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鑫,杨棉之,曹 迅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2249)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可持续、高质量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旋律。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支撑,绿色技术创新以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质量为目的,有利于创造新产品和新技术[1]。在经济宏观层面,绿色技术创新有利于缓解资源环境约束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与环保协调统一;在企业微观层面,绿色技术创新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效益的重要表现形式,而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载体[2],提高国有企业绿色创新水平对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正处于深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高质量发展的阶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其中,积极引入各类非国有股权,形成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多元股权结构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途径;同时,依据隶属层级和功能定位等分层类推进也成为当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特征。现有研究主要聚焦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表现[3-4],针对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作用机理的探讨较少。外部性理论认为,绿色技术创新环境溢出和知识溢出会降低企业绿色创新的积极性[5-6],而在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具有显著逐利属性的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如何影响企业绿色创新水平、能否驱动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此外,制度理论表明,外部治理环境对企业绿色创新活动具有显著影响,但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制度环境发挥哪些作用仍有待探讨。
综上所述,本文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非国有股权参与如何影响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在不同隶属层级与功能定位下,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有企业绿色创新是否存在差异化影响?外部治理环境如何影响非国有股权参与与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关系?鉴于此,本文结合外部性理论和制度理论,利用2013-2019年沪深国有上市公司绿色专利数据,从股权融合度与股权异质性两个维度,构建面板Tobit模型,考察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及外部治理环境对该影响的调节作用。
(1)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影响因素。绿色技术创新是指根据可持续发展理念,实现降低生产成本与保护生态环境总效用最大化的技术创新。现有研究普遍认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受内部股权结构与外部治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同时这些因素的联合作用与企业绿色研发活动也具有显著关联。García-Sánchez等[7]的研究表明,互相制衡的股权结构有利于抑制短期投资者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负面效应;王锋正等(2018)研究发现,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工艺创新显著正相关;但王旭和王兰[8]的研究表明,大股东的私利攫取行为会削弱政府补贴对企业绿色创新的驱动效应。上述研究均停留在大小股东持股比例比较等数量层面,未考虑不同所有制类型股权及其制衡效应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异质性影响,针对外部治理环境与内部多元股权融合对企业绿色创新联合效应的研究也较匮乏。
(2)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现有研究主要基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视角,探讨非国有资本参与对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部分学者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促进国有企业创新效率提升,进而提高国有企业价值[9-10]。但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表现出“堑壕效应”,不利于国有企业技术研发(尹美群等,2020)。同时,不同所有制类型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民营股东和外资股东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投入,而集体股东对国有企业创新决策未表现出显著影响[9]。与一般性技术创新相比,绿色技术创新独特的环境与知识双重溢出效应导致企业承担环境技术研发全部成本与失败风险,却难以获得研发成功后的全部收益[6]。在这种情况下,追求利润的异质性非国有股权参与如何影响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仍需进一步探讨。
