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博士论文发表要求”的再审思
——基于“三角协调模式”的视角

2022-03-07 10:26杨庭颂
研究生教育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博士生学位学术

杨庭颂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南京 211100)

2021年9月1日,上海交通大学发布了《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删除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的要求,中国政法大学、贵州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双一流”高校也于今年陆续取消了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毫无疑问,随着破“五唯”的持续推进,更多高校将会逐步放宽学位授予与发表学术论文的捆绑限制,悬在学生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正被陆续摘掉。这意味着,中国高等教育尤其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进入了新阶段。在完善科研成果的评价改革中,高等教育学术评价尤其重要,这关乎中国教育能否走向科学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能否在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能否在科技、知识和教育界树立起“不拘一格”识人才的良好学术生态。在发表论文与学位授予脱钩之际,关于“博士论文发表要求”的相关议题应该引起我们更多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与解析框架

(一)研究趋势、述评与概念厘清

学术界对于高校是否应该松绑学位申请与发表论文的关联有较多讨论。有研究认为,“博士论文发表要求”能够提升研究生的知识生产创新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高等教育质量。根据赵世奎团队对165篇问题博士学位论文的分析,学位论文发表与学位论文质量存在相关性。[1]此外,孔令夷利用ISM构建解释结构模型,论证了博士学位论文质量与选题质量、评审过程质量、导师专注度、撰写能力、科研能力等五个层级相关。[2]正因如此,一些学者从学科教育视角出发,认为“博士论文发表要求”是高校培养质量的佐证,也能使不同出身的研究生在同层次毕业生中增强竞争力。[3]然而,诸如剑桥大学、清华大学等中外著名高校未将“学位论文发表”作为申请答辩或者获得学位的前置性条件,而是坚持把课程教育与学位论文作为学术标准模式。因此,有学者从学术标准出发,强调“博士论文发表要求”高度依赖第三方学术评价主体,导致高校自身价值取向异化、参与学术程度低,因此不应增设学位授予条件。[4]总体来看,“以发表论文促培养质量”和“以论文数量评培养质量”的观点殊异,体现了是否取消“博士论文发表要求”的不同逻辑进路。因此,以“学位论文为核心”还是“科研论文为核心”抑或“学位论文与科研论文并重”的争论见仁见智。总体而言,先行研究主要聚焦于法律和管理层面,从设置“博士论文发表要求”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维度展开法理辨析。但从教育哲学,尤其是从经典理论视角的分析相对欠缺。

不可否认,我国高等教育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尚未健全,在法理层面和教育管理理念上存有诸多理念之争,加之一些高校在“追赶冲”“双一流”建设中的“学术急行军”意志,促使其将学术论文发表规定与学位论文授予相挂钩,成为了博士生获得学位的硬性规定。虽然从教育政策法规来看,高校附加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5],而且从一流学科建设来看,该制度带有“工程化”建设和“硬指标”发展的手段特征,容易造成发文“GDP 主义”[6];但从知识生产创新来看,“博士论文发表要求”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科研积极性,为评价博士生科研能力和专业素养提供客观公正依据。因此,对高校取消“博士论文发表要求”进行更深层次的审思就成为联结理论与实践的现实论题。

基于此,研究围绕“博士论文发表要求”利弊、存废之争,对提高教育培养质量、促进知识生产创新、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展开探讨。在概念使用上,本文所用“博士论文发表要求”是指学位机构将发表一定数量或级别的学术论文作为学生申请论文答辩和获得学位的前置条件,如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或者工程索引上发表2~3篇期刊论文,否则就没有申请答辩或者申请获得学位的资格(以下简称“发表要求”)。“发表要求”的评审受到内外因多重变量的共同影响,是一个由行政、市场和学术三方因素动态博弈的运行机制,依照不同逻辑其推进的力量有所不同,因而也就产生了不同的立场、标准。在研究方法上,文章引入教育学具有代表性和概括力的“三角协调模式”,系统探讨作为“发表要求”之具体表征、形成机理与治理改革策略,以期为学位制度基本理论与司法实践提供新的分析视角。

