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红
(1.湘潭大学 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2.湖南工程学院 经济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4)
我国农地所有制尤其是其公有制结构的产权实现问题,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命题,也是新时期全面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实现的迫切理论需要。自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相关政策都反复强调要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将农地占有产权社会化和农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作为助推全面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的重要途径。事实上,百年来,我国一直秉承实现共产主义和伟大民族复兴的“初心”,肩负为亿万农民谋幸福的“使命”,高度重视农地产权制度变革和农民地权利益的实现,并始终将其深嵌于国家现代化战略实施之中,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地所有制及其产权实现之路,历史经验弥足珍贵。
然而,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发展任重道远[1]。虽然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业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仍缺乏对其演化逻辑的准确研判,致使马克思主义地权理论对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实践指导地位虚弱。学者们或者借鉴西方制度经济学理论[2]和一般政策演变历程[3]对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革问题进行图解式分析,或者从一般政治经济学角度对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逻辑进行临摹式概括[4],少有涉足中国特色农地占有产权关系及其变革的哲学思考,且基于国情、农情、地情探寻农地占有产权权能社会化运行方式,抽象出农地所有制及其产权实现的政治经济学逻辑研究较少,更遑论在对人类生产资料所有制内在逻辑及其本质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和优先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全面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运动规律中进行整体考量。明言之,目前学界少有的几篇关于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的文献,要么仅对农地产权变革进行一般性的学理阐释[5],要么仅从动能转换[6]或公共服务[7]的视角探寻乡村振兴的实施路径,并未就我国农地产权变革本质及其与当前全面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内在逻辑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深入研究。显然,这既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奋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目标再出发背景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实现的实际,也难以满足学术研究创新的需要。鉴于此,本文拟将农地所有制及其产权实现理论嵌入百年历史实践维度中进行系统思考,揭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农地所有制及其产权变革进程中始终明确公有制发展方向和坚持创新优化农地占有产权关系的独特逻辑,阐明农地占有产权变革在农地生产关系演化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为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地产权分置改革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丰富可靠的历史经验、现实启迪和变革对策。
任何有效的制度供给都必然取决于先进政党的领导以及占优统治阶级的政治情怀。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曾针对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权问题精辟地指出,要始终坚持党在革命和建设中的独立领导权地位,并在执政后要对国家实行“总的领导”“最充分的领导”[8]。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最大政治优势与坚强保障。
虽然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理论并没有针对农地产权变动中领导权的独立行使、产权暴力的革命对象以及团结依靠的主体力量等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而且在农地所有权变革方面存在国家公有与农民私有之间的动摇,但我们党很快在农村土地革命实践中深刻认识到“枪杆子里出政权”是农地产权制度供给的先决条件。1921年毛泽东致信蔡和森时指出:“中国革命非得政权则不能发动革命,不能保护革命,不能完成革命。”[9]此后,愈发深入的农地产权变革实践更加坚定了我们党农地产权革命的立场,并将党的领导、农村革命根据地、农地产权暴力斗争等悉数纳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逻辑函数,进而在抗战时期形成了我国农地产权革命的多重激励效应。旋即又通过并实施《中国土地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极大地推进了中国革命和建设高潮的发展,凸显出新型国家的雏形和我们党强大的政治经济领导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面临国内外政权替代竞争压力的特殊历史时期,我们党根据当时农民的地权认知水平,以农民地权占有结构调整为切入点,对广大农民兑现了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郑重政治承诺,为自身领导地位争取了最广泛的群众基础。1962年1月,毛泽东明确指出:“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10]正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们才得以实现对旧中国农地产权结构的历史性变革,构建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新秩序,最终实现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千年梦想。尽管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农地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及其效率未达理想状态,但毕竟我们党始终恪守了社会主义农地公有制的不变初心,奏出了界定农村自留地产权的分权改革强音,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卓越引领力。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对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有了充分的认识,始终注重对农村土地改革与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保证党的领导。我们之所以能经得起风浪,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一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11]。由于土地问题是农村的核心问题,所以邓小平主张农村问题的解决要从农村地权实际出发,认为凡是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农村地区,其基础更加强固。也正是因为我们党对我国农村改革问题的领导与重视,改革才得以从农村开始,我们党历史上第二次农地产权权能配置制度才得以顺利实施并发挥出巨大作用。
