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钦月 曲 涛
(大连外国语大学 英语学院,辽宁 大连 116044)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 年提出具有平等、和平、开放、包容特征的“一带一路”倡议在秉承“共商共建共享”合作原则下切实为沿线140 个国家和32 个国际组织务实发展提供合作交流平台。在后疫情时代,“一带一路”为促进沿线地区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据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下简称:流量)自2016 年达到峰值1961.5 亿美元后,连续三年呈下降趋势(2017 年1582.9 亿美元,2018 年1430.4 亿美元,2019 年1369.1 亿美元)。与之相对,自2013 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金额除2015—2018 年略有下降外,均呈上升趋势。截至2019 年底,我国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设立境外企业超过1 万家;2019 年当年投资流量达186.9 亿美元,同比增长4.5%,占同期对外投资总流量13.7%;年末存量达1794.7 亿美元,占对外投资总存量8.2%。2013—2019 年,中国对沿线国家(地区)累计流量达1173.1 亿美元。基于最优货币区理论计算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合作伙伴之间最优货币区指数可知,东南亚地区与我国货币及金融的兼容性最高,其中又以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为最,东欧地区次之,中亚、中东地区尚不具备此潜力。由此可知,我国对外投资在成本及收益方面潜力表现以东南亚地区为最佳。因此,应重视深入探究中国企业在东南亚各国投资中所涉及问题及风险等阻碍投资实现因素。
在多方持续努力,不断加深经济合作基础上,我国于2021 年6 月召开“一带一路”亚太区域国际合作高级别会议中进一步提出:将“绿色发展”置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突出位置,将“绿色丝绸之路”作为优先建设任务。
经济发展不能以代际正义为前提,环境保护是“一带一路”倡议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以《国际人权法案》为代表的人权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人们对于环境资源享有及利用等问题给予更多关注。人权观念要求人们意识到当代人与其后代享有同等且毫无差别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同样的权利应得到同样的保护,当代人不能仅以后代人缺乏发言能力为由剥夺其享有环境资源的权力。一些外来投资企业不适当的直接投资行为极易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为使对外投资和环境保护处于相对平衡状态,对外投资企业的环境保护风险随之产生。如何有效切实解决企业在投资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风险,是能否有效共建“绿色丝绸之路”的关键所在。
目前国内外相关文献更多在关注中企在对外投资(陈曦2015;刘宏,苏杰芹2014;张建军2010;Jin Sun,Jack W.Hou2019;Xue Gong2019)基础上涉及环境保护问题(韩秀丽2013;葛察忠,龙凤2011;刘万啸2017;龙凤,葛察忠,钟晓红等2009;伊焱2010),也有关注中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时相关环境责任(胡德胜,欧俊2016),或是对东南亚地区投资中有关环境保护具体某个风险来源的详细分析(刘燚,2018)。
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基于中企对东南亚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情势及现存环境保护风险问题,讨论中企对东南亚各国直接投资中环境保护风险认定,分析各环境保护风险主要成因,并为中企提出应对直接投资中环境风险及相关问题的策略。创新之处在于,在研究对象方面,聚焦于“一带一路”倡议中的东南亚国家,探究投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问题;在应用方面,注重理论结合实际,为后续中企在东南亚开展有关投资提供可行性参考。将环境保护风险纳入是否投资的正式考虑因素必将为中企更好的“走出去”、我国国际地位提升和国际形象改善奠定良好基础,同时也为世界经济长足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仍以亚洲作为主要投资区位,其中东南亚更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之一。通过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在东南亚地区号召力与日俱增,影响力也不断扩大。
数据显示,2019 年,中国对亚洲投资流量达1108.4 亿美元,占当年对外投资总流量80.9%;直接投资存量达14602.2 亿美元,占总存量66.4%。其中对东盟10 国投资流量达130.2 亿美元,占对亚洲投资总流量11.8%(仅次于中国香港);年末存量为1098.91 亿美元,占亚洲投资总存量7.5%。2019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排位前20 国家中有7 个是东南亚国家;直接投资存量排位前20 国家中有4 个是东南亚国家。
不仅如此,中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投资形势也呈良好状态,自2011 年以来,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存量呈明显上升趋势,直接投资流量虽时有下降,但整体仍呈上升趋势,如下图1 所示。于2019 年当年,总流量达1,869,068 万美元,年末存量达17,946,595 万美元。其中对东南亚各国投资流量达1,300,747 万美元,占对沿线国家投资总流量69.6%;直接投资存量达10,970,200 万美元,占对沿线国家投资总存量61.1%,其中对东南亚各国具体投资流量、存量如表1 所示。
表1 2019 年中国对东南亚各国具体投资流量、存量情况
图1 2011—2019 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
不仅政治环境稳定,经济环境富有活力有利于中企在东南亚开展投资,从法律环境来看,东南亚各国在税收、外资、海关等方面都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从基础设施及劳动力方面来看,东南亚各国均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成员国家,为双方开展合作奠定良好物质基础,同时双方也存在着相似的语言环境、文化环境。
由此可见,东南亚对中企对外投资具有极强吸引力,同时中企在东南亚投资情势也逐年变好。对其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之处进行具体分析,有利于我国与东南亚各国更好地推进后续投资项目。