(二)三角协调模式:“博士论文发表要求”的解析框架

从结构模型到理论范式,“三角协调模式”经历了提出、衍拓与发展的过程,理论涉及大学治理、大学改革、大学育人、学术权力分配模式、学术信念、高教系统整合等层面,对于行政与学术及市场之间复杂关系的分析,一直是“三角协调模式”理论中的重要议题。从学术缘起上看,三角协调模式最初是由英国教育学家阿什比(Eric·Ashby)在其《科技发达时代的大学教育》一书中将“动力学”与“进化论”相对应,用来解释英国大学演化中的“平衡状态”[7]。他提出大学治理主要受三种力量作用:政府、大学教育评议会、大学自身内在逻辑,此三者也成为影响大学的价值、使命、如何办大学等观念的重要因素。在阿什比看来“这三种力量如果失去平衡,高等教育必将垮台。”[8]而真正将“三角协调模式”带入国内学术研究领域的是美国教育学家伯顿·R·克拉克( Burton·R·Clark),他在《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一书中将国家、市场、学术三种体制与高教系统的一元结构相联系,用来解释高教系统各部门从紧密向松散呈现非正式协作关系。其中,他将“学生顾客”和资源市场概括为“市场力量”;将教师的学术价值观和大学自身的价值逻辑作为“学术权威”;将经费评议会作为“行政力量”。一个国家的高教系统应当由学术权威担任协调,而不是通过官僚命令或市场的相互作用,[9]而一所高校教育体系及其各部门的有效运作有赖于三方的博弈和整合过程。总体来看,“三角协调模式”主要用来描述高等教育的运行机制及其各基本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与本文研究正相契合。

在先行研究中,赵祥辉先生提出博士生发表制度“内卷化”的四重机制[10],本文受其启发借鉴了这一运思,概括出“发表要求”在教育实务中的四重运行机制:一是目标置换机制,即“发表论文”按照资源市场需求或市场评议标准进行,使学术考评在发展过程中被限定在资源市场需求主义内,“发表论文”由学术评价的客观参照变为学术目的,出现一种本末倒置、舍本逐末的现象;二是学术竞争机制,即学术稀缺资源的有限性以及需求人数的激增,使得对学术稀缺资源的竞争出现刚性需求和非理性运作特质;三是行政管理机制,即由于评审方式的单一和限制,再加上现实利益的联结,学术评价的路径往往依赖因循旧制的驱动,很难落实新的学术成果确证形式;四是功能锁定,即基于目标置换、学术竞争和行政管理三重机制的存在,“发表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内卷现象成为阻碍学术创新的因素。

一个必须思考的问题是:与学位授予相挂钩的“发表要求”,其所带来的论文数量激增是否意味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知识生产创新能力的实质性提升?这一论题直接关联阿什比提出的“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与环境的产物”[7]的大学教育发展动力论,也是审思是否取消“发表要求”这一论题的关键所在。因此,依据“三角协调模式”理论以及“发表要求”特征,本文优化了赵祥辉的解析框架(见图1):“发表要求”的设置源于对学生学术水平的参照,发表论文能够证明学生的受教育情况、科研水平、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写作技巧以及学校培养质量;而为了循证这一制度,学位授予单位普遍实行公开发表论文、第三方学术论文评价权、科研成果量化考核等,用以保障高等教育的规则性与公平性,此即成为“发表要求”的内在机理;而在教育实务中,这一要求给研究生与导师都产生了很大的额外负担,于是其因应机制,即目标置换、学术竞争、行政管理和功能锁定便在循证阶段自然生成;也正是在此一阶段,“发表要求”的设置初衷:对博士生学术水平的客观参照或学位本位的学术确证发生了偏移,许多现实问题继而产生。

