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维,岳庆磊,刘兵,张敬国
摘 要:2021年1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订是在新时代背景下进行的,具有重要意义。但“新动物防疫法”的贯彻执行是一个长期的动态工程,特别是在新时代视域下。本课题对“新动物防疫法”的贯彻执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以期对新时代视域下“新动物防疫法”贯彻执行有参考价值,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关键词:新时代;动物防疫法;贯彻执行;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S816.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1085(2022)01-0056-0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历史概况
动物防疫法的前身是《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于1985年由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7月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之前在立法层次上属于行政法规的动物防疫工作上升为法律,经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随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9号主席令》形式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1]。这次修订是时隔13年的再次系统性修订。修订的背景主要有以下三点:
1.1 关于政府机构改革
以大部门制改革为主要表现形式,整合党政机构职能,精简机构设置,规范行政管理职能执行主体。最直接表现,是将原法中“兽医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不再履行监督检查等行政职能。
1.2 關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分散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修改为“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其集中行使,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2]。受这一改革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就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后,执法职能及相关编制被划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检疫和监管职能划入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纷纷改为动物检疫技术支撑单位,更名为动物卫生技术中心,或并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1.3 关于非洲猪瘟疫情
2018年8月,在辽宁发现第一起非洲猪瘟疫情,短短数个月内扩散至全国,暴发势头之猛、传播速度之快,令人惊愕。疫情给广大生猪养殖场户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损失甚至灾难,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一定影响。从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农业农村部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来看,国家层面力图在短期内控制、消灭疫情的努力应当肯定。但是,部分地方动物防疫体系失灵,防疫队伍能力严重不足,影响了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非洲猪瘟带来的损失和尚无疫苗可用的现实,也暴露了动物防疫工作链条不全、重预防不重根除的问题。可以说,非洲猪瘟疫情是对本次法律修订影响最大的一个背景。国务院印发的两个明电、两个国办文件以及农业农村部出台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均不同程度吸收到法律修订中。
2 《动物防疫法》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动物防疫法可以称之为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母法”,是涉农法律制度中带有基础性的重要法律,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2.1 完善动物防疫方针
根据动物防疫自身规律,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在坚持预防为主的基础上将控制、净化、消灭纳入动物防疫方针,并将诊疗、净化、消灭和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内容纳入动物防疫范畴。
2.2 完善防疫制度体系
着眼于动物防疫全程管理,调整并加强了风险评估、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度,新增了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分区防控、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指定通道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实现了全覆盖管理。
2.3 完善公共卫生保障
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增加了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狂犬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理清了野生动物疫病监测职责,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监管工作,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2.4 完善防疫体系建设
调整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定职能,落实动物防疫制度规定,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体系建设,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2.5 完善防疫保障措施
加强地方财政保障力度,明确对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要给予补偿,增加防疫人员保险、补助或抚恤、医疗卫生津贴等规定,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
2.6 完善法律责任设定
根据法律制度的调整和设定情况,对义务性、禁止性的条款均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增加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3 “新动物防疫法”贯彻执行中存在问题
我市(枣庄市)“新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以来,全区绝大部分养殖场户、畜禽相关行业从业者都知道防疫的重要性,主动要求到镇街畜牧水产站进行强制免疫注射、开展检疫工作,有效预防了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护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公共卫生安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3.1 执法机构健全,但执法队伍不稳定
目前,我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已就绪[3],机构职责、人员编制数量已确定,配备了负责人、中层干部等人员,但是存在以下问题:人员配备不合理,老龄化严重;人员持执法证率不高,没有做到全员执法;专业技术人员少,低学历人员多、高学历人员少,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工作专业性不强,大部分人员无执法办案经验,不熟悉执法办案程序,且存在兼顾其他站室工作的情况,无法全身心投入执法工作。执法机构法律专业人才很少,不精通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经费聘请相关的法律顾问,不能为执法工作提供专业的法律后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执法工作无法全面开展、正常开展,不利于高质量开展执法工作。
3.2 执法对象点多面广,容易出现执法盲区
农业综合执法整合后,执法范围大大增加了,包含农药、种子、肥料、生猪屠宰、畜牧兽医、农机、渔业、农村宅基地等方面执法,特别是新一轮机构改革,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划归农业农村部门,农村宅基地执法工作隶属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新的领域,新的挑战,宅基地管理和执法工作错综复杂,执法工作面临很大挑战性。
3.3 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制不实,个别养殖场户疫情防控意识有待提高
此次《动物防疫法》修订新增、完善了较多内容,明确了畜禽养殖从业者的主体责任制暨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新法的修订更加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但是,部分养殖从业者对此次《动物防疫法》的修订内容不敏感、不了解,主动了解的欲望低,应用于实际生产的想法少,甚至还有一部分群众不知道此次修订。
4 “新动物防疫法”贯彻执行中的意见建议
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不断提高,在認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因此《动物防疫法》宣贯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持之以恒。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我们必须坚定信心,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推进新法的贯彻实施。
4.1 继续加强新《动物防疫法》的宣贯工作
2021年,枣庄市树立以人为本的防疫观念,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制,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的法律法规,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同时,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狠抓各项防疫措施的落实[4]。枣庄市共选派科技特派员388人,在枣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的领导、支持下,全力做好“新动物防疫法”的宣传队、新法普及工作的传播者、科技创新创业的领头羊、乡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
4.2 稳定基层畜牧兽医协管员队伍
加强重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区、镇、村三级网格化建设,加强对镇街和基层畜牧兽医协管员的专业技术培训,积极争取上级动物防疫项目资金,提高基层防疫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稳定基层防疫员队伍。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更新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实战演练,提升随机应变技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疫情。
4.3 落实动物防疫法 “新工作模式”
枣庄市始终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主动服务“三农”,科技特派员们深入一线养殖场户主动开展普法宣传、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疫情监测预警预报等工作,现场技术指导、服务、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养殖骨干等1 500余人次,举办“新农村新生活暨动物防疫法科普培训班”进村委、进社区活动20期,以《新动物防疫法》为基础,开展疫情防控、健康保健、移风易俗、科学养殖等4个方面内容进行专题宣讲,20个村居约700余人次在家门口接收到新时代动物防疫法的新知识、新理念,为今后的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乡村振兴、新农村新生活提供法律源泉。
参考文献:
[1] 刘振伟.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关于动物防疫法第二次修订 [J].中国人大,2021(07):32-34.
[2] 宋志启,刘云峰,王治平.当前农机领域执法的困与解[J].中国农机监理, 2021(11):20-22.
[3] 夏尚远,王艳,倪跃跃,等.山东省枣庄市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实践初探[J].现代化农业,2021(05):68-69.
[4] 丁刚.金塔县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甘肃畜牧兽医,2017,47(02):45-46.
3929501186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