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周天
提到诚信问题,大家可能都听过《伊索寓言》中“狼来了”的故事,或者会联想到周幽王“烽火戏诸侯”的历史典故。这两则故事反映出的正是因不诚信而酿成大过的道理。放眼社会全局,诚信问题在近三四十年社会转型期中愈加凸显。“在经济生活领域,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履约率低、弄虚作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公司财务造假、剽窃专利、偷税漏税、坑人骗人等现象;在政治生活领域,有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弄虚作假、谎报成绩、言行不一、以权谋私等现象;在文化生活领域,有传播虚假广告、剽窃他人成果、制售假学历文凭、职业角色名不副实等现象;甚至在道德领域也出现了‘碰瓷’‘假慈善筹款’等现象。”[1]聚焦到学生的学习活动领域,同样也涉及有关诚信的问题,这正是本文所要讨论和分析的重点。
学生在学习中的诚信道德失范行为,显著地表现在制造虚假的学习过程和对虚假学习结果的追求两方面。
虚假的学习过程主要包括刷课和替课两类行为。
1.刷课
近年来,在线网络课程学习中出现了一种被称为“刷课”的现象,与此同时,“刷课代理”“刷课软件”等新名词如雨后春笋般竞相涌出。翻阅《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也寻觅不到“刷课”这个词条的踪迹。那么,“刷课”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例1]高校付费刷课灰色产业链背后[2]
每学期初选课和期末考试的节点,“专业代看网课、包考试、分数95+、组团更优惠”“慕课代刷”的广告会在校内一些QQ群里刷屏。学生可在群里联系“刷课代理”,花一二十元,向对方提供在线课程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就能享受“代刷”一条龙服务,从上课到考试都不用管,还能轻松拿到高分。
“刷课”这一学习道德失范行为的产生有其社会时代性特征,它多出现在网络学习环境中。结合上面这则案例所描述的具体情况,笔者尝试将“刷课”界定为在网络学习中,学生的一种不在场或非实质性参与的虚假学习行为。这一界定主要包含三个关键词,即“网络在线学习”“不在场”和“非实质性参与”。第一,“刷课”行为主要发生在网络学习环境中;第二,“不在场”是指上课和参加考试的过程均由代理机构提供一条龙服务;第三,“非实质性参与”是指选课学生自己并未在学习过程中投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未能履行学习者应尽的学习责任和义务。
2.替课
看到“替课”这两个字眼,或许人们不禁会心生疑虑,充其量只听过“替补”“替身”“替班”之类的说法,可什么叫“替课”呢?与“刷课”的说法一样,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依然找不到“替课”这个词条。那么,就请看下面这则新闻选段。
[案例2]自己的人生还是要自己“签到”[3]
替课、替考悄然在高校中成为一种难以被无视的现象。据媒体报道,有学生替别人上课,每月收入数千元,这些课程以公共课和选修课为主。替课替考还催生了中介,形成了产业链条,中介可以找到各种各样的人来替课,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看完这则案例,读者或许应该能明白“替课”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了。概言之,替课指的就是一些学生为了逃避学习过程,花钱请人冒名顶替去听课这一类行为。替课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有损学生群体的道德形象,应当引起教育伦理学研究的高度关注。
从本质上看,“刷课”和“替课”行为的共性就在于,它们都是通过寻求他人所谓的“代劳”来帮助自己完成本应亲力亲为的听课环节。那些找人“刷课”“替课”者,当学习活动发生时,他们均不在电脑前或教室里,自然就不可能参与听课学习全过程。因此,我们将“刷课”和“替课”行为的主要特征概括为制造“虚假的学习过程”,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值得关注和警惕。
除了制造虚假的学习过程,对虚假学习结果的追求是诚信缺失的另一个重要表现。近年来,国内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学术腐败等行为时有发生,网上公然有“论文超市”,代写论文明码标价等信息。这些行为的出现都是追求虚假学习结果的贪欲在作祟。对此,有评论呼吁:“学术不端行为既损害学术声誉、败坏学术风气,又危害社会、严重阻碍科研工作和教育事业发展进步,影响之深已到了不得不猛药治疴的时候。”[4]国外学术领域也存在类似问题。2010年,《中国医学伦理学》上刊文指出,过去10年间,生物医学领域至少有788篇论文因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草率分析数据等缘故被撤销[5]268。概括起来,虚假的学习结果主要包括作弊、抄袭和造假三类主要行为。
