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铭志 王金玉
(吉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四平 136000)
佐领(满文为“niru”,汉译为“牛录”),是八旗的基层组织单位,源于满洲部落时代的临时性狩猎组织。其管理者,亦称“佐领”(满文为“nirui janggin”,汉译为“牛录章京”)。有清一代,“八旗佐领,分并不常,改隶亦复不一”[1]20,佐领隶属关系变化无常。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常有“旗分移易”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则是其所属领主的变化。
关于雍正朝八旗领主分封体系改革的研究,多位学者均已涉及。20世纪30年代,孟森《八旗制度考实》首开对清世宗改革八旗分封制度的研究。此后,杜家骥《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对清世宗改革下五旗王公领属八旗佐领做了整体性的论述,并分析了此举对八旗制度的影响。日本学者铃木真《清朝入关后,旗王对佐领支配的构造——以康熙雍正朝为中心》论述了雍正朝八旗领主对佐领统治权力的改革。永莉娜《从王公包衣佐领的调整看雍正帝初政》以内务府奏销档及其他满文档案为基础史料,对清世宗即位之初调整下五旗王公包衣人数目的改革,进行了个案阐述。以上成果均是对清世宗如何改革下五旗王公领属佐领政治体系的研究,至于雍正朝如何对皇子进行佐领的分封与调整,囿于文献不足或缺失,学界并未有深入的研究。随着近年来满文档案的公布与整理,为这一课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新资料。笔者以新发现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满文档案《和硕庄亲王为调整固山贝子允祜牛录事》[2]306-309为基本史料,并结合其他史料,对清圣祖之第二十二子允祜在雍正朝如何分封佐领及后续调整佐领的细节进行梳理,以加深对雍正朝下五旗之宗室王公领属旗分佐领问题的研究。
雍正九年(1731)九月十二日,清宫内务府奏销档之《和硕庄亲王为调整固山贝子允祜牛录事》的满文转写及汉译如下:
juwan juwe de,wesimbuhengge,hoxoi tob cin wang amban yvn lu sei gingguleme wesimburengge,dergi hese be gingguleme dahara jalin,amban be ne⁃neme beise yvn hv de tomilaha,manju nirui juwe,monggo niru emke,erei dorgi gulu lamun i manju gv⁃sai bisina niru,monggo gvsai cugurtei niru be tomi⁃lahabi,ere juwe niru gemu gungnecuke cin wang ni harangga bihe be dahame hese be gingguleme da⁃hafi,da harangga de amasi guribuki,manju gvsai ma⁃yantu,tungsiping ere juwe niru gemu ahvn deo niru be dahame,yvn hv i harangga de obufi,neneme tomi⁃laha olbitu niru be an i harangga gvsade afabufi siden de asarabuki,monggo gvsai cugurtei niru i oronde dzunju niru be yvn hv i harangge de obuki sembi,erei jalin ginngguleme wesimbuhe hese be baimbi seme,jedz de arafi,hoxo i tob cin wang am⁃ban yvn lu,meirei janggin amban wesingge booi am⁃ban amban oxan,baita wesimbure icihiyara hafan jang wen bin sede bufi ulame wesimbuhede,ineku inenggi hese gisurehe songkoi obu sehe,erei jedz i songkoi sarkiyahangge,erei jedz be du ioi sy bithesi fuceng de gamabufi,ulame ceni sy aisilakv hafan ak⁃dungga de afabuha.