综上所述,目前鲜有学者探讨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以及外部治理环境在其中所发挥的调节作用。鉴于此,本文分析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作用机理以及外部治理环境的调节效应,可丰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经济性后果研究,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经验证据。
1.2.1 非国有股权参与对绿色技术创新的两个方向影响
绿色技术创新兼具技术研发与环境保护的双重特征,既有利于国有企业通过环境技术研发实现生产产品绿色迭代升级,在市场竞争中建立绿色技术壁垒、获取长期竞争优势[5],也有利于降低国有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机会成本,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统一。但绿色技术创新比一般性创新存在更高的研发风险,需要更多知识资源整合与资金支持,且绿色创新的显著外部性特征也会降低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意愿(王锋正等,2018)。相关研究结果表明,混合所有制改革整体上可以促进国有企业创新水平提升,但非国有股权参与对于绿色技术创新表现出两方面的影响。
(1)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协同促进效应。首先,国有企业政治属性可以保护绿色创新知识产权,缓解企业进行环境技术研发的外部溢出损失,从而提高非国有股权绿色研发意愿。王锋正等(2018)认为,公共产品属性会削弱企业绿色创新动力,而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则可以激励企业增加绿色创新投入。国有企业由于政治关联等天然属性,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外部性缓解有助于增强非国有股权参与绿色研发的意愿,借助国有企业良好的产权保护平台,通过积极的绿色技术研发建立市场竞争优势;其次,不同股权相互融合有利于发挥各类所有制资本优势,异质性股权带来的外部优质知识对于提高国有企业绿色技术能力至关重要。马荣康和王艺棠[11]认为,新颖、多样的知识组合能够显著促进高质量专利的形成;Horbach等[12]发现,外部知识信息与内部技术储备重组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环境技术研发能力。外资股东、机构投资者等非国有股权参与有利于以国有企业为平台,充分汇聚异质性技术资源和多样化人才,利用国有企业低融资成本和高风险承担水平等优势,重组吸收非国有股权带来的优质外部信息,将其转化为绿色创新产出,从而形成协同创新合力,促进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提升。此外,Amore & Bennedsen[13]认为,治理质量更高的企业拥有更多绿色专利产出,而非国有股权参与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治理水平。多元股权的充分融合可以缓解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等治理问题,抑制内部人合谋等私利行为;而外资股东丰富的管理经验、机构投资者的专业知识则能够有效帮助管理层作出科学决策,改善企业治理质量,最终提高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2)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自利抑制效应。首先,财富转移观认为,民营股东往往追求私有收益最大化,且倾向于通过牺牲社会效益追求更高的短期业绩。Takalo等[5]认为,绿色技术创新具有知识研发溢出和环境溢出的双重外部性特征,企业承担着较高的研发失败风险,且投入大量创新资源开展对社会环境有益的绿色创新活动却不能获得全部收益;其次,绿色创新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贡献和长期竞争优势的积累在短期内难以转化为经济效益,企业绿色创新成本难以得到充分补偿[8],使得逐利性更高的非国有股权进行绿色创新的意愿不足;最后,国有企业原有市场优势地位削弱了非国有股权通过绿色技术创新获取环境竞争优势的动力,对国有企业绿色研发决策形成一定抑制。据此,本文提出如下竞争性假设:
H1a:非国有股权参与有利于国有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
H1b:非国有股权参与不利于国有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
1.2.2 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差异化影响
分层分类是当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特征。在不同隶属层级、不同功能定位情境下,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具有差异化影响。
(1)知识基础理论认为,资源知识基础对企业技术研发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而显著的路径依赖特征强化了环境技术研发对企业内部绿色知识的依赖[13]。相比于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国有企业具备更强的资源调动能力与绿色研发基础,是中国各省市和主要区域绿色技术发展的主要力量。非国有股权参与带来的公司治理改善、知识技术增量和风险共担优势,更易于借助中央国有企业原有的绿色技术沉淀发挥出强大的绿色技术协同创新效应。同时,中央国有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中央政府指派的社会责任与环境保护等政策性任务,从而抑制非国有股权的自利效应,推动非国有股权积极进行环境技术研发,实现经济利益与环境责任的协调统一,发挥多元股权融合优势,促进中央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但相比于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受到一定的融资约束和资源限制。在经济指标考核压力下,部分地方政府官员为实现政治晋升会促使地方国有企业扭曲创新资源配置、优先实现经济效益(申宇等,2018),从而对环境效益关注不足,进而放大非国有股权参与的自利效应,不利于地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2)公益类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重点关注社会效益。黄速建等[2]认为,社会责任驱动是公益类国有企业发展的主要动力。绿色创新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企业环境创新研发带来的社会效益高于自身经济收益。而公益类国有企业处于强势地位的公共利益制度逻辑,有利于降低外部性溢出导致的非国有股权绿色技术创新激励损失,抑制公益类国有企业中非国有资本的私利动机,充分发挥多种所有制资本优势,提高公益类国有企业绿色创新水平。