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帆
(扬州大学法学院)
人类的床笫史很长,而我们的幸福却很短。性需求作为一种生理需求,是生物本能,这种冲动往往稍纵即逝,而是否能够收获幸福,则取决于由性关系而衍生出的生育制度,它与社会生活交织缠绕,依赖于长期的社会生活才足以形成内心判断。所谓生育制度,是一项承载着情感交互、种族延续、社会结构完整的重要社会制度,主要包括婚姻关系与抚育关系。[1]其中,抚育关系具有生理抚育的单系性和社会教养的双系性特征。自费孝通先生提出相关论断至今,生理抚育的单系性尚未发生根本性变革,但社会教养的双系性已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向,其中,“并家婚”现象便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双系抚育方式。有据可考,人类社会主要存在群婚制、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等婚姻制度。[2]群婚制由一定范围内具有血缘关系的集体承担抚育职责,尤其强调宗族对社会教养的重要职责,可将之称为社会教养的集体抚育模式;偶婚制依据习俗的不同,由父系或是母系一方进行抚育,呈现出社会教养的单系抚育特征,在某些国家仍然遵循此种抚育模式;自一夫一妻制在绝大多数现代国家确立以来,由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组建的家庭担负社会教养的抚育职能,这便是传统的双系抚育模式。但是,一夫一妻制中承担社会教养双系抚育职责的“家庭”,不仅仅包括狭义上的由一男一女组成的“新生家庭”,还扩及男女双方“原生家庭”,这在“并家婚”抚育模式中尤其凸显。
所谓“并家婚”抚育模式,以夫妻双方不再共同居住于同一家庭场域为主要特征,是继单系抚育、传统双系抚育之后的又一新型双系抚育模式。目前,学界对“并家婚”抚育模式尚未形成统一术语,“并家婚”又常被称作“两头走”“两头姓”或是“两头婚”。[3]梳理相关文献发现,既有研究主要运用社会学方法对“并家婚”抚育模式进行田野调查,但研究视野局限于浙北、苏南的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4][5]本研究将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从法社会学视角对“并家婚”抚育模式开展研究,并将研究视野拓展至浙北、苏南以外的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继而剖析“并家婚”现象中婚姻与抚育两者之间关系的变化。
长期以来,学界将“并家婚”视为苏南、浙北农村地区新近流行的一种抚育模式,但忽视了“并家婚”在其他地区的农村也在悄然兴起,并且,这种抚育模式在城市地区的蔓延迅速。本文对Y市城区及其下辖的莲村进行田野观察,考察“并家婚”抚育模式的发展状况。Y市,地处江苏省北部,位于长江北岸、江淮平原,生态环境宜人。据2019年Y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Y市2019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约为13万元,经济增速平缓,但较之苏南地区的地级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本研究将男女结婚之前由父母组成的家庭称为“原生家庭”,男女双方结婚之后组成的家庭称为“新生家庭”。
通过对Y市城市的田野调查发现,Y市城区较多家庭并不抗拒选择“并家婚”抚育模式,选择“并家婚”抚育模式的家庭数量可观,而由于以往研究者将视野聚焦于农村地区,反而忽视了城市地区“并家婚”抚育模式正在迅速兴起。虽然男女双方原生家庭情况各有差异,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共性之处:女方家庭的经济状况普遍较为殷实,受传统观念影响甚微,女方父母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这种观念在独生女家庭中尤为凸显;而男方的家庭状况则较为复杂,男方家庭的经济条件普遍略逊于女方家庭,男方父母对儿子抚育模式的选择持开放态度,但绝大多数男方家庭仍坚持长孙应当跟随父姓,以确保自家香火延续。总体看来,在Y市城区选择“并家婚”抚育模式的家庭中,女方家庭占据劣势地位,如长子均跟随父姓,仅存在二子跟随母姓的情况,甚至出现了第一胎是女儿而互相推诿姓氏的情况。
