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九杰 杨晨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共同富裕是共享和发展的有机统一,是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李实、朱梦冰,2022)。早在1953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就提出了“共同富裕”的概念。邓小平则开始明确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并提出了“两步走”发展战略,寄希望于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2021年,在“两个百年”奋斗目标交汇之际,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已经完成的形势下,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明确了促进共同富裕的“三步走”目标,最终在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选取浙江省先行先试、作出示范,推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部署拉开了序幕。
促进共同富裕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农村金融一直被视为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弱项的核心要素。理论上看,农村金融天然服务于相对弱势的农业农村领域,能够为农村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进而推动农村居民的持续增收,助力城乡协调发展。健康、发达的农村普惠金融环境,不仅有助于金融机构高效率、低排斥地为乡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还有助于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长期改善,最终助力于中国共同富裕的实现。然而,传统的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供需错配、机构竞争不足、信息获取困难等,导致农业农村的金融需求未能得到有效满足。因此,金融发展的涓滴效应在“三农”领域作用是有限的,传统农村金融体系需要进一步调整才能满足共同富裕的需要。
数字技术赋能农村金融,为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注入了新的动力。一方面,数字技术赋能农村金融,推动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近年来,数字普惠金融突飞猛进,在农村金融市场产生了强烈的“鲶鱼效应”(崔恒瑜等,2021),激励传统农村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效率、拓宽服务范围,进而推动涉农领域的整体金融服务供给增加,助力于农村产业发展。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基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工具支持金融决策,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黄益平等,2018)。数字技术与农村金融的组合,有助于金融机构接纳包容性、普惠性的信贷技术,进而减轻传统农村金融市场的供需错配状况,最大效度地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血液”。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中国开始迈向第二个百年新征程,也面临着国内发展不平衡等诸多挑战。与此同时,数字技术与农村金融的组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三农”领域的发展,助推低收入农村家庭持续增收,助力打破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实现“提低扩中”、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共同富裕的美好愿景仍需未来继续努力。在此背景下,数字技术赋能农村金融究竟如何对共同富裕产生影响?围绕这一问题,本文尝试讨论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数字技术赋能农村金融的方式与特征;二是“数字技术+农村金融”对共同富裕实现的作用路径;三是为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未来如何规范和引导数字技术在农村领域的创新与应用。
根据金融服务的供给主体不同,可以将数字技术赋能农村金融的基本方式归为两类。一类是由数字企业提供的新型金融服务,如蚂蚁金服的“旺农贷”、希望金融“兴农贷”等;另一类是由传统金融业提供的数字创新型服务,如农业银行推出“惠农e贷”、建设银行推出的“裕农快贷”以及地方农信机构推出的各类涉农e贷。
1.数字企业的金融创新与乡村振兴投融资渠道拓宽。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此后,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创新出互联网理财产品、网络借贷产品、P2P项目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在涌现的诸多产品中,有些经过了市场的考验,不断发展壮大,为实体经济注入活力;有些未能经过市场的考验,并在监管的约束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这些生存下来的企业都演化成数字企业,其中一部分开始将金融业务逐渐延伸到农村地区,典型的企业包括蚂蚁金服、微信支付、翼龙贷、希望金融、农泰金融、新合作金融等。这些数字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农村地区的影响巨大,不仅简化了农村居民的支付方式、为其提供新的理财途径,还能够基于大数据的审贷技术为农民生活、农业发展提供信贷服务。