(雍正九年九月)十二日奏:和硕庄亲王臣允禄等谨奏:为谨遵上谕事。先前,臣等为贝子允祜分予满洲佐领二,蒙古佐领一。此内,曾(为允祜)分予正蓝旗下,满洲旗分之巴熙纳佐领,蒙古旗分之舒库尔特佐领。因该二佐领曾由恭亲王领属。谨遵圣旨,拟移回原属。因(正蓝旗)满洲旗分之马延图、佟世屏二佐领为兄弟佐领,著交允祜领属。先前所分予鄂尔毕图佐领,著撤回原旗,存于公中。(正蓝旗)蒙古旗分之舒库尔特佐领之缺,拟将宗柱佐领作为允祜领属。为此谨奏,请旨。缮折:和硕庄亲王臣允禄、副都统臣倭星额、总管内务府大臣臣鄂善。交奏事郎中张文彬等转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照此折抄录者也。著都虞司笔帖式福成带行该折,转交至彼司员外郎阿克顿。
通过对满文奏销档内容的翻译,并结合其他史料,可以梳理出允祜入封正蓝旗并调整佐领的细节,同时可知雍正朝八旗佐领分封体系的相关变化,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和论述。
允祜,原名“胤祜”,生于康熙五十年(1711),为清圣祖第二十二子,其母为谨嫔色赫图氏。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仅九岁的允祜“始从幸塞外”[3]9085。因年幼,允祜未卷入康熙朝后期的诸子之争,清世宗对其信任有加。雍正八年(1730),清世宗下令“二十二阿哥允祜,著封为贝子”[4]3473。允祜分封至正蓝旗,隶属于左翼近支正蓝旗第一族。雍正十二年(1734),清世宗“晋封贝子允祜,为多罗贝勒”[5]770。清高宗即位后,允祜于乾隆五年(1740),奉命管理三陵事务。乾隆九年(1744),“管理三陵事务贝勒允祜故”[6]681,上谥号为“恭勤贝勒”[3]9085。
正蓝旗创建于万历二十九年(1601),左翼四旗之一,旗主为清太祖之嫡子莽古尔泰。当时正蓝旗大多数成员为建州女真沙济城人丁与海西女真哈达部部民。[7]然而在天聪九年(1635),因正蓝旗旗人冷僧机向清太宗密报莽古尔泰与其同母胞弟德格类生前曾策划谋反,所以“两贝勒之人口、诸物,汗取之。复赐豪格贝勒八牛录诸申,阿巴泰贝勒三牛录诸申”[8]214。将“正蓝旗附入皇上旗分”[9]4,取消了正蓝旗建制。“新旧混编为二旗”[8]214,组建新的镶黄旗与正黄旗,皆由清太宗本人统领。这一历史事件,史称正蓝旗解体事件。崇德元年(1636),为保留传统的八分之制,清太宗成立新的正蓝旗,以肃亲王豪格及饶余贝勒阿巴泰的属人组成。由此,正蓝旗被置于清帝的间接统治之下。
顺治五年(1648),肃亲王豪格被睿亲王多尔衮构陷,下狱论罪,并且被“夺其所属人员”[10]301。为将正蓝旗彻底变为自己的私有财产,睿亲王多尔衮将镶白旗与正蓝旗进行人员混编。“将镶白旗旗人调往正蓝旗,而将正蓝旗原豪格的属员调往镶白旗……使其同母兄弟镶白旗两王多铎、阿济格入主正蓝,但仍领辖旧属,即领辖由镶白调入正蓝的旗人”[11]。这样调整的最终结果,便是进一步削弱了正蓝旗内部入八分王公对属下旗分佐领的统治。顺治八年(1651),清世祖清算睿亲王多尔衮罪责,正白旗被整旗没收,变为皇帝直接统领的上三旗之一。而正蓝旗,由于旗内王公势力弱小,便成为历代清帝分封皇子的首选之旗。笔者依据相关史料,总结入关后历代清帝分封皇子进入下五旗的情况,如表1所示:
从雍正八年(1730)允祜入封正蓝旗时所分得的佐领数目、种类以及所得佐领的原领主等情况看,可以侧面反映雍正朝中期对八旗制度的改革。关于雍正朝固山贝子获得旗分佐领的数目与种类,据《清会典事例》记载,雍正八年“奏准,给贝子旗下满洲佐领二、蒙古佐领一”[12]927,据此可知固山贝子在雍正朝可分得三个旗分佐领。允祜封爵之后,清世宗要求“其分家给予佐领之处,着领侍卫内大臣、内务府总管会同议奏”[4]3473。据奏销档记载,在雍正八年,允祜分封获得的两个满洲佐领,分别为巴熙纳佐领和鄂尔毕图佐领;一个蒙古佐领,为舒库尔特佐领。查《八旗通志》的旗分志,巴熙纳、鄂尔毕图、舒库尔特佐领分别为:
正蓝旗满洲第三参领第十佐领(巴熙纳佐领):
系国初编设,始以翁阿代管理。翁阿代故,以其兄之子温察管理。温察故,以其子常世布管理。常世布故,以其叔父之子嘎布拉管理。嘎布拉故,以其弟之子傅达里管理。傅达里故,以其弟六格管理。六格故,以其子巴熙纳管理。[9]156-157
正蓝旗满洲第五参领第十六佐领(鄂尔毕图佐领):
原系国初以叶赫地方来归人丁编为半个牛录,令吴达纳管理。吴达纳缘事革退,以其弟阿尔布代管理。阿尔布代故,仍以吴达纳管理。吴达纳调外任,以阿尔赛管理。阿尔赛故,以副都统鄂莫克图巴图鲁管理。鄂莫克图巴图鲁故,以其子春多管理。春多故,以其子鄂尔毕图管理。[9]164
正蓝旗蒙古右参领第九佐领(舒库尔特佐领):
原系喀尔喀蒿齐忒蒙古,于国初编为牛录,以书隆格红国礼管理。红国礼故,以桃海管理。桃海故,以其子拜他喇布勒哈番墨克得管理。墨克得故,以那马士喜管理。那马士喜故,以其子库素吕管理。库素吕故,以其弟阿玉锡管理。阿玉锡故,以头等阿达哈哈番布达理管理,续以舒库尔特管理。[9]223
对比康熙朝贝子分封的旗分佐领的种类与数目,据《清会典则例》记载,康熙四十九年(1710)“奏准,给贝子旗下佐领、内务府佐领、内管领,如贝勒之例”[12]927,其中的“如贝勒之例”,即康熙三十八年(1699)“奏准,给贝勒旗下满洲佐领三、蒙古佐领一、汉军佐领二”[12]927,即分予三个满洲佐领、一个蒙古佐领、两个汉军佐领,总计六个旗分佐领,雍正朝固山贝子可分得旗分佐领的范围与数目大为减少。其中的原因,需要结合雍正朝的八旗制度改革加以分析。清世宗即位伊始,即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着手限制下五旗王公对旗分佐领的领属范围。雍正元年(1723)四月,清世宗下令“上旗佐领不可再给予诸王”[13]96,彻底废除了康熙朝为受封皇子分配上三旗之旗分佐领与包衣佐领,并将其带入下五旗的制度。雍正二年(1724),清世宗以“王等各将宗室、觉罗视为奴仆,妄自尊大”[9]14为由,将“宗室觉罗之佐领,由王等属下撤出,置于该旗公中”[9]15。同时,清世宗重申了“未入八分公等以下,并无专管旗下佐领”[9]14的政治传统,将未入八分宗室所领有的旗分佐领“俱行撤出,置之该旗公中”[9]14。雍正八年,清世宗下令“下五旗汉军佐领,除亲王、郡王所属照旧分属外。其贝勒、贝子、公等,既有府属佐领,则所属之汉军佐领,悉归入各旗,作为公中佐领”[14]16,从而进一步缩减了入八分宗室成员领有下五旗旗分佐领的数目与范围,扩大了皇帝对下五旗的干预。
此次分封给允祜的正蓝旗满洲第三参领第十佐领与正蓝旗蒙古右参领第九佐领,均为恭亲王常宁之子满都护所领有之旗分佐领。雍正四年(1726),清世宗“著革去(满都护)固山贝子,授为镇国公。伊所属佐领满洲,俱著撤回”[15]759。满都护之所以被惩罚,主要原因是他“入允禩、允禟、允禵、保泰、苏努、阿灵阿、鄂伦岱之党”[15]716。换言之,是清世宗为打击廉亲王允禩之党羽,剥夺了满都护拥有的旗分佐领。因此在雍正八年,允祜被封为固山贝子后,庄亲王允禄会同八旗都统衙门进行佐领分封时,便将这两个曾由恭亲王及其后裔所领有之旗分佐领,分予允祜。
