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霞,孙袭明,李根强,伉沛崧
(1.国环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天津 300280;2.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中心,天津 300280;3.天津大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 300072)
危险废物鉴别是危险废物管理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关键环节和技术基础,是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和保障[1-2]。
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框架的构建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0年,我国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随后于1995年10月,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正式通过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进行系统性的规范,明确了危险废物环境的管理办法和责任。1996年,发布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3—1996)确立了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1998年,我国参照《巴塞尔公约》制定并颁布了首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将危险废物按照一般来源以及危险组分分为47 大类。
2000年以后,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逐步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及环境保护工作形式的改变,2004年,《固体法》第一次修订工作完成,建立了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8 项制度。《固体法》修订后,《名录》 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3—1996)已无法满足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需求[3-4]。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了修订和扩充,增加了危险废物的易燃性、反应性、毒性物质含量鉴别等危险特性鉴别的标准方法,并制定颁布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07)(以下简称《通则》),《通则》明确了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同年,《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07)(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首次发布,对危险特性鉴别工作中涉及的样品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的判断等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2008年,在对我国危险废物产生特征和污染特征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名录》的第一次修订,解决了原《名录》与《固体法》相冲突的问题,对推动《固体法》相关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5]。
2013—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针对《固体法》中的危险废物转移制度、进口废物分类管理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等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3]。2016年,完成了《名录》的第二次修订工作,首次引入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理念,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16 种),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并提出了动态修订的原则。2019年初,生态环境部针对2016年《名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启动《名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2019年底,《技术规范》、《通则》修订完成,同时发布实施,解决了原版本中鉴别对象不明确、 采样方法不具体、判定规则不够合理等问题。2020年9月,《固体法》经第二次修订后正式实施,展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思路。2020年底,在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治污、风险管控原则的基础上完成了第四版《名录》的修订工作,新《名录》对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均进行了大幅的修改和完善,并在促进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降低管理和处置成本等方面进一步发力。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的不断更新完善,不仅满足了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鉴别的新需求,而且使危险废物鉴别体系更具有操作性,成为我国实现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推手和抓手(图1)。
图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
在确定待鉴定的对象属于固体废物的前提下,可采用名录法、实验法(危险特性鉴别)和专家判定相结合的方式对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别过程中,首先使用名录法,即凡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对未列入《名录》,但又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则采用实验法,依据GB 5085.1~6、HJ 298 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凡具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具体鉴别程序如图2 所示。
图2 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促进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有序开展。目前,我国各省份根据本地区危险废物产生特点及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并制定了本地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规定,以推动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有序开展。据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及相关文献统计[6]:2020年,我国共有24 个省(区、市)组织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共完成危险废物鉴别报告616 份,其中,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69 份,不属于危险废物的425 份,未明确给出结论的112 份。其中,广东、江苏、山东、江西、贵州完成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数量位居前五;经鉴别的固体废物主要涉及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其中,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量占比较大,为70.26%;经鉴别的固体废物主要类别有废渣、污泥、废盐、尾矿、飞灰等,其中,废渣占比为76.85%。
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方面,2020年,全国22 个省共有119 家单位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其中分布在江苏、福建、广东等地的鉴别单位较多,分别为27 家、17 家及11 家。河北、黑龙江、安徽、河南、广西、四川、云南、西藏、青海等9 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则没有危险废物鉴别单位。鉴别单位包括第三方检测公司、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及高校等,占比分别为61.34%(73家)、19.33%(23 家)、17.65%(21 家)、1.68%(2 家)。119 家鉴别单位中,有89 家具备检测能力。
鉴别程序方面,以上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省份,采用的程序大致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第三方鉴别和评估为主、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例如江苏、浙江、福建、重庆等地;第二种是以由省级固管中心对鉴别结论出具认定意见,例如上海、山西、甘肃、江西等地。
目前,危险废物鉴别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和要求[7],行业发展不充分,导致鉴别需求单位与服务提供单位之间沟通不畅;鉴别程序不明确且存在地区差异;鉴别结果是否具有公信力等问题。此外,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存在着分布不均、鉴别技术能力不足、检测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必要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体系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别结论及报告准确性、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当前危险废物鉴别周期一般在2~3 个月,最短也需40 d 左右。但在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政府部门、环保管理部门、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存在废物特性快速鉴别的需求,按照现行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开展流程,即从资料收集、现场踏勘、采样、样品初筛、鉴别方案制定、样品检测,到出具检测结果,鉴别时长显然无法满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危险废物鉴别的时效性要求。
《名录》(2021年版)第六条规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但由此新增的危险废物代码可会导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需要对相应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排污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及转移计划等进行变更,而以上信息的变更还可能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察、规范化考核、经营许可证管理以及排污许可管理等多个方面,这可能会对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归类准确性产生影响。
当前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在技术层面操作具体可行,但在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层面,没有规范的程序性规定,就会造成诸多问题的出现[8]。建议加快出台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管理办法,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明晰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流程与鉴别结果。从整体上,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推动鉴别结果结论可作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动态修订的理论支撑依据。
不断完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出台危险废物鉴别应急检测执行程序及相关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高效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废物鉴别程序和机制。在保证危险废物鉴别结果准确、真实、可靠的前提下,缩短危险废物鉴别的周期,以满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对危险废物鉴别的时效性要求。此外,加强对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的投入,研发危险废物快速初筛技术、快速检测仪器和设备,推动开展危险废物特性现场鉴别。
针对因危险废物鉴别而新增的危险废物代码的情况,制定简化的排污许可证、利用处置许可证及转移计划等变更手续的流程,缩短受理评估时间,适当地优化或减少变更手续环节,并设立手续变更绿色通道,从政策上推动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