图1 “博士论文发表要求”的解析框架

二、“博士论文发表要求”的具体表征

发表论文是学位授予的前提,那么,“发表要求”要以学位本位的学术确证为旨归,其与学位授予挂钩才顺理成章。当前“发表要求”是否呈现出了此种关联呢?依据解释框架,“发表要求”出现的争议源于制度运行的偏差,可从目标置换、学术竞争、行政管理、功能锁定四个层面检视。

(一)目标置换:发表论文由学术评价的参照上升为优先

市场机制的本质是一种控制行为和组织人与人合作的方法。[9]借助市场机制参与学术评价活动是与“发表论文”相伴而生的,其设置初衷是通过第三方评价机制来促进和衡量博士生的科研水准,借以考察博士生在“学位授予前的成果、能力描述与学位授予后应当具备的能力表现”[4],进而对其应具备的学位水准提供客观的学术参照。实际上,就发表论文是为了获得学术训练、检验教育培养质量以及就学术贡献的确证而言,学术界主流观点是认可的,其价值具有建设性意义。特别是在学分课程未能合理反映学生的学术训练成效的情况下,设置这一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

然而,在当前“以论文发表论英雄”的背景下,“发表要求”是以发文数量、刊文级别来评定学术的研究水平,至于论文提出、分析、回答、解决了什么问题,与学位论文关联程度如何反而缺少必要的制度性规范。学位授予机构和学生对发表学术论文的价值认知就被局限在科研成果数量,而学术评价的内在标准,即学术的创造标准、规范标准、道德标准[11]等教育的过程性和价值性的目标则被弱化了。以此而论,在“发表要求”的执行过程中,其促进教育质量、提升科研能力的存在目标产生了偏离,论文发表的工具属性替代了“促进教育质量”的目标属性,继而动摇了设置这一制度的价值性、合理性。

(二)学术竞争:“发表或是清退”成为博士生的生存法则

“发表要求”成立的关键既在于其与学位授予相挂钩,也与学生的评优、工作、科研启动金、安家费、职称评定等直接关联。所以无论是从毕业还是未来发展的角度考量,博士生都会追求产出更多的学术研究成果。但是,期刊版面的供需失衡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随着博士生扩招,每年可供发表的论文总数与需要发表论文的数量进一步失衡。

以哲学宗教学专业为例,2017—2020年宗教学仅有三本期刊入选CSSCI来源期刊,统计近三年数据后得出,博士生平均刊文率仅为10.10%,刊文率前三位分别为:教授26.06%、研究员26.18%以及副教授13.81%。年均63.5篇的刊文量,无法满足每名博士生2~3篇的“发表要求”。若以哲学一级学科为例,2018年招生925人、预计毕业2245人、实际毕业677人;2017年招生914人、预计毕业2216人、实际毕业692人;2016年招生853人、预计毕业2142人,实际毕业人数633。[12]平均每年需要延期的毕业生为预计毕业人数的65%上下。在此环境下,“发表还是清退”几乎成为所有博士生的生存法则。

发表论文的刚性需求成为了学术竞争的主要缘由,期刊的评议标准和重点选题事实上代替了“三角协调模式”中本应属于大学内在逻辑的“学术权威”。继而,一些博士生为了满足量化考评指标,就会出现一些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诸如一稿多投、虚假挂名等行为,给高校、期刊、编辑、审稿专家带来了挑战,这些对科研品质的追求与学术品格的坚守无疑构成了一大挑战。而提前透支的论文指标,既加剧了学术泡沫的生成,也让学生丧失了依靠积累和沉淀自然生成的学术成果,长远来看“发表或是清退”的淘汰机制弊大于利。

(三)行政管理:利益联结强化了自上而下的驱动

从法理层面看,设置“发表要求”既得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理依据的支撑,也与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关于科研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不符。在破“五唯”的大环境中,为何仍有一些高校仍然因袭旧制?要分析这一问题,需要寻找背后的驱动机制。

