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欢 潘家永
民间借贷,是社会上存在最广泛的民间金融活动,也是民事行为中最常见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涉及大额金钱往来的借贷,出借人需要注意多方面细节,保证有借也有还。
刘某和王某自小一起长大。王某家庭条件不太好,35岁时终于谈了一个女朋友。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王某想给女朋友家10万元作为彩礼。王某向刘某提起此事,请刘某借5万元给他。刘某手头确实有些闲钱,便同意借给王某。事后,王某给刘某补了一张写有欠款金额、欠钱时间、双方信息的欠条。四年后,刘某家中急需用钱,想到自己之前借给王某的5万元钱一直未被归还,便拿着欠条上门要债。但王某被催要多次后依然不愿还钱。刘某只好将昔日的好朋友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手中记载借款关系的是欠条,并非借条,虽二者都能作为借款关系的凭证,但本案中的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因此该欠条自出具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三年。刘某在第四年向法院起诉,已过了时效。最终,刘某的诉讼请求因时效问题被驳回。
张先生经营的公司由于资金周转不开,濒临倒闭。他偶然得知老同学伍先生身家丰厚,于是主动找上伍先生,借得200万元。他随后写下借条,金额、利息以及还款日期都标注得清楚明白。半年后,张先生的生意逐渐步入正轨,他再次找到伍先生,想要再借150万元扩大公司规模。伍先生答应后,张先生写了借条,并注明这次的借款和上次的200万元一同还款。约定还款日当天,伍先生收到了张先生的还款,但只有第一次借款2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及后来150万元的本金,没有150万元的利息。伍先生便打电话跟张先生要说法。不料张先生说后来的150万元借条上并未约定需要支付利息,应视为不计息。双方协商未果,伍先生遂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伍先生借给张先生的150万元借款仅存在口头上支付利息的约定,借条上并未写明,因无证据予以证实其口头约定,应视为不计息,故法院不支持伍先生的请求。
李阿姨听一起跳广场舞的冯阿姨说,她的侄子阿鹏开了一家食品公司,所经营的项目前景光明,但目前因为扩张,所以急需一笔周转资金。阿鹏找到冯阿姨,表示如果冯阿姨能借钱给他周转,一年后归还本金时还有18%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冯阿姨于是借给阿鹏10万元。李阿姨听说后也动了心。几天后,李阿姨将10万元打到了阿鹏的账户上。一年后,眼看离约定还款的日子已经过去了一个月,李阿姨仍然没有收到阿鹏的还款。情急之下,李阿姨找到冯阿姨,却被告知阿鹏失踪了,冯阿姨也没有收到还款。
二人来到公安局报案,警察告诉她们食品公司不具有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资格,其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警方目前已经接到了35个人报案,犯罪嫌疑人阿鹏利用合法公司外衣,现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余万元。
生活中,不少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以致在出具条据时相互混淆,影响了权益的保护。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债务人)到期向出借人(债权人)返还借款的债权凭证。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广义的欠条包括借条,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两点:
一是二者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是单纯的借款,其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而欠条形成的原因较多,可以是基于买卖、劳务、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多种事实而产生。例如,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对方的款项,此时就需要写张欠条。
二是二者的訴讼时效期间均为三年,但在计算上有所不同。在都约定了还款期的情况下,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一样的,都是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三年。在均没有约定还款期的情况下,二者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借款人还款,三年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次日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
在给他人或者要求他人写条据时,除了要区别是写欠条还是写借条外,还应当在条据中写明具体内容。借条的基本要素应包括出借人姓名、数额、币种、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以及借款人签名、指纹(盖章)、借款日期等。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找他人担保,应当让他人在借条上写明保证人并签名、按手印,最好写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书写借款金额时,应同时使用大写和小写,且要一致;约定利率时不能超过法定的上限,对于超过的部分,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尤其要注意用语规范,避免产生歧义。例如,避免使用“今借张三人民币壹万元”,而应当书写为“今借到张三人民币壹万元”。
欠条应写明的要素和书写时应注意的事项与借条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欠条要注意写明拖欠的原因。如果拖欠的是物品,则要写明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等基本自然属性。另外,欠条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现实中,不少人借钱给他人时一不小心就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导致血本无归。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公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躲避非法集资的陷阱:
一是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忌盲目投资。可以通过查询政府网站,弄清楚集资方的真实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具有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虚假宣传。二是拒绝高额利息诱惑,做到多问、多想,慎重投资。对于有高额利润回报的项目,要保持警惕,千万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多数情况下投资回报率明显偏高的项目就是投资陷阱。在面对他人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时,要多向其他懂行的家人、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问询、商量,审慎决策,还可以向政府金融办、公安、工商、银监等部门咨询,把情况了解清楚后再决定。同时要警惕熟人作案,谨防他人利用亲情诱骗。三是要建立正确的理财观念,高收益的同时会伴随着高风险,特别是不规范的经济活动,风险会很大,所以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选择正确的投资渠道。四是发现对方有非法集资嫌疑时,或者遭遇集资诈骗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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