在允祜入封正蓝旗后的第二年,即雍正九年,清世宗便调整其所领有的旗分佐领。在奏销档中,记载了个中原因,“因该二佐领曾由恭亲王领属。谨遵圣旨,拟移回原属”。《清世宗实录》雍正九年九月记载:
宗人府遵旨,将恭亲王子孙十二岁以上者八人带领引见。得旨:前因满都护病故无子,海善虽有子,恐不能保守恭亲王家业,故特交与诸臣议奏。今经宗人府查明引见,始知海善子孙甚多。朕看伦木布之子斐苏,人聪慧,尚可保守家业。著将斐苏仍封为多罗贝勒,将原管佐领查明给回。[5]463
清世宗将满都护于雍正四年被剥夺的旗分佐领,交还给海善的后裔斐苏。因此在雍正九年九月十二日,庄亲王允禄等八旗官员承世宗之旨,将恭亲王常宁之子满都护原领属的旗分佐领,即正蓝旗满洲第三参领第十佐领与正蓝旗蒙古右参领第九佐领自固山贝子允祜的属下撤出。将这两个佐领撤出之后,允祜可以领有的旗分佐领,仅剩下一个满洲佐领,与制度不符。为补充允祜属下旗分佐领之缺,庄亲王允禄会同八旗大臣进行协商,最终决定分三步进行补充,笔者根据奏销档,并结合相关史料,依次加以展开说明。
第一步,将马延图佐领与佟世屏佐领补充给允祜,以填缺少的满洲佐领。
庄亲王允禄之所以将马延图佐领与佟世屏佐领均交给允祜,奏销档中说明了具体原因,即这两个佐领为“兄弟佐领”。据《八旗通志·旗分志》记载,这两个佐领分别为:
正蓝旗满洲第三参领第三佐领(马延图佐领):
原系国初编设两半个牛录,一以夸三管理,一以李三管理。夸三故,以其子毛达色管理。李三故,以其子西三管理。西三缘事革退,以阿尔赛管理。后并为一整牛录,专令毛达色管理。毛达色缘事革退,以洪科管理。洪科缘事革退,以巴伊管理。巴伊缘事革退,以宁古里管理。宁古里缘事革退,以莽伊图管理。寻复以毛达色之弟骚达色管理。骚达色年老告退,以其子罗奇管理。罗奇年老告退,以其弟董保管理。董保故,以罗奇之孙福保管理。福保故,以其子马延图管理。[9]155
正蓝旗满洲第三参领第四佐领(佟世屏佐领):
系第三佐领内滋生人丁。康熙八年,罗奇管佐领时,分编一佐领,以夸三之孙代屯管理。代屯故,以李三之孙图舒管理。图舒故,以代屯之弟吉尔他浑管理。吉尔他浑故,以图舒之子图伦管理。图伦故,以其子佟世屏管理。[9]155
这两个佐领之所以被称为“兄弟佐领”,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第四佐领系由第三佐领的滋生人丁所组成,二者具有较为亲近的血缘关系。其中,第三佐领为“原佐领”,而第四佐领为“滋生佐领”,“滋生佐领”来源于“原佐领”。二是第四佐领的首任佐领代屯,系“夸三之孙”。而在康熙八年(1669),该滋生佐领成立之时,第三佐领的时任佐领为罗奇,其父是夸三之“第三子骚达色”[16]267,亦系“夸三之孙”。可以说,康熙朝的罗奇与代屯二人,是嫡堂兄弟关系。而到了雍正九年,第四佐领的时任佐领,为李三之“元孙佟世屏”[16]267。夸三与李三同为满洲著姓中的佟佳氏家族成员,并且为亲兄弟。在归附爱新觉罗氏家族之前,该家族“世居勒福屯地方”[16]267。换言之,雍正朝这两个佐领的管理者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血缘关系。由此可知,清朝统治者在分拨与调整佐领时,会考虑佐领间的血缘关系。
第二步,将鄂尔毕图佐领撤出允祜属下,交八旗都统衙门管理。