通过对Y市莲村的田野调查发现,与Y市城市地区的居民不同,较多莲村村民对“并家婚”抚育模式持保守态度,选择“并家婚”抚育模式的家庭数量少于Y市城市地区,即便在莲村这样经济状况尚佳的村落,选择“并家婚”抚育模式的家庭也仅占极少数。在与村民的访谈过程中,年长一辈的莲村村民深受“家富出分、家贫出赘”传统家庭结构观念的影响,他们普遍认为,组建新家庭是成家立业的重要标志,因此对“并家婚”抚育模式表示质疑。总体看来,选择“并家婚”抚育模式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且门户相当,但当女方家庭出现变故时,则给新生家庭的存续带来巨大挑战。莲村独生女家庭对“并家婚”抚育模式较为热衷,主要是因为他们对香火延续的渴求强烈,因此将传承子嗣的责任转移至独生女儿身上。但是,也有独生女家庭不认为子嗣传承是选择“并家婚”抚育模式的主要原因,他们对外孙子女的姓氏并无要求,他们选择“并家婚”抚育模式主要是出于女儿与父母紧密关系的存续。至于子女的姓氏问题,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男方家庭的观点趋于一致,他们普遍要求长孙应当跟随男方姓氏,男方家庭甚至在“并家婚”这种形式上看似平等的抚育模式中产生了“男方优越感”。
依据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理论,个人生活模式与社会历史进程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6]法社会学中的解构主义也意在探求偶发性元素如何破坏原有结构,以及如何达到一种新的自然平衡或是和谐。[7]只有将“并家婚”现象融入历史变迁与制度矛盾之中,方能解构具有偶发因素的“并家婚”现象如何突破既有的双系抚育结构,形塑着一种新型的抚育模式。从国家、社会与个人三个层级来看,“并家婚”现象的形成可以归因于国家生育政策的变迁、性别平等理念的强化及青年婚恋观念的嬗变等方面的因素。
我国生育政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几经变迁,大致可以划分为自主生育、计划生育、完善生育政策三个阶段。[8]1982年9月,计划生育政策被定为基本国策,并在同年12月写入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之中。自此之后,国家对独生子女政策进行了“运动式”的贯彻落实,并在几十年间取得了显著成效。与之相伴,大量独生子女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及21世纪初,他们目前面临着成家生子的重要人生选择。同时,国家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推行的“单独二孩政策”“全面二孩政策”及“三孩政策”,使这些青年肩负由四位老人及一个、两个甚至三个子女组成的“421”“422”家庭结构所带来的巨大压力。[9]生活在国家生育政策的转型期间,这些独生子女成了特殊时代背景造就的特殊一代:一方面,他们出生于严格贯彻独生子女政策阶段,他们作为家中的独子或是独女,备受原生家庭父母的宠爱;另一方面,他们的婚姻形成于国家开放生育政策阶段,又往往难以独自承担两个以上子女的社会抚育。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与原生家庭仍然黏合在一起,“并家婚”抚育模式也应运而生。[10]
“并家婚”并非专属于独生子女家庭或是农村家庭的独有选择,田野观察经验显示,不少非独生子女和城市青年也选择了“并家婚”抚育模式。生活在莲村的一位女性之所以不愿意嫁到男方家,根据其讲述是因为:“和男方家的距离很近,生活在娘家、婆家都无大碍,夫妻之间可以在两家之间来回走动,反而可以增加夫妻和双方父母之间的情感。另外,自己的哥哥远在外地务工,住在娘家也更方便照顾自己的父母。”(HXL)与之不同,生活在Y市城区的一位男青年则认为:“高房价是他们选择‘并家婚’抚育模式的重要现实原因,而既然男方与父母住在一起,从同理心角度而言,也不合适强求女方搬来自己家里生活,毕竟男方家里还有尚未出嫁的姐姐,狭小的住房环境难以满足夫妻的生活需求。”(XHZ)这位青年的妻子则表示:“继续住在娘家既可以避免应对婆媳、姑媳关系,也可以确保更加宽敞的生活环境,而男方经常向自己家走动也未尝不可,自己父母也从同理心角度出发,未要求男方入赘。”(XY)可见,国家生育政策是推动“并家婚”抚育模式形成的重要因素,在这背后蕴含的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浓烈情感,同时也伴随着其他社会、心理、经济等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
