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NJ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问题研究

2022-03-14 05:09张丽娜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2年6期
关键词:公约海洋能力

张丽娜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协定(以下称 “BBNJ协定” )的谈判议题有四项,即海洋遗传资源及其惠益分享、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其中,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属于跨领域问题,对其他三个议题具有重要影响。通过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可以提升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履约能力,BBNJ 协定也能得到更高效的执行。然而,从目前的谈判看,各国对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考虑到BBNJ协定是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为基础并将作为《公约》的执行协定而存在,本文首先梳理《公约》关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相关规定及不足,然后分析BBNJ 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的内容及各方的争议,最后探讨规则的协调路径及我国对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问题的应采取的立场。

一、《公约》关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规定及不足

(一)《公约》关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相关规定的梳理

在《公约》中,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作为两个彼此独立又密切关联的术语被广泛使用。《公约》第十一部分( “区域” )、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和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都从不同侧面规定了缔约国有关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义务。

具体而言,在能力建设方面,《公约》鼓励和推进发展中国家参与海洋科学研究,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公约》规定,各缔约方应直接或通过国际组织,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设立国家海洋科学技术中心、区域性海洋科学技术中心,以鼓励和推进这些国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提高其利用和保全本国海洋资源的国家能力。①参见《公约》第275、276条。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离不开人的因素,《公约》关于此问题的规定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供人员培训,通过训练和教育发展中国家国民,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国民的方式,发展人力资源;在海洋科学和技术研究的各领域,特别是海洋生物学,提供各层次训练和教育方案,包括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海洋学、水文学、工程学、海底地质勘探、采矿和海水淡化技术等;为发展中国家和技术较不发达国家提供各种方案,加强它们的研究能力。二是进行人员交换。具体包括:提供技术专家;组织有关科学技术的区域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促进科学工作者、技术和其他专家的交流交换。②参见《公约》第144 条第2 款(b)、第268 条(d)、第269 条(c)、第275 条第2 款、第277 条、第202条、第244条第2款。

在海洋技术转让方面,《公约》促进数据和信息的获取和分享,鼓励发展海洋技术和进行技术转让。《公约》强调,缔约国应促进海洋科学技术的资料和情报的取得、处理、评价和传播,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和传播海洋科学研究知识,促进资料和情报的流通以及知识的转让,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流通与转让海洋科学研究知识和资料。此外,缔约国还应提供获取信息的便利活动,以实现信息共享;发展技术设施,以促进海洋技术的转让。③参见《公约》第143 条第2 款,第144 条第1 款(b)、第2 款(a),第202 条(a),第244 条第1 款,第268条,第275条第2款,第277条。

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国际合作方面,《公约》规定了合作层级和合作方案等内容。就合作层级而言,具体包括:促进各个层级合作,特别是区域、次区域和双边合作;促进国家与包括国际海洋科学技术中心在内的国际组织的合作,以及促进这些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推行各种计划,并促进联合企业安排和其他形式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就合作方案而言,具体包括:通过现有的双边、区域或多边的方案进行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国际合作;为海洋研究和发展在国际上筹集适当的资金;制订技术合作方案,以便把一切种类的海洋技术有效地转让给在海洋技术方面可能需要并要求技术援助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制定有关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以及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的研究方案;推动制定海洋技术转让的方针、准则和标准;通过主管国际组织确保全球或区域性国际方案之间的协调。①参见《公约》第244条第2款、第268条(e)、第269条、第270~277条。

(二)《公约》关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定的不足

从以上梳理可以看到,虽然《公约》对缔约国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方式和手段做出了规定,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首先,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语义和类型模糊。《公约》认识到了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对各国的重要性,并在许多条文中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 “能力建设” 和 “海洋技术转让” 等术语进行界定。不仅两者的内涵和外延不清晰,而且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比较含糊。这为BBNJ 协定下关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问题的谈判埋下了隐患。BBNJ 协定如何界定 “能力建设” “海洋技术” “海洋技术转让” “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 ,是谈判各方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事实上,BBNJ协定草案的讨论就是从 “用语” 开始的,这其中涉及这些概念或定义的界定和解释,同时,BBNJ 协定草案也讨论了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类型。这说明《公约》在此方面存在漏洞,BBNJ协定需要进行弥补。