自从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习近平反复强调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主体地位,“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12]。“农村要发展,农民要致富,关键靠党支部”“要原原本本把党的政策落实好”[13]。鉴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搞好我国“三农”工作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也是促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的关键所在,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和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都特别强调,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尤其值得提出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下,我国取得了脱贫攻坚的伟大胜利,解决了区域性整体贫困的问题,完成了消灭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实现了现行标准下832个贫困县、12.8万个贫困村、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14]。这是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政治优势最有力的宣示,为世界减贫脱贫工作提供了中国智慧和方案。
“沧海横流显砥柱,万山磅礴看主峰”。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团结带领广大农民开展农地产权制度变革新实践,将实现革命胜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与发展农业生产力有机结合起来,合乎逻辑地形成了深刻的历史结论:“谁赢得了农民,谁就会赢得中国;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15]在我们阔步迈向全面开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征程中,只有坚持和完善我们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才能更好地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践中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较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地公有制及其“三权分置”改革不会走老路、邪路,继续彰显出社会主义农地公有产权制度独特的优势,为全面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农地公有制理论是马克思等经典作家们对人类地权理论智库的重要贡献,其实践意义在于农民阶级拥有足够的权利行为能力对抗一切剥削统治阶级的农地非公平性经济垄断和政治压迫。没有社会公有制必然会造成农地等生产资料的垄断占有及其权利的贫困等问题,最终导致农村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卷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政治经济学的重要任务和终极目标就是要通过农地公有制结构及其产权实现方式的调整,促进农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向中高级阶段迈进创造良好的制度基础与物质条件,从而更好地实现广大农民在农地生产关系中的公平地位和地权利益,这也是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革在阶级立场上不同于一切剥削阶级的本质所在。
因深受马克思主义农地公有制思想的影响,农地公有化道路始终是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战略的占优选择。早在1920年11月,《中国共产党宣言》就明确提出了我国农地公有制的产权国有方向;1927年8月,中共“八七”会议首次历史性地提出“农地国有”的口号;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但基于当时在农地国有政策下农民革命态度的冷淡和生产积极性普遍不高的问题,1930年9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三中全会上强调,因为广大农民农地私有观念根深蒂固,所以目前还不能实行农地国有,只能进行宣传。因此,在当时地权革命的现实考量下,我国在实行短暂的农地国有后,又通过政治动员等手段开启了农地国有向农地私有的变动历史进程。可见,农地私有产权结构只不过是我国在当时革命形势下的一个暂时性的战术安排,这正如1935年12月,毛泽东在瓦窑堡会议上明确的,农地国有要等全国胜利后再进行转变[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面对全国仍有2.9亿农业人口和三分之二地区尚处于封建土地制度束缚的严峻形势,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在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虽然此间仍然是农民私有制,但与反动剥削阶级社会下的具有垄断性的地主私有制有着本质性的区别。新中国农民土地私有制的政治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其产权价值取向在于实现最广大农民的地权利益,其产权演化的前景必然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农地公有制。
虽然农民土地私有制效率尤为明显,但与社会化生产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因此,毛泽东极力主张通过社会主义改造道路重构农地公有制及其产权安排。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推动下,1956年10月,农地集体所有制基本形成。但当时我们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建设规律认识与经验不足,导致农地集体产权权能安排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刚性下发生了严重缺漏问题,人们企图通过“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等运动“跑步”进入社会主义。尽管我国这种不同于苏联农地国有制的农地产权“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实现方式确存不善之处,但毕竟避免了苏联似的地权暴力,并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历史条件下,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大规模工业化的紧迫需要,也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方向。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地集体产权实现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而又极其紧迫。为了积极响应农民的地权需求,邓小平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农地集体所有制及其产权运行机制改革,指出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农村集体所有制也是公有制的范畴[17]。并在对我国农地分散经营问题的反思的基础上提出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及集体经营的“两个飞跃”的重要思想,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公有地权制度基础。
农地集体产权安排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航向标”和“压舱石”,更是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制度支撑。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强调,农地产权权能制度改革务必坚持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制度,推进涉农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我国在积极倡导和推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同时,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本质要求,明确指出无论农地产权制度怎么改,都必须坚持农地公有制这根底线。同时,我国对社会主义农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从制度和机制结合上作出了新的探索,在产权保护上明确社会主义农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利不可侵犯,在改革形式上通过农村混合所有制的地权安排实现农村社区内外要素的自由流动,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逐步提高农地公有化及其产权运行水平,为向更加成熟的社会主义中高级阶段农地生产关系过渡创造必要条件。
