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礽喜
新发展格局下,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打造综合性为农服务平台;加快农村物流体系建设,打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稳步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为农户提供金融支持。
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几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的单位,虽然历史上两次与国营商业合并,可供销合作社的牌子始终没有变,为农服务的宗旨也没有变。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在新发展格局下,笔者认为,供销合作社的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中发〔2015〕11号文件要求,“围绕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供销合作社要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农资服务因为企业改制的原因,经营人才买断身份自主创业,真正由供销合作社全资经营的农资企业较少,所以各地应结合实际出台具体的扶持政策,赋予供销合作社更好地经营种子和化肥农药以及农村综合服务的职责职能。同时要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介入农村健康养老产业,把农村老人健康养老的工作做好。
中发〔2015〕11号文件明确要求,“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目前,由于供销合作社经营人才缺乏、基层政府财力困难等原因,供销合作社打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的任务还非常艰巨。因此各级政府一方面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农村物流快递网点布局和农村仓储冷链网络建设,同时加强道路交通和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保障,加强农产品上行发展和寄递领域“放管服”改革等体制机制保障。另一方面要协同发力,整合共享交通、供销、商务等资源,打破共同配送壁垒,鼓励发展“多站合一”的乡镇客货邮综合服务站、“一点多能”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让农村物流更加集约高效。
发展合作金融是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服务和能力提升的重要举措。中发〔2015〕11号文件虽明确指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供销合作社要发展合作金融服务困难重重。这必须要打破部门间的壁垒封锁,让全社会形成共识——支持供销合作社稳步发展合作金融是更好地为农村小微经营者提供资金扶持,为乡村振兴服务。形成共识的同时,供销合作社要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农村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建设一批具有不同地域特色的农村信用合作服务中心。积极对接各类金融机构,引入外部金融资源,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贷款等业务,引导各市场主体上线智慧金融服务平台,获取信用支撑,缓解融资难题。
近年来,各地供销合作社为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投入了相当多的精力,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或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推动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同时各地供销合作社也要提高对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创新机制,激励基层人员投入到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之中。此外,在供销合作社合作金融业务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政府要鼓励金融机构与供销合作社紧密联系,对经营效益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对符合条件且在授信额度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贷款绿色通道”。要创新风险防范制度和机制,建立农民房权、林权、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
供销合作社条例的制定不仅仅是为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更是为了国家乡村振兴服务。只有供销合作社的权益得到保障,才能有能力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制定条例时,要把供销合作社的合作和上下联合的内容写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