其次,《公约》对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规定大部分属于政策性宣誓,不具有可执行性。②参见胡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开发的国际争议与消解——兼谈 “南北对峙” 中的中国角色》,《太平洋学报》2020年第6期,第67页。《公约》虽然用很多条文,甚至是专门章节,规定了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问题,但这些条文基本上规定的都是软性义务,用语大多是 “鼓励” “促进” “便利” 或类似表述,各国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方面缺少硬性承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约》缔约国虽然对这些问题给予了大量的关注,但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共识,甚至还存在较大分歧。这些分歧必然会被延续到BBNJ 协定谈判中,成为BBNJ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谈判议题中不能回避的问题,甚至是难题。

最后,《公约》没有设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执行机构,缺少实施保障。除第十一部分规定了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作用外,《公约》没有提供任何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相关的体制机制的细节,如支持技术转让的财政机制、确定技术需要或请求援助的方式、信息共享、培训机会和获取数据的实际安排以及监测和审查程序。缺乏执行机制是许多国家关切的问题。③See Harriet Harden-Davies,Marine Technology Transfer: Towards a Capacity-Building Toolkit for Marine Biodiversity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234(Brill 2021).《公约》的这一缺陷需要在BBNJ 协定中予以补正,否则,BBNJ协定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二、BBNJ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的内容及争议

(一)BBNJ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的内容

由于《公约》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方面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BBNJ 协定需要对这些规则进行改进和完善,以确保各国有能力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遗传资源开发利用、划区管理工具使用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活动,从而使BBNJ协定能有效执行。基于此,BBNJ 协定谈判伊始就关注了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问题。特设工作组和筹备委员会对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1)强调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2)将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与供资机制、信息交换机制相联系;(3)举例说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类型;(4)加强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方面的国际合作。

在BBNJ 协定政府间会议谈判阶段,各国对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讨论更加详细和具体。五次谈判涉及了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问题的各个方面,包括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目标、类别和模式、供资、监测和审查,①See Summary Report of the First/the Second/the Third/the Fourth/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IGC)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https://enb.iisd.org/negotiations/conservation-and-sustainable-use-marine-biological-diversity-beyond-areas-national,visited on 10 October 2022.相关意见主要体现在BBNJ 协定最新草案的第五部分 “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 下的六个条文中。BBNJ 协定草案第42 条规定了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目标,即帮助缔约方执行BBNJ 协定,支持发展中缔约国参与海洋遗传资源开发、划区管理工具使用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活动;发展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BBNJ 方面的海洋科学和技术能力;增加、传播和分享关于BBNJ 的知识。第43 条规定了有关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合作,借鉴了《公约》《巴黎协定》《名古屋议定书》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相关规定。②参见《公约》第266 条第1 款、第270、271、272 条;《巴黎协定》第10、11 条;《名古屋议定书》第22、23条;《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第14条。为实现BBNJ 协定的目标,缔约方应在全球、区域、次区域、部门等各层面以各种形式开展合作,包括与私营部门、传统知识拥有者等利益攸关方建立伙伴关系。在合作中,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国情。

BBNJ 协定草案第44 条和第45 条分别规定了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模式以及海洋技术转让的其他模式。条款的内容主要借鉴了《公约》《巴黎协定》和《名古屋议定书》。③参见《公约》第271条;《巴黎协定》第11、13条;《名古屋议定书》第18条。在该模式下,各国应确保有需求和要求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能力建设,并促进海洋技术向它们转让。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应由国家驱动,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优先事项,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取得成果。海洋技术转让的其他模式除了借鉴上述三个文件外,还参考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有关规定,①参见《公约》第266、267 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 条;《巴黎协定》第10 条;《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6条;《名古屋议定书》第18条之二。力图确保根据公平有利条款,按照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开展海洋技术转让,并应适当顾及包括海洋技术拥有者、供应者和接受者在内的相关方的一切合法利益。

