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管理研究

2022-03-10 09:32王媛
商场现代化 2022年2期
关键词:科技型企业风险管理

王媛

摘 要:目前,国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日益增多,由于缺乏对政策的解读、难以引起商业银行的重视、国内融资手段相对单一等方面的原因,这类企业往往面临融资困境,严重限制了企业发展。随着《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政策出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对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应用现状以及识别相关融资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对其资金运作和经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科技型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管理

一、引言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应收账款为质押,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在一定的合同期限和贷款限额条件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短期借款。2007年《物权法》首次对应收账款质押权作出规定,为商业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19年中央人民银行发布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借款企业因应收账款占用造成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融资需求,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然而,由于其实质上是一种权利担保,与固定资产等有形担保相比,担保功能有限,面临的风险更大。

目前,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其数量也不断增多。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实行轻资产运营模式,其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和社会风险投资等途径获得资金,资金渠道单一。并且以往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时,银行出于风险考虑,会延长对这类企业的贷款审核时间,缩短放贷期限,由于该贷款利率高,导致一些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获得率较低,综合成本较高。近年来,国务院针对这类企业融资短板,立足企业融资需求,创新引入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提升企业授信额度,有效缓解科技型企业轻资产,抵押担保物缺乏的难题。然而,同一般中小企业类似,科技型中小企业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模式也必然存在合同履约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多个风险来源,因此如何结合风险来源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有效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关系到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运作和企业成长。

以往文献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进行了较为广泛研究,但尚未有文献以科技型企业为对象进行研究。基于此,本文首先研究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的应用现状,并对主要风险来源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特征,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以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风险,缓解融资困境提供有益借鉴。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用现状

当前大数据背景下,科技与金融是经济发展的“双引擎”,金融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科技进步,因此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努力推动金融科技,使其成为重点金融领域。当前环境下,国家不断出台各种政策,积极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化。

从宏观层面来看,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要将“以关联企业从产业链核心龙头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融资业务”作为重要推广内容,提高金融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2019年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适应动产融资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提升科技型企业融资可获得性需求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从微观层面来看,目前国内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都采用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并对其进行了创新性发展。如四川省中小科技型企业积极探索、实践“以关联企业从产业链核心龙头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融资服务”新模式,通过中征平台,以金融机构、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利益相关者为服务对象,从线上为其提供融资对接服务,从而达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综合成本降低的目的;2020年,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两家挂牌企业的资产结构特征,针对企业融资需求,创新性地引入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采取“应收账款质押+抵押”组合增信方式,提升企业授信额度,成功助力首批“科技创新专板”企业实现融资;工商银行广州分行依托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出“工银政采贷”,以政府合同未来应收款作为质押,为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缓解了这些企业融资约束。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识别

尽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使得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缓解了融资困境,但是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早中期,资金较为缺乏,融资能力有限,再加上其相关研发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尚不完备,而且由于政策限制,创新资源的跨区域流动具有一定的障碍,这些因素都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自主地利用外部创新资源,其创新能力受到严重限制,因而有必要研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在的不同风险来源。

1.质押登记失效风险

与以往实物权抵押所采用的实质性审查不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采用的是形式审查方式,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只需要提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由出质人自行填写登记内容,登记机关只需要审查要素是否完备,并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需要审查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由此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责任自然而然就由贷款银行来承担,这样就产生两个问题:一是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二是质押登记不具有公信力。一旦所登记的应收账款出现虚假甚至欺诈问题,质押登记便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贷款银行又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会产生潜在的风险隐患。

2.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应收账款合同效力引發的风险及确权问题。《合同法》和《物权法》是目前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主要法律依据。当前法律环境下,当中小企业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时,质权人并不享有债权优先受偿权,而是作为企业的一般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这样就使得质权人无法获取充分保证,银行质权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给银行带来潜在的不能受偿的法律风险,对于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对于很多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来说,由于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薄弱、资信水平较低以及企业征信信息处于空白状态,并且面临将研发成功的新技术和新成果转变为产品和市场的资金压力,一旦开发失败,将直接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加之目前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3.操作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流程较为繁琐,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财务报表欺诈和担保欺诈。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银行根据企业财务报表情况来决定是否延长企业贷款期限等,而企业会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或者少报成本费用以虚增利润,粉饰财务报表,进而误导银行。另外,由于科技型企业往往需要研发,而研发本身高风险高投入,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对其放贷期限较短,贷款利率较高,导致贷款综合成本较高。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增加可用信贷额,一方面可能会虚假提供应收账款,使得合同丧失法律效力,银行无法获得债务偿还;另一方面可能会挪用或转让应收账款,使企业面临无法按时还款的压力。