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离不开数字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一方面,数字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业务,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持续拓宽产业资金、基建资金、民生资金等方面的融通渠道。由于农村人口分散等原因,正规金融机构下沉较为困难,乡镇以下地区基本形成了以农信社或邮储银行为主的银行结构,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特征仍较为明显。而数字企业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能够低成本地在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业务,这极大地加剧了农村正规金融的市场竞争程度,从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质量和数量。另一方面,在为“三农”领域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数字企业统筹农民生活、农业产业、农村资源环境等诸多方面的信息,有助于更好地服务于农村产业的建设。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但由于信息不对称、风控成本高等原因,发展乡村产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从事金融业务的数字企业往往孵化于实体经济中,如新希望集团的希望金融、阿里巴巴集团的蚂蚁金服,这些数字企业通常根据农业生产、网络购物等行为信息,对农村居民和农村产业进行刻画和分析,使得许多信用白户能够获得信贷服务,真正拓宽了农村金融的服务边界。比较典型的如,淘宝村的农村创业者获得的网商银行的信用贷款。
2.传统金融业的数字化创新与“三农”领域的金融服务可得性。在数字金融发展的激励和示范下,越来越多的传统银行业开始推进数字化转型,强化数字化创新。据《2021年度商业银行稳健发展能力“陀螺”(GYROSCOPE)评价结果蓝皮书》显示,近年来商业银行金融科技人员占比呈现明显提高的趋势,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及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金融科技人员占比分别为5.28%、4.36%、2.45%、3.23%。无论是国有大行,还是中小银行,都在积极地利用数字技术,抢占农村金融市场高地,农村金融的服务可得性、服务质效都得到大幅提升。
首先,作为金融科技前沿阵地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通过一系列的数字技术创新,不断拓宽农业农村领域的金融服务边界。2018年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陀螺”评价体系评价结果显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金融科技总营收占比分别为2.17%、2.21%和2.11%(刘孟飞、蒋维,2020)。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在2017年就基于区块链技术推出了“E贷链”产品,并在2018年印发了《金融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并在“逐步深化八大领域应用”中,把“深化智慧‘三农’”放在首位。客观上,国有大行的金融科技水平是行业内的标杆,其围绕着区块链、人工智能、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创新,有助于引发全行业的学习与创新,有助于以往被传统金融市场排斥在外的弱势群体,以更低的成本、更便利的方式获取金融服务。
其次,农信机构、村镇银行等中小银行也纷纷加入数字化创新的浪潮,以不断提高农村正规金融产品的服务质量和供给效率。在农信体系中,在省联社的数字化创新驱动下,许多中小农信法人机构开始推广新产品,如开展网上银行、快捷支付、互联网小贷、直销银行等业务(马九杰、吴本健,2014)。随着数字化的发展和农信系统对数字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多的农信机构推出数字信贷产品,如陕西“秦e贷”、安徽 “金农农e贷”等。这些产品创新的基础在于数据的整合,数据整合过程通常包括客户经理携带“数字背包银行”下乡搜集数据、根据积累的海量数据构建大数据平台、借助政府资源融合多方渠道数据等。这些数字产品的“审贷逻辑”与传统银行不同,其推广有助于授信范围的扩大,促使中小农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为弱势群体和弱势产业提供更多的信贷服务。
与城市不同,农业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居住分散、需求多样,以物理网点为主的传统金融运营模式难以适应农业农村金融需求特点。因此,传统金融模式服务于农业农村领域,通常面临成本高、效益低、商业可持续性差等诸多难题。以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有助于补齐传统农村金融短板,以数字技术赋能农村金融,呈现出两个典型特征——普惠性和高效性。
1.普惠性。金融普惠性的实质就是将需要金融服务的所有人纳入金融服务范围,是金融服务的最高准则(吴晓求,2015)。数字金融的普惠性内生于数字技术(李牧辰、封思贤,2020),数字技术赋能农村金融有助于涉农领域金融普惠的实现。特别是多渠道数据信息的整合、人工智能非参数模型的构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等技术,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审贷流程,使其以更具包容性、普惠性的审贷技术拓宽了服务覆盖面。以“沂蒙云贷”为例,在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计算、数据分析和资源管理等一系列的大数据技术流程下,临沂市农信系统整合行内数据、政务数据、第三方数据等来源的数据信息,这极大地提高了授信范围。截至2021年9月末,临沂市农信系统累计共受理各类“沂蒙云贷”客户申请41.09万户,累计成功授信20.80万户、金额182.90亿元,累计发放11.82万户、金额138.87亿元。此外,许多农村居民属于无征信记录的信用白户,这些居民在很大程度上受惠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如蚂蚁金服的涉农信贷中更多服务的是信用白户。客观上来看,数字技术被数字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发和运用,有助于审贷技术的调整、审贷流程的优化、风控维度的丰富,进而不断将弱势群体、涉农主体纳入金融服务的范围内。
