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初期十七年研究生学位制度探索的历史考察

2022-03-02 07:52余子侠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22年4期
关键词:学位条例研究生

姜 澄 余子侠

学位

新中国初期十七年研究生学位制度探索的历史考察

姜 澄 余子侠

建立研究生学位制度的探索是新中国初期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的最初几年,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恢复,高等教育体系的调整发展,订立研究生学位制度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从1955至1966年,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和组织下,新中国曾多次拟订研究生学位制度,并对研究生学位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反复研究和讨论。遗憾的是,囿于其时人们对学位本质的认识不足,以及国内社会环境和中外关系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几次建立研究生学位制度的努力都功亏一篑。深刻分析和厘清新中国初期十七年研究生学位制度的建立历程,既有助于当前构建科学合理的中国特色学位制度,亦能为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提供借鉴与动力。

新中国初期;学位制度;研究生学位制度;学位本质

新中国初期十七年国家曾多次组织建立研究生学位制度,但最终都未能顺利出台。学界对新中国的学位建立历史虽有过一定的研究和讨论,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其一,对20世纪五六十年代新中国研究生学位制度探索历程的呈现不完整,忽视了国家制定研究生学位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同时对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争议和分歧的探讨不足;其二,既有研究大多将这一时期研究生学位制度建立失败的原因归咎于当时的政治环境,未能进行更全面、更深层次的分析。有鉴于此,本文在对1949—1966年间我国研究生学位制度探索历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兼顾制度决策者、政策制定者、政策相关利益人等群体的不同诉求,探究这一时期学位条例拟定过程中的分歧与差异,分析研究生学位制度建构失败的深层缘由,进而透视其中反映的时代问题。

一、努力建“制”过程

在新中国初期十七年间建立学位制度的三次探索,重点在于研究生学位制度的建立,虽然皆以失败告终,却也由此构建了新中国学位制度体系的雏形,积累了建设学位制度的有益经验。

1.第一次探索

在新中国学位制度的建立中,中国科学院起到了先锋作用。1953年中国科学院派出专家团前往苏联考察,曾重点学习了苏联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学位制度。1954年1月,中国科学院又将为“进一步建立学术称号与学位制度准备更好的条件”作为其成立学部的重要内容之一,开始为建立学位制度进行组织布局[1]。1953年11月19日,访苏专家团归国后随即提交了《关于目前科学院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任务给中央的报告》,其中明确提出了培养科学干部是现阶段中科院科学工作中最为中心的任务。1954年3月8日,中央对此报告作出批示:“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学位制和对科学研究的奖励制度是必要的”,并“责成科学院和高等教育部提出逐步建立这种制度的办法”[2]。建立学位制度正式得到中央的肯定。6月1日,中国科学院召开学部委员会成立大会,院长郭沫若在大会报告中,建议“建立学位制度、院士制度和学术奖励制度”,“以便确定学术标准,鼓励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3]。为此,与会专家们“对培养新生力量、建立学位制度、院士制度和学术奖励制度”[4]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意味着我国学位制度建立的正式启动。会后,《人民日报》发表社论谈到建立学位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中国科学院应在学部成立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进行准备工作”[5]。7月,中国科学院将各方面专家的观点和意见进行系统研究,整理成《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并上报国务院。8月5日,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该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研究生毕业后由中国科学院授予科学副博士学位。”[6]从中国科学院正式提出建立学位制度的想法,到相关制度的颁布实施,仅仅用了两个月的时间,如此高效的政策出台过程,既反映出新中国对于建立学位制度、人才培养制度的迫切需求,也足以证明党中央对于此事的重视程度。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并非专门的学位条例,然而其中提出授予四年制研究生“副博士学位”,却是新中国第一个付诸实践的学位。不仅中国科学院依此招收过副博士研究生,而且该学位的试行范围还扩大到全国68所高等院校①68所高等院校包括高等工业院校23所、综合性大学13所、高等农林院校13所、高等医药院校19所(参见《全国综合大学和部分高等专科学校招收一千多副博士研究生》,刊载于《人民日报》1956年7月19日第1版)。。

与此同时,国家层面也在加快学位制度的建立步伐。1955年9月,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下,由林枫、张际春等13人组成“关于学位、学衔、工程技术专家等级及荣誉称号等条例起草委员会”(以下简称“起草委员会”)。这是新中国首次制定学位条例的尝试,并没有直接交由高等教育部或教育部等某一部门负责,而是“采取分口负责、集中研究的方式,分别由科学院、高教部、国务院三办、文化部、卫生部及教育部等单位负责起草各项文件的工作”[7]64。起草委员会除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外,还包括国务院第二办公室主任林枫和副主任钱俊瑞、范长江。可见,该起草委员会是以行政主导的方式,遵循民主集中、统筹推进的运行逻辑,进而推动我国学位制度建设朝向专门化、组织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