1.作弊
[案例3]山东139人次违纪作弊考生受严惩[6]
山东省2019年艺术类统考和专升本考试期间,共有139名考生违纪作弊受到严惩。艺术统考查处违规考生共计64人,其中违纪考生4人,作弊考生60人;专升本考试查处违规考生共计75人,其中违纪考生3人,作弊考生72人。
在学习语境中,“作弊”主要指“考试作弊”,它是违背考场要求的一种道德失范行为。有研究者曾将当前学校考试作弊现象的特点概括为“作弊主体多元化、作弊动机复杂化、作弊模式多元化、作弊手段科技化”[7]。在作弊行为中还有一种方式叫“替考”,它是指用各种欺骗手段假以他人身份代为参加考试的行为,替考者常被人们称为“枪手”。《中国青年报》曾报道过一起北京最大规模“研考”作弊案,被告人用无线传输方式在场外向考场内的考生发送答案,组织33名考生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考试中作弊[8]。作弊手段层出不穷,这一风气严重影响到考试作为人才选拔机制的客观公正性,其危害不容小视。
2.抄袭
[案例4]一篇仅改动“致谢”的学位论文[5]74-76
有网友揭发了一起仅数据被替换、“从摘要到目录到文献综述到正文分析再到后面的对策几乎完全一样”的论文抄袭事件。4天后的2009年5月25日,上海某高校的一位博士研究生小唐举报,他在中国知网上偶然发现一起极为严重的论文抄袭事件:湖北×大学胡某所撰的题为《试论财经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的硕士学位论文和广西×大学黄某所撰的同名论文,除“致谢”不同之外,其他内容均完全相同。后《中国青年报》和新华网先后报道这一事件,并请专家对两篇论文进行仔细比对,确认举报完全属实。
两篇分别由不同的署名者撰写的学位论文,相似度竟然如此之高,其中存在的抄袭行为显而易见。按照举报人小唐的推测,发生在胡某和黄某身上的学位论文抄袭,若是从论文发表的先后时序来看,可能是胡某抄袭了黄某的论文,因为前者比后者晚一年撰写与发表;还有一种情况是,胡某和黄某均抄袭了他人已公开发表的同一篇论文,或者是两人雇用了同一位“枪手”所为之[5]74。总之,抄袭行为已确证无疑。《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抄袭”的解释是“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9]。在中小学阶段,学生的抄袭行为以作业抄袭为主;到大学本科,特别是研究生阶段,抄袭行为则多发生在论文写作领域,即所谓的“学术抄袭”,具体指“使用的学术资料来自那些未经许可的、别人没有发表的论文及尚未提交的学位论文等”[10]217-218。从宽泛的意义来看,抄袭也可以看作是作弊的一种类型。“2008年10月30日英国《每日电讯报》报道,调查显示:剑桥大学49%的毕业生在校期间曾有过抄袭著作的行为;触犯禁止剽窃校规最严重的是法学院的学生,比例高达62%。教授们认为,‘这一系列的数字令人沮丧’,致使有关方面正计划引进专门针对剽窃的侦查软件以解决这个问题。”[10]218抄袭行为之普遍必须引起学校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3.造假
[案例5]实验数据造假行为毁了集体的良好声誉[5]200-202
某研究所一名已毕业的黄姓女博士发表在权威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存在实验数据造假行为。该行为被揭穿的起因是,黄某博士毕业后,继续从事她的苯酞研究课题的冯某在做实验时,却始终无法得出黄某那样的数据。在导师要求下,黄某重复自己的研究工作,其实验结果却与冯某的结果相差不多。此后,她对出现的问题采取推脱、回避的态度。经过研究小组组内会议讨论,认定黄某实验数据造假行为确证无疑,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
若不是接替黄某工作的冯某在实验时发现数据信息对不上的情况,或许黄某的研究数据造假问题至今仍无法被揭露出来。科学研究实验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可重复性,即按照研究者提供的研究步骤重复某个实验,也应当能得出相同或近似的结论,否则原实验的科学性、可靠性就要大打折扣。现在,不仅是继任者冯某没有得出相同的结论,就连当初提供所谓“实验数据结果”的黄某本人在重复实验时也无法得出她先前提供的结论,她的这一数据造假行为显然已是板上钉钉。
如果说学习过程中所出现的“刷课”和“替课”是教育中的新名词、新问题的话,那么追求虚假学习结果的诸如作弊、抄袭、造假等则属于教育领域中的老话题,也可称为经典问题。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各种规章制度相继出台,但此类道德失范行为却始终得不到根治,作弊、抄袭、造假等考风不正、学术不端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学校生态、学术风气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综合来看,不论是虚假学习过程中的刷课、替课,还是虚假学习结果中的考试作弊、论文抄袭和数据造假,归根结底都是一种作假的道德失范行为。