从国家层面讲,尽管破“五唯”已然树立改革标杆,但由于“学术GDP主义”、科研绩效观、学术成果“硬指标”、学科建设“工程化”等因素的影响,各个高校的学术考核仍然难以摆脱行政管理主义、资源市场导向和学术功利主义的影响。从学位授予机构层面看,一些高校希望通过发文指数来提高自身的高校排名、学科建设、专业排名以及在部委的教育资源配置中获得更多的实际效益,博士生在提升“学术GDP”中就必然要担负起贡献者的重担。而市场体制由简单的交换关系引起[9],学生和资源市场之间是一种互需关系。“发表要求”在给博士生带来了巨大的科研压力的同时,也有助于其在今后的就业和工作中获得发展资源;对资源市场而言,其是独立于学位授予机构的评价主体,在匿名评审、论文三审制和学界研究动态的把控等方面有其独特优势。各方因素的联结形成了自上而下的驱动力,“发表要求”通过这种多方联结效应将行政管理部门、学位授予机构、学术资源市场甚至学生等主体统一起来,成为“发表要求”因循旧制的主因。

(四)功能锁定:发文数量的提升与创新的断裂

“发表要求”在教育实务中极易被简化为一种只评发文数量和刊文级别的科研绩效,继而带来研究成果数量与学术创新实质的弱相关,使得“发表要求”的功能一定程度上被锁定为论文数量的繁荣,即“自我复制且内耗加剧的锁定状态”。[10]其实,这一问题可以从克拉克所谓的“学生顾客”和资源市场需求之间来分析。

对资源市场而言,以文章潜在引用率决定刊文种类和刊文数量,遵循需求导向和逐利性是其基本特征,具体价值需求是高转引率、提升自身在南核、北核、人大复印资料等相关期刊评价机构中的排名。然而,资源市场与学术研究的评议机制不同:一方通过把控选题获得热点议题的稿件,另一方在紧扣学位论文主题的基础上开展小论文的研究。因此,学生要按照所投期刊的重点选题和热点动态调整写作内容,这种调适和妥协正是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隐性力量。从特征上看,这种研究取向时常受“热点论”或“时事论”的左右,继而以“即时性”为特征,以“功利论”为目的。但是,为发表论文而迎合当下思潮,就难以避免学术上的盲目跟风,让短暂的流行风向变为学业研究中的学术导向,从而失去了大学教育应有的学术禅定力,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文史学科的学生撰写与其专业毫无相关的时事性论文的原因。在此过程中,“短平快”的研究势必受到追捧,那些真正具有研究价值、挑战性、厚重感和深刻意义的研究内容,以及需要坐冷板凳的科研探索工作就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换言之,期刊根据来稿质量和选题择优用稿,属于选拔性竞争机制,不属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机制的一部分。但是,“发表要求”恰恰是通过这种联结机制,把学生与市场联结在一起,成为该制度“功能锁定”的主要原因。

三、“博士论文发表要求”的形成机理

我们必然要思考是哪些原因导致“发表要求”偏离其“学位本位的学术确证”的价值本位。只有清楚了其中的形成机理,才可以客观中立的审视“发表要求”的意义和价值并得出相关结论。对此我们可以从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结果三个层面分析。

(一)评价主体:第三方评价机制的过度依赖

当前的“发表要求”是在形式主义、简化主义、科层逻辑下促成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其最大弊端在于评价的单向、硬性与路径依赖。然而,外部评价标准的过分依赖,非但没起到点评优劣、良性互动、完善成果、促进学业的作用,反而滋生学术浮躁,让很多人一心对标外部指标要求,将写作视为一门“技术活”,而非长期钻研得出的思想结晶。另一方面,所谓价值是关系属性范畴,评价主体的需求、目的、方式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评价标准和结论,并决定着不同的研究路径。因此,评价主体至关重要。