费孝通先生将女性的一生概括为“出生从父”和“出嫁从夫”两个阶段,女性的一生似乎始终依附于“父亲”或是“丈夫”等男性角色。随着思想观念的解放,女性的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不断提升:女性从封建社会冠以夫姓转变为现代社会的姓氏独立,从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性别分工转变为“女人也顶半边天”的社会和家庭角色。[11]同样,女性也逐渐被视为承担子嗣传承的角色,这种观念的转变在独生子女政策出台后日益凸显。但是,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女性承担生育子女的责任使女性与新生家庭的捆绑与男性相比更加密切。但不可否认,女性的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随着性别平等理念的强化,较之过往已有较大提升。
作为一种新兴的抚育模式,“并家婚”淡化了“嫁”与“娶”的概念,被视为性别平等的重要体现之一。[12]比如,男方可以不出彩礼,女方也可以不出嫁妆,分别由男女双方的原生家庭承担养育子女的主要职责,其中(至少)一个子女可以跟随女方姓氏。但是,田野调查表明,女性在这种看似平等的抚育模式中实则仍然处于劣势地位。科学研究表明,女性一生只能排出数百个卵子,而男性的生育年龄则较之更长,基于男女身体机能的差异,女性在“并家婚”抚育模式中承担单系的生育职责,但是“并家婚”抚育模式通常约定养育两个子女,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女性的生育压力。另外,“并家婚”抚育模式淡化了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使婚姻更可能面临破裂的危机,而此时女性无论在生理还是心理上往往都处于不利地位。通过田野调查发现,较多独生女家庭选择了“并家婚”抚育模式,这不同于以往的“入赘婚”,男方无需入赘女方家庭,因此,“并家婚”抚育模式被很多人视为独生女家庭的自我心理慰藉。但是,本文认为,即便男女平等未能在“并家婚”抚育模式中完全实现,但女性不再依附于夫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性别平等理念的强化。
成家与立业历来被视为人生两件大事,但随着婚恋观念的日益多元化,婚姻和家庭不再成为人生的必需品。近年来,不婚主义、丁克家庭、非婚生子等现象的出现对传统婚恋观念产生冲击,这些现象的出现也体现了当代青年婚恋观念的悄然转变。如果说“80后”知识精英的婚恋观体现了青年在婚姻传统与个人理性之间的无奈妥协,[13]那么,出生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的青年则更加推崇婚恋中的自我角色:一方面,他们性格热烈、敢爱敢恨,使“闪婚”成为一种新风尚;另一方面,他们坚持自我、无惧陈念,使“不婚”成为一种新选择。[14]上述新型婚恋观念对“90后”影响深远,受其影响的社会阶层也日益多元,不再仅局限于知识精英群体中。“并家婚”作为新型婚恋观念的一种产物,同样折射出当代青年对传统双系抚育模式的改造与调适。
但是,这些新出现的婚恋观不一定适合所有青年。实践也证明,新兴的婚恋观念在带来理念革新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潜在风险。有研究显示,在选择“闪婚”的群体中,有部分青年最终以“闪离”结束了彼此的婚姻。[15]同样,在面对“并家婚”抚育模式带来夫妻情感疏离、双方家庭纠葛及婚姻最终破裂的结果时,较多青年表达了对自己当初选择“并家婚”抚育模式的后悔之情。究其原因,是因为当代青年在婚恋过程中重视自我角色的同时,仍然过度依赖自己的原生家庭——他们虽然抗拒“父母之命”,却不排斥父母对抚育职责的介入与分担。诸多青年在选择“并家婚”抚育模式之初,只是为了避免打破由原生家庭营造的“生活舒适圈”,因为他们常年在父母的呵护下成长,进而畏惧新生家庭带来的抚育责任。但是,他们忽视了“并家婚”抚育模式不利于夫妻情感的维系,这对婚姻的长久稳定产生了负面效应。
法社会学研究的重点包括两种“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与代表社会秩序本身或者人类联合内在秩序的“活法”。[16]“活法”先于国家自发形成,如群婚制中的集体抚育模式便是原始社会人们自发形成的一种抚育模式。虽然在国家形成之前已经出现了婚姻形态,但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国家强制力手段,也对婚姻关系进行约束。在现代国家确立一夫一妻制之后,双系抚育又被立法者视为达成社会教养目的的最佳模式,因而,现行法律大多以此为制度依据,规制婚姻家庭关系。依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包括夫妻间的关系、夫妻与子女的关系,以及夫妻与父母的关系,相关法律条款以传统双系抚育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立法依据,但当代青年在没有集体意识的个别行动中构建出自生自发的新型秩序,孕育了作为“活法”的“并家婚”新型抚育模式,冲击了现有法律的实践运用。
