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可以实现以房养老吗

2022-03-11 01:22
共产党员·上 2022年2期
关键词:居住权核验遗嘱

示例

老王患病多年、卧床不起,一直由再婚的老伴李奶奶负责照顾。最近一段时间,老王身体倍感不适,开始考虑身后之事。他准备将自己唯一的住房过户给儿子用作婚房,但是又担心自己去世之后李奶奶可能会居无定所。对此,邻居小明告诉老王可以在房屋上设立无偿的居住权,保障李奶奶晚年的住房问题,老王对这个说法感到很新鲜。请问,居住权可以实现以房养老吗?

法条

《民法典》法条:居住权的设立 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8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請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解读

为解决特殊群体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居住权制度,以保障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推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所谓居住权是指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相较于租赁权,居住权的期限可以是终身的,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居住权益。根据《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通常是无偿设立的,但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允许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起设立,因此,居住权合同订立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此外,《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的参照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规定。

具体到本示例中,老王可以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给儿子之前立下遗嘱,为李奶奶设立无偿的居住权,保证李奶奶晚年居有定所。待老王去世后,李奶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就能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实现以房养老。(来源:《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

2021年度共产党员杂志社新闻记者证核验公示

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辽宁省2021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通知》(辽新出发函【2022】3号)要求,现将本单位拟通过年度核验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如下:    范东雷、石妍、李胜基、赵阳、厉飞、常馨予、程晓松、牛泽群、 孙宏波、刘向宇、郭玲、邹文静

辽宁省新闻出版局举报电话:024-23128457

共产党员杂志社

2022年2月

134150052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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