诚信作为一种美德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做人做事都要讲求真实、真诚,要能信守诺言,抵制各种利益诱惑,克服投机取巧心理等。它是一个现代社会的文明人所必备的品质。一个缺乏诚信的人,既不会受到他人的信赖,更不可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下面首先从美德论的视角来分析学习诚信问题。
以“刷课”和“替课”为代表的虚假学习过程,所反映出的是学习者人性中懒惰的陋习。因为,如果他是一个勤奋的人,一个事必躬亲、积极要求上进的人,那么是绝不可能采用找人“刷课”或“替课”的方式来完成学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懒惰的陋习,往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学习内容和任务有难度,进而就会产生畏难情绪,由此诱发懒惰的行为;又比如,学习动力不足,对课程学习心存侥幸心理,只求最后考试过关,对学习过程并没有太多兴趣。尽管这些都是懒惰陋习的诱发因素,但究其本质来看,学习者对待学习活动缺乏真诚和敬畏感是根源之所在。在“刷课”“替课”者看来,真正参与课程学习全过程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他们并没有在思想上认识到,学生认真听课,是通过课堂教学这一平台接受新知、启迪思维的重要环节,是聆听师长谆谆教诲的绝佳契机。在他们眼中,学习这个概念几乎丧失了“过程性”意义,而直接指向了最后的期末考核,中间的听课环节完全可以忽略、跳过。从这个意义上看,懒惰的陋习只是“刷课”“替课”行为的表层原因,其内里是对学习活动缺乏诚意与敬畏的虚无感的恶习在作祟。学习者应当始终铭记,没有长期对学习的投入和努力,学业是很难有成效的。一味地追求速度,希望在短期之内就能获得丰富的知识积累,从而创造所谓的“奇迹”,只可能是痴心妄想。因此,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要努力克服自身的懒惰陋习,发扬勤奋学习、艰苦奋斗的优良品质,培养对学习过程的敬畏感,这是对学习表达诚意最质朴也是最有力的方式。
与虚假的学习过程相比,作弊、抄袭、造假之类追求虚假学习结果的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显然更高。因为,对这些行为,仅仅用“懒惰的陋习”来形容已显得苍白无力。对虚假学习结果的追求,充分地暴露了学习者的虚荣心,它主要表现为盲目攀比、好大喜功,过分追求外在评价等方面。比如,考试作弊为什么会发生,一个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作弊者想尽可能答对更多的题,从而能通过考试或者取得高分。但问题就在于,是否能够答对更多的题,并不是一件只要去想就能获得的结果,它需要应试者具有相应的知识储备和能力水平。这些作弊者既不具备这些知识和能力,又萌生想要考试过关或拿高分的念头,可以认定,这些念头本身就是不切实际的非分之想。一味地追求这些超出个人能力范围之外所能获得的非分之想,就是虚荣心在作怪。又比如抄袭,特别是学术抄袭也是如此。学术论文本应是对自己研究成果的逻辑化、体系化呈现,它是个人学术观点表达的重要渠道。可那些抄袭者,直接把别人已经公开或尚未公开的成果据为己有,并且还堂而皇之地署上自己的大名。追根溯源,这种所谓虚荣心其实与个体的极端不自信甚至是自卑感有着密切关联。这些抄袭者正是因为存在学术自卑感,所以他们就特别希望得到外界的认可,而这恰恰是滋生虚荣心的最大诱因。至于那些在科学研究中为了得到某个研究数据或研究结论而采用造假方式的行为,则更是一种包裹着急功近利想法的虚荣心在作祟。由此可见,虚荣心作为人性中的一种较为典型的恶习,会让人不太能对自身的实际状况作出清醒的定位,从而滋生了诸如通过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获利的恶习。因此,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去克服由虚荣心所滋生的恶习是一项长期工作。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人应当要脚踏实地去学习、研究和工作。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的那样,“知识要靠自己的努力去获取,利用同学的劳动成果是不光彩的。不去独立完成学习作业——是走向寄生生活的第一步”[11]。季羡林先生曾说过一段很通俗直白但又十分深刻的话:“我觉得这种学术剽窃风不可长,打击一下有好处。学术界像这种现象不是绝无仅有的。我认为学术道德还是应该讲究的。我们是唯物主义者,这工作是我做的,我就承认。不是我做的,就不应该承认。我的这些话怎么听来的就怎么说,没看过的书就说没看过,不要装假。”[12]这些话都说明要用求真务实的态度为人与处事。