2.高效性。数字技术赋能农村金融的高效性特征体现在,低成本地进行数据采集与分析,缩短获取金融服务的时间,突破供需双方地理距离的限制。首先,许多面向涉农群体的数字金融企业往往是以实体经济为基础成立的,这些企业的发起人有天然的数据优势。如诺普信集团的农泰金融掌握了大量的农业生产信息、阿里巴巴集团的蚂蚁金服掌握了电商行为信息,这些数据信息都有助于更全面地刻画客户的风险水平和偿债能力,助力形成更加合理、科学的放贷决策。其次,数字技术的运用使得农村群体获得金融服务的时间大大缩短,提高涉农主体参与金融行为的幸福感。最经典的案例是蚂蚁金服的“310”贷款,3分钟填写申报材料,1秒钟贷款到账,整个过程中0人工干预。类似地,较传统信贷产品而言,正规金融机构的数字信贷产品审核、发放贷款的用时更少,这对涉农客户更加友好。再次,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数字技术推广能够减少金融机构地理排斥的现象。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的推广,使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可以足不出户地参与金融活动,甚至随着市场上数字信贷产品的不断丰富,农村家庭可以随时办理贷款业务。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不平等不充分的发展制约着这一美好愿景的实现。对于发展相对弱势的“三农”领域而言,数字技术赋能农村金融不仅仅是“锦上添花”,更为重要地是能够发挥“雪中送炭”的作用。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支持的农村产业项目,数字技术有助于进一步挖掘可贷空间,最大程度地满足其金融需求;对于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支持的农村产业、农民生活,数字技术能够克服地理约束、缓解信息不对称,进而拓宽涉农金融供给的边界,让更多的弱势群体获得金融支持。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富裕和精神生活富裕的同时实现,后者需要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现阶段,“数字技术+农村金融”更直接地作用于推动物质生活层面的共同富裕,推动不同群体中资本积累、经营能力、创业能力等方面差距的缩小,最终推动低收入人群增收、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的均衡发展。
实现共同富裕,需要缩小低收入群体的比重,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数量占比。在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的农村地区,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属于低收入人群。这些群体能够在“数字技术+农村金融”的助力下,向中等收入阶层不断迈进,最终形成以“中等收入阶层为主”的纺锤式社会结构。“数字技术+农村金融”的模式之所以能够长期稳定地推动低收入群体增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数字技术赋能农村金融,有助于进一步缓解弱势群体信贷约束,助力其通过增产、创业等路径实现增收。如前文所述,数字技术与农村金融的组合,能有效地拓宽乡村振兴投融资渠道、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的数量和质量,使农业经营者和农村创业者的信贷可得性得到大幅提升。首先,在数字技术的辅助下,粮食种植户、蔬菜种植户、水果种植户以及畜牧业养殖户能够更加高效和快捷地获得网络贷款、电子收付等金融服务,有助于其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质量、简化交易流程、减低交易成本,从而提高其增收的程度与效率。其次,数字金融与农村金融的组合,更容易让农村超市经营者、农村电商经营者等创业群体获取信贷服务,进而助推其改革经营模式、提高经营能力、优化经营环境,进而更好地进行经营与创收。再次,数字金融与农村金融的结合能够让农村产业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进而通过扩大生产、区域聚集等方式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丰富农村家庭的收入渠道。
第二,数字技术赋能农村金融,不仅有助于信贷可得性的增加,还能够为相关群体提供更为丰富的市场、科技等前沿信息,打通农村与城市的双向贸易通道。数字技术与农村金融的结合,并不是简单地将数字技术运用于农村金融服务优化上,而是通过结合让两者均发挥出更大的价值。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农村金融将不再是农村资金的“抽水机”,反而在智能手机的推广下,逐渐缩小城乡居民获取金融服务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在金融服务供给便捷化、高效化的同时,数字技术的存在能够为不同类型的农村产业提供多样化的信息和渠道。例如对于农村电商的创业者而言,数字技术与农村金融的结合,不仅使其获取金融服务更容易,还能够根据创业者经营的商品种类以及具体的生产销售工作,基于电商渠道进行供应链上下游间的“缝合”,并提供最前沿的技术信息以助力其进一步改进商品质量和生产效率。这种类型的服务依托于金融创新,但能够进一步辅助于农村创业者的生产、销售、资金、技术等全部环节,真正实现对农村低收入群体创业创收的全方位服务。
第三,数字技术赋能农村金融,有助于风险管理工具的研发和应用,从而有效化解农村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农业收入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而农业经营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影响较大,且传统的灾害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农业保险在运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传统农业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既包括事前的逆向选择,也包括事后的道德风险,数字技术与农业保险的结合有助于缓解这一问题。当前,已经有一些企业将大数据技术、云计算等数字技术,较好地应用于农业保险产品上。以中农阳光数据公司为例,该公司将RS、GIS和GPS技术(简称“3S”技术)与气象监测技术、航拍技术以及智能终端、传感器等物联网技术结合起来,有效地采集了农业生产全过程的数据信息。掌握农作物生长、牲畜生长、气候变化等方面的具体信息,有助于农业保险设计得更加合理,也有助于农业保险在理赔中更加有据可依。因此,在数字技术的赋能之下,农业保险可以更好地发挥风险管理的作用,有助于农村低收入群体形成稳定、长久的增收路径。
