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意,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针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理论命题,丰富了司法改革的理论内涵。在人民司法领域形成了“人民司法观”,从司法权的根本属性、行使目的,以及运行效果方面充分诠释了人民司法的核心要义;在公正司法领域形成了“公正司法观”,通过彰显司法中的公平正义、监督制约等价值,树立了司法权威,获得人民对司法的认同;在司法治理领域形成了“司法治理观”,提出了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定分止争功能,以司法公信力建设为引领提高司法治理的有效性,使司法的保障功能体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以满足新时期人民对司法的需求;在司法监督领域形成了“司法监督观”,创新提出了新型司法权制约监督的理论,以党内监督为核心,实现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创制了多种监督司法的手段实现监督司法的目的;在司法职业领域形成了“司法职业观”,从司法职业队伍建设、领导干部的职业能力、司法品德等方面入手,力求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通过对五种司法观的创制与凝练,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地回答了新时代如何建设公正权威高效司法制度等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是建立在我国长期司法改革实践基础之上的,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司法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相关制度机制,用实际行动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品格。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是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纵深发展的基础理论和根本遵循。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观;司法改革;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22)01-0221-1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系统和深刻阐释了新时期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2020年,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持续深入推进,正式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其中,关于司法体制,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1]146这一重要论断,明确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1]17的改革目标,开辟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新篇章。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独特的司法观,凝练出一系列回应时代的理论命题,构建了完备的理论体系,总结和产出了丰富的司法经验,是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的根本行动指南。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观的形成
早在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就有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在改革的重点内容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证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13。在如何处理党与司法机关关系上,强调要“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1]15。这次会议初步提出了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及方式。2013年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形势下的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紧接着,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的要求。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正、强化司法权威、实现司法治理的关键步骤,习近平总书记敏锐洞悉了司法权运行过程中呈现出的问题症结所在,详细阐释了为何需要公正司法、如何坚持司法为民等关键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新时期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正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人民对公正司法的期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观产生的最直接动因。
2014年12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向大会进行说明,在重申司法公信力对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重要性基础之上,明确指出了当前司法领域中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即“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1]98。此次会议对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方位部署,根据中国特色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状况,创设了诸如立案登记制、巡回法庭、公益诉讼等制度。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提出了“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等重要命题。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新问题随之暴露,如基层治理方面基层党组织队伍涣散,“微腐败”现象丛生,部分司法人员责任担当缺失,互联网领域司法治理能力低下等。习近平总书记为应对这些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机制。”[1]234通过司法責任制来促进司法职权有效配置,提升司法权的社会治理能力。
2019年1月15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就,对新时期政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指出要“加快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利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为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保障,对政法工作人员提出“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将“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1]249。司法是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正式确立标志是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该会议上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5这是对司法以及司法改革目标、原则、方法、逻辑等重要问题的集中阐释。司法权是维护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权力,它承载着人民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等诉求的殷切希望,新时期只要坚定不移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为指导,我国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实践必将迎来新的辉煌。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司法观命题的理论阐释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法治理论体系”[2],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由一系列理论命题构成,是一个系统完备的理论体系。以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对司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为脉络予以梳理,本文将其概括为人民司法观、公正司法观、司法治理观、司法监督观和司法职业观。这五种司法观虽各有其独特的理论视角,但互相之间又紧密联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理论体系。
(一)人民司法观
以人民为中心是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每个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明确指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1]2
司法权的归属方面。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彰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定位。从形式上看,我们国家的名称和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称号,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称谓充分凸显了国家机关人民的根本属性;从实质上看,我国宪法第2条确认了国家权力的根本归属,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权属于人民所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政治实践充分彰显了人民司法的核心要义。