相较于此前的单行法《婚姻法》,我国《民法典》在“结婚”一章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女方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或是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同时,在“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家庭关系”中增设了“夫妻关系”一节,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但是,“并家婚”抚育模式突破了《民法典》关于新生家庭成员资格选择权与生活住所选择权的规定,虽然两者作为一项权利可以被放弃,但是法律背后蕴含的家庭凝聚力是家庭存续与发展的重要内生力量,这一立法理念不容忽视。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有学者通过梳理域外19个国家的民法典发现,其中有18个国家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共同生活的义务,有16部民法典确立了夫妻之间具有新生家庭住所权。[17]由此可见,共同居住作为夫妻之间的一项权利兼义务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确认。
在“并家婚”这种新型抚育模式中,由于夫妻双方分别居住于各自父母家中,“夜夫妻”模式取代了传统家庭中夫妻的共同生活。“夜夫妻”并未完全概括出“并家婚”抚育模式中夫妻之间的关系,但是基本说明了夫妻共同生活时间大幅减少的现状。Y市城区的一位男性表示,夫妻两人白天在各自的工作岗位奔波忙碌,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只能存在于下班之后,而由于夫妻并没有共同住所,因此他们在一天的劳碌之后,也会因为精疲力竭而不得已选择各回各家。即便夫妻双方有单独相处的意愿,也会因为去男方家还是女方家发生争执。为了缓解由此产生的分歧,他们最终构建了一种“单双号模式”,即单日在男方家生活、双日在女方家生活。虽然家庭成员资格选择权和家庭生活住所选择权是《民法典》赋予夫妻双方婚后的权利,夫妻双方可以自行选择家庭成员资格和家庭生活住所,但《民法典》实际上并不提倡“并家婚”这种分别居住于原生家庭的抚育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不利于夫妻双方感情的培养,稀释了新生家庭的核心凝聚力。
“并家婚”抚育模式对夫妻与子女关系的冲击主要体现在生育权、姓氏选择权与抚养关系中。首先,公民的生育权受到宪法的荫庇,夫妻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国家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协商生育几个孩子的问题。[18]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五条规定,子女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但也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这给“并家婚”抚育模式中子女姓氏的选择提供了空间。最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但“并家婚”抚育模式对夫妻双方抚养子女的方式带来了冲击,夫妻双方对子女共同抚养的义务在“并家婚”抚育模式中转变为由男女双方原生家庭对子女分别进行抚养,父亲或母亲角色在“并家婚”抚育模式中的弱化对子女的成长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在Y市城区和莲村的田野调查中,夫妻双方通常约定生育两个孩子,对子女数量的问题一般并无分歧。但是,对子女的姓氏,双方家庭则出现了一些争议。比如,Y市城区一位选择“并家婚”抚育模式的女方家庭执意夫妻所生男孩要跟随女方姓氏,但男方家庭也有同样诉求。虽然两户人家并未就此事在明面上有过争论,但在内心却对彼此心生罅隙。如果婚后生育两个男孩,则是皆大欢喜之事,但若生育了两个女孩或是一儿一女,双方家庭难免会对此产生分歧。令人忧心的是,这对夫妻第一胎生下的是女儿,这时女儿的姓氏出现了双方家庭“互相推诿”的状况,因为他们都期望自己家族的姓氏冠以可能是男孩的下一胎。最终,女方家庭予以妥协,第一胎女孩的姓氏跟随女方,但两户家庭的关系则有所疏离。姓氏的选择关系两个家族的香火延续,但父母与子女的抚养关系则切身关系子女的成长。