1955年11月,中央决定召开全面解决知识分子问题的会议。为此成立由周恩来负责的中央研究知识分子问题的10人小组,并指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有关部门协同进行研究调查。一些部门的调研报告中涉及建立学位制度的问题。譬如,中央统战部将费孝通等专家的意见综合编写成《高级知识分子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就提到:“高级知识分子非常重视对学位、地位的评价,要求制定学位、学衔制度。”[8]1956年1月14日,周恩来在中共中央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会议上明确指出:“关于学位、学衔、知识界的荣誉称号、发明创造和优秀著作奖励等制度”,是“鼓励知识分子上进和刺激科学文化进步的一个重要办法”,而且告知与会人员相关制度正在拟订中[9]。会上,范长江还就授予知识分子学位、学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表论见。随后,高等教育部部长杨秀峰也在全国政协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的教师座谈会上指出,实行学位和学衔制度,对解决“师资和干部条件问题”能发挥较大的作 用[10]。国务院总理和部门领导接二连三谈及建立学位制度的重要意义,表明学位制度建立势在必行。如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指示》就明确提出:“应该迅速地改进工程技术人员的升级制度,迅速地确立学位、学衔和荣誉称号制度。”[11]与之相应,高校管理者对学位制度的进展亦十分关心。如时任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的李昌,针对教师学衔与其工资待遇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认为“现在应该尽快地把学位、学衔等制度制定出来,并且要适当地修改工资规定,以利于培养和提拔青年专家”[12]。正是在各界的强烈期盼和关心下,仅九个月的时间,起草委员会就完成了学位、学衔等制度的拟订工作。

1956年6月,起草委员会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学位、学衔和荣誉称号等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的报告》及其初步拟就的11个相关条例草案。此后的半年里,关于学位制度内容的讨论不断。例如,《人民日报》编辑部就学位名称的翻译问题收到不少来信,他们将这些来信转交有关部门,敦促他们加以研究解决[13]。1957年1月,林枫将上一年递交至中央的相关文件材料撤回,计划“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14]19。但据当时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于光远所言:“这次酝酿在一九五七年反右后中断了。”[15]1191957年5月17日,高等教育部不得不通知全国高等院校:“因国家的学位条例还没公布,1957年各高等学校仍不举行学位论文答辩。”[7]84同时明确提出不授予副博士学位的决定。受其影响,当年全国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在通过论文答辩后,仍只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而无学位证书,而且副博士学位制度也被废止。这也意味着新中国第一次学位制度的夭折。

2.第二次探索

研究生学位制度在试行实践和政策出台过程中的双重受挫,导致人才培养受阻、国际交流不便等问题不断暴露,折射出新中国继续拟订学位制度的客观需要。一方面,建立学位制度是新中国对外交流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例如,1956年9月,我国与埃及共和国政府签订文化合作协定,其中就提及“承认双方具有同等地位的学校和机构的文凭和学位”[16]。另一方面,学界对于学位制度仍有期待。譬如,全国政协委员余宝笙教授在谈到青年教师在职进修的问题时,“建议高教部订出制度,让青年教师在进修中通过专业实践,通过科学研究,取得一定成就,经过写论文、考试、答辩等过程,达到一定程度,应给予一定的学位”[17],以此鼓励青年教师安心求学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由是引发了新中国第二次建立学位制度的努力。