显然,高校是负责学生教育培养的责任主体,考核一个学生是否具备授予其学位的资质,根本上说应由高校及其二级学院、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导师等共同把关。然而,很多学生无法按期毕业是因为未达到第三方评价主体的指标要求,导致后者扮演了“学术裁决者”的角色。进而言之,学术评审由高校向市场移权还具有隐性推动力,其分化了学术评价权重、稀释了导师、教授、专业任课教师在学术评议中的话语权。如果将某种现成的、外部的评价意见作为唯一的或主导的评价准则,就会使学位授予单位从学术评价活动的主人变成客人,使得“发表要求”在机制上过度依赖第三方评议,弱化高校自身的主体意志和主导作用。此外,很多高校在学生发表论文过程中,未对学生学术诚信给予必要规范,其科研中的方法论、数据详实性、学术贡献度等问题,以至与专业的关联性问题都缺少必要规范,这也是学术评价主体失位、权责让渡后必然出现的局面。

(二)评价标准:“学术GDP主义”掩盖了学术本真

发表学术论文的目的在于分享知识、增进交流、完善研究。博士生发表研究成果,既可以得到学术共同体检验,确证其学术研究能力,还能了解学术动态、提高论文水平的价值。在此意义上,有研究将提升培养质量归结为博士生发表制度的本真价值[10]。那么,“发表要求”也就具备了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该规定的设置初衷是基于“学位本位的学术确证”,即通过第三方评议对博士生的学位论文质量提供客观参照。但是,当前“发表要求”的制定常常出于科研绩效观或者便于量化,而将学术标准简化为若干数字指标。本质上带有“学术GDP主义”和“工程化”取向,使得评价标准带有价值异化的色彩。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评价标准缺乏合情性。一些高校将刊文的级别要求定得过高,与学位授予单位的排名或者与其学位含金量不成正比,未将“双非”学生发表论文的竞争劣势纳入考量范围;其二,量化指标缺乏合理性。例如,为何在一些高校一篇SSCI可等视为发表两篇CSSCI缺乏说明。又如,人文社会学科为何要发表3篇,而理工科只需2篇论文,造成同校不同律问题;其三,建立在“学术GDP主义”基础上的考核标准加剧了学术跟风,容易造成功利化研究风气。如果以一种僵化的、刚性的、量化的学术绩效来评判学生的研究素养,很容易催逼出功利化、投机主义、短期即时性的知识生产习惯,从根本上掩盖了学术的本真价值。

(三)评价结果:“利害攸关”强化了教育内卷现象

在内生动力不足,外在效益强化的情况下,“发表要求”呈现表面繁荣而实质停滞、体量扩张而发展锁定,陷入一种唯发表、唯数量的误区。以教育哲学的视域观之,刻板的量化指标很难促进博士生教育的良性发展,反而促使学术研究内卷化。

值得反思的是“发表要求”究竟是出于对学术真理的追求还是利益关涉的链条?如果是前者,那么学生用功最深、最能体现其价值性、合格性与未来发展的是其学位论文,强制发表论文的规定则无必要;如果是后者,则是人为设置的附加在学术上的一把枷锁,因为学术研究在现实效益中成为科研绩效均摊制中的一环和达成考核任务、攫取现实效益的工具。

此外,还有哪些因素催生了这种内卷化呢?这涉及到不同主体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有着不同的驱动力:学术权威的价值逻辑是发表论文有促进学位论文质量、研究生科研水平、知识创新能力和学术贡献方面的作用,侧重价值理性;行政管理主义和资源市场考量的是发表论文对高校发展、学科建设、专业排名或市场收益有利,即发表论文能够为利益群体产生哪些效益,重视的是发表论文带来的外部效益,体现出工具理性倾向。由此,各方博弈影响着“发表要求”的学术价值与外部效益的波动,评价结果的“利害关涉”也强化了当前的内卷现象。

