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国清
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主张正义的首要性,表示“产生最大的善并非绝无可能,但它只是巧合”。只有正当的事情才是有价值的。“对有违正义之事物的欲望,亦即对除非侵犯正义的安排否则无法得到满足的事物的欲望,是没有价值的。”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罗尔斯的主张,那就是“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简称“FV命题”)。它既是《正义论》全篇最著名的断言,也是最有争议的语句。在众多国内批评者中,段忠桥教授在《哲学动态》(2015年第9期)发表《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吗?》一文,是对FV命题给出否定性评价的代表性学者。我们就从段忠桥对FV命题的理解和批评入手,考察FV命题的确切含义,回应针对FV命题的批评,评估FV命题的合理性。
段忠桥质疑FV命题,认为FV命题只考虑“国家应当做什么”,而枉顾“国家现实是什么”,混淆了理想和现实的差距。他把FV命题解读为“分配正义是现存社会制度必须首先实现的价值”,进而导出“国家在没实现正义之前实现其他价值都是不应当的”。因为如此导出的结论是荒谬的,所以他断定FV命题不成立。
段忠桥给出的理由是以对FV命题的解读为前提的。只有当其解读是正确的情况下,那个推断才可能是成立的。因此,接下来,我们着手分析段忠桥对FV命题的解读。段忠桥从FV命题的“正义”一词引出三个命题。我们就从这三个命题入手来开展相关讨论。
段忠桥用命题A解释FV命题。如果我们剥离限定性词语,将命题A的主干突显出来,那么命题A就变成“正义是分配正义”。命题A把正义等同于分配正义,不仅把正义问题简单化了,而且把罗尔斯正义理论引向了段忠桥自身设定的错误论断。下面是我们的分析。
第一,分配正义是罗尔斯一直关心的重要议题。罗尔斯认为,在社会合作中,人们既存在利益一致,也存在利益冲突。为了调解利益冲突,我们“就需要一组原则来对决定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安排予以取舍,并就恰当的分配份额达成协议。这些原则就是社会正义原则。它们提供了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它们规定了对由社会合作所带来收益的恰当分配和负担的恰当分摊”。讨论利益的分配当然离不开分配正义。
第二,分配正义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或“首要价值”。罗尔斯之所以强调正义是“首要德性”或“首要价值”,是因为社会制度还有其他德性,比如效用或利益的极大化。罗尔斯强调正义的优先性,认为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不能为了其他价值而牺牲正义。比如,如果正义与效率产生冲突,那么正义必须优先于效率。这就是正义的优先地位或者正义的首要性。“任何法律和制度,无论多么高效而有序,只要违背公正和正义,就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当然,只要没有违反正义,我们应该选择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第三,FV命题中的“正义”涉及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是重要的,但是FV命题的重心不在分配正义。罗尔斯表示,“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系统的选择问题”。分配正义要在公平机会原则指导下才能实现。“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在于确保合作制度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除非这一点得到满足,否则,分配正义就无从谈起,即使是在有限范围之内也是如此。”
第四,FV命题所指的“正义”不是“分配正义”。分配正义不具有FV命题所表示的“正义的首要性”。FV命题对分配正义提出要求,实际上是公平正义观对分配正义提出要求:分配正义要遵循第二个正义原则。由于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关于第二个正义原则,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以及由职权和责任构成的各种位置,都必须既符合基本自由,又符合机会均等”。分配正义在社会制度中既不占据首要价值的位置,也不具有优先地位。分配正义要通过FV命题得到说明,但它不是FV命题中的“正义”。
我们的结论是,在FV命题中,正义不能简单还原为分配正义。分配正义与FV命题中作为“首要德性”或“首要价值”的正义相比,是一个次级概念。命题A片面解读FV命题中“正义”的含义,狭隘化FV命题中“正义”的适用范围,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误读。既然命题A无法成立,那么通过命题A来解读和批评FV命题也无法成立。
罗尔斯在讨论“正义的首要主体”“基本结构”与“不平等”的关系时是这样说的:“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首要主体,是因为基本结构的各种效应如此深不可测,且始终如此。我们由此将产生这样的直觉想法:基本结构包含着各种社会位置,出生于不同社会位置的人,有着不同的生活预期,这些预期部分取决于政治系统、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这样,社会的各种制度就使某些起点比其他起点更为有利。这些是极其深刻的不平等。不仅它们是随处可见的,而且它们影响着人们的最初人生机遇;然而,它们无法通过诉诸优点观念或应得观念而得到正当性辩护。这些不平等一定是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们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都难以避免。所以,这些原则既规制政治宪法的筛选,也调节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的要素。一个社会方案(社会计划)的公正性,本质上取决于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设定方式,取决于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段忠桥的解读只用一个原则(第二个原则)来解读罗尔斯的“正义的首要主体”和“社会基本结构”理论。如此解读偷换了罗尔斯正义原则理论的核心思想。这一点在命题C中得到了进一步佐证。
罗尔斯把两个正义原则视为以下更一般正义观的一个特例:“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这些价值的任何一个(或者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会对所有人都有益。”这是一个一般正义观,不是罗尔斯倡导的公平正义观。在同一个段落中,罗尔斯明确表示,“两个正义原则在内容上是相当特殊的,对它们的接受取决于某些假设”。