在“并家婚”这种新型抚育模式中,一个子女由一个家庭承担主要的抚养责任,这种“分别抚养”的方式淡化了父亲或母亲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单系抚育的特征。教育学界的相关研究表明,父母角色的缺位与弱化不利于儿童认知与非认知能力的发展,[19]这在“并家婚”抚育模式中对子女的影响方式则更为复杂,有赖于后续研究对这一主体进行跟踪调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了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体系内,赡养的主体并不包括儿媳或女婿。之所以规定了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履行赡养义务,主要基于传统家庭中夫妻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因为赡养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同时赡养作为一种身份行为,也关乎儿媳或女婿对公公、婆婆和岳父、岳母的情感交流。但是,“并家婚”抚育模式对夫妻与对方父母的关系产生了冲击,因为传统家庭中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对父母进行赡养,但“并家婚”家庭中的夫妻缺少共同生活的基础,儿媳或女婿不太情愿承担协助履行赡养义务的角色。如果在夫妻一方没有赡养能力时,儿媳或女婿通常也不愿意基于情感因素协助履行赡养义务。归根结底,这是由于赡养所基于的情感张力减弱而导致的不良后果,最终通常只能诉诸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
一位选择“并家婚”抚育模式的莲村女青年遭遇了赡养自己父母的困境,女方家庭原本经营着一家收益颇丰的家庭作坊,但女方突然罹患癌症,家庭作坊也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然而,财力较为丰沃的男方家庭则拒绝协助履行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表明只愿意承担扶养女方的义务,甚至男方在自己父母的建议下提出了离婚要求。由于家庭作坊常年由男方打理,女方对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不知晓,对男方是否有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无所知,这使女青年在婚姻濒临破裂阶段处于不利地位。在莲村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下,男方最终表示愿意协助女方赡养其父母,但是在这场争执中,破裂的家庭情感却再也难以弥合。这场婚姻危机根源在于夫妻双方缺少共同的情感基础,他们对新生家庭的认同程度降低,而与原生家庭的黏性却变得愈加强烈。这名女青年倾诉了自己选择“并家婚”抚育模式的后悔之情,因为这种抚育模式淡化了他们夫妻之间本该浓烈的感情,最终瓦解了他们的婚姻。在访谈过程中,这名女青年表示:“自己对婚姻无比失望,后悔选择了‘并家婚’这种婚姻模式,之后可能会选择离婚。”(LYX)
生育制度包含婚姻关系和抚育关系,对生育制度本质的解构,需要厘清婚姻与抚育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费孝通先生看来,婚姻关系的形成是特定历史阶段内确定最优抚育关系的制度保障,一夫一妻制正是现代国家普遍认可的用以保障抚育关系实现的最佳婚姻制度。与之不谋而合,波斯纳也认为,婚姻依附于抚育关系,如果没有抚育子女的共同需求,婚姻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必形成的。[20]不过,也存在着一些丁克家庭,男女双方即便没有抚育的共同需求,也建立了婚姻关系;也有一些男女并没有组建婚姻,但共同承担着抚育责任。同样,即便是确定了婚姻关系,抚育的方式也日渐多元,“并家婚”这种新型抚育模式便是其中的典型。作出如此选择的男女虽然不多,但呈上升态势,恰是这些小众的抚育模式,成为理解生育制度本质的重要切入口。
一切社会制度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特定需要而形成的,生育制度也不例外,这种个人层面的满足大致可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相对应;同时,社会制度也规范着个人的行为,这种社会层面的价值则强调个体的义务和责任。传统观点认为,婚姻关系的形成不是男女个人的事情,而抚育关系往往更强调男女个人的责任,但在“并家婚”抚育模式中,这一传统观念发生了显著变化。“并家婚”中婚姻关系之于抚育关系的前提性价值有所消减,其中的抚育关系也改变了以往核心家庭的作用,更强调男女双方原生家庭的作用。所以,我们需要追问:生育制度的本质是什么?婚姻关系与抚育关系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