四、“博士论文发表要求”的路径优化

虽然“发表要求”客观存在因袭“唯论文”的旧制,进而滑入了“以刊评文”“为评而评”的桎梏。然而,需要明晰的是“一刀切”取消“发表要求”并不可取。一方面,“发表要求”作为考察学生学术能力和研究素养的客观参照之一,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学术评价需要的第三方参评机制的需求;另一方面,取消“发表要求”可能导致学生“混日子”和教育质量的滑坡。所以,让该规定契合学术评价的客观参照这一存在价值,就成为优化“发表要求”的路径起点。

(一)科学确定多维度评价标准,健全多层次差别化评价体系

科学确定多维度的学术评价标准,健全学术评价体系是“发表要求”良性运行的基础。各专业应根据自身学科特点科学建构多元评价体系,解决评价标准不健全、一刀切的弊端。

1.实施学科分类评价,侧重专业指向性。其一,对冷门绝学(如考古学、传统哲学、文献学等)专业而言,学位授予机构应理性考量其发表难度,对考核标准可不作硬性要求,如必须在A类刊物上发表X篇论文。再如合理规划刊文级别和发表数量,明确学术研究成果的深度、质量重于数量、级别的原则性要求;其二,应将考察重心放在学位论文的质量水准或其学术贡献,形成以学位论文作为学位评定的核心参考依据,“发表论文”作为学位论文评价的重要考察依据;其三,对于应用型专业或学科(如经济学、化工、建筑、法律等)学生而言,应坚持“四个面向”,倡导研究基于现实生活开展问题研究,鼓励博士生开展应用型研究,攻坚型研究。

2.完善多元评价指标,增设学术评议程序。其一,考量一文一评的评议方式。在学位论文盲审之前增加“发表要求”盲审环节,通过博士生对研究成果的答辩真正合理、公正、有效地提升研究水平以及撰写“发表论文”的质量,确保学位授予单位对“发表论文”的学术评议主导权。其二,对于论文研究的对象、方法以及与学位论文的准合度等进行学术评议。规则的特征是机械性、普适性,原则的特征是把控性、针对性,增设学术评议的意义在于扬弃考核规则,强化学术原则,规避考核中的刻板执行。其三,落实“发表论文”审查制度,完善审查规程和体系。强化本专业学者在评议“发表论文”中的学术话语权,包括增加在考核中的学术话语权重,并保留一定的弹性空间。再如,完善学术信誉制度建设,适当采纳担保书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学术信誉在学术评价中的作用,确保每一份科研成果得到公正、专业、合理、审慎的学术评价。

3.优化学术评价体系,扬弃“量化”评价标准。其一,确证形式的转向。须将“发表要求”从依赖外部评价的价值逻辑转型至由高校共同体进行确证的学术性逻辑,避免资源市场评价与高校学术评价过度关联。其二,评价对象的优化。高校对博士生科研成果的考察不应局限于核心期刊或A类刊物,诸如课题项目、XX报刊理论版、科研奖励金、学术会议奖项等都可以作为科研评审对象,规避以数量评质量的问题。其三,应将学术价值作为考核的核心指标。受Leydesdorff提出的长期引用和短期引用理论[13]启发,本文提出学术研究的价值首先是其原创性,即一项研究是否对本专业存在的重要问题予以解决,反映的是研究深度和效用性;其次在于其对于学术的传承、传播是否进行了开创性推进工作,即其对于“学术链”的贡献、启发效应和专业知识发展贡献;再次,学术评价体系还应涵括学术传承、研究效应、影响广度等多元标准。

(二)加强第三方学术评议指导,落实市场主体职责

“发表要求”的良性运转需要市场力量的有效介入和公正评议,与学位授予机构、导师及学术共同体树立起“助苗人”和“守门人”的意识。通过明确两个定位,在学生的科研道路切实发挥帮扶、导正的作用,同时捍卫学术精神的纯洁性、严谨性、深刻性。

