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利利
(大连财经学院 创新创业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经济社会的发展引领国家进入科技革命和经济结构转型阶段。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对数字经济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将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明确了相关要求。大数据推动了线上经济的发展,企业日常经营管理逐渐趋向于平台化、开放化[1]130-134。大数据背景下,平台型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逐渐增加,各领域平台型企业陆续开展了许多服务创新活动。但部分企业将服务创新的重点放在了外在表现形式方面,没有认识到服务创新的实质。现实中的服务创新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同质化严重、商业模式不成熟、管理混乱、客户黏性低、服务创新活动流程混乱等。这导致许多实力较弱的平台型企业在发展中消失,一些大型平台型企业也展现出了脆弱性。平台型企业只有科学地应对服务创新活动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才能在新形势下取得更好的发展成果,降低企业发展的脆弱性,使企业获得更强的生命力。
平台模式是近年来伴随着大数据、互联网等数字化技术逐渐兴起的一种商业模式。在大数据背景下,许多企业借助平台模式的优势,通过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产品与服务,以满足各类客户的需求。这样可以提高客户对企业的满意程度,逐步构建起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平台经营模式,使其在信息化时代实现可持续发展。
平台是一种实体结构,具有盛放器具、储存东西的功能。人们在这样的空间内,可以组织各种活动,经营不同业务。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平台的概念进行了延伸,虚拟性质的思维也被归属到平台范畴。当前,人们认为平台由固定和补充元素组成,根据差异化定价为买卖双方提供各类产品和服务。平台与双边市场共生,能够缩短交易时间,增加交易数量,并在双方交易中获取一定收益。
国内平台经济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非常快。对于平台型企业,不同学者对其有不同的认识和定义,当前的研究主要关注平台对于供需双边的中介调节作用。初期,国内学者认为平台是顺应经济形势产生的新型产业组织形式,并针对这一特征提出了“平台经济”的概念,根据平台的业务和功能对平台进行分类。通过对国内外平台型企业相关定义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从广义上和狭义上对平台型企业进行定义。从广义上讲,平台型企业是一类以平台业务为主导,且具有网络效应、双边或多边市场、开放性特征的经济组织;从狭义上讲,平台型企业不直接参与产品和服务生产过程,只为双边或多边市场搭建虚拟或实体平台,通过降低双边或多边交易或搜索成本,最大限度地为各方创造市场条件。总之,我们可以将平台型企业理解为,能够为供需双边(多边)市场提供产品、服务或技术支持且主体经营聚焦于某类业务或具有高度专业化特征的经济组织[2]25-33。
平台经济的发展引起了人们对平台型企业的关注。当前经济形势下,平台型企业呈井喷式发展态势,不同领域出现了不同类型的平台型企业。为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平台型企业,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平台型企业进行了分类。
首先,根据平台关系的复杂程度,将平台型企业分为简单型和复杂型。其中,参与者类型较少、平台形式简单、供需双边(多边)关系较为简单的企业被称为“简单型平台型企业”,如杂志、中介、广播等;而参与者类型较多、彼此间关系复杂的企业被称为“复杂型平台型企业”,如电商、视频网站等。
其次,根据平台竞争程度,可以将平台型企业分为完全垄断型、竞争瓶颈型和不完全竞争型。其中,垄断型平台型企业指市场中可选择的平台只有一个,没有与之竞争的平台;竞争瓶颈型平台型企业指双方都希望有更多的平台参与,形成多重交易链条;不完全竞争型平台型企业指存在多个平台但每个群体只选择一家交易。
再次,根据平台的功能,将平台型企业划分为受众制造型、市场制造型和需求协调型。其中,市场创造型平台型企业,是指聚集有可能进行交易活动的群体并对其进行资源整合以推动相应交易的平台,如沃尔玛、天猫等;受众创造型平台型企业一般指媒体行业的平台,如报刊、电视或网站等;需求协调型平台型企业不通过买卖信息营利,同时不以促成双边(多边)交易为经营目的,这类平台能够聚集消费者需求、缩减产品开发成本,主要是支付系统、操作系统和软件系统等,如云闪付、Apple Pay[3]161-171。
与线型企业、工具型企业相比,平台型企业具有网络性、开放性和较强的创新能力。平台型企业的网络性是指平台型企业产生的背景为信息化时代,其经营、创新活动均以互联网、大数据思维为指导,以信息网络为基础。平台型企业的开放性主要表现在组织开放和能力开放两个层面,其中能力开放指用户入口、底层技术的开放。平台型企业处于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只有积极开展服务创新活动,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大数据背景下,平台型企业面临着非常严峻的竞争,且平台本身存在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在技术、资源等爆发式增长时期,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为平台型企业高质量、高层次创新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对于信息技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发展目标,强调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要与社会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这就为平台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大数据时代,国家为推动平台型企业创新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为平台型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在大数据发展初期,中国就出台了大数据相关战略。为促进数据信息共享,政府发布了一系列政策,以促进大数据创新应用。国务院出台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其他相关主体也陆续出台了许多标准型、规范型和支持型文件,以支持大数据的发展和创新[4]102-108。此外,各省市也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对大数据发展进行了规划,以促进城市信息化、数字化发展。各级政府出台的大数据政策,为大数据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平台型企业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这使得平台型企业由最初的封闭逐渐走向开放,降低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获得了更高的经济效益。
