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雨
《野有死麕》是《诗经·召南》中诗义解读极具争议的一篇。古今学者由于所处时代的视阈不同,在《野有死麕》的诗义解读上可谓是各有千秋,主要有恶无礼说、淫诗说、美女子抗暴说、婚嫁习俗说、刺无礼说、隐士诗说、山村百姓民歌樵唱说、男女相恋说等,至今未有定论。从诗歌文本可知,诗中“麕”“白茅”交代了此诗描写的地域为楚国,结合先秦楚国特有的婚恋文化可以得出,《野有死麕》是记录楚国男女从相遇、相恋、结言再到订婚的情诗。研究一首诗的诗义,诗歌产生的地域及其背后特定的地域文化是不可或缺的因素,本文通过对《野有死麕》产生的地域及其背后的地域文化进行研究,或能揭开《野有死麕》的诗旨面纱。
一、历代诗解
总观历代关于《野有死麕》诗歌诗义的解读,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其一,恶无礼说。这种说法源于《毛诗序》:“《野有死麕》,恶无礼也。天下大乱,强暴相陵,遂成淫风。被文王之化,虽当乱世,犹恶无礼也。”其认为《野有死麕》是对当时淫乱的社会风气的讽刺。“恶无礼说”的支持者众多,主要包括《郑笺》《孔疏》以及陈子展的《诗经直解》等。
其二,淫诗说。此说由北宋欧阳修提出,《诗本义》:
纣时男女淫奔已成风俗,惟周人被文王之化者知廉耻,而恶其无礼,故见其男女之相诱而淫乱者,恶之曰:“彼野有死麕之肉,汝尚可以食之,故爱惜包以白茅之洁,不使为物所污,奈何彼女怀春,吉士遂诱而污以非礼?吉士犹然,强暴之男可以知矣。其次言朴樕之木犹可以为薪,死鹿犹束以白茅而不污,二物微贱者犹然,况有女如玉乎?岂不可惜而以非礼污之?”其卒章遂道其淫奔之状曰:“汝无疾走,无动我佩,无惊我狗吠。”
欧阳修指出这首诗为淫诗,认为诗歌中的“士”与“女”均做了失格淫乱之事,控诉了“士”与“女”的无礼行径。
其三,美女子抗暴说。此说以宋代学者朱熹的《诗集传》为代表:“南国被文王之化,女子有贞洁自守,不为强暴所污者。故诗人因所见以兴其事而美之。”朱熹认为诗歌描写了坚贞之女恪守礼节并劝阻男子勿行无礼之事,后世也有很多学者赞同这一观点。
其四,婚嫁习俗说。这种说法起于南宋的王质《诗总闻》、明代朱谋玮的《诗故》、清代学者姚际恒的《诗经通论》,以及当代学者龚红林都对这一说法表示支持。
其五,刺无礼说。“刺无礼说”与“恶无礼说”有联系也有区别,它始于明代学者曹学佺。曹学佺认为这首诗是讽刺男子的无礼行径,告诫士人不能有此恶行。清代学者范家相、庄有可等都遵从这种说法。郝懿行也认为《野有死麕》是“刺无礼”,但他认为该诗的讽刺对象不是男子而是女子,女子求爱无视礼节,因此作诗讽而刺之。
其六,隐士诗说。这种说法出自清代方玉润的《诗经原始》。方玉润认为这首诗用“有女如玉”来比喻隐逸之士,用“吉士诱之”比喻求贤者。即使求贤者“三顾茅庐”,不断登门相邀,力请隐士出山,隐士仍不为所动,拒绝出世。方玉润以后世文人心态解诗,虽极为新颖,却背离了此诗的本义。先秦时期没有隐士,也不会有求隐士出山的贤者,更不会有描写隐士与贤者的诗歌。
其七,山村百姓民歌樵唱说。此说出自杨合鸣、李中华《诗经主题辨析》。
其八,男女相恋说。顾颉刚先生首次提出了这种说法,他认为:“这明明是一个女子为要得到性的满足,对于异性说出的诚恳的叮嘱。”这种说法正视了适龄男女对情感的需求,使男女之间的感情、欲望得到了正常的重视。俞平伯、钱玄同等也都认同此诗描写的是男女之恋情。
综合历代学者的观点,除去对诗歌过度解读的“隐士诗说”与“山村百姓民歌樵唱说”,余下几种说法的分歧点主要在于对诗中“士”与“女”个人行为性质的判定,主要有四种情况:其一,认为“士”无礼,“女”坚贞;其二,认为“女”引诱,“士”上钩;其三,“士”与“女”均举止无礼;其四,“士”与“女”以礼婚恋。“士”与“女”的行为是否合乎礼节与当时当地的地域文化和婚恋习俗息息相关,分析诗中地域元素,判断诗歌所描写的地域,探究诗歌背后的地域文化背景,便能对男女主人公的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判断,从而探析《野有死麕》所蕴藏的诗义。
