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万只芯片被指侵权

2022-03-04 02:35:57雒呈瑞朱琳
方圆 2022年3期
关键词:检察院检察官办案

雒呈瑞 朱琳

晶圆、源代码、二进制、封测、构架……当江苏省第一起芯片侵权案件卷宗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看着一个个专业性极强的术语时,办案检察官也感到了无从下手的“窘迫”。

但“从来没有办过的案件”难不倒检察官。

2015年至2019年,某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下称设计公司)出于盈利目的,在未经被害单位某制造公司(下称制造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与另一家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集成电路技术分析服务合同》。合同规定设计公司出资31000元并提供制造公司生产的芯片,由软件技术股份公司对芯片(含上述固件程序软件)用反向工程技术提取、分析数据信息,后将提取的代码数据、电路图等提交给设计公司。

设计公司将取得的数据汇总,交给其他公司制作晶圆,然后经过封装、测试等步骤后,生产侵犯制造公司的芯片,并以新的型号销售到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电子市场的多个贸易商,再由贸易商销售到下一级贸易商或终端客户。

制造公司在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后,向南京警方报案。警方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对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荣、许新等二人立案。经查,设计公司生产和销售的GC9034芯片数量合计880余万只,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770余万元。警方从设计公司仓库、贸易商等5个地方扣押假冒芯片17万余片。

2020年1月19日,案件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后,经审查,设计公司销售的芯片上并没有制造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没有以该商标名义对外销售,决定不批准逮捕。但认为设计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建议公安机关转变侦查思路,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继续侦查。

2020年12月4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许新、陶荣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该案移送雨花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未将设计公司移送本院,经审阅全案证据,认为该案涉嫌单位犯罪,依法进行追诉。

“从检10多年,这是一件从来没有办理过的新型案件,如何确认侵权行为是否属实,如何确定芯片是假冒产品等问题,全新问题不断出现,我们只能见招拆招。”办理该案的雨花台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张凌燕说。

“刚接手案件,我们就遇到了一个头疼的问题。”张凌燕发现,在制造公司著作权证书上注册时间是2020年1月8日,记载的开发完成时间却是2011年10月20日,但公安机关侦查认定,设计公司侵权时间在2015年至2019年间。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侵权行为在前,获得证书在后,定罪证据不充分”,雨花台检察院启动自行侦查。

按照制造公司说法,由于取得著作权证书时需要提供芯片头、尾部分代码,为防止申请过程和申请后造成商业秘密泄露,因此几年来一直没有申请著作权证。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取得起始于开发完成时间,而不是著作权证书注册时间。那么,如何证明制造公司的开发完成时间与著作权证书上记载的时间一致呢?

“著作权证书上记载的开发完成时间,发证机关不做实质认定,只做形式审查,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自己查证芯片开发完成的时间,确认时间上有无侵权可能。而对于像我们这些对芯片一无所知的门外汉,如何证明这一问题当时感到根本无从下手。”检察官说。

那段时间办案检察官几乎每天都到相关公司,听他们介绍芯片知识,又在网上找资料,向有关部门、专家咨询,了解到芯片软件源代码和目标程序代码上都显示有该软件开发完成的起始时间。但当检察官向制造公司提出调取有关代码时,本以为制造公司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会将以上代码提供给办案人员,但对方却以怕泄露商业秘密为由,表示不能提供。

是因为怕泄密,还是开发完成时间并不是著作权证上记载的时间呢?办案人员经与制造公司多次交涉,并讲清提供源代码对维护其权利的重要性后,公司最终表示数据提取只能在公司内部进行,而且提取的数据不能带走。

“考虑到公司的顾虑和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的影响,我们邀请公安网警和本院技术部门人员一起提取芯片源代码中有关电子数据,并全程录像。提取的电子数据封存在公司保险柜内,检察官保管钥匙、公司掌握密码。电子数据经过了两次技术加密。”张凌燕说。

虽然提取的电子数据显示,制造公司芯片确系2011年10月开发完成,但仅凭这些证据还不够,为了让证据更加严谨,办案检察官又自行侦查,从公司的各类记录中详细调取了软件立项、程序撰写、上传、更名、投入生产、销售全流程的时间证据,认真分析,与提取的电子证据相互印证,确保证据链环环相扣。

开发完成日期认定了,但办案检察官还面临着更大的难题,那就是确认设计公司制造的芯片是假冒制造公司芯片。

“设计公司生产的侵权芯片大概只有成人指甲盖的三分之一大小,与制造公司生产的芯片外观完全一致。但要确定其为假冒生产,只有通過专业鉴定机构对内部基层电路布图、二进制代码编程等内容进行严格鉴定。”张凌燕说。

但一只芯片的鉴定费用竟然高达十多万元。高价的鉴定费用导致大规模的鉴定明显不现实,如何通过鉴定最少的芯片来提高鉴定结果的证明效果,又一次考验了办案人员的智慧。

检察官在听取当事两家公司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与公安侦查人员反复讨论,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确定了嫌疑人自行抽样、当面封存、规范转移、留档备份的鉴定方案。即从五个地方的扣押芯片中分别各抽取4只芯片,再将抽取的20只芯片平均分成两组,一组作为留存样本,另一组为鉴定样本。鉴定芯片只从鉴定样本中抽取一只。这种取样办法得到相关当事公司的认同,也被法院认可。

经鉴定,设计公司的芯片RUM区中固化的二进制代码与制造公司经编译转换生成的固化二进制代码相似度100%。也即设计公司的产品侵犯了拥有著作权利的制造公司的知识产权。

设计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事实被查清,但是设计公司仍坚持不向被害公司进行损害赔偿,而被害公司限于取证手段的缺乏,又很难通过民事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能不能支持起诉,帮助被害公司维护权益呢?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多是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如帮农民工讨薪等,但制造公司明显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弱势群体,至少他们从经济条件等方面可以承担起为自己维权的责任。但从另一层面来说,如果检察机关不支持起诉,制造公司很难取得有利于自己的维权证据。一方面,对方不配合,不会轻易提供侵权产品,即便从其他途径取得侵权产品,又很难被对方承认;另一方面,鉴定结果也很难被对方认可,而检察机关取得的刑事案件证据,又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双方扯皮的结果是,被害方不仅很难维护权利,而且很可能陷入漫长的诉讼中。

是否支持起诉、支持起诉有无法律依据,支持起诉是否会造成对对方的不公正?

南京市检察院组织召开了有刑事、民事、知识产权检察部门检察官参加的案件研讨分析会,就以上问题进行研讨分析。大家认为,芯片是涉及国家安全产业,更加主动保护企业芯片知识产权不受侵犯,调动著作权人开发软件的积极性,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制造公司从取证维权的角度来说,属于弱势,需要司法机关提供帮助。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能更好地服务保障企业的权益。

2021年4月,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单位设计公司及陶荣等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支持原告单位制造公司提起民事诉讼。7月14日,经法院开庭审理,完全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陶荣、许新三年二个月和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设计公司罚金400万元。

被告人和被告单位上诉后,10月28日,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民事部分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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