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雪
(绍兴文理学院 人文学院,浙江 绍兴 312000)
“民之则”见于《诗经·大雅·抑》:“敬慎威仪,维民之则。”郑玄笺:“则,法也。”[1]413助词“之”在使用过程中被省略,“民”“则”连用。《国语·楚语下》“民渎齐盟,无有严威。神狎民则,不蠲其为。”韦昭注:“则,法也。”[2]544俞樾《群经平议·国语二》按:“咫与则,并语辞也。”[3]《汉语大字典》立“榜样;准则”为义项,并引用《诗经·大雅·抑》为证[4]340。
《诗经·小雅·鹿鸣》:“视民不祧,君子是则是傚。”毛传:“是则是傚,言可法傚也。”[1]208根据宾语前置句中的宾语“是”和动词“傚”,可以判断与之并列的“则”也是动词词性,意为“效法,法效”。郑玄笺:“是乃君子所法傚。”[1]208“所”+动词“法傚”构成了名词性短语,意为“所效法的东西”。“则”的核心意义虽未改变,但是词性已然发生了变化,由动词转变为了名词。《诗经》其他篇目包括《大雅·抑》中的“则”毛亨未再注解,郑玄统一训释为“法也”,后世学者也多依照郑说。在其他文献中,“则”也皆以“法”概之,对其词性却并未详解,导致意义含糊不清。如《晋语》“德义不行,礼义不则”,韦昭注:“则,法也。”[2]268根据否定句式和对文动词“行”,可以推断“则”为动词,韦注不知将其当作何种词性来看,窃以为“法也”释为“效法”更为妥当。
名词“则”在文献中多注释为“法”,但细论之,“法”的含义也有细微的差别。根据“则”约束对象和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则”是根据事物差异制定的等级规则
(1)等画物也。(《说文·刀部》)
(2)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国语·鲁语上》)
(3)《坤》作坠势,高下九则。(《汉书·叙传下》)
(4)凡重者轻之,轻者重之,欲使科则适均,而亩科一石之税未尝减云。(《明史·食货志二》)
清段玉裁注例1:“等画物者,定其差等而各为介画也。今俗云科则是也。”[5]179又云:“《说》从贝之意。物货有贵贱之差。故从刀介画之。”[5]179许慎、段玉裁二人是从字形的角度分析,认为“则”是物品价值差异的等级。从例4可以看出,段玉裁提到的“科则”就是按照田地的等级来划分的赋税标准。例2“上下之则”是按年龄大小、地位高低制定的等级规则。例3“高下九则”,颜师古引刘德注曰:“九则,九州土田上中下九等也。”[6]是将田地按照等级区分为九等。在后世的使用过程中,名词“则”多跟在数词后面,“则”的词性发生改变,逐渐虚化为量词,如“寓言三则”。
2.“则”是自然规律
(5)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管子·形势》)
(6)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虽不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尝变也,谓之则。(《管子·七法》)
例5中“天”与“地”相对,“则”和“常”相对。《荀子·天论》“天行有常”,杨倞注曰:“天自有常行之道也。”[7]《汉语大字典》解释此处“常”意为“规律”[4]744。因此,“常”对应的“则”结合语境后可以理解为“自然规律”。例6中的“谓之”是训诂术语,说明在此之前的内容都是在解释“则”的含义,即“天地”“寒暑”“水土”“人民”“鸟兽”“草木”等自然界事物都具有的且不会改变的规律。
3.“则”是制度规范、行为准则
(7)凡制度品式皆曰则。(《增韵·德韵》)
(8)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史记·律书》)
(9)将和协典礼,以示民训则……周旋序顺,容貌有崇,威仪有则。(《国语·周语中》)
(10)材气硕茂,洁廉贞肃,遵修训则,复大其门。(《文苑英华》卷九百十四)