平台型企业服务创新发展所需的资源主要包括管理、人才和技术等,这些资源是平台型企业发展的基石。新时期,平台型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重视和需求不断增加,各高校和机构为此开设了专门的专业和平台培养大数据人才,为平台型企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5]42-64。例如,一些高校开设了线上课程、跨省选课等,充分、灵活地利用优质的网络资源,以提高专业人才的培养效率。近年来,计算机专业逐渐成熟,高校举办了许多与互联网、大数据相关的创新性竞赛。比赛机制的激励产生了许多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创意,为平台型企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高校专业化教育和实体经济发展搭建了桥梁,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市场是平台型企业服务创新发展的外部环境,对企业发展有着直接影响,会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和各种挑战。对于平台型企业而言,合作与竞争必然同时存在,企业必须平衡好与市场相关的各项因素,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大数据背景下,各领域都出现了平台型企业,从最初的游戏、社交到现在的网络安全、本地生活、软件服务等,平台型企业成为各领域转型升级的领头羊。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平台型企业依然拥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尤其是包含多种类型、具有综合性特征的平台型企业具有较大的发展优势。例如,百度公司初期的核心业务为搜索,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百度抓住机遇,与多方企业进行合作,逐步参与人机交互、人工智能等数字化前沿行业,提升了自身平台在复杂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力。
大数据背景下,技术是平台型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占据市场一席之地的关键力量。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能够收集、存储、整合和分析数据,结合客户与市场需求,筛选出有效数据,帮助平台型企业推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为平台型企业带来更多利润。例如,传统金融服务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支持下,形成了符合现代经济发展趋势的新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此外,人工智能是平台型企业快速、稳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持,已经成为企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发展的新动力,能够促进平台型企业在现有产业结构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服务。
中国国内的平台型企业起步较晚,但短时间内便步入了繁荣阶段,不断有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平台型企业出现。虽然国家为推动平台型企业发展制定了相关法规政策,社会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资源、技术支持,也为其提供了充足的市场空间。但现实中仍存在很多问题,这就导致一些平台型企业发展成效不佳。
国家出台了共享经济发展战略后,平台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依托于大数据的平台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颁布和实施后,平台型企业的准入条件、平台产品和服务、平台经营管理以及消费者和企业信息管理等都受到一定约束,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该法存在许多不适应问题。其一,《电子商务法》的整体规定和具体细则,与其他法律存在不协调部分。《电子商务法》的部分内容与其他网络广告、电子支付等平台规则存在冲突和矛盾,缺乏全局性、宏观性和稳定性[6]19-34。其二,《电子商务法》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没有明确平台型企业发展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无法充分保障平台双边或多边用户权益,导致平台型企业发展过程中需应对信息孤岛、部门管理重复、产品或服务审核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其三,大数据背景下共享经济迅速发展,平台型企业的覆盖面增加,其涉及的领域更加宽泛,其商业模式也超出了传统企业的经营范围。但并没有清晰、明确的政策或法律规范其运营管理,客户信息泄露、产品或服务垄断、大数据杀熟等现象时有发生。