有关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类型,BBNJ 协定草案第46 条进行了规定,虽然借鉴了《公约》《海洋技术转让标准和准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但内容存在较大区别。②参见《公约》第202、271 条;《海洋技术转让标准和准则》第A2 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5、6条;《名古屋议定书》第22条。BBNJ协定草案将 “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 作为整体进行分类,而其他公约是将 “能力建设” 和 “技术转让” 分别做出分类。为实现BBNJ协定目标,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类型需要明确,并应具有开放性,该类型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科学、技术、组织、机构和资源能力等。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类型需定期评估和改进。第47 条规定了监测和审查机制,主要借鉴了《巴黎协定》的监测和审查机制,③参见《巴黎协定》第11、13条。但缺少透明度框架及透明度安排。监测与审查的内容包括:审查发展中国家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方面的需求和优先事项;根据客观指标衡量绩效,并对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活动的产出、进展和实效以及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取得的成功和面临的挑战等进行分析;对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提出建议。从监测与审查的目标看,其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模式相匹配,是使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除此之外,在BBNJ 协定草案 “用语” “信息交换机制” “资金机制” 部分也规定了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问题。 “用语” 部分规定了 “海洋技术” 和 “海洋技术转让” 术语。 “信息交换机制” 部分规定了为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提供便利。 “资金机制” 部分规定了为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活动和方案安排基金。

(二)BBNJ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的争议

经过五轮的政府间谈判,BBNJ 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的框架及主要内容基本成形,各方在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但仍有一些问题尚未解决,存在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用语的争议。BBNJ 协定草案第1 条是 “用语” ,即对相关用语进行解释和界定。该条规定了 “海洋技术” 和 “海洋技术转让” 两个用语,其解释均来自《海洋技术转让标准和准则》的规定。关于这两个用语的争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有国家认为这两个用语的存在没有必要,如欧盟、美国、韩国等认为应将其删除。①See Textual Proposals Submitted by Delegations by 20 February 2020, for Consideration at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an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the UNCLOS on BBNJ (the Conference), in Response to the Invitation by the Present of the Conference in Her Note of 18 November 2019(A/CONF.232/2020/3).二是有些国家对用语的解释不认同,如委内瑞拉等国对 “海洋技术转让” 的定义提出质疑,指出不仅应定义 “技术” ,而且还应定义 “转让” 。②See Textual Proposals Submitted by Delegations by 25 July 2022, for Consideration at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an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the UNCLOS on BBNJ (the Conference), in response to the invitation by the Present of the Conference in Her Note of 1 June 2022(A/CONF.232/2022/5).另外,拉丁美洲核心集团(The Core Latin American Group)等认为应增加 “能力建设” 用语,巴基斯坦也认为应对 “能力建设” 和 “海洋技术转让” 的概念或定义做出规定。③See Textual Proposals Submitted by Delegations by 20 February 2020, for Consideration at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an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the UNCLOS on BBNJ (the Conference), in Response to the Invitation by the Present of the Conference in Her Note of 18 November 2019(A/CONF.232/2020/3).从最新的BBNJ 协定草案看,这两个术语仍处于待定状态。④在BBNJ 协定草案中, “海洋技术” 和 “海洋技术转让” 这两个术语都处于方括号之中,是否会出现在最终的文本中尚无法确定。对 “海洋技术” “海洋技术转让” “能力建设” 等用语进行解释和概括比较困难,而且,这些用语与各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内容直接相关,所以各国对用语较为关切,分歧明显。

第二,在合作的几个方面存在争议。从五次政府间谈判来看,各国之间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合作的依据。欧盟及其成员国认为合作应以《公约》为依据;美国等认为合作应以BBNJ协定为依据并与《公约》第十四部分相符;拉丁美洲核心集团等发展中国家认为合作应以BBNJ 协定作为依据。⑤See Textual Proposals Submitted by Delegations by 20 February 2020, for Consideration at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an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the UNCLOS on BBNJ (the Conference), in Response to the Invitation by the Present of the Conference in Her Note of 18 November 2019(A/CONF.232/2020/3).其二,合作的性质,这方面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合作的强制性与自愿性问题上。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坚持在自愿性基础上开展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合作;而发展中国家认为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合作应为强制性。⑥See Summary Report of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IGC)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19-30 August 2019.其三,合作的参与方,这方面的争议主要在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合作方是否应包括私营部门。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支持私营部门参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合作;日本、韩国等不主张私营部门参与。①See Textual Proposals Submitted by Delegations by 20 February 2020, for Consideration at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an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the UNCLOS on BBNJ (the Conference), in Response to the Invitation by the Present of the Conference in Her Note of 18 November 2019(A/CONF.232/2020/3).各国关于合作安排的不同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它们对于BBNJ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合作的态度。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在国际合作中不愿意承担强制性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持相反观点。如果以《公约》为基础进行国际合作,其合作义务显然是自愿性的,而且,《公约》也没有涉及私营部门参与国际合作的规定。