人类历史演进表明,所有土地所有制关系变革都是围绕主体间占有这一轴心来展开产权权能配置的。占有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人们对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的实际拥有与支配。在生产过程中,人们获得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便也获得了生产资料的实际使用权、支配权与收益权。质言之,农地产权安排只有虚幻的农地公有制表达是远远不够的,农地所有权主体和非所有权主体都应当持有实实在在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农地占有产权权能。
为了改变旧中国农民与地主之间农地占有产权关系极不平衡的局面,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曾提出“平均地权”的思想,但由于民族资产阶级自身存在的阶级局限性和革命不彻底性等致命弱点,最终没能变为现实。到了新民主主义时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地权理论与中国实际联系起来,根据广大农民的意愿将地主垄断占有变为农民社会化占有,农地占有产权权能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广大农民更是翻身成为自己土地的主人,享有实际农地占有权,其生产地位和收益得到翻天覆地的改变。根据我国经济史料统计,1950年至1952年间,我国农村地区共推广新式农具43万多部,农用拖拉机2000多台,农用铁轮水车29万多辆,农用排灌机械11万多匹马力,1952年农用大牲畜数量比1949年增加了1600多万头;同时广大农民积极兴修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从1950年至1952年直接参加水利建设工程的人员多达2000万人[18];此间农民还主动增施肥料、购置农具耕畜等生产工具、增加农业生产投入等。总之,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地公有制及其产权实现奠定了重要的实践和物质基础。
受当时社会主客观条件限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政府公权侵蚀了农民大部分地权占有控制权能,导致农民生产积极性难以长期充分发挥,但这一“公有公营”的农地产权结构毕竟确立了农地公有及其占有的基本公平关系,使得农地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利用之间的主要矛盾得到初步解决。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关于农地公有制的思想就特别强调农民地权占有及其产权合作的意涵,即“在协作和在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9]。但是,因为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等共产党人在革命胜利后并未完全准确理解其中“共同占有”的思想,致使社会主义农地公有制最终异化为政府所有制,计划经济由此产生并“阉割”了农地产权市场因素和商品特性,广大农民也因此丧失了诸多农地占有产权权能。
改革开放后,我们国家在吸收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创新性地从农地内外关系着手重塑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农地占有产权权能关系。为了提高广大农民的生产地位和积极性,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结合我国农村地权实际,借鉴并创新运用马克思关于地权权能结合与分离的理论,大胆推进我国农地集体所有制占有关系和各主体占有权能改革,全面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农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确保农民可以分散占有利用农地。由此农民实际占有地位得到显著提高,这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形成了多元化的农地产权主体之间合作与竞争发展格局,实现了巨大的农地产权制度变革效益。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和城乡经济社会结构再次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针对当前农业社会化大生产与农民占有地权权能不足之间的矛盾,我国再次启动农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实现的第三次飞跃性变革。尤其是2020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受到疫情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严峻冲击,国际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大行其道,世界社会主义经济运行规律再次遭受严重干扰。既然国内外经济社会矛盾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就必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观照下,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地公有制的产权实现创新同农地经济及内外双循环格局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搞好中国特色农地产权权能配置创新,最大程度满足农民地权占有的实际需求。其实早在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就强调,要有序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优化农地生产关系。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再次明确要求,以农地产权市场化改革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其目的无非是因应新的社会主要矛盾下农村地权紧张关系的现实,着力解决我国农地占有产权权能关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彰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地权享有的平等性及其交易的自由性。
在“三权分置”改革顺利推动下,我国农地产权交易逐步突破农村社区界限。城市优质经济要素开始回流农村,农地产权主体数量不断增多,截至2020年底,各种新型经营主体数量达400万家;新形势下农地实际保障能力大幅度提高,2021年,粮食总量再创新高,达13657亿斤,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达18931元,比上年增长9.7%[20];农地产权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凸显,城乡二元发展差距持续缩小,2021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5,较上年下降0.06[21]。尽管如此,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农地产权市场规律运行仍受到一定干扰,农业农村现代化高质量发展还存在着一定的地权制度性障碍。新的社会主要矛盾下农地公有制结构关系变革尚存巨大空间,农地基本制度中的公有权能足够性、产权市场性、农地收益共享性和社会主义农地公有权逐渐高级化等问题十分明显,这也是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地公有制的产权实现在21世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面临的严峻挑战。
回首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历史,无论是从农民个体所有转变为农民集体所有,还是从农地集体产权制度的独占集中行权到“两权分离”再到“三权分置”改革,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革都是在渐进式改革中实现社会主义农地公有制发展,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理念中促进农地占有产权均衡性协调运行,从而牢牢坚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人民性真谛及效率本质。总之,百年来,中国特色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政治经济学逻辑,不仅为新时期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农地公有制结构及其产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前行动力,也为目前我国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带来了重要的现实启迪。