婚姻关系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为了抚育,但抚育并不是婚姻的唯一动因。如果功能主义侧重强调抚育关系是促成婚姻关系的重要社会因素,[21]那么,从激励理论的逻辑路线来看,个人需求(包括性和爱)是除去性别分工、成分更新、种族绵续等社会需求之外,促使婚姻关系形成的重要动因,甚至成为比社会需求更为重要的一种激励因素。实际上,人类的基因烙刻上了与生俱来的自私成分,无论是功能主义还是激励理论,都无法跳脱出个人需求对确定婚姻关系的决定性作用。依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动机是个体发展的内在力量,而动机是由不同层次的需求组成的。作为较低层次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在生育制度中尤为显现,生理需求表现为性需求,这是绝大多数婚姻关系形成的生物本能(当然也不能排除少数的无性婚姻);安全需求表现为个体寻求稳定的婚姻家庭秩序,并以此实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与子女抚养(不包括主观上的丁克家庭,但包括客观上的无子家庭,后者往往诉诸收养等途径实现此种需求)的理智判断,这也是性需求转化为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归属与爱的需求则是超越安全需要或是与安全需要并生,在生育制度中是层次较高的一种精神需求,它与安全需求的理智判断不同,这种归属与爱往往较少掺杂现实因素的考量,而最终由个体内心作出判断。正是在上述诸多个人需求的综合作用下,生育制度才得以形成。
安全需求相对生理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而言,是生育制度形成的现实因素与关键因素。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有生育制度中的安全需求,对那些没有安全需求的个体而言,他们之所以走向婚姻之路,还有错综复杂的社会世俗因素。即便对那些有安全需要的个体而言,与其说现代生育制度给他(她)带来了何种程度上的愉悦,不妨说为他(她)施加了更多的义务和责任。综上所述,现代生育制度形成,一方面在于个体安全需求的推动,但这种需求并不占上风(甚至很多人没有这种需求),因为从人类生物的本能来看,个体的生理需求具有即时性,并不依赖于某一特定对象或是某段长期关系;另一方面则在于社会为个体施加的道德约束,道德意识的形成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越轨行为给个体带来负罪感,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也是道德意识法律化的外化显现。“并家婚”现象的兴起也印证了这一逻辑,抚育关系只是婚姻形成的一个因素,如果没有个体的安全需求,婚姻的形成只能依赖于性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而后者都具有冲动的属性,也就是人们常言的“婚姻是冲动的产物”;同样,如果过分考虑个体的安全需求,而缺乏性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那么理论上“婚姻只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完美的婚姻关系,必然是三种需求的有机结合。
恩格斯认为,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根源于女子对男子的经济依赖,而并非个人性爱的结果,这是人类社会原有的婚姻形式在私有制出现后作出的自然选择。[22]恩格斯的论述受所处时代的制约,但也明确阐释了在生产力低下阶段,婚姻的确立有利于形成生存与繁衍的共同体,这从婚姻之于抚育的社会意义而言是正确的。但在社会财富足以维持个人生存的时代,这一观点很难再解释婚姻制度缘何继续存在。对此,费孝通先生认为,一夫一妻制之所以存在,在于它是形成双系抚育的最佳婚姻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抚育子女,婚姻关系实际上并不一定需要形成。即便为了抚育子女,也不必然形成婚姻关系,如欧洲很多社会保障较为完善的国家,很多人不再选择结婚或是生子,而我国近年来兴起的“并家婚”现象也驳斥了婚姻关系对抚育关系形成的前提性作用。