第三,有关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的模式,各国存在不同意见。例如,针对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自愿性与强制性,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不支持施加强制性义务,而七十七国集团等则坚持强制性与自愿性并行。②See Summary Report of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IGC)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7-18 March 2022,https://enb.iisd.org/negotiations/conservation-and-sustainable-use-marine-biological-diversity-beyond-areas-national,visited on 10 September 2022.关于需求和优先事项的评估问题,欧盟认为,所有缔约国的需求和优先事项都可以在适当情况下进行需求评估;而印度尼西亚、韩国等多数国家认为,需求评估针对的应是发展中国家。拉丁美洲核心集团和菲律宾等认为需求评估应以个别、次区域和区域为基础进行;美国等则不主张以个别、次区域和区域为基础进行需求评估,而是主张以适当方式进行。此外,关于推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模式实施的方式,各国也有不同看法。菲律宾、韩国等认为,可以由缔约方会议建立一个评估机构;欧盟认为,缔约方会议可以制定和通过包括与需求评估有关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模式指南;美国认为,如有必要,缔约方会议可以制定并通过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详细模式、程序和准则。③See Summary Report of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IGC)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19-30 August 2019,https://enb.iisd.org/negotiations/conservation-and-sustainable-use-marine-biological-diversity-beyond-ar eas-national,visited on 10 September 2022.模式的建立是BBNJ 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核心问题,其不仅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在以发展中国家的需求为导向的模式中,评估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同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也同样重要;机制安排是执行保障,其中贯穿国家义务的履行问题。如果相关模式建立在自愿基础上,那么,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与《公约》相比将没有实质性改进,发展中国家也不愿接受。

第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代表对海洋技术转让的其他模式存在较大分歧。上文提到的自愿性与强制性分歧在该问题下也同样存在。欧盟、美国、日本等认为技术转让应是自愿的;七十七国集团等坚持技术转让应以自愿和强制并行的方式存在。有关技术转让的条款和条件,欧盟、美国、加拿大等认为,海洋技术转让应以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七十七国集团等则认为,应以包括减让和优惠条款在内的公平和最有利条款为基础进行。①See Summary Report of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IGC)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19-30 August 2019,https://enb.iisd.org/negotiations/conservation-and-sustainable-use-marine-biological-diversity-beyond-ar eas-national,visited on 10 September 2022.就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而言,欧盟等认为,在实施技术转让过程中,要确保对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印度尼西亚等强调,为实现BBNJ的目标,缔约国的知识产权法应促进和鼓励海洋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菲律宾、伊朗等认为知识产权不应排斥和限制技术转让。也有国家认为没有必要规定技术转让,如韩国。②See Textual Proposals Submitted by Delegations by 20 February 2020, for Consideration at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an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the UNCLOS on BBNJ (the Conference), in Response to the Invitation by the Present of the Conference in Her Note of 18 November 2019(A/CONF.232/2020/3).海洋技术转让的其他模式实质上是商业模式下的技术转让,该问题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转让的强制性。从目前的情况看,是否需要在BBNJ协定下对这些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仍有待商榷。