一个社会的正常运作需要有良好的秩序作为支撑,社会中各成员之间的互相信任是重要前提。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边沁认为,“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13]。这就是说,如果该行为增进“当事人”的幸福,就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行为。由此观之,如果社会中的成员缺乏诚信,就势必会破坏社会的良好秩序,从而带来一系列不良恶果,由此可以认定,失信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这便是功利论分析道德问题的逻辑。
“刷课”“替课”行为对课堂教学秩序、同伴群体以及个人都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最终将导致真实的教学活动形同虚设。
首先,“刷课”“替课”行为影响了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那些代替学习网络课程的“刷课者”,虽然学习软件系统记录上显示他已经修习了这门课程的内容,但其实学习者本身并未全程参与听课过程,这会干扰网络课程管理人员对课程运行实施状况的正确判断。在“替课”行为中,由于选课者自己不去上课,可以推断,坐在教室里听课的只会是那些“替课者”。教师面对着“替课者”上课,这种教学状态不仅本身就莫名其妙,而且还会给授课教师造成误判,以为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都出勤了,进而影响实际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
其次,“刷课”“替课”行为还会对同伴群体产生不良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损害了那些亲力亲为、认真听课者的利益。有报道称,“福建某高校利用网络平台,集合名校在线课程,希望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教育资源。不料,一些网络商家却从中看到了商机。很多网店都承诺提供一条龙学习服务,不仅能通过付费代为上课,还承诺考试能高分通过。这让那些老老实实上网学习的同学感到不满”[14]。的确,刷课行为严重影响了那些勤勤恳恳参与网络课程学习全过程者的利益。学生听课环节是一个完整教学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些找人“刷课”“替课”者在听课环节缺位,在考勤方面却又不易被察觉,这样一来,他们的“缺勤”行为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惩处,也就变相损害到那些按时按点去听课同学的切身利益。第二,“刷课”“替课”行为若是得不到有效管理和约束,久而久之就会引发更多人的效仿,这对整个学校教学风气的影响也是极其恶劣的。
再次,学习者自身在“刷课”“替课”行为中也收效甚微。他们自己不在场听课,不参与教学全过程,也就根本学不到真本领,如此看来,通过找人“刷课”“替课”获得的学习过程记录又有多少实质性价值呢?此类虚假的学习过程对学习者自身发展毫无帮助,这说到底其实就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行为。
从上文的案例中可知,对虚假学习结果的追求主要包括作弊、抄袭和造假三种基本形式。这三者的共性就在于,它们都是由学习主体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习结果,与刷课和替课之类在学习过程中的道德失范行为相比,虚假学习结果所引发的诸多潜在风险,其危害性往往更大,波及面也更为广泛。
下面以考试作弊为例来具体分析其可能引发的诸多潜在风险。第一,它破坏了学习活动本身的基本逻辑。表面上看,作弊者个人虽然因此而考试过关,获得了相应的文凭及社会的认可等,但按照教育学的理解,学习活动强调“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即通过个人努力所达到的才能水平应当与所获得的文凭和认可相匹配,这样的学习过程才有意义和价值,否则就是徒有虚名,只有文凭、荣誉、头衔之虚,而无学养、才能之实。作弊者获得的所谓学习结果并不是对其学识水平的真实反映,作弊这一行为自然就违背了学习本身的正当逻辑。第二,作弊会导致教师对学情的误判。教师不能根据考试情况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和水平。“考试结果一般能够判明学生的认识是否和客观世界相符合。例如,一个学生在一次考试中得了满分,我们至少能下结论说:这个学生的认识没有与客观世界相反(在排除了抄袭的情况下)。”[15]显然,“在排除了抄袭的情况下”这个限定条件是至关重要的,否则,教师将无法准确地做出判断,自然也就无法掌握学生的真实学习状况。