司法权行使目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讲话中明确提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1]229如何让人民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当前及以后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目的。十八大以来,在保障人民利益方面,司法机关做了许多努力,如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群众来信件件回复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改革、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等,是司法机关全面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司法权运行效果方面。司法权运行的好坏最终需要人民来评价,司法改革成效如何最终应当由人民来评判。唯物史观认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历史的评判者,“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司法机关历来重视人民对司法工作的评价,如司法机关推行的法院院长、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完善人大对政法工作监督制度,检察公开听证制度等,既让人民通过参与评判了司法工作,又间接强化了人民尊法守法意识,赢得了人民对司法的认同。
(二)公正司法观
公平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更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公正对于司法的重要性,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就明确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1]22,司法公正,就是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人民群众的诉求都能够得到公平对待,都能够感受到司法权所彰显的公平正义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引用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的经典论述:“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1]26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之一,守住司法公正就是保护好法律本身,守住了司法公正就守住了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守住司法公正就是在“延续法治的生命线”[3]。
司法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核心优势和根本保障。一方面,司法公正体现了人民民主中的司法民主价值取向,我国宪法规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公正司法的本质就是人民司法,司法机关应时刻保持公心,确保全体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是权力监督制约价值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相互配合制约,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制约,无论是一般刑事案件还是职务犯罪案件,都应当遵从权力监督制约规则。另外,与西方国家建立在私有制之上的司法公正不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因此,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司法公正价值的面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人民,而非针对某一部分人,这从制度根本上祛除了法律中“私”的成分,真正体现了我国传统法律制度中“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公正价值。
从权力的价值基础层面上讲,行政权的价值基础是效率,司法权的价值基础是公正,人们面对司法机关时更希冀获得一个公正的结果。在司法权的社会功效上,司法的公正与否一方面事关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司法越公正人民就越信任司法,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就越夯实,司法权的运行也就越顺畅。在如何推进公正司法方法路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也给出了重要指示,即“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通过制度锁住权力,禁止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在司法工作中如何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问题,领导干部干预案件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任何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都不得干预司法工作,司法机关也相应建立了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全程留痕”制度、“记录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必须要进一步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党的监督与司法监督之间的关系,坚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检察权。
(三)司法治理观
实现司法的有效治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是一项重大体系性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创造性地提出了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改革要求,集中体现在司法治理动因与目的、司法治理的路径方法和司法治理内容三个方面。
首先,关于司法治理的动因与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1]98,“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1]224。司法权参与社会治理是司法定纷止争功能的体现,也是新时期发挥司法能动性的具体要求。司法在政府与社会之间起到了良好的缓冲作用,它通过将社会矛盾导入司法程序,运用法律化解社会纠纷,充分贯彻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是实现全面尊法守法的重要途径。
其次,关于司法治理的路径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4]。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提高司法治理有效性的最直接方式,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措施改革作为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树立个案权威也是实现司法治理的方式之一,近年发生的“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都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鲜活生动的案例,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办理实质上都传递出了司法公正的理念,“树立个案中的司法权威, 让司法理性‘看得见’和‘摸得着’, 在个案正义中实现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是建立司法信仰并获得人民拥护的重要方式”[5]。社会的急剧变革给司法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1]248,智慧司法的运用提升了司法治理的能力和效用。
最后,在司法治理内容方面,根据不同领域的司法治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多项指示,如在基层治理领域,对黑恶势力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在关涉人民群众利益的重点领域要加大执法司法力度,“让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交通更顺畅、社会更和谐有序”[1]247。针对2020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习近平总书记专门指出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1]270。司法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用于国家和社会的各个方面,新时期要不断深挖司法治理效能,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
(四)司法监督观
司法监督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之一即构建科学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要“加强司法制约监督”。所谓司法制约监督,就是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司法监督是法治监督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它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构成了新时期全方位的法治监督体系,相对其他监督方式而言,司法监督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特征,在法治监督体系中不可替代。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创新发展实践中,形成了新的司法制约监督理论。