第五,各国对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类型的规定形式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在BBNJ 协定文本中直接规定。如欧盟主张,在BBNJ 协定文本中列出一份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类型的简易清单,同时缔约方会议可以提供相关指南,但无须作为BBNJ协定的附件。③See Textual Proposals Submitted by Delegations by 25 July 2022, for Consideration at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an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the UNCLOS on BBNJ (the Conference), in Response to the Invitation by the Present of the Conference in Her Note of 1 June 2022(A/CONF.232/2022/5).第二种观点是,无须在正式文本中规定,只须在附件中列明。太平洋岛国发展中国家即做此主张。缔约方会议还可以对附件中的规定进行改进。日本也主张在附件中规定简单的指示性清单即可,不需要附属机构对清单进行改进。第三种观点是前两种观点的折中。七十七国集体、非洲集团、加勒比共同体、拉丁美洲核心国家主张,既要在BBNJ 协定文本中规定指示性清单,同时也应在BBNJ 协定附件中进行补充规定,即规定其他类型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而且,相关机构可以对清单进行完善。④See Summary Report of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IGC)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19-30 August 2019,https://enb.iisd.org/negotiations/conservation-and-sustainable-use-marine-biological-diversity-beyond-ar eas-national,10 September 2022.还有一种折中的观点,与前者不同,该观点认为应在BBNJ 协定文本中规定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类型,同时以附件的形式对这些类型做更详细的规定。韩国、印度尼西亚持此种观点。①See Summary Report of the Fifth Session of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an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n the 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15-26 August 2022, https://enb.iisd.org/negotiations/conservation-and-sustainable-use-marine-biological-diversity-beyond-areas-national,visited on 10 September 2022.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类型十分重要,其与前文讨论的用语关系密切,如果在用语部分对 “海洋技术” “海洋技术转让” “能力建设” 等进行解释,那么,关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类型的规定应与前文的用语相呼应,以避免前后矛盾。如果前文不对相关用语进行解释,那么,此处关于类型的规定就是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范围依据。因此,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类型的规定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第六,各国对于监测和审查机制的争议。针对该机制的必要性问题,支持自愿转让海洋技术的国家,如日本、韩国和俄罗斯等,反对监督条款的设置;而七十七国集团则认为,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是强制性义务,需要监测和审查。②See Harriet Harden-Davies & Paul Snelgrove, Science Collaboration for Capacity Building: Advancing Technology Transfer Through a Treaty for Biodiversity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7 Frontiers in Marine Science 28(2020).同意设立监测和审查机制的国家,对是否需要设立一个附属机构作为该机制的负责机构也存在争议,如欧盟、加拿大、俄罗斯等不主张建立附属机构;而挪威认为附属机构可以执行包括监督和审查在内的多项任务。在第五轮政府间会议结束后,BBNJ 协定草案修改稿就监测与审查条款,增加了两个备选方案,即 “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工作组” “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委员会” 。③See Revised Draft Text of an Agreement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New York, 15-26 August 2022, https://www.un.org/bbnj/content/documents, visited on 18 October 2022.为配合对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监测和审查,各国需要提交报告以说明提供和接受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情况。对此,七十七国集团等认为应强制提交并公开报告;美国、澳大利亚等认为报告的提交和公开都应是自愿的;欧盟则认为监督和审查的模式应由缔约方会议决定。④See Summary Report of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IGC)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19-30 August 2019,https://enb.iisd.org/negotiations/conservation-and-sustainable-use-marine-biological-diversity-beyond-ar eas-national,visited on 10 September 2022.监测和审查是BBNJ 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模式顺利运行的保障,其涉及监测和审查的主体、对象和内容等,各国争议也主要围绕这些问题展开。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BBNJ 协定草案第51 条规定了信息交换机制,第52 条规定了资金机制。这两个条款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关系十分密切,是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①See Biliana Cicin-Sain et al., Policy Brief on Capacity Development for Implementing the BBNJ Agreement: Possible Modalities for Addressing Area-Based Management,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and Marine Genetic Resources in the Context of Climate Change,https://globaloceanforum.com/wp-content/uploads/2021/03/capacity-policy-breif-draft-abmt-eia-mgr.pdf,visited on 15 October 2022.各国对这两个条款的内容也存在许多争议,但由于篇幅所限,在此暂不讨论。

三、BBNJ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的协调路径

BBNJ 协定下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问题涉及的内容较多,辐射的范围较广。该问题虽然是BBNJ 协定谈判的新议题,但其也具有复杂的历史渊源。谈判各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此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化解争议,对BBNJ协定的最终签署至关重要。该部分针对上述争议点进行分析,探讨解决方案。

(一)慎用 “海洋技术” 和 “海洋技术转让” 术语的解释

BBNJ 协定草案第1 条的两个用语 “海洋技术” 和 “海洋技术转让” 来自《海洋技术转让标准和准则》的规定。本文建议慎用这两个术语的解释,理由如下:

首先,从目的来看,《海洋技术转让标准和准则》的目的在于实施《公约》第十四部分 “关于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 。BBNJ 协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处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由于目的不同,两者所指的 “海洋技术” 和 “海洋技术转让” 的含义不完全相同。

其次,从两者的法律性质来看,《海洋技术转让标准和准则》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拘束力,只具有指导意义。而BBNJ 协定将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文书。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对 “海洋技术” 和 “海洋技术转让” 的解释均采用列举的方法,罗列海洋技术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内容,②See IOC Criteria and Guidelines on the Transfer of Marine Technology, https://repository.oceanbestpractices.org/bitstream/handle/11329/856,visited on 12 October 2022.但海洋技术本身是在不断发展变化和更新的,对上述两个用语的修改具有灵活性和便易性,相比之下,BBNJ 协定若采用这两个用语,其修改需要经过复杂烦琐的程序,从而无法保证对海洋技术最新发展的跟进。

最后,从解释的难易程度看,《公约》附件三第5 条曾对 “区域” 勘探开发 “技术” 做了界定,但随后的《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称《执行协定》)第五节 “技术转让” 第2 条明确该条规定不适用。目前尚没有国际公约对这两个术语进行解释,因此,BBNJ协定对其进行解释的难度较大。

另外应该明确的是,即便不对这两个术语进行界定,也不会影响其使用,因为BBNJ 协定第46 条规定了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类型,该条会详细规定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内容,从而明确BBNJ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范围,弥补《公约》的缺陷。同时,《海洋技术转让标准和准则》对这两个术语的规定也可以作为参考和指引。因此,第1 条用语中不规定 “海洋技术” 和 “海洋技术转让” ,不影响这两个术语在BBNJ协定中的使用。

(二)加强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在促进海洋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方面,缺少国际合作将大大削弱BBNJ 协定的执行效果。只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才能实质性地推进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发展,确保BBNJ协定目标的实现。针对各方争议,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应对:

第一,以BBNJ 协定为基础,推进务实合作。BBNJ 协定与《公约》关系十分密切,该协定序言中规定, “本协定各缔约国,回顾《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包括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强调指出,必须尊重《公约》所载之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平衡……” 同时,BBNJ 协定第2 条亦规定, “本协定的宗旨是通过有效执行《公约》的相关条款以及进一步的国际合作和协调,确保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据此,BBNJ 协定中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合作以《公约》为依据有一定的道理。但应该注意的是,BBNJ 协定是相对独立的新文书,其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合作是基于新文书的需求而规定的,因此,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合作应以BBNJ 协定为依据,只有这样,合作的目标才更加明确具体,才更有利于BBNJ协定的执行。

第二,以自愿合作为基础,增加强制合作。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资源、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获得和拥有并不占优势,甚至有很大一部分国家缺乏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建设能力。而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的高新技术优势和充足的资金,在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与研究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可见,两者存在较大的差距,如果不在双方之间展开合作,不仅无法促进BBNJ 协定的执行,更会在BBNJ 协定的执行过程中加大此种差距,违背BBNJ协定制定的初衷。从《公约》的相关规则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方面的国际合作都是以自愿为基础的,但其实施的实际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因此,BBNJ 协定应汲取教训,在推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强制合作义务,①See Kelly Hoareau et al., Mutual Learning Through Capacity Building on 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https://oneoceanhub.org/wp-content/uploads/2022/08/Policy-brief_6_R1_Mutual-learning-_OOH-FINAL.pdf,visited on 1 November 2022.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如信息分享、人员培训等方面,增设强制合作义务的规定。

第三,以国家参与为主,鼓励私营部门参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主要是在国家驱动模式下进行的,同时,BBNJ 协定下的权利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合作主要是在国家之间开展。但私营部门也不应被忽视,私营部门的范围较广,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国际合作,有利于创新合作渠道和合作方式。《海洋技术转让标准和准则》指出, “关于海洋技术转让应充分利用新的、现有的或预期的合作计划,包括成员国、适当的国家间组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及/或私营实体之间的合资企业和伙伴关系”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6 条规定, “每一缔约方应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期私营部门为第1 款所指技术的取得、共同开发和转让提供便利,以惠益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机构和私营部门,并在这方面遵守以上第1、2、3 款规定的义务” 。《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快速行动方式》在序言中强调: “我们重申致力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唯有结成广泛联盟,人民、政府、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务必全体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今世后代实现我们希望的未来。” 《坎昆协议》也指出,应促进和便利政府、私营部门、非营利组织和学术界及研究界在缓解和适应技术的开发和转让方面的合作。由此可见,一些国际公约及文件对于私营部门参与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的国际合作持肯定态度。