由此观之,作弊行为不但会使考试作为教学评价诊断的功能丧失殆尽,而且对教师开展后续的教学活动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第三,它还会增加社会获取真实信息的成本,不利于科学地选拔优秀人才。由于学习者并不是用促进个人成长发展的机制去获取社会的认可,最终可能导致的后果将是,原本完善的考试规则和人才选拔机制遭到破坏,与此同时,这种徇私舞弊的行为还会影响每个学生个体的长远发展,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长此以往,原本通过辛勤耕耘收获成绩和认可的良善学习生态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最终很有可能导致教育质量的整体下降。
推而广之到更为广阔的社会学习领域,比如,若是到驾校的学车者在理论知识考试,特别是最后的路考过程中出现作弊行为,那么,不但他们自己没有真正掌握驾车的知识和技能,更可怕的是,这些人“新手上路”就很有可能成为潜在的“马路杀手”,给社会交通系统的安全带来巨大隐患。由此可见,一个小小的出现在学校场域中的作弊行为所反映出的人性缺陷若是不及时加以有效遏制和纠正,其影响的波及面很有可能会远远超越学校这个小社会。这就启示我们,在学校教育过程中需要强化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把那些有碍诚信品质形成的陋习扼杀在萌芽之中,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步养成诚信的习惯和德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他在无关紧要的时候都爱讲真话,在事情重大时就更会诚实。他会拒绝不诚实的行为,认为那是耻辱,因为他以往不论后果怎样都不曾做事不诚实。我们所称赞的正是这样的人”[16]。
再以学术造假为例,它一方面会给学术研究制造混乱效应。比如,上文案例中的那位黄博士,如果不是其后继者冯某在重复该实验时发现其中的结果有问题,那么黄博士发表在权威刊物上的那篇文章中的数据造假就一直不会被人揭穿,反而会受到学术界的关注。若是其他研究者引用了她文中的观点,那么她通过数据造假获得的实验结论就会“一传十,十传百”地波及开来,长此以往,错误的信息反而会占据上风,这对学术界的影响恶劣程度之深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若是这类学术造假的科学研究内容与人类生活实践密切相关的话,那么因造假而产生的研究结论还可能会给国家的某些政策制定、人类的社会生活等带来错误的引导,由此而形成的危害将更为深广。比如,“一旦医学科研诚信出了问题,就会歪曲人民对疾病和健康的认知,置患者于错误甚至有害的临床治疗中,这将直接或间接地严重危害公众的生命和健康,乃至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发展”[5]269。因此,若是对学术失信问题不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而是一味地放任自流,长此以往,将会形成“劣币驱良币”的势头,从而形成负面的社会效应,这一不良社会风气所产生的恶劣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诚信是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相处的一项基础性规则,是人立足于社会中能够被认可、被尊重以及在与人交往中做出正确判断的重要前提。违背了诚信的规则,也就不符合道义论对行为道德的前提性认定。
从教学管理常规来看,按时出勤是每一位学习者的义务。“义务对义务主体来说,就是主体对他人和社会做自己应当做的事情,或者说,就是主体对他人和社会做与自己的职责、使命和任务相宜的事情。”[17]对一名学生来说,既然选修了某一门课程,那么就必须按时按点参加学习活动,否则就违背了教学常规的基本要求。试想,若是当你每周按照课表上的时间走进教室准备听课时,却发现授课教师没有来,你会作何感想?按照教学管理要求的规定,教师无故迟到或旷课都被视为教学事故。既然教师都按时按点来上课,做学生的为什么要去找人“刷课”或“替课”呢?学习作为学习者应尽的义务,早已被列入教育法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对学生应履行的义务要求中就明确指出要“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18]9因此,既然选修了这门课程,而自己却不亲自参与学习全过程,就是没有履行学生学习义务的表现。黑格尔认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19]学习者未能履行学习义务,这显然有明知故犯的嫌疑,因而是不道德的。