首先,在传统“权力监督”概念基础上融入“权力制约”元素。过去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权力监督机制上做了很多努力,从毛泽东同志基于对“历史周期率”思考而产生的扩大监督主体的方式,到邓小平同志通过制度限权的路径,再到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逐渐确立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措施,都是在强调对公权力的限制,但是长久以来的控权理论和实践并未明确回答如何破解“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党的十八大以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极力推进国家权力监督体系建设,探索权力之间制约监督机制,通过横向分解权力、配置权力,将制约机制融入监督体系之中,创新提出了司法制约监督的概念。
其次,理顺了司法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的关系,形成了监督合力。各种监督方式中党内监督是核心,陈一新在中央政法委全体干部大会上指出:“强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最根本的是强化党的领导监督,最关键的是发挥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作用,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地见效”[6]。党的领导监督贯穿于司法的各个环节,在各种监督中处于核心位置。2019年公布并实施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了党委对政法机关的领导方式,各级党委要支持司法,禁止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为私人利益干预司法,在处理党的领导与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关系方面,既要坚持党内领导监督的主体地位,又要防止地方党委不当干预司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根据各自职权不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尤其是推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了“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改革方向;让人民监督司法是司法监督应有之意,这里的人民主要指以人民群众作为监督主体的各种监督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织密群众监督之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才能让‘隐身人’无处藏身。”[6]拓宽公众参与司法途径,人民监督司法的同时也间接延伸了司法监督的触手,推动了司法监督纵深发展。
再次,针对司法监督效能低下、司法监督功能难以发挥优势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这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密切关联,比如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行政化突出,司法不公开,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等,都是影响司法监督效能的重点问题。提高司法监督效能需从多个维度出发,其中司法责任制是解决该问题的“牛鼻子”,通过员额制、法官检察官惩戒机制、优化司法权资源配置等措施提升司法监督效果,用监督司法的手段推动司法监督的实践。
(五)司法职业观
良好的司法职业素质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开宗明义提出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1]5,并据此结合新时期司法人员管理现状提出了多项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有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专门法治人才队伍。
首先,要加强司法职业队伍建设。司法职业既是一个高政治素养的职业,又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职业,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清晰指出近年来存在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等问题,“对这样一支三百多万人、手中掌握着很大权力、面临的考验诱惑多的大队伍,从严治警一刻也不能松懈”[1]54,同时还对建立什么样的司法人员管理队伍作出指示, “要求司法人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1]61。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提高政法干警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7]。一支优秀的司法职业队伍必须符合政治信念坚定、专业素质过硬的要求。通过司法责任制以及综合配套措施建设能够有效提升司法人员的综合能力。司法体制改革要注重建立符合司法职业规律的司法职业管理体制,通过职业准入制度、职业培训制度、职业晋升制度建设,全面提升司法职业队伍的综合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其次,要提升领导干部的职业能力。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守法,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紧抓领导干部法治素养,“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1]137,各级领导干部在尊法守法上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将法治思维转化为行动自觉。
最后,要坚持德法兼修。在“五个过硬”中,能力过硬属于法律素养范畴,另外四个过硬皆为道德素养范畴,可见道德建设在法治队伍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这样评价法与道德之间关系,“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8]。法官、检察官是法治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践行者,因此更加要做好德法兼修。恩格斯曾指出:“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9]法官、检察官的每一个决策都关系着公平正义是否能够得到彰显,都承载着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这种期待不仅要求法律上的正确性,更要体现法律的温度,体现法律人的良知,法、理、情的统一才是司法善治追求的目标。司法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都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记在心,应用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自觉引导全社会避恶向善,形成全民尊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司法改革与实践创新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实践进步中彰显强大感召力、创新力、引领力的法治理论体系”[10]。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是在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实践的思考基础之上形成的,是经过实践证明的科学真理。在司法改革实践领域,司法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用具体行动推动了司法改革的纵深发展,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品格。
在人民司法改革领域,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权司法保障”一词作为固定用语大量出现在中央文件中,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法治的根本价值是人权,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与以往对人权司法的宏观叙事不同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下的人权司法还注重微观层面的制度构建,以人民对司法产品的需求为索引,推出了多项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致部署,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和“全方位”诉讼服务,贯彻和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等,共制定了23项便民措施。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司法机关主动回应人民对智慧司法的需求,建立了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检察机关将“最多跑一次”升级为“一次也不用跑”服务,利用检察公益诉讼改革之契机,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英烈保护等领域开展了多个专项活动。积极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融合,为因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给生活造成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救助,将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降到最低,为人民创造和谐稳定清净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了阳光司法制度,大力推广理性的司法文化,让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有效遏制了司法腐败,维护了司法的民主功能。
