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历史文献的整理出版及其学术意义

2022-03-17 12:59宾长初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历史文献文书整理

宾长初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广西桂林 541004)

民间历史文献是在历史发展中生成于民间、使用于民间和保存于民间的反映民间社会经济活动的原始记录,是研究人类历史不可或缺的第一手资料。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学术研究的发展,民间历史文献资料的整理出版受到了学术界和出版界的重视。在学者和出版人的共同努力下,一大批民间历史文献被整理出版,使得藏于民间的珍贵历史资料能够化身千百、嘉惠学人,促进了学术的发展。本文以民间历史文献的整理出版为研究对象,厘清民间历史文献的概念和特点,分析民间历史文献整理出版的基本原则,从中归纳出民间历史文献整理出版的学术意义,以就教于学术界朋友。

一、民间历史文献的概念及特点

什么是民间历史文献?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有学者对此概念作出了归纳。王蕾等认为,民间历史文献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和民间日常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一切反映各类社会、生产关系的原始记录和资料。其类型广泛,包括族谱、碑刻、契约文书、诉讼文书、乡规民约、账本、日记、书信、唱本、剧本、宗教科仪书、经文、善书、药方、通书、日用杂书等,内容广泛涉及民间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个不同领域[1]。程焕文也有相同的看法:“民间历史文献,顾名思义,是一个与官方历史文献相对的概念……是历史上民众在日常生活中自然形成和使用的文字记录和文献资料,包括记录家族历史的家谱、族谱,记录生产关系的契约文书、账本簿记,反映社会活动的碑刻文字、乡规民约、戏曲唱本,反映社会关系的诉讼文书、信函书札,反映民间信仰的宗教科仪书、经文、善书,反映个人生活的日记,以及民众日常生活所用的通书、药方、杂书等。”[2]1王蕾和程焕文等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民间历史文献的概念做了界定,为我们认识其特点奠定了基础。

程焕文还归纳了民间历史文献的特点。他认为“俗”是民间历史文献的重要特点,表现在四个方面:记录者和记录对象是生活在社会基层的士农工商乃至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各色人等“俗人”;记录的内容大多为土地买卖、分家析产乃至油盐柴米酱醋茶等司空见惯的民众日常生活“俗事”;记录的文字不避俗名、俗字、俗语,大多为民众易懂或喜闻乐见的“俗文”;记录的形式随意,文字有形态没章法,文本有格式没形制,纸张有大小没定制,大多是不起眼的“俗品”。正因为民间历史文献很俗,所以它具有原始性和真实性的本质特性,是十分珍贵的一手研究材料[2]1。在吸收学者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民间历史文献具有原始性、真实性、稀有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点。

(一)原始性

所谓原始性就是民间历史文献未经人为的“再创造”,较多地保留了社会生活的原貌。民间历史文献依据文献性质大体可以划分为民间文书和文书之外的其他文献。民间文书是人们在各种历史活动中,通过文字处理经济活动、政治活动、社会生活等各种事务,以完成历史活动任务,在实践中留下来的文字。这些文字是原始记录,并不加以阐发和评论。比如一件分家文书,除客观载明分家缘由、分家原则、各人分得的财产数量和名称等信息外,不做任何主观评价。其目的是以文字的形式确定各家庭成员在分家过程中所获得的财产,以避免产生财产纠纷,并为分家后的财产所有人合法处置自有财产提供文字凭据。土地买卖、租佃、抵押等文书,也是人们在土地交易过程中,为处理并完成买卖、租佃、抵押等活动而签订的契约。可见,从历史研究的资料来看,民间文书大多是原始史料。

其他民间历史文献也有这个特点。首先看侨批,它是海外侨胞通过民间渠道及后来的金融邮政机构寄回国内、连带家书或简单附言的汇款凭证。其活动是海外侨胞向国内汇款,其文字是家书或附言,载明汇款数额及用途,其余则介绍海外工作和生活情况,其原始性不言而喻。再看日记,它是当事人对每天所见所闻所思所想的记录,当事人记当天事,其目的或出于习惯、或作为备忘,从研究资料看,它无疑是第一手原始资料。还有一种新发掘的民间历史文献——杂字文献,虽然作为流传于中国传统社会底层的乡土蒙学读物,杂字文献经过人为编纂,但它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实际生活,是为完成民间启蒙教育事务而编写的教材,是处理民间启蒙教育而形成的文字,将其视为第一手原始资料也是说得过去的。

