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洪平 李行
下午1时40分左右,河南省范縣某饭店门口,一辆小轿车缓缓开来,停下后,大约过了三四分钟,坐在驾驶位置上的年轻男子才慢慢开门下来,但车辆却并未熄火。
驾车男子就像普通驾车人一样,很自然地打开车的后门,从后座上取出一个超市里装火腿肠的小包装纸箱,然后,不慌不忙地走到停在饭店门口的另一辆小车旁边,将“火腿肠”箱子递给已落下车窗等候的一名年纪稍大的男子手里。随后,年纪稍大的男子便将一个类似档案袋的物品交给这名稍年轻的男子。然后,两人分别开车离开。
这两个人的举动并未引起任何路人的注意,但却早已被公安侦查人员隐藏的监控镜头记录了下来。
2021年初,河北省涉县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有人涉嫌贩毒活动,遂将情况上报。因该案可能涉及的人员众多,经邯郸市公安局指定管辖,案件由涉县公安局移交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办。按照工作配合机制要求,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接案后随即邀请邯郸市永年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于是,一场联合侦办涉及河北、河南、山西、天津等地人员的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行动展开了。
2021年7月中旬,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经过前期细致摸排,很快利用技术手段掌握了一条重要线索:54岁的涉县人范文华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
公安机关立即进行布控。7月15日,多名侦查人员按照分工提前到达河南省范县进行隐秘“布局”,范县警方也给予了积极协助。公安布控的重点位置之一就是范县某饭店门口,果然两名可疑男子的交接过程,被提前布置的镜头“尽收镜里”。
这两人交接后几分钟,拿到“档案袋”的年轻男子驾驶车辆驶入回家的小路时,蹲守在此的两地侦查人员将其两头围堵,顺利抓捕。侦查员当场从该年轻男子车内的“档案袋”里搜查出现金5万元。
与此同时,那名年轻稍大的男子拿到“火腿肠”纸箱后,还以为一切顺利,一脸轻松地行驶在回河北涉县的路上。殊不知,另一路侦查人员早在他回涉县的必经之处——河南林州与河北涉县交界的234国道的一个点上布好“口袋”,只等着他进来。
40分钟后,年长的男子还没反应过来,就在234国道的某处被侦查人员截获,侦查员从他的车上现场缴获新型毒品甲卡西酮(甲卡西酮,俗称“山西筋”“丧尸药”,一般为粉末状或与水混合液体,吸食后有提神作用,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过量吸食则会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甚至死亡)490克。
公安人员当场确认,在234国道被抓获的年长男子就是河北涉县人范文华,而先前在回家小路上已被抓获的那名年轻男子,则是33岁的河南濮阳人刘洪波。
在这桩“买卖”中,刘洪波与范文华是上下家,刘洪波出货,范文华购货,二人经“道内人”介绍后相识,各自考察了对方的“实力”后,一拍即合,进行毒品交易。
被抓获后,刘洪波承认自己贩卖毒品,但对毒品的来源却拒不交代。
“我卖的‘筋’(甲卡西酮)是用一个黑塑料袋包着的,放火腿肠箱里了,一直在我家院子里埋着,忘了从哪儿买的了,时间太久了。”在第一次讯问时,刘洪波企图蒙混过关。
“为什么叫‘筋’?除了‘筋’还有别的名称吗?”办案人员吕警官旁敲侧击道。
“我们一般都叫‘筋’,有时候也叫‘山西筋’。”刘洪波回答道。
“山西筋?”刘洪波一句不经意的回答让吕警官想到了什么。
根据“山西筋”这条线索,侦查人员和检察干警推测,刘洪波的上家很可能与“山西”有着某种关联。
经过进一步侦查,办案人员很快发现,刘洪波早先就与一个山西籍的男子马三有着密切的联系。随即,办案人员再次对刘洪波展开讯问。
“你和马三什么关系?”办案人员单刀直入。
“我们就是认识,没有什么特别的关系。”刘洪波还想隐藏。
“马三是哪里人?”办案人员继续问道。
“听说是山西人,具体的我也不清楚。”刘洪波开始躲闪。
“你与他之间的转账记录怎么解释?”办案人员抛出了撒手锏。
开始还对答如流的刘洪波突然一怔,变得沉默不语。
“说吧,你那490克‘货’从谁手里拿的?”办案人员继续引导。
刘洪波依然沉默不语。
“如果你能如实供述,我们会如实记录在案,检察院和法院将会对你的情况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希望你能如实回答。”办案人员释法说理。
沉默、等待,再沉默、再等待。半小时后,刘洪波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了。
“好的,我说吧,那些货都是从马三手里拿的,转账记录你们也看到了,我都如实交代,希望能从轻处罚。”最终,刘洪波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
针对刘洪波交代的情形,办案人员随即将马三的涉案线索移交给山西警方进一步侦查。
刘洪波的交代让毒品的来源有了方向。那么,刘洪波卖给范文华的这些毒品最后又都去了哪儿呢?这又成为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马三给刘洪波供货,刘洪波给范文华供货,要查明毒品流向,还得从范文华身上打开缺口。”侦查员和检察官分析后形成了一致意见。
根据范文华的现实表现看,他曾因吸毒被拘留过,由此判定他并非第一次接触毒品。那么,范文华这回一次性购买490克毒品的目的是什么呢?自己吸?倒手转卖?带着疑问,办案人员对范文华展开了讯问。
“你对490克毒品有什么要说的吗?”