4.合同履约风险

首先,应收账款合同效力存在风险。如果合同本身不可履行或存在违法交易等情况,该合同则无效,应收账款质押也无法实现。其次,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收入确认规定也是风险的来源之一。如果应收账款未按照收入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会导致企业资产与真实严重不符,由此产生风险。再者,应收账款具有时效性风险。应收账款质押对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具有一定的诉讼时效要求,若企业偿债时间超过该诉讼时效,贷款银行会失去诉讼权利,其权益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和维护,质押担保将失去意义。最后,科技型企业也会面临合同解除风险。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对出质人或债务人行使解除权力的行为进行明确的限制,一旦基础合同被解除,银行将面临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成因

1.应收账款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目前关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和《物权法》,《合同法》明文规定:如果债权人拟转让相关权利,其应当通知相关债务人,如果不通知即完成转让,则不会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而《物权法》也没有对应收账款质押是否通知第三人,以及如何通知和何时通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这很大程度会使得贷款银行无法行使质押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中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审查”、“质权人的义务及风险”等的规定有待完备。另外,在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相关正式法规方面也有待做出进一步努力。

2.企业征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完善

信用信息化平台建设不够完善,企业缺乏足够的能力对自身信用水平进行收集、整合、分析、评价。各行业内部各自组建征信数据库,缺乏信息的联动和共享,形成许多“信息孤岛”,导致多个征信机构对同一主体进行重复信息采集及信用评级,使得信用评级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征信标准与评价办法,导致中小企业征信信息不完整、透明度不高,难以对中小企业信用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征信体系发展滞后、征信平台基础设施落后使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决策的不确定因素增加,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大。

3.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有待提升

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忽视了应收账款的信用管理,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缺乏完备的风险管控手段与流程。另外,一些企业没有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制度,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核算方法采取粗放的态度,缺少相关的信息披露业务流程及制度规范,没有形成系统合理的信用评价标准,从而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应收账款情况,加大了企业融资难度。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1.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物权法》已经对应收账款质押作出了一些相对明确的规定,然而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以及行业的不断发展,该法律在施行过程中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对其完善和强化;目前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广泛采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然而法律法规尚未专门针对其在应收账款融资方面作出明确的信用评级规定,也缺乏系统的信用评价体系,因此需要加强信用评级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此外,建立合理的风险担保及补偿机制也是较为有效的措施,如此不但能使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所需要的担保,而且通过该渠道能够对相关的开展质押业务的商业银行形成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从而提高银行贷款积极性。

2.完善企业失信惩罚机制

目前,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面的失信惩罚机制尚不健全,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失信成本总体偏低。一些企业为增加可用信贷额,可能存在虚假提供应收账款以及违法挪用和转让应收账款的行为,使得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带来严重融资风险。因此,应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补充并完善企业贷款失信惩戒机制,适当提高惩罚标准,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合法守信经营。加强企业信用道德建设,增加失信者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善于运用征信网络平台,构建并不断完善企业及个人失信档案,健全失信者违约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刑事立法,对破坏征信建设工作,随意篡改、窃取信用信息、贩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进行严厉惩罚。

3.建立系统的贷款风险评价和控制体系

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制订各自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控制实施办法,对应收账款贷款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与控制。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调查评估,针对需要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出质应收账款权进行分析,识别企业经营风险,对风险进行合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从企业自身的风险管理目标出发,贷款银行决定是否通过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设定诸如贷款额度、期限、具体用途等相关授信条件,灵活组合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与其他风险缓释工具,采取多元化融资方式,分散质押融资风险。同时要严格审查应收账款,防止应收账款虚假或虚高,同时对应收账款进行贷后监督控制,建立起完善的应收账款贷款风险控制机制。

4.加强资信建设,完善信息披露

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恪守商业道德,塑造良好企业形象,改进并规范企业管理方式,积极主动地寻找并拓宽市场,开展多渠道融资,积极寻求低成本融资模式,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其次,对于应收账款客户,健全信用档案,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再者,要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缓解信息不对称,建立应收账款信息数据平台,及时披露客户信用情况。最后,可以借助于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这类机构往往客观、独立、专业,能够增进银企双方信任,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起到“催化剂”作用。

5.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

探索科技金融风险共担机制,通过技术发展新成果,比如数据共享,将有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准确信用信息共享给银行,银行获取之后通过评估、审核向符合标准的企业及时提供授信担保服务,从而在企业深陷融资困境时,向其提供信用融资贷款,解燃眉之急。另外,还可以鼓励建立地区联动机制,鼓励公共服务平台与银行合作,从而为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健全、完善的配套服务,使得中小科技企业能够更好地开展各类研发活动,更好地运用创新基础设施以及更好地享受優质创新资源等。切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轻资产的运营模式,可以提供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多种组合担保方式,从而分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带来的单一金融风险,增加增信方式多样性,有效提升企业增信和融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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