1956年10月,中央任命聂荣臻为国务院副总理,党内职位为科学规划委员会党组书记,主要负责新中国的科学技术工作。科学技术工作离不开科研人员,组建科研队伍、培养高层次人才,这些无论从当时来看,抑或着眼长远考虑,都是重要的战略性问题。聂荣臻认为,制定学位、学衔制度是“迅速提高和壮大我国的科学技术队伍”的重要举措[18]313。他还就这个问题向时任中共中央书记的邓小平做过口头报告,在庐山会议上也与时任文教委员会主任陆定一交换过意见[14]35。经过综合听取多方意见并考量各方面因素,1961年11月12日,聂荣臻向中央呈交《关于建立学位、学衔、工程技术称号等制度的建议》,着重说明了实行学位、学衔等制度的四点意义,即“鼓励和推动大量青年知识分子迅速成长起来”,“是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文化水平的标准”,“是直接促进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有效方法”以及“便于进行国际科学文化的提高”[14]16-17。他主张立即着手开展学位条例的起草工作,待方案研究成熟后,由中央文教小组和中央科学小组联合上报中央进行审批。11月2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上对此作出回复:“看来学位不搞不行,可以先搞一个方案。”[19]得到邓小平的指示后,1962年1月,中央科学小组和国家科委党组马上通知中宣部、中科院、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着手起草工作。3月12日,广州会议召开,与会人员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学位制度要搞”,并“建议会后成立学位制度的起草小组,在会后进行研究,提出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建立”[18]329。至此,关于学位、学衔制度的起草工作,得到了中央决策层和专家讨论组的双重认可,为正式拟订学位制度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1962年3月底,国家科委组织周培源等11人成立“学位、学衔和研究生条例起草小组”,以1956年林枫等人起草的学位条例为基础,广泛征求各界意见,进行反复修改。于光远同样参加了此次条例起草工作,他说之所以积极推动建立学位制度,其目的就是为研究生教育确立学术标准[15]。1963年10月29日,在聂荣臻的主持下形成《关于建立学位制度和教授称号制度的报告》,上报中央进行审批。该报告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和《国务院学术称号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两个附件,其中对学位名称、获得学位要求、申请获得学位的程序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11月27日,依据11月21日中央书记处的指示意见,聂荣臻领导相关人员对学位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关于建立学位制度的报告》再次交由国家科委党组上报中央。从两次提交的报告名称即可看出,修改后的文件仅仅提出要求建立学位制度,而将教授称号制度取消。此外,附件中也将“国务院学术称号委员会”改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其余内容则变动不大。这次修改稿得到了中央领导层的认可,据其时在教育部工作的吴本厦所忆:“记得1963年底,教育部接到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负责同志打来的电话说,邓小平同志已经审阅同意学位条例草案,并报中央其他领导同志传阅。”[20]在传送至国务院法律室时,该机构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于是,1964年4月2日,国家科委党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最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草案)》。遗憾的是,受“左”倾思想潮流的影响,第三次修改稿未能上报中央得到最后确立,因此,新中国第二次学位制度探索所形成的成果也被束之高阁②此处的“修改稿”,特指条例上报中央后,聂荣臻等人根据中央的反馈意见,专门修订的学位条例版本,而非泛指修改过的学位条例文本。据相关资料记载,自聂荣臻开始起草学位条例,至1962年4月2日,先后拟了二十次稿件(参见文化部教育司研究室《学位问题参考资料(内部资料)》,1979年)。。

3.第三次探索

新中国第三次探索制订学位制度是在1965年。此次拟订的各级学位的适用对象为来华留学生。次年7月11日,周恩来在宴请柬埔寨国王西哈努克的王子纳拉迪波③纳拉迪波是柬埔寨国王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的第三子。20世纪60年代初,纳拉迪波来到中国学习,周恩来总理及夫人邓颖超作为其监护人。1965年7月,纳拉迪波从中学毕业,将要进入北京大学继续深造。从时间来看,正是考虑到他将来大学毕业的问题,周总理才会在此次宴席中提出制定学位的事宜。故而,此次宴会,可视为新中国第三次制定学位制度的肇端(参见钮重阳《难忘的王子学生》一书,山东画报出版社2006年第87-92页;文化部教育司研究室《学位问题参考资料(内部资料)》1979年第55页)。时指出:“对在中国毕业的外国留学生都要由高教部直接给予证书,证明相当外国的相应学位。”[14]55次日,对外文委就将周总理的指示转达给高等教育部。高等教育部与中央联络部、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等部门,围绕这一指示进行研究,认为“解决外国留学生的学位问题,是几年来不少国家的政府、兄弟党、友好团体和留学生的一致要求”[14]56-57。经过认真的准备,1966年4月8日,高等教育部将研究结果整理成《关于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问题的请示》上报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并报周总理批示。该文件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关于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试行办法》和《学位问题参考资料》两个附件,前者就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的名称、标准、手续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后者则是为国务院审批该文件提供参考。应该说明的是,此文件中采用的是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也是为了能更好地与大多数国家的学位制度相配合,以便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并被接受。但毛泽东认为学位制度是在“提倡追逐名利”,随后“文化大革命”爆发,致使此次学位制度同样未能付诸实践。

二、具体建“制”内容

研究生学位制度的建制内容,反映了研究生学位制度的内涵结构,蕴含了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价值取向,是系统掌握研究生学位制度变革规律的重要内容和依据。鉴于新中国第三次拟订学位制度的受益对象仅限于外国来华留学生,其影响力和代表性都远不及前两次修订的学位制度,故而本文将重点聚焦于新中国建立研究生学位制度的前两次努力。