而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市场盈利”的方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4],市场经济制度逻辑在企业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公司制、股份制是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逐利动机更强的非国有资本利用董事会决策话语权,促使商业类国有企业为完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而过于追逐短期业绩和经济效益,对环境绩效和社会效益的关注度下降。同时,商业类国有企业显著的市场优势地位会削弱民营股东通过绿色创新积累长期竞争优势的动力,更倾向于利用政治关联获取超额利润[15],从而对商业类国有企业绿色创新水平产生抑制作用。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非国有股权参与更有利于中央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H3:非国有股权参与更有利于公益类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本文使用2013-2019年中国沪深A股国有上市公司作为初始研究样本,进行如下处理:①剔除保险业、金融业公司样本;②剔除ST、*ST和PT类等财务运作不稳定的公司样本;③剔除研究范围内关键数据缺失或存在其它异常值的公司样本,最终得到公司-年度样本观测值6 239个。此外,为避免极端值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的缩尾处理。
绿色专利申请信息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和绿色专利IPC分类号,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中手工搜集、整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绿色专利条目。国有上市公司识别与筛选过程参考文献[9,16],首先从CSMAR数据库中获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文件;其次,依据企业实际控制人性质,收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样本,并根据实际控制人隶属层级区分中央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非国有股权参与及股东性质依据上市公司年报和天眼查等方式手工整理获取,国有企业历年环保补贴依据政府补助附注中与环境有关的补助明细确定,其它财务数据均来源于CSMAR数据库。
(1)被解释变量:绿色技术创新(GreenInnov)。基于手工搜集整理的绿色专利申请数量,分别使用国有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总量加1的自然对数(GPapply)、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加1的自然对数(GIPapply)衡量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2)解释变量:非国有股权参与(MO)。借鉴已有研究[4,9],本文从股权融合度与股权异质性两个维度考察非国有股权参与。首先,依据上市公司年报中的前十大股东数据,确定国有股权与非国有股权比例,计算股权融合度(MO_Mix);其次,逐一确定前十大股东的性质和持股比例,将异质性股东划分为国有股东、自然人或家族、外资股东、民营企业、机构投资者等类别。不同于朱磊等[9]在研究中将异质性股权全部纳入考量,本文借鉴贾军[17]和Kim等[18]的研究,选取对绿色创新具有重要影响的外资股东参与(MO_Forec)及机构投资者参与(MO_Inst)考察股权异质性,检验二者在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
(3)国有企业分类。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依据实际控制人隶属层级确定。商业类与公益类国有企业根据2015年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将科教文卫、环保、公共服务以及涉及具有战略价值的稀有资源和高新技术产业定义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其它定义为商业类国有企业[19]。
(4)控制变量。为充分考察绿色技术创新影响因素,参考已有研究[20-21],分别从公司特征、董事会治理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选取控制变量,并控制年度行业固定效应,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与说明Tab.1 Variable definitions and descriptions
由于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样本存在部分0值,因此被解释变量是最小值为0的拖尾变量。参考尹美群和高晨倍(2020)的研究,本文以面板Tobit模型检验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的影响,并考虑到创新专利的滞后性,对所有解释变量滞后一期处理,构建如下回归模型:
GreenInnovt=α0+α1MO_Mixt-1+αjControlst-1+Year+Ind+ε
(1)
GreenInnovt=α0+α1MO_Forect-1+αjControlst-1+Year+Ind+ε
(2)
GreenInnovt=α0+α1MO_Instt-1+αjControlst-1+Year+Ind+ε
(3)
在上述模型中,因变量GreenInnov用于衡量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解释变量分别为滞后一期的股权融合度(MO_Mix)、是否具有外资股东(MO_Forec)以及是否具有机构投资者(MO_Inst),Controls代表系列控制变量的集合。其中,模型(1)用以检验股权融合度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模型(2)和模型(3)分别从外资股东与机构投资者层面检验股权异质性与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关系。如果假设H1a(H1b)成立,则模型中解释变量系数α1显著为正(负),并使用上述模型对国有企业进行分层分类考察,检验假设H2和H3。