(二)真实性

真实性与原始性有内在的联系。一般而言,具有原始性的民间历史文献也同时具有真实性。绝大多数民间文书是历史上实际经济社会活动的真实记录,如买卖合同是历史上商品买卖双方签订的合约,既是买卖行为的法律依据,也是买卖行为的真实写照。因此,合同内容是真实的,买卖交易行为也是真实的。当然,并非所有的民间历史文献都表现为内容真实性与行为真实性的统一。比如,日记里的内容可能有道听途说的成分,甚至有不实记载。又如,书信里可能谎话连篇。当事人为什么要编造假话?背后一定有动机和目的,用谎话达到某种目的,收到写信人希望的效果,这点是最真实的。因此,民间历史文献的价值,就不一定看里面的内容真实还是不真实,对于这一类文献来说,其真实性不在于里面文字表达的内容,而在于它是在实际生活中处理现实的问题,这点是真实的[2]37。从这个角度来说,民间历史文献都是解决实际生活中处理现实问题的资料,都是真实可靠的。

(三)稀有性

学界有人将“唯一性”作为民间历史文献的特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日记、书信、传世碑刻、民间文书中的账本、誊契簿以及“粮户执照”“串票”“纳税凭单”和纳税凭证等是独此一份的材料,具有唯一性特点。但很多文书都是有复件的,比如土地买卖契约为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合同也一样。例如,明弘治年间,祁县二十一都陈广、陈欣二家就土名为汪家坞头的山地发生纠纷,双方都声称为“远年买业开报”,且都葬有祖坟,经里老、亲族劝谕,将双方所有土地、山场画图定界,并签订合同,约定“自立画图定界文书之后,二家永远遵守,如违甘罚花银拾两给遵守之人用,听自遵守人赉文告,理仍依此文为准。今恐人心无凭,立此合同文书,一样二纸,各收一纸为照”[3]251。其他文献如家谱、杂字文献、戏曲唱本、宗教科仪书、通书等均有一定的复本,并非唯一资料。因此,唯一性不能视为民间历史文献的特点。

民间历史文献为历史上处理实际事务所形成的文字资料,即使有复本,也是十分稀少的。加之年代久远,或因鼠咬虫蚀而毁坏,或被战乱、火灾所销毁,留存下来的文献,相较于历史上曾经使用过的原始文献,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因此,稀有性是民间历史文献的一个主要特点。

(四)不可再生性

正因为留存下来的民间历史文献非常稀少,绝大部分可以视为文物。而其形态主要是纸质品和石制品,容易遭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破坏。从自然因素看,纸制品容易受到鼠咬虫蚀和潮霉腐蚀以及地震、火灾、水灾的破坏;石制品由于受到风吹、日晒、雨淋,年深日久就会风化、剥落,造成碑刻字迹漫漶不清。从人为因素看,民间历史文献在历次政治运动乃至战乱和经济活动中遭受破坏。这些文献尤其是一些孤本,一旦毁坏就不可复原,一旦遗失就不复存在,因此是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料。

二、民间历史文献整理出版的基本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学人已经整理出版了徽州文书、清水江(锦屏)文书、福建文书、石仓文书、太行山文书、赣南文书、湖北文书、山西文书等,还出版了一大批家谱、碑刻、侨批、杂字、曲本、日记、书信等民间历史文献资料,并在整理过程中对整理原则进行了归纳总结,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

刘伯山在整理《徽州文书》中,提出了归户性原则,主张按照“归户整理法”对徽州文书进行整理[4]。徐国利在此基础上,就民间文书“归户性”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对民间文书进行分层级的归户性整理,即,将以家庭为单位的归户性整理纳入更高层级的以宗族或以村落为单位的归户性整理。”[5]张应强在整理《清水江文书》时,就是把各户文书纳入以村寨为单位的归户性整理:以村寨为单位,在村寨之下根据不同家族或家庭分卷,同一卷下依照文书收藏者的原有分类分别列为若干帙,每一帙内的文件则依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6]。张应强还提出了民间文书整理的“坚持维持民间收藏既有的原则”[7]。这些观点和做法为我们认识整理出版民间历史文献的基本原则打下了坚实基础。根据民间历史文献的编辑出版实践,结合社会调查体会,笔者认为,民间历史文献整理出版应该遵循原真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和系统性原则。