在公正司法改革领域,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设立了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大程度保证司法领域的公平公正。2016年10月11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其他机关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最高法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程序,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上的责任,2018年最高法又制定了关于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和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的三项规程,以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司法机关紧跟时代步伐,以构建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制度为己任,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开的法律制度。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及时回应了时代和社会的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敏锐观察到民事法律与人民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明确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1]281。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行动,通过加强重点领域审判指导监督,发布指导性案例,强化类案检索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动态监测报告等,保障了严格公正司法,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应用于新时期司法公正领域的典范之作。
在司法治理改革领域,20世纪末,中国的司法改革曾强调以专业化为改革方向,进入21世纪以后,司法权根据社会治理需求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其中最为显著的特征即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如近年来推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方案等。在诉讼领域推行认罪认罚制度,最大程度消除社会“戾气”;在服务社会领域进行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一号检察建议”校园保障功能,对人民群众来信做到件件有回复等,充分发挥了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当下,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科技的融合与聚变发展,社会发展呈现出快速信息化和数字化特征,司法机关及时推动司法治理模式的变革,运用司法大数据技术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规范司法行为,提升了司法治理的实效,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的重要指示。
在司法监督改革领域,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司法机关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围绕完善体系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在审判改革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建立了“四类案件”
四类案件包括:(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的识别和监管机制,完善法院院长、庭长对“四类案件”的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操作规程,尤其是对庭长如何运用审判监督权、提升审判监督管理水平作出具体要求。司法责任制的关键是处理放权与监督之间的关系,通过建立审判权责清单,明确了庭长、合议庭、法官之间关系,防止领导干部不当插手案件,借助日常考核系统强化了责任清单的监督功能。在检察监督方面,最高检创新提出了“案-件比”概念,通过对比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件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加强了内部监督管理,将“案-件比”与司法责任挂钩,督促检察办案人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需求,间接打通了公众参与检察监督的渠道。2021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全面铺开,全国政法机关进行了一场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着重解决强化政治纪律建设,坚决整治违纪违法问题,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是促进公正司法,强化司法监督的重要举措之一。
在司法职业改革领域,司法职业改革是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2019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全面修订,其围绕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如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院院长需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和审委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条件者中产生,从教学科研人员或律师中选拔法官,
贯彻和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的指示。在《检察官法》中增加了“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内容,旨在打造德法兼修的检察职业人才队伍。领导干部是贯彻和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推动者,2016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在落实依法治国各项任务中的主体责任。
四、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是新时代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科学回答了今后一段时期司法体制改革如何改、改什么等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五个司法观命题构成了紧密联系、逻辑统一的理论体系,其中人民司法观明确了改革的目的,公正司法观确立了改革的核心,司法治理观是新时期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监督观指出改革的关键问题,司法职业观为改革提供了重要保障,五个方面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根植于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伟大实践,是符合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科学理论,我们要坚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继续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效果。在新时代新阶段,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为建设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指明了方向,更为全世界的法治文明展示出了中国智慧!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2]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J].东方法学,2021(1):5-24.
[3]江国华.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学理阐释[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1):29-42.
[4]习近平.推進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J].中国人大,2020(12):4-5.
[5]王孟嘉.通过司法理性的社会治理:基于社会内部秩序规则引导下的思考[J].社会科学辑刊,2019(3):170-174.
[6]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0-09(02).
[7]习近平.习近平就政法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EB/OL].(2016-04-25)[2021-02-22].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25/c_1118729326.htm.
[8]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EB/OL].(2015-01-05)[2021-02-22].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5/0105/c83846-26323829.html.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7.
[10]王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谱写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J].中国法学(英文版),2021(1):5-10.
(责任编辑 胡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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