“我自己吸的。”
“这么大的量,你自己吸?”
“因为买的多了可以优惠,所以就多买了。”
“就算你自己吸,这也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仍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你是否清楚?”
“我清楚,我认罪。”范文华回答得干净利落。侦查工作一度陷入瓶颈。
如果仅是自己吸食,一次性购买这么大量的毒品,显然不合常理。如何找到范文华贩卖毒品的证据,成为案件突破的重点。
“既然他自已不开口,那就得主动出击,用证据说话,找一下他是否有下家,看看他和谁联系过。”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干警很快与办案人员达成了侦查方向。
办案人员经过对范文华微信转账记录查询发现,范文华与本县一个叫贾飞飞的36岁男子联系甚密,贾飞飞经常给范文华转账,三天两头就有一笔,累计流水很大,且每次转账金额都是2000元,这些“异常”的情况很快引起办案人员的注意。
“按照甲卡西酮市场价推算,每克甲卡西酮的交易价一般在200元至300元,上线的交易金额要低些,一般每克200元左右,那么每次转账2000元,很可能就是10克甲卡西酮的交易金额。”检察干警与侦查人员分析。
为了证实办案人员的推论,侦查人员很快找到了贾飞飞,而贾飞飞接受询问时的表现让办案人员感到他们之间一定有蹊跷。
“你认识范文华吗?”侦查人员问道。
“警察同志,我……我没做违法的事啊,你们问我问题干什么?”贾飞飞的表现有点慌张。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你与范文华存在大量交易记录,与你核实一下情况。”侦查人员解释道。
“噢……是这样,我认识范文华。”贾飞飞回答得吞吞吐吐。
“那你们之间交易流水是什么情况?”办案民警继续问道。
“我是做工程的,我们之间有经济往来很正常。”贾飞飞回答道。
“那范文华给你的工程提供什么货物?你能告诉一下吗?”办案民警继续问道。
“这个……”贾飞飞一时语迟,脸色开始发白,头上也开始出汗。
“为什么你们之间的交易额每次都是2000元,这个你解释一下。”
贾飞飞露出惊讶的表情,反问道:“范文华是不是出事了?”
最终,贾飞飞承认了自己多次从范文华处购买甲卡西酮的事实。
原来,贾飞飞从范文华这里拿货,他拿到货后再让自己的同学也是他的下线武家浩去分销,而武家浩则找来自己的好哥们儿武博恩充当送货人。天津人武博恩在涉县没有工作,但成天做着发财梦,于是他顺理成章地给武家浩当起了下线。每次都是武家浩先与人谈好价钱,再叫武博恩将毒品封装好后送至交易地点,武博恩将包装好的毒品放到相关车辆的轮胎缝隙内或其他指定的位置,然后拍照发给买家,买家则通过武博恩发送的照片,悄悄将毒品取走。武博恩自己认为这个工作就是帮助武家浩“送外卖”,哪知“送外卖”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随着对贾飞飞线索的突破,办案人员通过整理范文华的交易记录,又顺藤摸瓜先后找到相关购买毒品的人员20多人(均居住在河北涉县),并通过进一步调取证据,将这些人员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进一步掌握。
2021年7月底,公安人员兵分十组,仅用10余天时间就将包括贾飞飞在内的29名涉毒犯罪人员一一抓获。
随着这起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初步查明,29名犯罪嫌疑人的涉毒数量共计5000余克。不久,公安机关就将29名涉案人员提请邯郸市永年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认真审查卷宗,做好阅卷笔记。
因该案系公安部部督案件,案情复杂、人员众多,邯郸市永年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向邯郸市检察院进行了汇报,在上级院的指导下,他们有序开展审查逮捕工作。承办检察官利用三天时间完成全部案件材料的审阅,并完成汇报材料的撰写,提出了初步的处理意见。同时,承办检察官在向主管副检察长及检察长汇报后,及时向上级院进行了汇报,听取了宝贵意见。
“對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毒品数量较大,且能够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有犯罪前科或其他劣迹的犯罪嫌疑人,要拿出逮捕的处理意见。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补充证据,确实达不到逮捕条件的,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审查批捕期间,邯郸市永年区检察院领导对案件办理提出了明确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该院对于部分案情不清晰、证据不充分或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小的案件,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及时向上级院进行汇报,充分听取上级院的指导意见。
“胡小林贩卖甲卡西酮0.3克,其本人又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其刑期可能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下刑罚,这就意味着,如果对胡小林批准逮捕,就会面临在审查起诉阶段其刑期就会届满的情况。”承办检察官在与上级院汇报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对于帮助买家无偿购买毒品的行为,是否也要按照贩卖毒品罪予以认定呢?针对这个问题,办案检察官展开了热烈讨论。最终,他们在向上级院汇报后形成了一致意见——按照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蹭吸”的行为,根本上是为满足托购者和代购者自身吸毒需求,不宜认定为牟利行为。如果对以吸食为目的的托购者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蹭吸”代购者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也会导致处罚失衡。