从生育制度所包含的婚姻与抚育两个方面来看,“并家婚”抚育模式并没有割裂婚姻与抚育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但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的双系抚育模式造成了剧烈震荡。田野调查显示,这一新型抚育模式在未来极有可能突破婚姻关系之于抚育关系的前提性作用,这与以往非婚生子关系中某一方的反对态度存在较大不同,男女双方对选择“并家婚”这一新型抚育模式在婚前通常达成了合意。虽然“并家婚”仍然以婚姻关系的确立为前提条件,但要解构这种新型双系抚育模式,需要对婚姻制度的起源、变迁与未来发展进行剖析,并需要重构婚姻与抚育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强调贞操观念的社会里,婚姻关系是产生抚育关系的前提,但随着婚恋观念的嬗变与新型技术的涌现,非婚生子不仅涉及以往的婚外性行为,还扩展至非法同居关系,甚至是无两性的代孕关系。由此可见,婚姻关系是否确立不再成为抚育关系形成的前提,或者至少可以说,它的作用已经日臻弱化,这种弱化的趋向在“并家婚”抚育模式中便有所体现。
传统的双系抚育侧重于新生家庭的抚育职责,但“并家婚”抚育模式则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双系抚育模式,即强化原生家庭、弱化新生家庭的抚育职责。我们可以预见,个体的性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在未来可能逐步分离,婚姻关系所依赖的安全需求将随着社会保障措施的完善从形式上产生变革,包括“并家婚”重构了个体安全需求的实现方式,而婚姻的形成最终只可能取决于归属与爱的需求。之所以说性需求不会是婚姻形成的根本动因,是因为虽然性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两者都具有冲动的特征,但它们的衡量标准存在着巨大分野,性需求依赖生理的满足,具有短暂性的特征,而归属与爱的需求则依赖长期的内心判断,即便是一见钟情,也需要长期的磨合,才足以判断内心是否获得了真正的归属与爱。
法社会学的交叉学科属性使其一直处于法学与社会学的边缘地位,但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社会学是一门正在兴起的前沿学科,只是有赖于更多具有交叉知识背景的研究者在这一领域开疆拓土。立足于法社会学的学科视野,对生育制度展开研究的重要标尺在于,以群体主义为基础在法律中观察、理解社会,并在社会中解释法律。
统计学家可量化的生育率为国家生育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指标依据,而对当下生育模式的时代转型则寄期望于社会学学者的田野研究。早期文化功能学派所主张的生育制度目的在于代际更替和种族绵续,侧重强调生育制度的社会功能,忽略了生物个体在婚育模式决策过程的决定地位。不可否认,个体婚育模式的抉择受制于宏观社会背景和生育政策,但在现有生育政策的总体框架内,个体仍有调适传统生育模式的最终决定权。“并家婚”现象的兴起体现了当代青年在特定时代背景下对传统双系抚育模式的改造与调适。本文通过考察城乡地区“并家婚”的发展现状发现,“并家婚”家庭在婚姻形态、子女姓氏、居住方式等诸多方面形成细微分化。究其原因,“并家婚”现象是国家、社会、个人等多重因素催生的结果。
需要思考的是,除去国家生育政策和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并家婚”现象在个体层面是否预示着婚姻关系与抚育关系的松绑?若不是为了共担抚育职责,婚姻关系又为何成立?本文旨在为之寻求一个可能的答案。“并家婚”现象折射出婚姻关系之于抚育关系的前提作用日渐弱化,从长远来看,预示着婚姻关系中归属与爱的高层级需求将与生理需求、安全需求逐步分离。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日臻完善,个体以往通过抚育关系得以实现的安全需求将逐步不再依赖于婚姻的屏障,预示着归属与爱的高层级需求是婚姻成立的根本动因。但我们也不能忽视,虽然“并家婚”有利于婚姻关系回归其归属与爱的本质属性,但仍有较多女性在这种看似平等的婚育模式中处于劣势地位,许多选择“并家婚”的女性正在遭受这种新型婚育模式带来的痛楚。虽然“并家婚”没有违背我国《民法典》中“婚姻自由”的立法理念,但现行法律框架背后的立法逻辑仍立足于传统双系抚育模式,因而对传统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巨大冲击。对个体而言,当代青年应当预估“并家婚”可能引发的婚姻家庭危机,谨慎选择“并家婚”婚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