(一)原真性原则

原真性本是一个艺术领域的概念,后被运用于文物保护和旅游领域。本雅明在谈到艺术品时提出了“原真性”概念:“事物的原真性包括自它问世起一切可绵延流传的东西,从物质上的持续到注入其中的历史性见证。”[8]具体到民间历史文献,其原真性既包括流传下来的文献实物本身,也包括人们在保存过程中对其分类等“历史性见证”。我们在田野调查中和走访文献藏家时发现,许多文献尤其是文书是装在一个木箱里的,每一箱文书中又分别用布或纸将文书包成若干包。张应强对此有详细描述:各家各户的文书,常常都是一包一包捆扎起来的,收存井然有序。数十件甚或更多折叠起来的契约文书扎成一包,包契纸(或白布,晚近或旧报纸)上分别注明某处山契、某处田契,或专门的佃字合同等等,有的还注明清验时间;这样一包一包具体某处山场或田土、地基等的文书又分别捆扎在一起,或者再将几捆扎成一大包。也有的乡民似乎只是很粗略地将某些相关联的文书收归一处,它们或者是某一类性质相同的契字和约或其他民间文书,或一包中包含了几乎各种契字文约及若干诉状、禀稿、信函等情形[7]。这就是民间历史文献的原真性。有些整理者将归户文书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排,破坏了民间文书的原真性,使得同一块土地、山场的文书分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遮蔽了文书之间的内在联系。张应强在整理清水江文书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在整理的过程中,尽可能保持这种民间文书归类的原貌。碑刻整理也一样,将碑刻分类编排或按时间顺序编排都有可能破坏收藏的原貌。

(二)完整性原则

就民间历史文献本身来说,遗存的民间历史文献是不完整的,或是缺少某个时期的文献,或是缺少某一历史人物、事项的详细记录。民间历史文献整理的完整性原则并不是寻找不存在或消失的文献以及重构历史文献的完整性,而是指在整理现有文献时要将所有文献纳入整理范围,保持文献的完整性。不能只整理所谓“重要”的文献,也不能只选取某一件文献的“重要”部分。在这方面是有教训的,过去曾经整理出版过一些文书选辑和碑刻选辑,由于专业背景不同或者学术偏好不同,编纂者不收录的资料,对其他学者来说,可能是重要的资料,因而这样的整理往往有遗珠之憾。也有的整理者并没有收录某一件文献的全部内容,而是有选择地收入部分内容。这在碑刻资料整理中比较明显,有些碑刻资料集并不是将碑刻资料全文照录,而是挑其中所谓“重要”者收入书中。如有些只收碑序部分,不收题名部分。实际上,对经济史、社会史研究者而言,题名部分也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在民间历史文献整理中完整呈现所整理的文献,对学术研究有着重要的价值。

(三)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跟原真性原则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原真性原则要求整理文献时要保持其原貌,而系统性除保持其原貌外,还要将该文献纳入一定的属地系统。周正庆提出了“史料群”的概念,他在整理闽东文书过程中,一方面把归户性纳入以宗族为单位的归户性整理,另一方面又提出了“史料群”的概念,将文书、与文书有关的资料如碑刻、谱牒以及相关实物如庙宇、祠堂、古村落等纳入“史料群”里[9]。将同一属地文献纳入同一系统,有助于重构乡村社会生活。

过去,在民间历史文献的整理中也出现过错误的做法,例如对民间文书进行分类整理,割裂了民间文书的系统性,丢失了民间文书的属地,不利于对民间文书的研究和利用。碑刻资料整理也有类似情况,或分类编排、或按时间先后顺序编排,割裂了碑刻资料的内在联系,把同一区域甚至同一场所的碑刻资料分割开来。比如,某一庙宇的碑刻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各通碑刻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如果按照时间顺序编排,这批资料就会被分散编排在不同的时间段里;如果按类编排,也会把这批资料归属于不同的类别。这显然不利于文史的研究。因此,笔者主张,碑刻整理应该遵循属地性原则,按照一定范围的行政区划进行编排,其下以碑刻所在场所为最小单位,再按时间顺序排列,某行政区划的散件碑刻则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于该行政区划之下[10]。

三、民间历史文献整理出版的学术意义

随着学界的重视以及整理工作的推进,民间历史文献的出版呈现出繁荣局面,有力地促进了学术的发展,在学术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促进了学术研究的深化与发展

傅斯年先生曾提出“历史学即史料学”的主张,认为“近代的历史学只是史料学,利用自然科学供给我们的一切工具,整理一切可逢着的史料”。在研究历史时,“一分材料出一分货,十分材料出十分货,没有材料便不出货”[11]。对傅先生的观点,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但其对新史料的重视以及将整理、研究史料视为一门科学是值得肯定的。这一观点对我们认识民间历史文献的学术价值有着借鉴意义。