近年来,由于中企在东南亚投资形势不断优化,吸引更多中企选择到东南亚开展投资,从最初广东、福建等东南沿海省份,逐渐发展至中部地区,及至现在西部、东北部省份也相继到东南亚开展投资。由于投资企业数量激增,在投资过程中双方时有摩擦产生,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问题也从最开始不受重视,到被双方列入协商条款,至现在我国率先提出将“绿色发展”、建设“绿色丝绸之路”作为“一带一路”优先建设任务,表明保护生态环境也是“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同时,重视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有助于我国与东南亚各国深度开展经济合作,也有助于塑造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推进我国与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或是非沿线国家(地区)但与我国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国家(地区)开展合作。
然而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某些方面我们可以做得更加完善。从投资主体来看,与美、法、德、英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开展对外投资企业的国际化水平仍有一定发展空间;同时我国对外投资结构还不十分完善,仍存在国家(地区)不均衡、行业不均衡等问题。从投资效果来看,目前我国对外投资仍处于“量的累计”阶段,距离“质的飞跃”仍存有一定差距,同时伴随有对外投资增速放缓、相较于国内经济发展,对外投资规模仍处于滞后地位、OND(对外直接投资绩效指数)小于1 等问题。
在绿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先前企业在投资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相关问题对后来企业再计划在东南亚开展投资起到一定提示作用,即要求后续企业再开展投资时应注意相应环境保护风险。为更好地规避环境保护风险,首先应明确其产生原因。环境保护风险产生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主要存在两方面风险。一方面,中企对东南亚直接投资产业多集中分布于污染较重行业。另一方面,投资者自身环境保护自觉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应积极进行自我监督,自我完善,以更好面对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引领的新一代经济发展浪潮。
从被投资方角度来看,有两方面潜在风险。一是,早期东南亚各国为更好吸引外资在投资标准设定上通常采取从宽原则,其中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尚未付以十足重视。二是,东南亚地区自身生态环境极为脆弱,相关针对性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对已有法律法规执行力度还可进一步加强。
目前,环境保护风险不仅存在于投资过程中,而且还呈逐渐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随着人权理念深入人心,环境权益也为更多人重视。经济发展在为东道国带来资源升级同时也难以避免带来一些消极影响。这就要求外来投资企业谨怀人道主义全面考虑环境保护风险,将损失集中在最小范围或可控范围内。其二,随着东道国当地居民人权观念逐渐觉醒,会自发凝聚民间力量抵制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外来企业。其三,东南亚各国环保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组织)影响力持续扩大对政府决策起到重要影响作用。
先前企业在投资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问题,对后来企业再进行投资活动提供了可参考的环境保护风险。为更好的对后来企业提供可行性参考,需明确环境保护风险来源。
环境保护风险的首要来源是不满足东道国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义务和我国对涉外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有关对东道国环境保护的要求。不论是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义务还是不满足我国对涉外投资企业的对外投资要求,都极易造成投资项目脱产。
伴随着绿色发展观念的加深,东南亚各国逐步开始制定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各国(除文莱)均制定基本法将环境保护纳为强制性义务,如:泰国《环境保护基本法》(1992)。除此之外,多国还制定大量有关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法规,如越南《森林保护和发展法》(1992),同时也制定或加入环境保护战略,如:《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战略(2016-2020)》。部分东南亚国家还制定专门法律针对外商投资中有关环境保护问题,如《缅甸联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2012)中第四条第三到五款规定:限制或禁止外资项目破坏本国自然环境及生态链、输入有害有毒废弃物以及使用国际公约限制生产或使用的有害化学品;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投资项目应依法避免污染或破坏环境。”为投资人职责。
对此我国也高度重视,加大力度制定相关政策以加强对涉外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有关东道国环境保护等要求。如《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2013)、《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东盟)》(2020)、《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2009)等均要求中企在对外投资时注重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风险还源自于国际法、国际软法、东道国相关国内习惯与风俗等所规定投资者应承担的以及基于投资者自己内心正义、善良、担当等精神自觉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其中可具体分为,投资者的自我环境保护意识、被投资地社会对外来投资者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被投资地民众对外来投资者的环境保护诉求。
首先,投资者的自我环境保护意识主要源自于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中企在对外投资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和投资者自身基于内心正义、善良、担当等公序良俗精神而自觉产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对投资者本身有较高要求。