(三)优化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模式

国家驱动下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应以各国的需求为导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应被充分考虑。因此,要对需求的必要性、紧迫性和优先性进行评估,以便做出进一步的安排。为确保国家驱动下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模式发挥效用,需要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因此,各国应充分认识设置该模式的目标,确保该模式有效运作,并在此基础上,化解各方争议。

第一,适当规定强制性义务。BBNJ 协定的目标之一是确保发展中国家有能力落实BBNJ 协定下的各项规定,以实现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模式就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设立的。强调国家驱动,就是强调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坚持在自愿基础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这一模式的价值将大打折扣。因此,发达国家应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方面做出实质性承诺,促进BBNJ 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条款的有效实施。

第二,主要对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优先事项进行评估。对需求和优先事项的评估是开展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关键要素,①See Iwao Fujii et al., Implications of Existing Capacity Building Efforts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A Case Study of Japan,2 Marine Policy 138(2022).对需求和优先事项评估会使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更具有针对性。由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目标是确保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执行BBNJ 协定,因此,评估应着重解决发展中国家需求和优先事项问题。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优先事项是主要评估对象,当然,也不宜将其他国家完全排除在外。在具体评估中应注意三个问题:(1)应在个案需求的基础上进行逐案评估;(2)不能重复;(3)既可自行评估,也可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设立专门机构。在BBNJ协定下的体制安排中设有缔约方会议,缔约方会议对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执行负有责任。建议在缔约方会议下设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委员会(或工作组)作为其附属机构,专门负责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工作。专门机构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职责由缔约方会议决定。

(四)推进海洋技术转让的其他模式

海洋技术转让的其他模式不再强调国家驱动,其他模式下的海洋技术转让是以市场交易进行的。因此,需要明确以下问题:

首先,海洋技术转让应以自愿为基础。市场驱动下的海洋技术转让不同于国家驱动模式,其强调的是市场行为。国家在这类技术转让中起辅助作用,主要是从市场规范性、市场秩序等方面进行监管。其他模式下的海洋技术转让不宜采用强制方法实施,如果涉及强制性海洋技术转让问题,最好通过国内立法解决,如可在国内法中规定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等。

其次,海洋技术转让应以合同为依托。海洋技术转让应通过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进行,合同条款内容应以双方约定为主,国家可以对技术转让合同条款进行监管,监管的内容以 “反垄断” 或 “反不正当竞争” 为标准。从现有的国际技术转让规则看,TRIPS 协定的规定具有一定代表性,TRIPS 协定规定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内容主要是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具体包括:独占性返授条件、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证。①参见TRIPS协定第40条。这样看来,发展中国家主张的 “公平和最有利条款” 在实践中可能不好操作。可以考虑换个角度进行规定,比如,规定合同中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阻碍发展中国家海洋经济和海洋技术发展的条款等。

最后,不规定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与海洋技术转让关系十分密切,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海洋技术转让无从谈起;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又会限制海洋技术转让的实施。因此,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海洋技术转让之间建立一定的平衡关系。就BBNJ 协定的目标而言,其无意解决这些问题。在国际层面,知识产权问题应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进行规制。BBNJ 协定不宜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过多回应,但在条款中可以规定 “知识产权不应成为海洋技术转让的阻碍” 。

(五)明确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类型

BBNJ 协定明确规定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类型非常重要,因为在 “用语” 部分不宜对 “海洋技术” 和 “海洋技术转让” 进行界定,同时, “用语” 部分没有对 “能力建设” 进行解释。从其他公约看,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都是分别规定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明确规定 “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 的类型有助于加深各国对此概念的理解,同时也有助于BBNJ 协定的实施。为此,建议在BBNJ 协定文本中对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类型做原则性规定,并在附件中以列举的形式做开放性规定。在BBNJ协定文本中规定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类型十分必要,一方面,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类型应具有明确性和权威性,以条文形式进行固定,缔约方由此可获得明确指引;另一方面,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实操性较强,类型应具体清晰,以便实施和执行,所以需要通过附件形式进行一一列举。另外,考虑到经济社会的变化和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对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的需求会发生变化,附件清单不宜封闭,而应具有开放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删减、修改和补充。因此,规定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类型应采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以满足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求。