二、地域元素及信息
诗义的解读必然与诗歌文本密不可分,“麕”与“白茅”是《野有死麕》中出现的动植物,它们背后蕴藏着这首诗的地域信息。
(一)麕
诗歌开头便说道“野有死麕”,那“麕”为何物呢?《尔雅·释兽》篇記载道:“麕,牡麌,牡麀,其子麛,其迹解,绝有力豣。”“麀,大麕,旄毛狗足。”“鹿,牡麚,牝麀,其子麛,其迹速,绝有力(鹿开)。”由此可知,大麕为麀,牝麀为鹿。甚至有学者认为,“麕”就是“鹿”。因为“野有死麕”之下又出现了“野有死鹿”,该学者认为“麕”是为了押韵而进行的假借。这种说法正确与否我们不能判定,但从《尔雅·释兽》中我们可以得知,“麕”为鹿,属哺乳动物。又因为《野有死麕》中还出现了“野有死鹿”,这说明此诗所描写的地域必定盛产鹿及鹿属动物。《管子》:
桓公问于管子曰:“楚者,山东之强国也,其人民习战斗之道。举兵伐之,恐力不能过。兵弊于楚,功不成于周,为之奈何?”管子对曰:“即以战斗之道当之矣。”公曰:“何谓也?”管子对曰:“公贵买其鹿。”
《管子》中所载齐桓公“买鹿制楚”的故事说明,在先秦时期,楚国是盛产鹿的国家,《野有死麕》描写的地域极有可能是楚国。
(二)白茅
“白茅”,草名,禾本科,属多年生草本植物。《别录》:“茅根生楚地山谷田野,六月采根。”白茅还是一种药材,明代学者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对其也有记载。除做药材外,“白茅”在先秦时期还是天子诸侯祭祀时不可缺少的祭品。《史记·孝武本纪》就记载道:“于是天子又刻玉印曰‘天道将军’,使使衣羽衣,夜立白茅上,五利将军亦衣羽衣,立白茅上受印,以示弗臣也。”《左传·齐桓公伐楚》:“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齐桓公以楚国没有及时进贡“包茅”,造成周王无法“缩酒”祭祀为由,向楚国发起战争,这就是著名的“齐桓公兴兵讨包茅”的故事。《说文解字》:“野,郊外也。”“野”指城郊到山林的地带,是人迹罕至野草丛生的地方。“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意为山野打死大獐子,用那白茅包起它,说明诗中描写之地白茅随处可见,这与楚国盛产白茅不谋而合,进一步证实了《野有死麕》描写的地域就是楚国。
三、诗义探析
关于《野有死麕》的诗义,历代学者大都认为这是一首描写一对适龄男女交往的诗歌,但对于诗歌男女主人公的往来是否合乎礼节没有定论。既然《野有死麕》描写的是楚地风貌,对其进行诗义解读时必然离不开楚国的地域文化。通过楚国婚恋习俗的考察,诗歌男女主人公的行为是否合乎礼节就不言而明了。
(一)楚地婚恋文化
中华大地幅员辽阔,由于受地理环境、文化传统、民族气质和社会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区、各民族的婚恋礼俗千差万别。春秋战国时期,楚民活跃在长江、汉江、淮河的广阔领域,生存环境多山多水、交通不便。在相对闭塞的地理环境中,楚国形成了独具特色、浪漫瑰丽的楚地文化,楚国的婚恋礼俗也迥异于中原心腹地区,与楚人在政治文化生活中表现出的“独辟蹊径、独行其是、不拘一格、缘情而发”的个性一脉相承。
1.恋爱自由
与中原地区严格的男女妨隔大相径庭的是,楚人自由恋爱的风气比较浓厚,男女可以自由交往,并可以私下进行约会。《楚辞》中有不少楚国男女恋爱约会场景的记载,《山鬼》:“若有人兮山之阿,被薜荔兮带女萝。既含睇兮又宜笑,子慕予兮善窈窕。……采三秀兮于山间,石磊磊兮葛蔓蔓。怨公子兮怅忘归,君思我兮不得闲。”楚国男女在婚前可以自由恋爱约会,约会的场所是由男女双方共同决定的,不受任何约束。恋爱中的楚国男女可以在溪涧、湖滨、江畔、水洲、山林和郊社等场所恋爱幽会,这种约会的行为也是符合楚人的婚恋习俗的。