表2 是全样本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中可见,2013-2019年,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GPapply(GIPapply)的平均值为0.343(0.265),最小值为0(0),标准差为0.845(0.729),说明无论是以绿色专利申请还是绿色发明专利申请衡量,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普遍偏低,且样本企业间差异较大。从非国有股权参与看,股权融合度平均值为0.268,标准差为0.257,说明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股权已具备一定成效,不同国有企业股权融合差异表明对国有企业分层考察的必要性;从股权异质性看,31.60%的国有上市公司存在外资股东,80.70%的国有上市公司存在机构投资者,说明机构投资者分布范围更广,与现有研究基本一致[9]。其它变量分布均在合理范围内。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Tab.2 Descriptive statistical results of the variables
表3是主要变量的相关性检验结果,左下角为Pearson相关,右上角为Spearman相关。从中可见,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两个衡量指标GPapply、GPapply的相关系数为0.962和0.925,且均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二者具有较好的一致性。无论是股权融合度还是股权异质性,非国有股权参与对绿色专利申请数量均表现出显著正向影响,说明不考虑其它控制变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提高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表3 主要变量相关性分析结果Tab.3 Correlation analysis results of the major variables
表4列示了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回归结果。模型(1)考察股权融合度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其中第(1)列只控制年度和行业固定效应,L.MO_Mix的回归系数为0.755,且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进一步添加系列控制变量,L.MO_Mix的系数为0.362,依然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随着股权融合度提升,国有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数量、绿色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均显著增加,国有企业股权融合度与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显著正相关。第(3)列和第(4)列回归结论不变。这说明,随着非国有股权的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知识资源增量与资金风险共担表现出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协同促进效应,多种所有制资本的充分融合显著提升了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表4 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结果Tab.4 Influence results of non-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on the gree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模型(2)和模型(3)分别从外资股东与机构投资者角度考察股权异质性的影响。从第(5)列和第(6)列可以看出,无论是以绿色专利总量还是绿色发明专利数量衡量,L.MO_Forec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外资股东参与显著促进了国有企业绿色研发创新。但机构投资者持股L.MO_Inst整体上没有表现出显著作用。这表明,不同所有制资本的资源禀赋、价值取向存在较大差异,国内机构投资者参与虽然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治理,但是机构投资者类型较多、投资视野和价值取向存在一定差异,整体上没有表现出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显著影响;而外资股东由于具有相对成熟的清洁环保工艺和较为强大的资本积累,可以帮助国有企业提高环境研发实力。综上所述,非国有股权参与显著提高了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表现出协同促进作用,假设H1a得到验证。
国有企业隶属层级和功能定位不同,资源约束程度和经营目标也存在一定差异,进而影响非国有股权参与国有企业环境研发决策与绿色创新效果。
表5为不同隶属层级下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结果。可以看到,股权融合度L.MO_Mix在第(1)列、第(2)列中央国有企业样本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388和0.454,且均在5%水平上显著,而在第(7)列和第(8)列地方国有企业样本中,则分别在10%水平上显著和不显著,表明股权融合度提升更有利于增加中央国有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外资股东与机构投资者对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结果类似。这表明,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目标的中央国有企业更能抑制非国有股权的自利效应,弥补绿色技术创新外部溢出导致的民营股东激励损失;同时,相比地方国有企业,非国有股权参与中央国有企业更能汇聚资金、技术和人才,并借助中央企业已有的绿色技术沉淀,发挥出更加显著的绿色技术创新协同效应,假设H2成立。
表5 不同隶属层级下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结果Tab.5 Influence results of non-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on the gree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on different subordinate levels