例7《增韵》用具体的事物的形制、样式、品级等来解释抽象的“则”,将“则”具象为建造事物时遵循的各种制度规范。例8“轨则”是国家用律法的形式制定的物体规范。例9中“则”约束的主体从事物扩展到人,与儒家的“礼法”观念相融合,成为封建制度下人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最终实现“威仪有则”的教化目的。韦昭注:“则,法也。其威可畏,其仪可度也。”[2]65礼仪举止都需要一套标准来度量,“则”指的就是用来衡量的“行为准则。”例10中“则”与“遵”“修”“训”三个动词连用,更能看出“则”是需要人们遵守的行为准则。
4.“则”是法律法规
(11)以八则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驭其神;二曰法则,以驭其官。(《周礼·天官·大宰》)
(12)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尔雅·释诂》)
例11中“八则”是治理都鄙的八种手段,其中第二条使用“法则”的目的是“驭其官”,因此“则”就是“管理官员的法律制度”。从例12中可以看出,“法”和“则”是同义互训。析言之,“官府言法、都鄙言则”[8],二字的适用范围不同,管理对象不同,但都是表示法律制度、法律法规。
综上,“则”的义项可细分为等级规则、制度规范、行为准则、法律制度和自然规律,且与“常”“法”等词的义项有交叉。
“语辞”即文言虚词。“则”有“语辞”义是从王引之的“咫与只同”引申而来的,学者主要从以下两个路径阐明引申:一是从同义词替换的角度。俞樾认为“王氏知咫为语辞,而不知则为语辞,故其说犹未尽”[9]1197。他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则为语辞”[9]1197,且“咫与则古通用”[9]1198,所以“咫可读为只,故则亦可读为只矣”[9]1198。二是从对文的角度释义。王绍兰认为《楚语》“是知天咫,安知民则”[2]529一句中,“天咫”与“民则”对文,咫亦则也。而“咫与只同”,所以“则”为语辞[10]201。
“咫”同“只”的说法最早见于清王引之的《经传释词》。王引之在自序中就提到了虚词释义的混乱现象,如“咫,八寸也;而又为词之‘只’”[11]4。他将“只”“旨”“咫”“轵”几个字并列讨论,试图归类解决这些疑问,但结论仍有不当之处。王引之举《晋语》“吾不能行咫,闻则多矣”为例证,注曰:“咫与只同,言吾但不能行耳,所闻则已多矣。”[11]201又引《楚语》“是知天咫,安知民则”,注曰:“咫亦与只同。”[11]201后世学者断章取义,只保留了“咫与只同”这一结论,但未考虑具体的语境。现代词典中认为“只”和“咫”互为异体字,大概也是在认同二字同为语辞的前提下得出的结论。
王引之提出“咫与只同”是在“吾不能行咫”的情况下,句子中没有句末语气词“也”出现,由处在句中位置的“咫”充当语辞,并批判今本“吾不能行也,咫闻则多矣”中的“也”是“后人妄加之”[11]201。
分析王引之的例证,发现“咫与只同”的说法只在同为句末语气词,意为“犹‘耳’也”[11]201的情况下成立。“咫”“只”二字用法并非完全相同。事实上,王引之举《楚语》“是知天咫,安知民则”来证明“咫与只同”并不妥当。此处“咫”虽位于句末,却并非语气词。《经传释词》中除了上述两个存在争议的例子外,并没有其他例句能证明“咫”为句末语气词,反而是举了诸多例证来证明“咫”放在句中的连词用法。
王引之认为“咫”是词之“则”。“则”在《经传释词》中共出现了七种用法:承上启下之词,“即”也;犹“其”也;犹“而”也;犹“乃”也;犹“若”也;犹“或”也;何则,何也[11]179-182。前六种都是连词用法,后一种为句末语气词。《贾子·淮难篇》:“天子之法,句咫蹂促而弗用也,皇帝之令,句咫批倾而不行也。”[11]201上句中的“咫”在句中位置作连词,表示转折,和“则”的“犹‘而’也”[11]180的用法相同。《贾子·连语篇》:“墙薄咫亟坏,缯薄咫亟裂,器薄咫亟毁,酒薄咫亟酸。”[11]201“咫”在句中是连词,表顺承,和“则”的“承上启下之词,‘即’也”[11]179的用法相同。《新序·杂事篇》“咫并作则”[11]201,原文未列,大抵也是连词用法。