在将马延图佐领与佟世屏佐领直接交给允祜领属后,允祜所拥有的满洲佐领由一个变为三个。因此,必须要将其中的一个满洲佐领撤出,以示平衡。最终,庄亲王允禄决定将鄂尔毕图佐领撤出,只留下新近补充的两个佐领。
庄亲王允禄之所以如此决定,不仅是出于维护皇权对下五旗的掌控,更为主要的原因,在于马延图佐领与佟世屏佐领为“兄弟佐领”。正如前述,正蓝旗满洲第三参领第四佐领的组成人员是同参领所属之第三佐领的滋生人丁。清制,“下五旗人员皆为王等僚属”[17]9,这两个佐领下的旗分人员相对熟悉,当他们进入允祜府邸后,可以更好地为领主服务。
与此同时,鄂尔毕图佐领撤出之后,其最终去向亦值得探讨。康熙朝下五旗王公所领有之佐领被剥夺后,大多被直接分予他人。如在康熙四十七年(1708)十一月,作为对直郡王胤禔的惩罚,清圣祖不仅剥夺其郡王爵位对其加以监禁,同时下令瓜分胤禔领有之旗分佐领及包衣佐领,分给其他皇子。《清圣祖实录》记载:
凡上三旗所分佐领,可尽彻回给与允禵。将镶蓝旗所分佐领,给与弘玉(昱)。其包衣佐领及浑托和人口均分,以一半给与允禵,一半给与弘玉(昱)。[18]349-350
至雍正朝,对于被剥夺佐领之去向,奏销档中明确记载,鄂尔毕图佐领“著撤回原旗,存于公中”。此中的“原旗”,即正蓝旗满洲旗分;“撤回原旗”表明该佐领成为正蓝旗满洲都统衙门的下属单位;“存于公中”则说明相对于康熙朝将撤出的旗分佐领分给其他宗室成员,雍正朝则是将这些佐领变为正蓝旗之中无领主管辖的佐领。结合前文可知,在雍正朝前期,清世宗通过打击政敌,剥夺佐领的方式,配合八旗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了清帝对下五旗旗分佐领的可支配范围。因此,清世宗为皇子分封旗分佐领时,就是通过各种名义将“存于公中”的旗分佐领加以分配,并尊重下五旗诸王公与旗分佐领之间既有的领属关系。
第三步,将宗柱佐领补充给允祜,以补缺失之蒙古佐领。
在补充完所有的满洲佐领之后,庄亲王允禄依制度规定,补充因舒库尔特佐领撤出允祜属下后所缺少的蒙古佐领。奏销档中补充的蒙古佐领,为宗柱佐领。查《八旗通志·旗分志》,宗柱佐领为正蓝旗蒙古右参领第二佐领:
原系巴岭地方蒙古,于国初编立牛录,初令拉拔塔布嚢管理。拉拔塔布嚢故,以其弟德勒各勒管理。德勒各勒故,仍以拉拔塔布嚢之子图磊管理。图磊故,以其子乌理达管理。乌理达故,以其弟阿玉希管理。阿玉希故,以乌理达之子乌尔图那思图管理。乌尔图那思图故,以其子宗柱管理。[9]222
之所以将宗柱佐领补充进入允祜的属下,其主要原因在于宗柱佐领与舒库尔特佐领同在正蓝旗蒙古都统下属的右参领内,调配旗分佐领相对方便,可以迅速完成相关事宜。
通过以上三步,以庄亲王允禄为首的八旗集团补充了固山贝子允祜缺少的旗分佐领。一方面,不仅将正蓝旗满洲旗分内佟佳氏家族的“兄弟佐领”交给允祜领属,而且以正蓝旗蒙古旗分内的一个佐领填充缺失的蒙古佐领。另一方面,将允祜属下多出的一个满洲佐领撤出,交给正蓝旗满洲都统衙门管理,以保证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