其次,被投资地社会对外来投资者也有相应环境保护要求,其中主要为环保NGO。如果难以满足相应环境保护要求也极易导致项目脱产。东南亚地区具有民族多、民族主义情绪强烈、族群关系密切等显著特点且部分地区实际处于民族势力控制范围内。因此,中企在东南亚开展投资时除应注意与政府之间进行沟通协商外,还应重视亲和当地社会、民众。这就要求中企在投资前应当全面了解当地基于民族、宗教和宗族形成的社会组织网络,了解他们有关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并应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努力满足。
第三,被投资地民众对外来投资者也有一定环境保护诉求,无法满足该诉求也极易导致项目脱产。
对外投资具有极强的人合性,在实现投资目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当地生态环境。投资过程中企业自身环境行为会对投资所在地生态环境产生诸多直接影响,如环境问题实际发生,投资企业本身也将是直接受害者之一,所以我们应当努力建设既符合投资者需求又符合被投资地民众要求的双赢项目。这要求中企在开展投资项目前做好有关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规划,全面了解当地民众诉求,在投资过程中,积极与当地民众、民众组织交流沟通,改进自身行为实现最终双赢。
由环境保护风险产生的争端,与投资过程中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基本相同。可由私人之间协商解决,也可求助于司法手段,如诉讼、调解、仲裁等。也可采取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代表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救济手段进行解决。除此之外,也可通过国际贸易组织进行解决,如世贸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
我国可以建设相关专业性产业,为后续中企再开展投资项目提供必要环境保护风险咨询、测控等专业性服务或是为其提供考虑到环境保护风险的可行性投资建议,帮助其更好的了解、认识投资中的环境保护风险,并合理开展防范措施。例如:我国可以发展扶持环境服务业,专门针对中企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风险问题。在建设新产业的同时,我们还可以推动已有相关行业发展成熟,起到“1+1>2”的效果。
目前争端解决体系还不够完善,为避免遭受一些不公正对待,中企可以在决定开展投资之初,就审慎制定并签署含有环境条款的投资协议,从而减少一些不必要争端。这同时也要求中企主动重视环境保护风险,将其视为一种义务并严格履行。这不仅可以强化投资者有关环境保护的自我意识,还能够将投资地社会、民众相关环境保护要求、诉求具体化,在有效的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同时也能更好的保护企业自身利益。
要加强对企业在海外投资时有关环境保护行为的监督,首先要加强我国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监督,加强对涉外投资企业的约束,从而达到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强化环境保护意识的效果。目前我国虽有相关规定,但多为倡导性建议,非强制性法规,没有针对具体行为配备相应刑事处罚。随着法律全球化进程加快和商事立法的领先作用,我国在投资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完善,制定有关涉外投资环境保护的硬性法律法规,为后续中企顺利开展对外投资保驾护航。
其次,也应加强有关行业对企业海外投资行为的监督。法律法规多规定宏观层面的规范性要求,针对具体事件则需要有关行业自发进行监督。例如,银行在对涉外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时应多方面评估该项目可行性,其中针对环境保护风险的评估也应受到与其他风险相同或者更高重视。保险机构在接受涉外投资项目投保时应将该项目是否涉及东道国环境保护风险纳入考察范围并给予高度重视。其他金融交易机构、第三方介入企业、非政府组织也应将环境保护风险纳入考虑范围。
第三,对外投资企业应对涉外投资中相关环境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及时发现行为中存在的环境保护风险并妥善处理,不仅可以缩小损失范围还可以提升企业形象。
为使后续投资项目得以更好推进,中企应当改变固有的、不符合发展要求的投资理念,改进并完善新型投资思路,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同时在新型投资理念推动下,探索企业投资新模式以适应时代发展、经济发展及社会发展需要。
我国以“一带一路”倡议为纽带连同沿线各国秉持“三共”原则协力共建“绿色丝绸之路”实现绿色发展。其中作为我国最主要贸易合作伙伴之一的东南亚各国在与我国实际开展投资项目时对环境保护相关问题的关注度也与日俱增,因此后续计划在东南亚开展投资的中企应注意在投资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风险。通过对风险产生原因进行归纳发现:环境保护风险主要来自投资者本身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和被投资者自身对本国环境保护不够重视。伴随人权观念深入人心,该风险呈逐渐上升趋势。通过将环境保护风险来源分为来自东道国法律法规要求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式风险来源以及基于投资者自我环境保护意识和被投资地社会、民众对外来投资企业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非正式风险来源,并简述风险实际发生后的争端解决方式及对环境保护风险成因及来源分析发现:可以通过国家发展建设相关专业性产业、加强对外投资企业监督,有关企业制定签署含有环境条款的投资协议,探索新式投资模式来有效规避环境保护风险。由于东南亚地区涉及国家较多,不同国家国情有所差异,目前多处于理论研究状态,为更好规避环境保护风险仍需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积累完善经验,相关课题在环境保护风险的具体某一方面和针对具体国家投资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风险等领域还需进一步研究与开发。相信对中国在东南亚投资中有关环境保护风险这一课题的研究在未来会更加深刻、完善。
[注释]
OND(对外直接投资绩效指数):2004 年由联合国贸发组织开发,用于反映一国或地区在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市场上的真实地位。该指标是用一国对外投资流量占全球对外投资流量的份额与该国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生产总值的份额的比率来表示,以反映在控制了母国经济规模之后一国对外投资的相对份额。如果一国或地区的OND 为1,表明该国或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的绩效达到世界平均水平;若一国或地区的OND 大于或小于1,则表明该国或地区的绩效高于或低于世界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