由于聂荣臻主持制订的学位条例是在林枫等人起草的学位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因此两个版本的学位条例的基本内容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迥异之处。其相似之处表现在:其一,制定学位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激发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以及促进国家科学事业的发展;其二,两次学位条例在学位等级上都采用了两级制,并在最高学位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博士”学位;其三,在学位授予程序上,两个版本的学位条例都规定研究生需要完成学位申请、论文答辩、审批等基本程序,最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相应的学位。

二者之间的迥异之处在于,1962年修订学位条例时,受其时培养“又红又专”干部思想的影响,增添了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政治条件,强调学位制度的政治属性和学术属性,而前一个版本的学位条例并未就这一问题作出说明。此外,两次学位条例修订在第二级学位名称、学科门类划分问题上产生了一定的分歧和争议,其背后折射出国人对学位制度的认识和中外关系的变化,侧面反映了这一时期学位制度建立之难。

1.学位采用名称的争议

1956年的学位条例,采用的是硕士、博士两级学位名称,而1962年的学位条例,采用的是副博士、博士两级学位名称,二者对第二级学位名称的使用有所不同。在解释学位名称问题之前,首先应该对学位划分采用两级制作出说明。关于学位分级的具体问题,其时共涌现出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提出只设立“博士”一级学位,理由是大学学制不一致,毕业生学术水平参差不齐,只要发毕业证书即可,但“研究生毕业是学校培养的最后阶段,应当授予一定的学位”,而我国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又相当于英美的博士,因此将学位名称定为“博士”[14]3-4。第二种意见提出设立两级学位,理由是设立一级学位的弊端过多,应该设立两级学位:“初级学位可以授予三年制毕业研究生或者相当于这个水平的在职科学技术工作者”;“高级学位授予研究生毕业后,经过几年研究工作或其他实际工作,确实在科学的理论和实践上有所发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14]4-5。第三种意见主张设立三级学位,提出给研究生阶段之前的大学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以发挥学位的鼓励和激励作用。

可见,是否授予大学毕业生学位成为确定学位级数的争议核心。上述第一种意见中仅设立一级学位的设想,虽未得到赞同,然而其中提出的不授予大学毕业生学位的理由,却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从第二种意见提倡设立两级学位来看,学位授予对象同样未涉及大学毕业生。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各方专家达成共识:“因为大学毕业生在毕业时已通过了国家考试,得到了国家所发给的大学毕业证书,这就表示已达到了国家要求的大学毕业水平,取得了‘专家’资格。因此,无须再授予一级学位。”[21]73所以,新中国前两次建立学位制度时,没有过多探讨本科生的学位授予问题。加上当时苏联也是将学位分成两级,故而起草委员会认为采用两级制最为合理。

实际上,当时关于第二级学位如何命名,林枫等人曾收到不少的意见,包括“副博士”“硕士”“学士”“进士”等等。总之,在关于第二级学位名称的建议中,可谓是五花八门。但是,此前中国科学院已经以“副博士学位”的名义招收了四年制研究生,因此,在1956年拟订学位制度过程中,是否使用“副博士”代替“硕士”学位名称成为研究重点。起草委员会认为:“第二级学位对第一级学位实际上并不含有‘副’或‘候补’的意义,因此,把第二级学位叫作‘副博士’或‘候补博士’是不确切的。”[21]73所以,是年6月,起草委员会将拟订好的学位条例文本上报中央时,第二级学位使用的是“硕士”名称。由于这一次的学位条例并未公布,故而当年研究生的招生报名工作“仍暂用副博士研究生的名称”[21]496。

2.学科门类划分的争议

在学位制度建立中,学科门类的划分,决定了学位的具体名称。1956年林枫主持拟订学位条例过程中,一部分人主张直接按照苏联的学科划分方式,将学科分成十八门;另一部分人则主张不必划分过细,只要分成几大类即可。但起草委员会认为:“我国科学比较落后,缺门和薄弱环节还不少,学位的学科划分细一些,可以推进科学水平的提高。”[14]5-6是故最终将学科门类划分成了物理学、数学、天文学、化学、生物学、地质学、工学、农学、历史学、经济学、哲学、林学、语言学、地理学、法学、教育学、医学、药学、兽医学、文学和艺术学、心理学、建筑学等二十二门。及至1962年聂荣臻主持制定学位条例时,考虑到“边缘学科相互渗透,新兴学科不断出现,分细了反而不能包罗齐全”,“取得学位的人,必须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分类过细反而不能概况其全面知识”,“国际上除苏联的学科门类划分较细,其他各国都分得比较粗”等[14]5-6,仅将学科划分成了哲学、经济学、文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史学、教育学等十类,不及前者数量的一半。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划分方式并未在学位条例中作出明文规定,而是交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决定。这与当时的中外关系脱离不了干系。第一次拟订学位条例时,中苏关系尚好,学科门类的划分也是参照苏联的“划分宜细”方式进行的。步入20世纪60年代,中苏关系破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新中国又持敌视态度,所以1962年再次划分学科门类顿时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处境,难以在学位条例中确定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只好大而化之。