新时期,国家对平台经济和平台型企业进行了积极引导,初步构建了平台型企业的治理框架,基本可以保障平台双边(多边)利益,进而从经营管理方面促进平台生态圈的良性发展。但就目前平台型企业的发展状况而言,平台型企业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服务,它只是将大数据提供的信息匹配给供需双方,并制定相应的规则。可见,平台型企业只是平台产品或服务交易的主导者,平台相关主体力量失衡。其一,治理平台型企业的主体包括政府和平台型企业自身。平台型企业在平台生态圈中占据主导地位,平台双边(多边)用户产品或服务交易均属平台治理对象。但平台自身行为也嵌套在该治理模式中,这导致部分平台型企业治理模糊,存在平台及平台用户竞争不正当、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其二,新形势下平台型企业发展缺乏有效的长期协同监管机制。不同类型、不同级别政府间缺乏有效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这就导致政府部门难以对平台型企业进行合力监管,平台型企业的运营和合规成本不断增加,阻碍了平台型企业的发展。
技术革命为平台型企业带来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多种先进技术,促进了平台型企业的服务创新,为平台型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机遇。在全新的商业模式下,平台型企业突破了传统交易活动的时空限制,为平台双边(多边)开展交易活动提供了空间和载体,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问题。具体而言,在当前平台经济环境下,部分平台型企业秉持“赢者通吃”的市场竞争思维,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锁定目标用户,导致跨平台转换成本不断增加,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损失[7]81-84。更有甚者,部分平台型企业在逐利本位思维逻辑的影响下,出现了各种合谋、垄断定价、恶性竞争问题,如平台与客户进行信用交易或导入虚假流量。这既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又影响了平台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平台型企业是以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为依托,算法是驱动平台服务创新发展的关键。但企业在算法开发和设计过程中会嵌入一定的利益目标和价值导向,这极易引发算法歧视与算法偏见。
面对新的环境和经济发展形势,平台型企业想要获得可持续服务创新能力,必须借助政府、企业、市场、个人等多方主体的力量,积极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健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能够帮助平台型企业实现更加标准化、合规化的发展。其一,政府对平台型企业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完善和细化,实施配套细则,平衡相关法律的实践性与原则性。同时,相关部门针对平台型企业出台专业的法律规章制度,并在其中明确平台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内容和流程,使得平台型企业发展各个阶段都有法可依[8]79-89。此外,法律体系要增强法律整体和部分、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冲突,提高平台型企业法律体系的全局性、稳定性与宏观性。其二,平台型企业本质上具有服务属性,其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建设标准化服务体系,应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型技术为指导,驱动自身不断进行服务创新发展。
平台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企业自身和社会其他主体间的共生关系密切相关。只有社会中多主体参与平台型企业治理,形成“平台—商业生态圈—社会”与“平台—社会”的共生体系,平台型企业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大数据背景下,平台型企业需要重新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用户与平台间的信用体系[9]24-36。其一,构建新的信用体系能够为平台双边(多边)交易活动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信用保障,能对双边用户进行约束,减少用户的违约行为,能缩减平台产品或服务交易成本以及平台管理双边用户的成本,创造更高的利润。其二,平台型企业可以联合政府及其他社会主体构建信用体系,在约束平台用户行为的同时,对平台自身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倘若平台自身发生恶性垄断等不良行为,信用体系将对其进行披露、处罚,推动良性平台生态圈的形成[10]112-123。
受平台型企业自身特性的影响,中国平台型企业治理存在一定缺陷,需要企业自身、政府和社会利益主体共同合作,形成平台生态区治理和平台型企业自治双重治理体系,以促进平台型企业规范化发展。其一,平台型企业需要从传统商业领导转变为责任领导,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纳入平台型企业发展目标,促进企业各部门、各科层明确平台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担负的慈善、法律、经济和社会伦理责任,自觉维护消费者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形成强烈的自我约束意识,构建具有共同利益的平台型企业[11]71-81。其二,政府、社会、平台型企业需提升数据共享能力和水平,明确分工,实现对平台双边及平台自身的协同治理,有效改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平台生态圈可持续发展。
大数据、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为平台型企业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在政策支持、发展资源丰富、市场空间充足的条件下,平台型企业数量和类型越来越丰富、竞争也更加激烈。受政策与企业实际情况不适配、国家对平台型企业治理合效性较差等因素的影响,许多中小型平台型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因此,平台型企业需要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构建平台型企业标准化、合规化制度体系,引入社会不同主体参与平台型企业治理,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