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报道/本刊主笔 鲁瑾
近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时隔16 年,再次对《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是为引导财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而来。
2022 年7 月29 日至8 月29 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本次新修订的《办法》相较征求意见稿内容有“一增一减一明确”。
《办法》第八条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财务公司应由集团母公司或集团主业整体上市的股份公司控股和管理”的规定。
在业务范围部分,《办法》第二十条新增“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该项业务。
在监督管理部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财务公司应当遵守“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80%”。
与2006 年旧版对比,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发生了较大变化:明确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从申请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要求等方面提高了财务公司设立门槛,实现“优中选优”;重新划分业务类别并实施分级监管,给予市场主体正向激励;强化机构监管,增设了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等多项监管指标。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将公司治理单独列章,体现了加强财务公司治理监管的导向。
业内专家表示,按照《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业务范围要求,财务公司将严格比照相关规定、准入申请,专注服务集团内部企业,稳妥开展金融业务。
将业务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业务分级监管,是《办法》中广受关注和讨论的部分。
《办法》规定,贷款、票据贴现、资金结算与收付、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等为对内的基础业务;同业拆借、票据承兑、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等为对外专项业务。
此外,财务公司以往可开展的债券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委托投资、保险代理、延伸产业链金融、股权投资业务等业务资质被取消。谈及已经开展的融资租赁、股权投资、保险代理等业务,多家财务公司表示将停止相关新业务并稳妥推进存量业务的清退。
对于不具备票据承兑等专项业务资质的财务公司,需要符合资质条件并向监管部门申请后才能开展。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办法》删除了对业务申请条件的规定,因此,对于对外专项性业务的申请条件,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下发配套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办法》还着重要求财务公司应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
《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强调,财务公司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公司范围的风险管理体系,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估经营中面临的各类风险,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
针对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问题,早在2006 年,原银监会曾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对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等风险监管指标予以明确要求。新《办法》施行后,《考核暂行办法》也将同时废止。
近几年,在整体宏观经济环境趋于复杂、不确定性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财务公司主动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完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机制,健全各类金融风险的识别方法和评价标准。
目前,财务公司行业已将风险管理上升至重要位置。多家财务公司以监管数据标准化(EAST)在行业全面实施为契机,提高财务公司在日常风险识别、评估、管控各环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的技术与能力,推进财务公司数据治理,形成以数据为中心的全新风险管控核心逻辑。
专家表示,《办法》的修订,将进一步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和稳健经营,服务发展大局,围绕主责主业持续提质增效。
《办法》规定,以往财务公司可开展的债券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委托投资、保险代理、延伸产业链金融、股权投资业务等业务资质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