审查中,他们通过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进行认真讨论和研究,该院最终决定,对23名毒品涉案人员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6名毒品涉案人员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捕与不捕,充分履行了检察监督职责,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较好地落实到了具体案件办理中。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邯郸市永年区检察院要求每个承办检察官不仅要做好审查逮捕阶段的工作,还要延伸工作触角,做好捕后跟进工作,不能一捕了之,必须持续关注案件后续取证工作,为接下来的审查起诉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张鹏飞是这起案件中的一名犯罪嫌疑人,43岁,系天津某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工作地在涉县。审查逮捕阶段,公安机关以张鹏飞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但结合全案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张鹏飞本人没有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但结合其他同案犯供述,至少有5人提到曾于2021年初至案发时到张鹏飞的住处吸过毒,且多名同案犯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能够说出张鹏飞家的具体位置、家中摆设等具体细节。
针对这种情况,在审查逮捕继续侦查意见中,承办检察官以书面形式列举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意见,对于张鹏飞是否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问题,要求公安机关结合全案证明依法开展证据调取和整理工作,依法对其可能涉嫌的容留他人吸毒罪予以认定。
“我确实让一些朋友在我家吸过毒,但我没有强迫他们在我家吸毒,是他们自己在我家吸毒的,我只是提供了一个场所,如果办案机关认定我容留他人吸毒,我也认罪认罚。”在进一步讯问过程中,张鹏飞这样说道。
根据永年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列举的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对张鹏飞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相关证件认真开展取证工作,并及时将补充的新证据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最终,通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张鹏飞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证据全部补充完成,将追捕漏罪漏犯的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
2021年12月中旬,这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前面侦查期间,贾飞飞拒不认罪,非常不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民警和承办检察官谈起了贾飞飞到案后的有关表现。
“他不是不想认罪,他是觉得公安机关调取的转账记录不真实,他说他跟别人的交易流水没有那么大,而且有一部分流水是做工程上的流水,不应该给他算到毒品上面。我也希望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准确认定涉案数额。”承办检察官听取辩护人意见时,贾飞飞的律师这样说道。
警方现场缴获的部分毒品。(来源:资料图片)
“非常感谢您的意见,我们会认真审查证据,结合全案予以准确认定。”承办检察官回应道。
承办检察官通过认真审阅案件材料,结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及相互的转账记录,最终准确认定了贾飞飞贩卖毒品的涉案金额。
在提审贾飞飞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告知其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及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通过教育感化,促使贾飞飞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最终,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贾飞飞自愿认罪认罚。
与此同时,多名涉案人员在检察官的教育说服下也自愿认罪认罚,从而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诉讼效率和办案效果。
一名女性涉案人员说:“我最对不起的是我的孩子,我的两个孩子还是未成年人,他们还在上学,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愿认罪认罚,希望检察院能对我从轻处理,让我早日回到家庭,回到孩子们身边,做一个好妈妈。”
2022年1月15日,邯郸市永年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对刘洪波等21人向邯郸市永年区法院提起公诉(另外两名已批捕的涉毒人员,一人移交山西省榆社县检察院起诉,一人因患有严重疾病取保候审,目前正在医院治疗,待其病情好转后即提起公诉)。
日前,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告诉《方圆》记者,制贩、滥用新型合成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近年来增长迅速,一些娱乐场所和特定群体滥用情况突出,甚至出现通过寄递方式运输、贩卖毒品,社会危害性极大。这次办理的案件虽然发生在邻县,但对邯郸市永年区也有启发意义。
据悉,为了打击寄递毒品犯罪,保障轄区内寄递行业健康有序地经营发展,邯郸市永年区检察院结合办案,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地邮政部门、快递企业发出了规范寄递运营,堵塞管理漏洞的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在关注自身经营发展的同时,应配合相关部门承担起打击毒品犯罪的社会责任。
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表示,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进行详细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部门和企业监管,协助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
同时,邯郸市永年区检察院进一步加大新型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不断增强群众识毒拒毒防毒意识。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