表6为不同功能定位下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结果。从中可见,股权融合度L.MO_Mix与外资股东参与L.MO_Forec在公益类国有企业样本中回归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而在商业类国有企业样本中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表明股权融合度提升、外资股权进入有助于增加公益类国有企业绿色(发明)创新产出。而机构投资者对于商业类国有企业绿色创新表现出一定的抑制作用,表明商业类国有企业市场优势地位降低了非国有股权通过环境技术研发获取绿色竞争优势的积极性,而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公共利益制度逻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非国有股权的私利攫取行为,促使民营股东关注国有企业社会效益承担和长期竞争优势塑造,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绿色创新水平。无论是股权融合度还是股权异质性维度,非国有股权参与整体上均更有利于促进公益类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假设H3得到验证。
表6 不同功能定位下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结果Tab.6 Influence results of non-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on the gree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on different functional positioning
(1)潜在样本选择偏误问题。本文首先考虑样本选择偏误带来的潜在内生性问题,采用Heckman两阶段法对研究样本进行重新检验,结果见表7。可以看到,逆米尔斯比率不显著,说明样本不存在明显选择偏误,且股权融合度和外资股东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依然显著为正,与研究结论基本一致。
表7 Heckman两阶段回归稳健性检验结果Tab.7 Robustness test results of the Heckman two-stage regression
(2)变量替换。参考相关研究[4,22],股权制衡度与股权融合度在多元股权制衡层面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因此使用股权制衡度(MO_Balance)、外资股东持股比例(MO_ForecR)、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MO_InstR)分别替换股权融合度、外资股东参与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对样本进行重新检验,结果见表8。从中可见,较高的股权制衡度与外资持股比例有利于提升国有企业绿色创新水平,机构投资者持股整体上不具有显著作用,支持本文结论。
表8 替换解释变量的稳健性检验结果Tab.8 Robustness test results of the alternative explanatory variables
根据制度理论,企业存在于不同的制度环境中,环境合法性压力是企业积极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重要动力来源[23]。杨兴全等[22]认为,环境治理显著影响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因此,本文分别从政府环境监管与利益相关者治理视角,探讨环保补贴和分析师关注等外部治理环境对非国有股权参与与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关系的调节作用[21 24]。其中,企业获得的环保补贴(Gsub)依据年报政府补助附注栏目,通过整理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补助明细,对其进行加和处理并取自然对数计算得到;分析师关注程度(Analyst)以国有上市公司分析师关注的团队数量取自然对数进行衡量。外部治理环境调节效应Tobit检验模型如下:
GreenInnovt=α0+α1MOt-1+α2MOt-1*Gsubt-1+α3Gsubt-1+αjControlst-1+Year+Ind+ε
(4)
GreenInnovt=α0+α1MOt-1+α2MOt-1*Analystt-1+α3Analystt-1+αjControlst-1+Year+Ind+ε
(5)
模型(4)和模型(5)分别检验环保补贴与分析师关注的调节效应,若交乘项MO*Gsub和MO*Analyst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则表明二者正向调节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
根据环境规制理论,政府积极的环境治理政策对于企业绿色创新行为具有重要引导作用。Huang & Lei[25]认为,环保补贴作为重要的市场型环境规制工具,具有成本低、灵活性高等优势,可以促使企业主动权衡排污成本和经济收益,根据自身经济利益灵活作出最优选择。政府通过环保补贴向市场释放绿色创新激励信号,一方面可以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财务压力和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绿色技术创新短期经济利益不足造成的非国有资本激励损失[26],促进国有企业进行更多的环境技术投资。非国有股权参与国有企业获取政府环保补贴的同时,也要接受更大的政府环境监督压力,进而推动国有企业绿色创新水平提升。
表9为基于模型(4)回归得到的环保补贴调节效应检验结果。在第(1)列和第(2)列中,环保补贴与股权融合度交乘项L.MO_Mix*L.Gsub回归系数均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环保补贴正向调节股权融合度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企业得到的环保补贴越多,非国有股东推动国有企业进行环境技术研发的意愿越高,越有利于提升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第(3)列~第(6)列显示,环保补贴同样有利于促进外资股东对国有企业绿色研发的正向作用,环保补贴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其提高了绿色专利产出,但对于机构投资者没有表现出显著调节效应。整体而言,环保补贴有利于缓解国有企业绿色研发活动的资金压力、降低财务风险,激励非国有股东积极推动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表9 政府环保补贴调节效应检验结果Tab.9 Regulatory effect test results of the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ubsidies