那么,一般正义观其内涵包括哪些方面呢?罗尔斯对此有直接回答:(1)社会基本结构分配着一定的基本善;(2)由社会支配的主要基本善是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3)所有社会基本善,都得到均等的分配:每一个体都拥有相似的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都得到均等的分享;(4)如果某些财富不平等和职权差别会使每一个体的生活都比这一假设的起始情况要好一些,那么它们符合这种一般的正义观;(5)通过放弃一些基本自由,人们可以从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收益中得到充分补偿;(6)对何种不平等是允许的,这种一般正义观未做任何限定,它只要求改善每个人的状况;(7)当经济回报显著时,人们似乎愿意放弃某些政治权利。一般正义观属于“严格的平等主义,是一种坚持对所有基本善进行平等分配的学说”。
罗尔斯并不完全赞同这种正义观,说它是一种“极其模糊的”正义观。他表示:“我将在多数情况下搁置这种一般正义观,而按照顺序来验证两个正义原则。如此做法的优点是,我们从一开始就认识到各种优先性问题,并试着确定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优先性问题的存在,缘于罗尔斯揭示的一般正义观具有“极其模糊的”弱点。这是罗尔斯提出正义具有“首要德性”的理由之一。
公平正义观既区分于效用正义观,也区分于一般正义观。段桥忠把一般正义观等同于罗尔斯本人主张的公平正义观。这当然是不成立的。段忠桥把罗尔斯用来批评和澄清的一般正义观误读为罗尔斯本人主张的正义观,混淆了一般正义观和公平正义观,并借此反驳罗尔斯有关正义的“首要德性”的论证,当然是非常错误的。
归结起来,罗尔斯本人对公平正义观与一般正义观的关系有自觉的意识:“两个正义原则与本人称作一般正义观的关系,类似于贝恩提到的某种关系。”那种关系是《正义论》的核心议题之一。罗尔斯承认,他提出的相关见解,受到贝恩《平等主义与利益的平等解释》一文的启发。因此,他要对贝恩表示感谢。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观和一般正义观关系的见解是《正义论》的核心见解,也是其重要原创之处。FV命题及其论证正好体现了这一点。
我们澄清段忠桥对FV命题的误解,就容易掌握FV命题的确切含义。
1.关于“社会制度”。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这个术语有多种表达形式。比如,(1)“社会的基本结构”或“基本结构”;(2)“各种社会系统和社会制度”;(3)“主要的社会制度”。他表示,“正义的首要主体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罗尔斯这样解释“社会制度”:
1)社会制度的组成:A.宪法和法律制度;B.经济制度;C.社会制度。
2)社会制度的作用:A.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B.决定社会合作的优势划分或利益划分。
3)社会制度的实例:A.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的法律保护;B.竞争市场;C.生产资料私有制;D.一夫一妻制家庭。
4)社会制度的价值:A.规定人的权利和义务;B.影响人的生活前景。
5)基本结构的效应:“基本结构包含各种社会位置,出生于不同社会位置的人,有着不同的生活预期,这些预期部分取决于政治系统、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
6)某些社会制度会导致深刻的不平等。
7)结论:“一个社会方案的公正性,本质上取决于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设定方式,取决于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2.关于“首要德性”或“正义的首要性”。它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1)正义对法律和制度提出公正性要求。“任何法律和制度,无论多么高效而有序,只要违背公正和正义,就须加以改造或废除”。违背公正和正义的制度和法律,将丧失存在的合理理由。
2)正义对法律和制度提出平等保护每一个人的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要求。“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甚至整个社会福祉都不可凌驾于其上”。正义向社会制度提出特定价值要求。明确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优先于总体的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不允许牺牲前者去成全后者。公平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对此有明确规定。
3)正义既限定用牺牲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来获取更大的公共利益,也反对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来获取大多数人的更多利益。它限定公共权力运行的边界,不允许政府越权行使公共权力。如果政府的决定违反第一个正义原则,它即使实现了更多的公共利益,也不会因此而变成正当的。
4)正义的优先地位。它简称“正当的优先性”或“正当优先于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优先于非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权利和自由优先于其他利益;均等机会原则优先于调节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差别原则。正义的优先性是正义原则对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的规制。通过确立公民权利的优先地位,正义要求禁止在权利和利益之间的交易行为。
5)正义原则,主要是分配正义原则,调节合作社会成员的利益分配。社会合作产生利益分配问题,合作者希望通过某种正义的分配方式,每个人都获得均等的份额。分配正义就是对于这种合理的分配方式的探讨。由于社会合作涉及广泛领域,由此产生的权利、职权、收入、财富、机会、荣誉,甚至尊严,等等,有的是社会合作的要素,有的是社会合作的成果,都成为分配的对象。
6)分配正义要符合FV命题提出的要求,但它不是社会制度追求的首要德性或首要价值。FV命题中的正义,首先不是分配正义,甚至主要不是分配正义。
命题FV主要是针对古典效用论正义观的。段忠桥对FV命题作了过度解读,却唯独没有把握FV命题的主要批评对象。在《正义论》结尾处,罗尔斯表示,公平正义观足以支持FV命题体现的“关于正义之首要性的情怀”。在效用正义观看来,最大化的善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罗尔斯提出FV命题,旨在反驳效用正义论对“最大的善”的强调。FV命题可以转述为命题“正当优先于善”。它表示,社会基本制度应当把追求正义而不是追求最大的善(利益或价值)作为首要德性来宣扬。FV命题,其实是一个价值命题,而不是一个事实命题,体现着公平正义论者的社会价值追求,也体现着他们对社会基本制度的建设性希望。如果我们能够从公平正义论与效用正义论的区分来解读FV命题,那么它将得到比较正确的理解。
概而言之,FV命题是否正确,可以见仁见智。但是在发表意见之前,批评者正确把握FV命题的确切含义是首要的。否则,我们可能在谈论一个其他FV命题,而不是《正义论》的FV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