此外,“替课”行为本身也是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极不尊重的典型表现,有违尊师重道的教育伦理原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中规定,“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之一[18]243。因此,尊敬师长不仅具有伦理意味,更是教育管理条例对学习者的规范要求。教学论中将教学定义为“教师教、学生学的统一活动”[20],也就表明,在一个完整的教学活动中必然存在着“教师教”和“学生学”两种活动。“替课”行为违背了教学概念的内在规定性,在“替课”盛行的课堂上,只有“教师教”的活动,而没有真正意义上“学生学”的行为发生。那些坐在教室里“听课”的“替课者”根本不能算是修习这门课程的学生,而真正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此刻却不在教室。如此看来,这样的课堂是只有“教”而没有“学”的课堂,学习者义务严重缺失,就更谈不上去支持、丰富课堂教学活动了。综上所述,从道义论视角观之,虚假学习过程中的学生行为道德失范显而易见。
从道义论的角度看,虚假学习结果的出现打破了公平竞争的社会评价机制,违背了考试评价、学术评价领域中的公平公正原则。考试作为一种评价和选拔人才的机制,其本身所具有的公平公正原则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任何企图或正在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以作弊为例,首先,那些作弊者视考场规则于不顾,在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的同时,也严重影响到考试活动在社会成员心目中的公信力。其次,作弊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不论其潜在地会给当事人带来何种便捷或利益,只要其出发点违背了公正原则,就是不道德的。至于抄袭、造假等追求虚假学习结果的行为,从行为的动机来看也缺乏正当性与合理性,它们都违背了道义论对诚实守信原则的无条件要求,自然也无道德性可言。综合来看,不论是考试作弊者、论文抄袭者还是研究数据造假者,他们的诸多道德失范行为有一个共性,就是只把注意力聚焦在学习的最终结果上,而对学习过程中的行为和追求学习结果所采用的手段不加约束。“不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而获得的利益……即使是自己必要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也是不正当的个人利益。”[21]从这个意义上看,通过作弊、抄袭、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习结果均是不正当的个人利益。
此外,若是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作弊这一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教育学理论中有关教学评价的基本学理规范。所谓教学评价,是一种对学习者阶段性学习效果的整体性考量。考试作弊,一方面不利于对自身学习状况的准确把握,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损害了其他同学的切身利益。
基于上文分别从美德论、功利论和道义论三种视角对学生学习诚信道德失范行为的分析,笔者认为,克服失信行为要充分发挥学习者自身的道德主体性,努力在学习过程中锤炼诚信的道德品质,一方面秉持“诚实守信,求真务实”的道德底线,另一方面树立“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奋斗意识,强调通过自身努力的正当手段走向成功。
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22]“教人求真”和“学做真人”都不约而同地落脚在一个“真”字上面,这是对一切弄虚作假行为最有力的指责与驳斥。由此可见,诚信本身就指向了“求真”的要求。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培养好的风气,最主要的是走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这两条。特别是科学,它本身就是实事求是、老老实实的学问,是不允许弄虚作假的。”[23]涵养学习者诚信的道德品质,首先要倡导诚实守信、求真务实的学习诚信观。具体来看,可以作这样的解读,诚实守信是为学和做人的基本道德准则,也可看作是学习诚信观中的底线伦理。它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要守住诚信的底线,不违规,不缺位。求真务实是具体的处世原则,它要求凡事需牢牢把握住“真”和“实”的标准,不作假,不空谈。