分析师关注是一种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由于国有企业绿色技术研发活动难以直接监管和衡量,非国有股权参与具有通过策略性环境研发获取环保补贴和环境合法性的强烈动机。同时,由于国有企业的政治关联和原有市场竞争优势,非国有股东易于通过寻租行为攫取超额利润,从而对国有企业绿色研发形成抑制。当非国有股权参与国有企业受到较多的分析师关注时,信息透明度和组织可见度提升,有利于规范非国有股权参与的短视化利益攫取行为,并发挥多种所有制资本融合的协同作用,促进国有企业绿色创新。此外,分析师关注也有利于形成绿色技术创新正反馈机制。胡川等[27]认为,分析师传达的企业内部研发信息有利于投资者认可创新活动的未来价值。作为信息中介,分析师关注提供的非国有股权参与国有企业绿色技术研发信息,可以塑造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形象,促进国有企业价值提升,市场盈利预期性也有利于增强非国有股东环境研发激励,提高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表(10)为基于模型(5)回归得到的分析师关注调节效应检验结果。在第(1)列和第(2)列中,分析师关注与股权融合度交乘项L.MO_Mix*L.Analyst回归系数均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分析师关注对股权融合度与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具有显著正向调节作用。第(3)列~第(6)列结果显示,在分析师关注的调节作用下,外资股东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但机构投资者影响不显著。以上结果表明,非国有股权参与国有企业受到分析师的关注越多,越有利于缓解企业内外部信息不对称,抑制私有股权的私利攫取行为,促使非国有股权关注社会效益承担与国有企业长期价值提升,激励国有企业绿色研发。
表10 分析师关注调节效应检验结果Tab.10 Regulatory effect test results of the analyst coverage
本文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实证检验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以及外部治理环境的调节效应。结果发现:①非国有股权参与有效提升了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多种所有制股权的充分融合显著促进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②外资股东参与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环境技术研发,但机构投资者参与未表现出显著相关性;③非国有股权参与对中央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绿色创新具有更加显著的促进作用;④环保补贴和分析师关注对非国有股权参与影响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具有正向调节作用;另外,充分激励非国有股权绿色技术创新、提升信息透明度、抑制民营股东的短视化自利行为均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协同促进作用。
本研究的边际贡献主要有:①丰富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经济后果研究。现有研究主要探讨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本文从绿色创新发展视角出发,实证检验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结合分层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背景,分析不同隶属层级与功能定位下非国有股权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异质性影响;②以往研究多基于单一视角考察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本文结合外部性理论和制度理论,考察外部治理环境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联合作用,表明完善制度环境的监督治理功能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股权混合优势,为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促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经验证据。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提出如下建议:①非国有股权参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充分发挥多种所有制资本融合的特点和优势,以国有企业为平台形成协同创新合力,提高国有企业绿色创新水平,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②隶属层级和功能定位等异质性特征对国有企业环境技术研发具有重要影响,非国有股权的引入应充分考虑国有企业自身特征,分层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③环境制度压力是企业绿色创新的重要动力,应通过加大环保补贴、提升分析师关注度等外部治理措施,培育绿色创新激励、信息透明披露的良好外部环境,引导和激励混合所有制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研发。
本文存在以下不足:①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多层次、多内涵特征,非国有股权参与主要体现了股权结构维度,未来可探讨混合所有制其它内涵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②机构投资者参与对国有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有待探究。本文对机构投资者进行整体分析未得出显著结果,未来可以结合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依据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视野、交易行为等进行区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