首先,民间历史文献的整理出版,对促进新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里以徽学、吐鲁番学和敦煌学为例,讨论这几个学科的发展。一方面是向内发展,这主要是指敦煌学在国内的发展。敦煌史料长期收藏于海外公藏机构和私人藏家,国内学者不能利用其进行学术研究,故形成了“敦煌在中国,敦煌学在海外”的局面。随着英藏、俄藏、法藏敦煌文献的回流并在国内多家出版社出版,敦煌学研究在国内蓬勃发展,大有超越海外的势头。另一方面是向外发展,这主要是指徽学和吐鲁番学的向外拓展。随着徽州民间文献和吐鲁番文献的陆续出版,徽学、吐鲁番学研究的国际化日趋明显,日本、韩国以及欧美学者陆续加入徽学、吐鲁番学研究,丰富了海外汉学的研究内容。

其次,民间历史文献的整理出版催生了学术新观点、新认识、新结论。例如,土地制度的研究推翻了部分固有看法,过去以阶级斗争观点批判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随着大量民间文书的出版,学者的研究逐步转移到对土地买卖、租佃、典押等经济行为上,并利用新资料对传统观点进行修正。这里以典当业为例,一般的观点认为它是高利贷,因其利息高而认为对人民剥削重。这种观点受到学者的质疑。有学者以新史料为依据,运用量化分析,澄清了明清典当业研究的三个误区,认为“不能把‘典当利率’误认为‘典当资本利率’”,“不能把‘典当资本利率’误认为‘最高资本利率’”,“不能以现代‘低利贷’为由贬斥古代‘高利贷’”[12]。检视已经出版的民间文书,我们发现在归户性文书中,有一些文书延续时间较长,里面有某一块土地数百年的流转情况①,对研究土地的买卖、继承等流转情况具有重要价值,对其细致研究或可得出新的认识和结论。

(二)推动了学术研究范式的转型

从史学研究的角度而言,宏大叙事与专门研究一直是学者追求的两个研究范式。所谓宏大叙事,学界的解读包括:有某种一贯的主题的叙事;一种完整的、全面的、十全十美的叙事;常常与意识形态和抽象概念联系在一起;与总体性、宏观理论、共识、普遍性、实证(证明合法性)具有部分相同的内涵;有时被人们称为“空洞的政治功能化”的宏大叙事;题材宏大的叙事[13]。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研究大都采取大而全的宏大叙事范式。这种研究对认识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不无助益,但往往忽略区域发展的差异性和历史细节的把握。大量民间历史文献的整理出版,为专门研究尤其是区域研究提供了可能。这种专门史、区域史研究尽管有“碎片化”的疑虑,但它却是重建“宏大叙事”研究的基石。对博通研究十分重视的梁启超,也不否认专门研究的重要性。他指出:“历史上各部分之真相未明,则全部分之真相亦终不得见。而欲明各部分之真相,非用分工的方法深入其中不可。此决非一般史学家所能办到,而必有待于各学之专门家分担责任。此吾对于专门史前途之希望也。专门史多数成立,则普遍史较易致力,斯固然矣。”[14]史学界方兴未艾的专门史研究,得益于大量新资料的出版。我们相信,更多的民间历史文献的整理出版也将促进专门史的深入研究,最终促进史学的综合研究。

(三)拓宽了学术研究的领域

历史研究的发展主要得力于新史料的发现、整理、出版和新方法的引入运用。民间历史文献的整理出版对拓宽学术研究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以民间文书的整理出版以及谱牒资料的整理出版为例,对其进行分析。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随着民间文书的整理出版,学术界利用民间文书深入地研究经济史、社会史、法制史、文字学、民俗学、文物学、档案学、文献学等诸多学科。民间文书在历史学领域主要被用于经济史、社会史和法制史的研究。就经济史而言,包括土地制度、土地交易方式、地价、土地经营规模、交易物、交易费用等。就社会史研究而言,主要是从契约交易所涉及的人物及其关系出发,结合社会结构来分析当时的一些社会现象,例如交易双方的身份与地位、第三方参与者的作用以及宗族、社团、保甲等组织对于交易的参与,等等。法制史的重点研究对象是中国古代牵涉司法审判的契约问题。近年来伴随着“田野与文献”方法在史学领域的兴起,契约文书的研究在历史人类学、区域社会文化史等领域也有一些新的突破[15]。而家谱的整理出版,也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对多学科研究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梁启超认为,家谱是研究中国史的重要史料之一。对探讨族制组织法,各时代各地方婚姻平均年龄、平均寿数,父母两系遗传,男女两性比例以及出生率与死亡率比较等无数问题,是不可多得的资料[16]。王鹤鸣则认为,家谱记载的内容十分广泛,“收藏宏富的族谱资料,对于广泛的社会历史研究,诸如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民俗学、民族学、宗教学、人类学、人口学、教育学、伦理学、方志学、遗传学等等以及自然科学方面,的确是个巨大的文献宝库”[17]。其他民间历史文献的出版也有同样的功效,例如侨批资料的整理出版,在华侨华人史、移民史、金融史、邮政史、外交史,以至对外经济贸易史、中国近代史等研究领域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史料价值。