楚国男女还可以自由选择交往对象,在定情前有“结言”之俗。《公羊传·桓公三年》中“古者不盟,结言而退”,“结言”指用言辞定约,恋爱中的楚国男女用“结言”来表达双方对这段感情的坚贞,是双方自愿给对方承诺的行为。楚辞《离骚》中记载道:“解佩纕以结言兮,吾令謇修以为理。”只有口头承诺还不足以为证,楚地男女的“结言”还包括男女双方相互交换定情信物,一般是香草或随身配饰,甚至可以将贴身衣物作为信物赠予对方。
2.婚姻自由
在婚姻方面,受周宗法制的影响,中原地区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诗经·齐风·南山》:“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在中原地区,父母对青年男女婚恋的参与度是极高的,甚至掌握了婚姻的决定权。与中原地区相比,楚人既不讲究“父母之命”,也不在乎“媒妁之言”。楚国有媒,但不重媒,在楚人的观念中媒人只是传递信息的中介,楚地男女大都自由恋爱,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心仪的对象,一段感情“修成正果”后,邀请媒人做个婚姻见证。
由此可见,楚地男女的婚恋是十分自由开放的,楚国适婚男女从相识、相恋到步入婚姻都有极大的自主权,恋爱的过程没有中原礼教的约束,一段姻缘是否成功取决于男女主人公的主观感受。
(二)《野有死麕》的诗义
《野有死麕》是产生于楚地的诗歌,结合楚地的婚恋文化,《野有死麕》就是描写楚地男女相恋、“结言”再到约定婚姻的情诗,诗中“士”与“女”的交往过程符合楚地婚恋习俗,是合乎礼节的恋爱行为。
“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戴震《杲溪诗经补注》:“盖获麕于野,白茅可以包之;女子当春有怀,吉士宜若可诱之。设言也。”诗歌第一章描写了两个适龄男女的相遇,诗人以“野有死麕,白茅包之”起兴,野之死麕,白茅来包,怀春之女,吉士来追,继而描写男子尽力追求心爱的女子。“林有朴樕,野有死鹿。白茅纯束,有女如玉”,诗歌第二章以“林有朴樕,野有死鹿”起興,从男子的视角描写自己追求的心爱女子,赞美女子像白茅和美玉一样纯洁美丽。历来关于第三章“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帨兮,无使尨也吠”的解读极具争议,更有学者认为诗歌第三章描写了未婚男女淫乱的场面,是违反礼制的恶劣行径。但结合楚地浪漫自由婚恋习俗来看,诗歌第三章所描写的实则是男女“结言”定情的场面,“士”与“女”以随身佩戴的佩巾“结言”,表明男女双方对这段感情的坚贞。诗中男女虽有婚前性行为的嫌疑,但就算有这种行为,在浪漫瑰丽的楚国婚恋文化中也是默许的。因此,结合楚地的婚恋文化,诗中男女主人公约会的行为是符合楚人的婚恋习俗的,并不能称作“淫乱”,是正常的婚恋行为。《说文解字》:“尨,犬之多毛者。”“尨”,指多毛的狗。郑玄《郑志·答张逸》:“正行昏礼,不得有狗吠。”在举行婚礼时,不能有狗叫。举行婚礼时有狗叫在当时被视为不吉利的象征,在“信巫鬼,重淫祀”的楚地更是如此。既然二人已经“结言”,说明两人的感情已经达到可以婚嫁的程度,“无使尨也吠”便是女子和男子约定婚姻后对男子的嘱咐,也包含了女子对二人结亲能够顺顺利利的期盼。
综上所述,《野有死麕》是楚地先民所创作的,诗歌描写的内容是楚国男女恋爱幽会的场景。楚地的婚恋习俗是迥异于中原腹地的,不能以中原的婚恋习俗对诗歌进行解读。结合楚国独具特色、浪漫瑰丽、自由开放的婚恋文化背景,《野有死麕》中的“士”与“女”以礼婚恋,诗歌描写了“士”与“女”从相遇、相恋、结言再到订婚的恋爱过程,是不折不扣的楚地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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