王引之上面所说的“咫”是词之“则”,是站在连词的角度论述的,而非语气词。虚词“咫”和“则”的用法也不完全相同,只在作为连词时通用。俞樾和王绍兰引用的也是《贾子·连语篇》和《新序·杂事篇》的例句,得出“咫与则古通用”[9]1198的结论并不全面。俞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得出“咫可读为只,故则亦可读为只矣”[9]1198的结论,显然没有仔细分辨三个词用法上的不同之处。王绍兰认为《楚语》是避免行文重复,用与“则”同义的“咫”来代替,“楚灵王因将言民则,故变文为咫”[10]780。结合上文“天有晦明,民有君臣”中得出“天咫民则对举”,又由下文“民,天之生也,知天必知民矣”[10]781推出“咫则对文”[10]781。王绍兰从对文角度展开论证的方法有可供参考之处,但同样没有注意到“咫与则古通用”的成立是有条件的。
“吾不能行也,咫闻则多矣”,韦昭注:“咫,咫尺间也。”[11]780“咫”本义为古代的长度单位,《说文解字》:“中妇人手长八寸谓之咫。”[5]401由“八寸长”引申为“距离近”,段玉裁按:“咫之言犹近也。”又举“《周书·太子晋》:‘视道如咫’。”[5]401韦昭的注解便是引用此义项。“咫”又引申为抽象的近,可以指时间上的近,“近期、近来”,“咫闻则多矣”意为“近来所闻则多矣”。由下文臣子的回答“然而多闻以待能者”[12]可知,“多闻”是一个整体。“咫闻则多矣”中,“多”修饰“闻”,“则”只在中间充当连词成分,“咫”是时间副词,近来。“咫”也可以指空间距离的“近”。“咫见”指短浅的见识。
从《国语·周语下》“上非天刑,下非地德,中非民则,方非时动”[2]108也可以看出,“民则”与“天刑”“地德”为对文,“刑”与“则”相对,“则”为名词,“咫”也为名词,皆可释“法”义。韦昭注解“是知天咫”中的“咫”为“少”义,存在主观的推断。
综上,“则”的“语辞”义,源于清代以来学者对于王引之注解的错误引用,王引之“咫与只同”的说法并不成立,俞樾“咫与则并语辞”的说法只在表转折和顺承的连词词性下可用,由此推论出“则亦与只同”更是错误。
《楚语》:“民渎齐盟,无有严威,神狎民则,不蠲其为。嘉生不降,无物以享。”[2]515观射父在文中提到了与之相对的情形:“民神异业,敬而不渎,神降之嘉生,民以物享。”[2]514我们可以对照二者进行释义。“敬”和“渎”意思相反,“渎”就是“不敬畏”,即轻慢。和该句中“渎”用法相同的还有《易·系辞》:“君子上交不谄,下交不渎。”[13]句意是:君子和比自己地位低下的人交往,态度也不轻慢。“渎”和“狎”是对文,意思相近。关于“狎”,《左传·昭公二十年》:“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杜注云:“狎,轻也。”[14]1239“狎”也是“不重视,轻慢”。而“齐盟”也见于《左传·成公十一年》:“齐盟,所以置信也。”杨伯峻注:“‘齐’同‘斋’……古人盟誓必先斋戒,故盟誓亦言‘斋盟’。”[14]934所以“齐盟”意为“斋盟”。“齐盟”是盟誓时严格遵循的仪式,与之对文的“民则”也应是百姓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所以“民渎齐盟”可以释为“百姓不敬畏祭祀的仪式,导致神也轻视百姓所遵循的行为准则、礼法。
《国语》中出现的其他“民则”也一并在此注解:
(13)比之地物,则非义也;类之民则,则非仁也……上非天刑,下非地德,中非民则,方非时动。(《国语·周语下》)
(14)辰在戌上,故长夷则之上宫,名之曰《羽》,所以藩屏民则也。(《国语·周语下》)
(15)今宋人杀其君,是反天地而逆民则也。(《国语·晋语五》)
例13“则”和“刑”相对,意为法律制度,“民则”即治理百姓的法律法规。例14韦注:“屏,蔽也。羽之义,以其能藩蔽民,使中法则也。”[2]136根据下文“优柔容民”[2]136等施惠于百姓的做法来看,“屏”在此处具有积极的情感色彩,应释为动词“保护”。结合韦昭的注释,这些行为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百姓,让他们的行为合乎法则,所以“民则”是“百姓的法律法规”。例15,弑君的行为不符合封建礼法教条下对百姓的要求,所以“民则”为百姓遵循的行为规范。
“则”在《国语》中出现多达数百次,其中连词和名词“则”的使用次数相当。名词“则”的核心释义围绕着“法”展开,且与“常”“典”等词的义项有交叉,根据具体语境和搭配对象又细分为等级规则、制度规范、行为准则、法律制度和自然规律。王引之“咫与只同”的说法有误,俞樾等人由此推论出的“则”有“语辞”义的说法亦不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