1.学术精进的支撑定位。“发表要求”的价值不在于发表,而在于“以评促改”帮助学生精进学业,进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研成果生产创新。因此,高校要与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建立双向合作机制,定位于学术训练性质的支撑方,赋予一定的校外导师职责。例如,在写作技巧方面给予切实指导,提高科研写作能力;设置研究生专栏,有效提高研究生论文发表机率与篇数。再如,加强与学位授予机构的合作关系,定期对研究生予以技术指导,包括学术规范性指导、学术前沿与创新指导等,既形成学术共同体的互动机制,也作为博士生培养的制度设置,切实担负起校外导师和监督者职责,这些有益于强化博士生的论文发表意识,营造充满活力、学界联动、锐意进取的学术生态。

2.创新评价标准的定位。创新性不等同于高引用性,学术评价亦不等同于热点话题评价。 研究的创新性可以体现于研究的任何层面,一般说来专业研究论文的创新标准可以归纳成文本材料、研究方法、论点论域、选题、数据和成果等五个维度。然而,当前资源市场评审过分重视热点选题,对于范畴思辨、文本考辨、证释、注疏等新论的认识有待重估。因此,对于创新标准的认定应该取得相关领域专家的认可,建立学术评价基础上的刊物评价,肯定专业研究领域中的基础知识创新及其实践价值,鼓励深刻性的学术研究,规避研究内卷,合理平衡热点研究和学业研究的刊文总量和评价标准。

(三)恪守学术伦理之维,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1.破除功利化的效用思维,树立学术旨归的文化导向。资源市场对“发表要求”的评审不应受制于一时的效用性思维,必须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对于评价结果的应用性要考察其长远影响,“由偏重短期直接效益向注重长期综合效益评价转变”[14],正视学术研究本身具有“无用之用”的价值特征。如同中国哲学思想中“大瓠”的启示:用“大瓠”装水,它“坚不能自举”,用来做瓢,它“瓢落无所容”,看似无用之物,庄子却视之为“大樽”,凭其“浮于江湖”。科学的学术价值取向,就是要正确看待学术论文之“用”,警惕热点研究取代前沿研究、个别标准取代高校标准。

2.界定落实学位论文是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做到三个坚持:坚持“学位主导”,细化“发表要求”评价的标准、维度、指标、贡献、知识创新和实践价值,使学位论文真正成为“发表要求”的“主轴”;坚持“多元评价”,完善校内校外双评审的学术管理体系,激活盲审机制在“发表要求”中的学术监督、学术评价作用,建立学业评价基础上的学术评价;[15]坚持学术为本,完善答辩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保障一线教师、导师及学生享有充分的学术话语权,使每一种学术声音都得到重视。

3.以学位论文研究主题为轴心展开评价。一是厘清学位论文与发表论文的本末关系,扬弃发文优位,复归学位本位。明确“发表要求”的加分项定位,形成学位论文为主、发表论文为辅,平衡两者关系。二是健全学术共同体评议制度。“所谓‘共同体’,是指学术成员具有相同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具有相近的研究目标和旨趣,恪守共同的学术规范、学术目标与学术道德。”[16]他们对研究目标、研究价值和论文旨归的认知有着共同取向。由学位授予单位组成的学术共同体,更加强调对学术研究中原创性、理论性、前沿性成果的重视,倚重同行评议以科学、全面、合理的专业性评价来化解影响因子的权重,根治以发文论英雄的陈规旧制。

(四)变革学术评价主导结构,调整三方制衡理念

1.明确学术权威制定评价标准。“发表要求”的制定应取决于教授学者所遵循的价值观念和学术信念,抛开市场需求逻辑或行政管理逻辑的牵绊,避免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学术权威对“发表要求”的学术评价起决定作用,市场和行政逻辑起参评作用。第三方评议不能越权替代学院和教授,大学对自身必须主导的学术评价活动也应该避免由第三方做出实质裁决或者占据主导地位。

