后一项惩戒规定,都是“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不同地域和不同类别的学校,其校规各有不同。这说明学校在制定校规时,可自创富有特色的适当的教育惩戒方式。《规则》允许一个课时的罚站,但禁止超限度惩罚,禁止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但正常限度对学生、教师来说都是一个弹性的空间,因人而异,教师可以在具体的情境中变通。

教育惩戒具有属人性,教师行使教育惩戒具有选择权和灵活度。每个学生都是一个鲜活的个体,每个教师也有自己的个性,教师所采取的惩戒方式寓于具体的环境和师生关系之中。要实施好教育惩戒,教师要了解学生、“罚之有度”。

教育惩戒是教育手段,既要讲究教育的科学性,还要讲究教育方法的艺术性。教育惩戒是教育艺术中最为特殊的部分,教师需要掌握好教育惩戒的艺术,“备有戒尺,而不常用”。最高明的教师能“超越”教育惩戒,“不教而教”。

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相结合,互补互促 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是互补互促的关系,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相结合,有利于传承学生尊其师、信其道的优良传统。我国自古以来崇尚师道尊严,具有尊师重道的美好传统。在今天的中小学教育中,对于有上进心、爱学习的学生,教师可以采用赏识教育,优秀的教师凭借其自身渊博的知识和温良谦恭的为人赢得学生的尊敬。

在教育教学中,教育惩戒与赏识教育同为教育手段,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都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学习心理学联结派的代表人物斯金纳认为:学生行为随着其后的及时的结果变化,愉快的结果强化行为,不愉快的结果抑制行为。赏识和惩戒都是教师利用这一原理针对不同的教育情境采取的不同的教育方式。教育有三重目的:传道、授业、解惑。教师传授书本知识、教学生应对考试只能算是教师的授业解惑,是排在教孩子为人处世的“传道”之后的。赏识教育并非一味地表扬学生,赏识得有依据和标准,教师需要教学生辨别是非。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并行不悖,奖惩分明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猜你喜欢
行使惩戒教育
国外教育奇趣
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国际实践及其启示
忘却歌
题解教育『三问』
逾期清税情形下纳税人复议权的行使
教育惩戒艺术仍值得继续探索
也谈“教育惩戒权”
教育有道——关于闽派教育的一点思考
教育有时需要一定的惩戒手段
党员应如何行使党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