清太祖创业之初,统一女真诸部落。为重新构建新的社会管理体系,于万历二十九年(1601),“以诸国徕服人众,编三百人为一牛录”[9]2,并建立了四旗制度。与此同时,为保障爱新觉罗家族的统治地位,清太祖将四旗进行分封,正式建立起领主分封体系。其中,清太祖自领黄旗固山,胞弟舒尔哈齐领蓝旗固山,嫡长子褚英领白旗固山,嫡次子代善领红旗固山。在这四人之下,其余子嗣因出身、血缘关系远近而领有数量不一的旗分佐领。万历四十三年(1615),因“归附日众,乃析为八”[17]238,正式建立了八旗制度。在当时,清太祖自领两黄旗,代善领正红旗,岳托领镶红旗,皇太极领正白旗,杜度领镶白旗,莽古尔泰领正蓝旗,阿敏领镶蓝旗。佐领数量的多少直接反映了宗室王公政治地位的高低。诸王所属之旗分旗人“递为臣仆,凡所升擢,皆由诸王公掌之”[17]29,形成了较强的政治势力,不利于统治。
入关后,历代清帝不断削弱入八分王公对旗分佐领的统治,其中,以清世宗的改革最为显著。如前文所述,清世宗继位之初,宣布不再将上三旗的旗分佐领分予皇子。因此在雍正元年,将清圣祖之第十七子允礼册封为果郡王,入封正红旗后,清世宗以“兴尼乃为一般的公,伊何需这许多佐领”为由,命兴尼“将其所属之满洲佐领六个,蒙古、汉军佐领各一个抬旗给果王”[13]96,开始侵夺下五旗诸王领属之佐领。与此同时,清世宗要求下五旗诸王“不许交通外吏,除岁时朝见外,不许私谒邸第。又将所属值宿护军撤归营伍,以杀其势”[17]9。因此学界认为,雍正朝进行的八旗制度改革,旨在削弱下五旗宗室王公对旗分佐领的领属权,以加强皇帝对下五旗的影响力。经过清世宗的改革,八旗组织内部的领主分封体系被大幅度破坏,“自是八旗为政府以下之八衙门”[19]78。然而本文通过对内务府奏销档的整理与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允祜第一次受封为固山贝子获得佐领;还是第二年因故调整佐领,均是以正蓝旗内部无领主管辖的佐领进行分派,并未完全强占旗内其他入八分王公的旗分佐领。与此同时,在恢复了恭亲王后裔的爵位后,也能够将其过去所领有的旗分佐领及时返还,以保障其利益。由此可知,清世宗虽然加强了对下五旗的干预,但采用的仍是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改革。
通过对《和硕庄亲王为调整固山贝子允祜牛录事》奏折内容的翻译与分析可以看到,雍正八年,允祜被册封为固山贝子,并入封正蓝旗。入封当年,依制度分得两个满洲佐领,即正蓝旗满洲第三参领第十佐领及正蓝旗满洲第五参领第十六佐领;一个蒙古佐领,即正蓝旗蒙古右参领第九佐领,总共三个旗分佐领。其中,正蓝旗满洲第三参领第十佐领与正蓝旗蒙古右参领第九佐领为先前剥夺恭亲王常宁之子满都护的旗分佐领。雍正九年,因清世宗将这两个佐领返还给恭亲王常宁的后裔斐苏,允祜仅领有一个满洲佐领。因此,庄亲王允禄奉命对允祜领有的佐领重新加以分配,新分予的满洲佐领及蒙古佐领为正蓝旗内部无领主管辖的佐领。与此同时,将多余的满洲佐领,交给八旗都统衙门管理,而非分给其他的皇室成员。
综上所述,虽然雍正朝的八旗制度改革限制了下五旗内部入八分王公对属下佐领的统治,然而在涉及诸如佐领分封等重要问题上,清世宗依然尊重入八分王公与旗分佐领之间旧有的领属关系,以及入八分王公在下五旗内部所拥有的既得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统治集团内部政治秩序的基本稳定,为自身的诸项改革减少政治阻力。值得注意的是,经过清世宗的改革,尽管下五旗诸王依然领有旗分佐领,但满洲民族共同体已从领主制社会向官僚制社会过渡,最终在道光朝时通过限制恩封及军功诸王属下佐领数目,以及解除下五旗旗分旗人的属人身份等措施,领主分封体系仅存于包衣组织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