(四)实现了研究方法的突破

现代史学的研究方法大多从西方引入,如量化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的推进,现代史学研究方法不断被引入国内,并被运用于史学研究的各领域。但一些新方法如量化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的广泛运用则是在民间历史文献资料的大量整理出版之后。例如,严格意义上的量化分析必须建立在大量的科学统计数据被公布之后才能实现。最近二十多年,随着民间文书的整理出版,研究者获得了完整、系统、科学的统计数据,使得中国土地制度史、商业贸易史、金融史的量化分析成为可能,而事实上最近几年也出版了一批以量化分析为基础的高质量成果。又如比较研究,不管是横向比较还是纵向比较,都必须占有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徽州文书、清水江文书、太行山文书、山西文书、福建文书等的相继整理出版,为不同区域历史的横向比较研究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而不同时期的民间历史文献的整理出版,为纵向研究提供了基础资料。比如,不同时期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为研究土地价格的变动提供了可靠资料。可见,史学方法的运用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移植过程,更是一个以新史料不断发掘、整理、出版为支撑的发展过程。

民间历史文献的整理出版还催生并发展起有自己特色的民间与地方文献的解读方法和分析工具。具有历史人类学色彩的传统中国地域社会研究,经过几代学者的不懈努力,已经发展出一套较为系统的解读乡村社会中各种资料的有效方法,包括族谱、契约、碑刻、宗教科仪书、账本、书信和传说等,这种或许可被称为“民间历史文献学”的独具特色的学问和方法,是传统的历史学家、人类学家或汉学家都没有完全掌握和理解的[18],是社会史研究在方法上的重大突破。

四、余 论

民间历史文献是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对历史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是,民间历史文献也有其局限性。民间历史文献只是一些在历史上使用过的文本实物,缺乏文本执行情况的历史信息。留存下来的合同文书,其中有不少的约定条款,有些是违约条款,这些都是文本文件,对研究文本本身是重要的资料,但对研究社会史则缺乏社会内容支撑。下面以分家文书与乡规民约为例做些讨论。

立分拆阄单嘉元公,吾与兄弟分居以后,仅得房屋三间,其余并无分产。因自勤俭劳苦,幸得尔母内助,育尔等五人成立,俱各教读婚娶。尔等亦颇和睦立志,嗣置得有竹字号屋壹所,又勉造竹字号屋一所,其余装修老屋房数间。今因人众事烦,难于总理,是以和同商议,择吉分爨。将房屋、茶园品搭均分,拈阄为定。于内略有参差,亦系五人情愿,量情补贴。自今分爨之后,无得竞短争长,有事各相看管,不可视为路人。一以尽尔等之孝,一以全兄弟之义,吾心庶无恨也。如有翻阄恃蛮霸占者,即以不孝罪论。立定阄单五张,各执一张。存照。[19]

这是一份分家析产的阄书,除分定财产外,还明确规定各方不得反悔或“恃蛮霸占”其他兄弟财产,否则“以不孝罪论”。检视有关分家文书,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载明“以不孝罪论”这样的违约条款;第二种情况是载明“如违甘罚银两入官”或“鸣官究治”等违约条款;第三种情况是没有载明违约条款。合同是一份法律文书,从法律制度史的角度看,这些文书是珍贵的史料。但是,从社会史的角度看,它们无法解决法律的实施问题。历史上有没有出现过违约情况?如有又是如何处理的?文书本身无法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挖掘诸如司法档案等其他的相关资料。

我们再来看一份碑刻资料,它是一个乡规民约。

夫上有律令,下有禁约,司徒之教也。我田心暨上村、王家嵅三村,井灶虽别,田舍相邻,昔称守礼奉法,禁约可无重设。第思谨小节于未露,防荡佚于将然,众议琐屑数事悉有裨于风俗者,故勒石以垂久远。春秋二社,吾村人士需聆乡老头人申之,与律令同。