2.以分流疏导机制,提升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发表要求”怎样“去旧出新”?本文认为,应革“优胜劣汰”的旧制,鼎分流疏导的新制,即把“发表要求”定位为一种评议制度,根据学生在学位授予前的课程学分、品行操守、学位论文质量与学位授予后应当具备的方法素养、前沿知识、研发素养以及科研成果的学术贡献、质量等进行全面的考察,激励学生变被动发表为主动发表,消解写作动力中的急功近利。反之,如果继续因循旧制,强制发表和刚性执行不仅有悖于知识生成逻辑,即“基于学术自由和学术积累而内在地自然生成”[6],而且会产生跟风、热点、浮躁的学风进而导致学术泡沫,这也是西方一流高校鼓励但不强制“发表要求”的原因。

那么,取消“发表要求”会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下降的情况发生吗?高校应将分流疏导机制纳入培养计划,以确保高层人才培养质量,其定位在于激励、拔尖和敦促。分流疏导制首在疏导次在淘汰,根本目标是设置高效的人才培养体系和科研目标,确保每名学位申请者找到最适宜自己的兴趣和专长的术业,“以实现提劣促优为根本目标的促学促研机制。”[17]随着分流疏导制在各学位授予机构的建立运行,“发表要求”的“优胜劣汰”法则便可循序渐进予以扬弃,这也是“发表要求”复归设置初衷的有效路径。

3.“发表要求”的运行应保持协同合作。以多元主体的高等教育评价体系为基础,[18]学术权威位于行政管理、市场力量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主导地位,市场力量与行政管理应保持相对平衡,应作为学术评价活动中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发表要求”主要基于学术权威的价值逻辑与力量,也就是教授学者对学术质量的专业评价和在前沿知识创新上所做的研判,其基本权力包括科研标准自主权,制订论文发表级别、数量和发刊范围的学术话语权,进而确保高校和自身的学术声望,起到了维护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和学术质量保障的重要作用。综上,“发表要求”应通过这种“主导—参照—监督”三角联结机制(见图2),把行政、学术、市场等三方因素联结在一起。

图2 “博士论文发表要求”的三角框架

五、结论

在以知识生产创新为联结点的学术界关系场域中,学术评价难以由学位授予机构独立完成,知识生成逻辑也就难以避免与行政管理逻辑与市场需求逻辑发生关联。实际上,政府、高校、市场在“发表要求”中发挥着不同作用、有着不同定位,完善“发表要求”需要三方主体协同合作,各尽职分。也就是说,高校、行政与市场关系是动态的,三者合力共作有利于形成一个充满健康良性发展的“循证式”(evidence-based)[19]学术评价体系,这是教育质量保证的基础。因此,应理性看待“发表要求”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其一,学位授予机构应合理规划“发表要求”,益于维护良性学术生态。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可以得到学术共同体的检验,学术能力确证不可能脱离学术共同体的认可。对博士生学术能力的评价不仅应以学位论文为主体,更是其独立科研、协作能力的体现。“发表论文”是评价科研能力的指标之一,合理设置有助于对博士生的学习能力和学术素养进行把关。

其二,学位培养单位正确运用“发表要求”,形成良性竞争,激发知识生产创新。后“211、985工程”时代,建设一流大学离不开建设一流学科专业的发展,学位培养单位如果取消“发表要求”反而会阻碍博士生的知识生产创新意志,打破原有的学术系统的良性运转,造成学术科研后驱力不强的局面。因此,“发表要求”对引入第三方动态评价机制,实现学术争鸣并提供一定推力仍然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可以更好的服务于提高学术研究。

其三,行政管理部门科学规划“发表要求”,有助于落实破“五唯”精神,完善博士生教育培养体系。破“五唯”不是全盘否定,而是破除唯指标论英雄的单一评价标准。因为,“五唯”的实质是大学评价中简单粗暴的指标驱动[20],其最大的弊端在于评价的片面、简化与刚性。[16]所以,破“五唯”关键在破“唯”,应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学术评价机制。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完善“发表要求”的体系化建设,将课程学分、科研成果、学术贡献等方面纳入综合评估考察范围,也是对完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促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设性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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