(六)建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监测和审查机制

监测和审查机制是确保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①See Harriet Harden-Davies et al.,How Can a New UN Ocean Treaty Change the Course of Capacity Building?,Aquatic Conservation:Marine and Freshwater Ecosystems 907(John Wiley&Sons Ltd.2022).具体而言,其目的在于:审查发展中国家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方面的需求和优先事项;根据客观指标衡量绩效并对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活动的产出、进展和实效,以及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取得的成功和面临的挑战等进行分析;对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提出建议。对此,各方需要达成以下共识:第一,充分认识监测和审查的必要性。没有监测和审查机制,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目标难以实现。BBNJ 协定应汲取《公约》实施的教训,为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实施提供保障机制。第二,设立专门机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监测和审查是复杂且专业的问题,需要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参与。为此,建议在缔约方会议下设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前文已经提及,在此不赘述。第三,规定报告义务,报告义务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报告主要是针对缔约方,包括提供国和接受国。报告的义务虽然是强制的,但报告的简繁要求应与各缔约方的能力水平相对应。另外,应该进行透明度安排,如规定报告的内容应具有透明度。

四、余论:中国的立场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 多年来,在海洋科学的诸多领域取得长足进展。中国海洋科技在深水、绿色、安全的海洋高技术领域取得了突破,部分装备已处于国际领先水平。①参见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课题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22)》,海洋出版社2022年版,第154页。但是,由于我国海洋技术水平起点较低、起步晚,在新兴技术领域,我国仍处于后进阶段,如在潜标领域尚处仿制阶段,关键核心技术未取得突破。②参见漆随平、厉运周:《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及仪器装备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山东科学》2019年第5期,第21-30页。总体来看,中国海洋科技仍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不仅需要引进海洋技术,更需要进行海洋能力建设。BBNJ 协定下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倾向于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其中的国家驱动模式、机制安排、供资保障等规则契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需求,也符合中国的利益诉求。在BBNJ 协定谈判之初,中国就对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议题高度重视,派代表团参与了历次BBNJ特设工作组会议、筹委会会议和政府间会议,并对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问题发表了意见。中国认为,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是提升发展中国家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能力的重要手段,对实现海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不可或缺。③参见郑苗壮等:《BBNJ 国际协定谈判中国代表团发言汇编(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7页。因此,中国应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发挥影响力,增强话语权,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具体而言,我国在谈判中可秉持以下立场:

首先,积极推动相关规则的达成。BBNJ 协定草案中规定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立足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需求,照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特别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国家的基本利益。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的达成,能够切实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内生能力。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应发挥积极作用,尽力化解各方矛盾,针对争议问题,寻求解决方案,促进规则的达成。

其次,积极推进规则的升级。长期以来,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一直处于软法状态,实施效果不佳。BBNJ 协定下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以《公约》为基础,以确保BBNJ协定的执行为导向。国际多边体制的运行一定要保障其成员的直接或间接的参与。④参见车丕照:《我们需要怎样的国际多边体制?》,《当代法学》2020年第6期,第9页。如果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只是重复现有规则,没有实质性的改进,发展中国家将无法有效地参与BBNJ 多边体制的运行,BBNJ 协定的目标将无法实现。因此,中国应与广大发展中国家通力合作,⑤See Harriet harden-Davies & Paul Snelgrove, Science Collaboration for Capacity Building: Advancing Technology Transfer Through a Treaty for Biodiversity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7 Frontiers in Marine Science 28(2020).在BBNJ 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的谈判中争取主动,推进规则向前发展。

最后,确保规则的有效实施。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应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保障机制的设置非常重要。中国应与发展中国家一起着力推动BBNJ 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监测和审查机制、信息交换机制和资金机制的建设,弥补现行国际规则的不足,确保BBNJ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的执行,推动BBNJ协定最终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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