不论是虚假学习过程中学习者所表现出的懒惰的陋习,还是追逐虚假学习结果中所滋生的虚荣心,这些说到底都表明,学习者对投入和收益关系的认识水平还处在比较幼稚的阶段。他们的逻辑基本可以概括为:只看结果,不重过程;只看收益,不重耕耘。正是因为在他们的思维中存在这样一种逻辑,失信行为才会频频发生,而“诚实守信,求真务实”的优良种子反而难以获得茁壮成长的土壤。扭转这一局面,需要从根源上打破这一逻辑的谬论,引导学习者重新确立“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道德信念,正确地看待投入与收益的关系问题,充分意识到,只有通过个人的辛勤努力才能收获丰硕的果实,否则,那些对收益的渴求只可能是画饼充饥。从这个意义看,“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道德信念为学习者诚信道德品质的锤炼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法论基础。学习者不论是在当下的学习过程中还是在日后的工作实践中,都应当把关注的焦点和行动的重点投放在默默的付出和辛勤的耕耘之上,努力朝着“只问耕耘,莫问收获”的高远境界迈进,那么可以肯定地说,收获便会自然地向你走来。正如《道德经》中所说的那样,“夫唯不居,是以不去”。
诚信品质是学习活动要培养的一项重要的道德目标,是一个人在学习过程中应当不断追求的美德。孔子将自己所达到的最高道德境界概括为“从心所欲,不逾矩”,是颇有深意的。“在这种境界中,人在道德上是绝对自由的,他和最高的道德已融为一体,任何念头都是符合道德的。”[24]细究起来,这个境界本身就呈现出一种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既能“从心所欲”,而又能做到“不逾矩”;既能表达个人的诉求,又不逾越规则,从而实现了自律和他律的完美统一。
在学习过程中锤炼诚信的道德品质,首要任务是要处理好学习者与自我的关系,这主要靠自律。在此,我们有必要重温古人关于“慎独”的论述。“君子慎独”这句话出自《礼记·中庸》:“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又见于《礼记·大学》:“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故君子必慎其独也……此谓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慎独,即谨慎地对待无人知晓无人监督时的独处行为。这是自修自律者的最高境界,所以圣贤只要求君子去做,而不要求小人去做[25]。这两段话都在告诫人们,即便是在独处的时候,也需要时刻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通俗来说,就是要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这个要求其实是很高的。笔者以为,“慎独”的道德目标之所以难以达成,其难点的根源并不在于我们的欲望有多么强烈以至于难以驾驭和控制,而恰恰在于,在独处时应如何以一颗虔诚的心对待学习的过程,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容易给影响慎独的诸多干扰因素有可乘之机。因为,人一旦觉得缺乏对学习过程本身意义的体认,就容易出现松懈、疲软等状况,这些都是滋生欲望的催化剂。因此,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有科学的规划和精确的时间安排,并且还要有十分明确的目标意识和成果观念,这样就离达成慎独的目标不远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美德的养成需要学习者个体的意志努力和坚守。
在自我修炼内功,提高个体抵御各种恶习侵扰和利益诱惑的同时,加强诚信制度创新建设,开展诚信教育也是不可或缺的。在诚信制度创新建设方面,要加强对学习过程的监管,严格课堂管理制度和考试制度,强化预警机制,对试图寻找替课、替考的问题学生早发现、早教育、早处理,细化违规处罚条例,建立失信档案,对学生起到警示作用。《中国教育报》曾报道,“教育部从2005年起首次将考试诚信记录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与高校录取挂钩……对有违规记录的考生,将在考生特征标志信息项中,统一用字母‘W’予以标示”[26]。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对学生失信行为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此外,还可以积极借鉴先进技术手段,实行听课实名签到制度,严格监督学生考勤。从教师层面看,应进一步着力打造“金课”,增强课程对学生的吸引力。通过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上进心,让课堂散发出“真理的味道”,绽放“知识的光芒”,释放“温暖的力量”[3]。与此同时,诚信教育也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可以通过开展学风道德建设、科研伦理教育等活动,提高学生的诚信道德认识水平,进而有助于学生在实践中秉持诚实守信的道德操守,做到知与行的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