第一,数字技术赋能农村金融,推动了日常缴费、生活支付的便捷化,并提供线上理财渠道,使城乡居民日常金融行为呈现均等化趋势。首先,在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下,城乡居民均可以通过手机APP、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方式进行电话缴费、生活缴费、社保缴费,这极大地降低了居民的时间成本、道路成本。更重要的是,城乡居民在日常缴费时逐渐不再依赖物理网点,使物理网点的地理排斥问题逐步得以解决,不同群体均能享受同样的线上缴费服务,这实质上是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其次,随着移动支付的发展,不仅有助于提高居民与商家间的交易效率,还规避了纸质货币流通中的缺点。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发达地区抑或欠发达地区,扫码支付已逐渐成为一种大众习惯。这不仅避免了传统货币支付中“找零钱”“假币流通”等麻烦,还使城乡居民减少了去银行网点的频率,在提高全民幸福感的基础上减少了城乡间的差距。再次,支付宝、微信支付、手机银行等APP的推广,使城乡居民能够几乎无差异地进行基础性金融行为,也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从“余额宝”“零钱通”到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网络理财渠道,使城乡家庭资金的配置渠道既实现多样化又出现趋同性,实质上减少了城乡金融基础设施的差距。
第二,数字技术赋能农村金融,不仅有助于更全面地采集居民信息数据,进而完善保障制度、实现“精准社保”,还有助于更合理地、更精准地实现治理有效。首先,数字技术能够有效地作用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助力完善城乡社保体系、缩小城乡社保差距。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有助于更全面地采集农村居民生活、健康、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并在既有数据信息基础上对每个个体进行精确地模型模拟和保险设计,实现精算能力和风控能力的提升,从而更高效、准确地为低收入群体、患病群体、老年群体等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缩小不同群体间的社保差距。其次,数字技术与农村金融的组合,有助于加强基层治理、降低犯罪发生率,保护金融素养不高的农村弱势群体。一方面,数字技术赋能农村金融,有助于潜移默化地提高农村居民的金融素养,并提供便捷的、安全的金融服务,有效降低了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犯罪在农村地区的发生。另一方面,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有助于搜集金融违约信息,打造信用体系、防止“老赖”行为,有助于构建城乡均衡发展的诚信市场环境。再次,在疫情期间,数字技术的使用有助于居民金融行为“留痕”,有助于基层社会组织判断人员流向、做好防疫工作,即便是在地区广阔、人口分散的农村地区,数字技术依旧能够起到人员定位、信息获取等方面的作用,从而提高基层治理效率、缩小城乡治理能力差距。
引导农村地区的数字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进行“错位竞争”,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规模和服务效率,以长期稳定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一方面,通过政策设计鼓励数字金融企业投身于支付、信贷、理财等金融服务的补位作用,鼓励其在县域以下的金融市场发挥“雪中送炭”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推动数字金融企业增加金融服务供给的同时,鼓励其与农信机构进行差异化的竞争,使其能够给农信机构带来“竞争威胁”,使农信机构适度投放更多数量的涉农贷款,但与此同时减弱对农信机构经营绩效造成的负向影响,使农村金融市场供给规模持续稳定增加。在此设计下,农村弱势群体能够借助“技术+金融”发展的红利,提高经营能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创业热情,最终实现长期稳定的增收路径。
鼓励数字金融企业在第三次分配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金融机构探索数字公益技术,为公益慈善行业提供“数字工具箱”。首先,大数据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有助于验证慈善项目的真实性和紧迫性,并提高慈善资金的配置效率,实现对相对贫困、重病居民、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高效救助。其次,移动互联技术有助于将慈善信息和救助信息更加及时地推送给高收入群体,助推社会闲置资源、资金由强势群体流向弱势群体,缩小社会群体间的差异。再次,金融机构与数字金融企业建立“数字捐赠平台”,有助于提高第三次分配中的透明度、公开度,为更多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活动提供可靠的平台。从而在数字经济推动“蛋糕做大”的基础上,通过“数字技术+传统金融+三次分配”的方式,持续实现“分好蛋糕”的共同富裕愿景。
进一步界定数字技术的应用边界,引导不同参与主体重视信息安全问题,缓解农村产业经济的风险波动,打造健康、可持续的低收入群体增收路径。一是要探索信息甄别技术,防止海量的重复信息、虚假信息、错误信息对数字农村金融产品设计的干扰,尽可能地提升数据信息、统计模型的可信赖程度,使资金有效、科学地配置到具有偿还能力的农村弱势群体中。二是要重视数据隐私、保障数据安全,共同富裕需要数字技术赋能于农村金融,但绝不能够以隐私个人泄露、扩大生活风险为代价,要多措并举以维护农村居民的信息安全,确保弱势群体的精神生活不受侵扰。三是应通过立法等措施确保数字技术保持中性,不能单纯地为带动发展而引导弱势群体采取高风险的生产、经营、创业行为,也不能为规避风险而使技术出现群体排斥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