一、禁践食田园以重养生。清明播种后,头人申禁各家收管六畜,如有牛马下田入园践食者,罚银一钱。猪、羊、鹅、鸭等物践食者,打死勿论。至所损禾菜,照数赔还失主。

一、禁偷伐竹木以储材用。竹木有主,各尚培养以希畅茂。如有偷伐竹笋、树木者,拿获计价赔还外,另罚银五钱。

一、禁盗践灰草以利耕作。村田水冷,石灰滋燥,禾稻方盛。如有盗割灰草者,罚石灰五百斤,□灰折价赔草地人均分。放牛践食者,罚银一钱。

一、禁张鱼漏水以育田。苗田资民食,勿因安筌以致田坼苗枯。嗣后培禾之际,如有在田张鱼放水者,罚银五钱。

一、禁攘窃田物以资食用。秋后杂粮利赖尚溥,如有偷挖芋头、乱拾禾穗、窃烧田豆者,不拘男妇大小,罚银三钱。

一、禁盖积草茅以防火患。村中住宅,比屋相连,秋冬干燥,草茅易惹火灾。如有搭盖茅屋及堆积牛草,因而失事者,罚银六钱外,另罚解送火殃。

一、禁损毁道路以便行人。路途崩塌,尚赖修补,如有漂洗纸料及引水灌田损毁者,概罚银三钱外,仍督令修整。

一、禁引窝匪类以靖地方。凡面生歹人,多行不轨。倘或诱引容留为盗为匪、滋祸多端,为此严禁,毋许入村。如有引窝者,送官究治,暗买贼赃者追赃外,另罚银一两五钱。至村人为窃者,亦必公同送官治罪不贷。

一、禁无故夜游以杜宵小。村中有事必须燃火点香,方辨良匪。如有黑夜潜行者、唤不应者,查出罚银二钱。

一、禁倡聚赌博以恤身家。四民各有本业。一入赌场,始或废业破家,继且逞凶行窃;窝赌之家,只思抽头放债,不顾起邪为害。凡有犯窝犯赌者,送官究治外,另各罚银一两。

一、禁偷取纸料以固生业。村人漂洗纸料以供捞纸营生。如有偷取者,即同鼠窃,罚银一两五钱。

一、禁裁减纸样以除欺伪。村人造纸为业,务遵原式,方为公平。如有改小纸帘及短少张片者,罚银五钱。

一、禁临公参差以敦和睦。村方有事,约同商议,酌当而行。如有奸私之人,临事不出,过后谗言以致是非乱正、煽惑人心者,公同指斥。罚银一两。

已上条禁,不拘客居土著,犯者照约公罚,倘敢不遵,公同送官惩治,所罚银钱,少即买榔戒众,多则除戒众外,交值月头人收存记簿,酌依会例行息,轮流管理,遇公事支用。如有入己者,照银数多寡倍罚,此约。

乾隆三十二年岁次丁亥仲夏月谷旦立②

这是一个三村合订的禁约,载明了各种违禁条款以及违禁处罚办法,对研究传统乡村治理有很高的史料价值。但是,就社会史研究而言,这些资料无法解释以下问题:历史上有没有人违反禁约的规定?如有又是如何处理的?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挖掘家谱、村志、乡绅记载等相关资料。

以上两个例子说明,民间历史文献虽然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促进了学术研究的发展,但也有其局限性。我们要将民间历史文献置于已有的史实中解读,并将其与传世文献以及其他文献相印证,方能解决历史问题。正如孟彦弘所说的,“一般说来,新史料都是支离的,提供的是细节,具有很高的原始性和可信性,但如果不将其放到我们已知的史实中,不使用传世的系统的文献与之比对,我们对新史料的理解和认识会大加折扣,有时甚至无法认识和理解,更不要说利用这些新史料来研究历史”[20]。孟彦弘谈的是吴简,对我们认识民间历史文献的价值不无启迪。

注释:

①在祁县二十一都二图磻溪陈氏文书中,有一块土地首见于《明弘治十四年五月二十一都陈广、陈欣二家立合同文约(钤有赤印)》,最后见于《民国十四年五月陈寿安立卖茶萪地契》,其400 多年的流转情况均有记录。详见刘伯山编著《徽州文书》第五辑第一册第251 页至第二册第440 页。

②《三村合约碑》,现存于临桂区四塘镇田心村口凉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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