第一,坚持党对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全面领导,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坚强的地权保障。百年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革历史反复证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通过农地所有制及其产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农地资源的生产功能和经济价值,对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已经作出了举全党全社会之力解决好“三农”问题和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动员令”,并强调加快推进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的要求[22]。然而,在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践过程中,由于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还不充分,带来了一系列诸如用于农村产业发展的建设用地短缺与大量宅基地闲置现象并存、农地分散承包占有与农业规模化社会化发展之间矛盾突出、农地公有制优势无法得到充分彰显等问题,不仅影响了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还无益于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也不利于全面乡村振兴战略活力的形成。因此,一方面,基于党的全面领导与行政统筹协调机制的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和全民创造是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取得成功的首要经验,我们必须按照系统集成和协同高效的要求,继续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民主自治建设,不断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战斗堡垒作用,致力形成从国家到地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合力,深化农地公有制关系及其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为全面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的地权制度支撑和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以完善城乡土地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加强和改善诸如产权有效激励、价格反映灵活、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权利规则平等等制度,在渐进性破解我国城乡土地二元结构机制障碍的基础上加快解决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不断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地权权能和美好生活的双重需要,为全球解决乡村问题贡献中国先进政党的智慧和方案。
第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公有发展方向,警惕全面乡村振兴中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倾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实现形式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的主动调适,目的在于在农地公有制经济的引领下通过构建自由平等圆满的市场化农地产权权能体系,促进农村生产力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地发展。若说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农地公有制及其产权实现发展过急过快,那么目前我国农地公有制及其产权实现步调略显迟缓,这与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农地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产权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客观要求不完全相称。并且由于存在种种主客观原因,目前我国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各项地权占有权能不尽完善,农地公有制经济主导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吴宣恭先生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规律。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因受私人利益局限性和逐利冲动性的影响,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产生巨大矛盾,因此必须通过增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规律的引领力,抑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规律的负面作用,并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独特优势与作用的发挥[23]。再说在现代经济技术发展条件下,我国农地公有制存在着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农地集体所有制也有一个向农地国有制逐步转化的问题,农地公有制经济在农村混合所有制的地权实现中如何发挥主导作用也是一个巨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24]。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坚定社会主义农地公有制发展方向,否则,便不可能真正发展好我国全面乡村振兴事业和实现好广大农民对农地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共占共用共享。
第三,创新优化更加公平有效的农地占有产权关系,持续激活全面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纵观百年来我国农地所有制及其产权结构的变革,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农地占有产权权能关系和利益配置而展开的[25]。农地占有产权关系不仅影响着农地等资源的使用方式(如是计划还是市场,是分散还是集中)和分配结局及其效率,还决定着各农地主体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及其行权动力。新时期,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我们应当在社会主义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下,继续将全面改善农地占有产权权能关系作为重大考量,做好农地集体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等主体在农地生产关系中的产权权能占有确认工作,坚决丢弃农地私有制迷幻和农地公有制虚无主义,持续释放农地等生产要素活力进而激活全面乡村振兴内生动力。鉴于此,一方面务必明确和提高农地公有权主体地权占有权能。在落实好“农民集体”这一“特别法人”的法律表达工作,并赋予其充分的农地占有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权能的同时,通过集体内部地权调整以及不同集体之间地权买卖和互换等市场交易行为,创新推进农村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双向混改”,发展壮大农村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实力,逐步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引领乡村振兴的全面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要充分赋予农地非所有权主体地权占有权能。提高包括承包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者在内的农民主体对农地的处分权、收益权和抵押权等权能;整体优化农村耕地、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产权结构,取消农地流转限定在本集体成员内部的规定,切实提高农民宅基地及房屋的财产性产权权能;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国内外各经济要素下乡,解决农业生产过程中资金短缺与效率不足的双重问题,真正实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地占有产权社会化配置的新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