三、建“制”失败探因

新中国成立以后,周恩来明确肯定了人才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我们要建设,干部、人才就成为一个决定性的因素。”[22]。是故党中央大力发展国民教育事业,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成立教育部、高等教育部,使高等教育领域有了专门负责的主管机构;1953年领导完成全国院系调整工作,确定了新中国高等教育的基本格局,高等教育发展步入正轨;落实各级各类教育的学校类型、修业年限和课程体系等基本内容,使教育事业的发展有了基本的制度参照和体系遵循,等等。但是,新中国研究生学位制度建立却几经波折,这背后折射的根本问题又是什么?

1.认识不足,研究生学位制度问题凸显

几次制定学位制度过程中,对学位本质及功能的认识问题,是造成学位制度未能顺利出台的主要原因。

其一,表现在学位条例的内容中。1956年拟订的学位条例,提出学位是“科学研究工作者的学术水平达到一定高度时所授予的学术称号”[21]73,也就是说,学位的功能仅是反映个体的学术水平;1962年拟订的学位条例,开始强调学位的“荣誉性质”;1965年为在华留学生制定学位制度时,学位与修业阶段挂钩,主要承担的是与国外衔接的功能。“学术水平”“荣誉性质”“修业阶段”等在学位制度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一核心问题并未得到准确而有效的解答。正因如此,在几次学位制度建立过程中,对学位等级、学位名称等的取舍摇摆难定;而1956年拟订的学位条例,没有对获得学位者的政治条件作出任何要求和说明。说到底,还是因为对学位本质的认识不彻底,故而“在立与不立两派路线的斗争中,不立派还是占了上风”[23]246,几次学位制度最后都是“只闻锣鼓响,不见人出台”。

其二,表现在基础学位的缺失无根中。新中国成立的最初几年,无论是国家决策层面,抑或是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大都没有关于学位的概念,大学生求学也并非是为了获得一个学位。自1955年国家开始制定学位制度,研究生教育体制亦逐步确立。但是,学位制度的体系化特征显著,即本科学位为基础学位,而硕士、博士学位是高级学位,后者理应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之上。新中国初期十七年间,学位制度拟定过程中一味地尝试建立研究生学位制度,而忽视了本科学位的设置,这使得研究生学位缺乏根基而成为“空中楼阁”。当然,这也是对于学位制度的根本性质和主要功能认识不足所致。

其三,表现在与改革开放初期的比照中。蒋南翔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报告:改革开放以前,是否在社会主义新中国实施已在资本主义国家施行多年的学位制度,国人尚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但“经过建国以来的几次反复,使我们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建立学位制度,是促进我国教育和科学事业发展,加速我国高级专门人才成长的客观需要”[24]。改革开放为人们在思想和认识方面带来转变和解放,加上其时增进中国教育与国际接轨、刺激人们追求更高知识层次的需要,1978年国家恢复招收研究生,1980年即完成学位条例的制定,这种对学位制度建立必要性的认识,是新中国初期所不具备的。

2.价值矛盾,研究生学位制度难以确立

学位价值按照主体的差异性,可分为学位的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

从学位的个体价值来看,它是激励个体学业成长与发展,使个体在追求学位的过程中获得满足感的一种价值。因此,早在国家试行副博士学位制度时,“一部分知识青年还要求在今后几年内努力争取考上副博士学位”[25],对获得学位表现出极高的热情和追求。当时《人民日报》还特意发表评论:“根据国家建立的学位学衔制度的规定,积极从事科学著述,在职进修和提高到一定水平时,可以申请离职做学位论文,考副博士和博士学位。”[26]此时,学位的学术性和教育性功能增强,能有效调动个体的学习积极性,增进个体的知识能力,满足个体的主体需要。

就学位的社会价值而言,国家制定学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新中国的恢复与发展而造就和准备各类高级人才。清华大学招收研究生时明示其目的是提高高校师资的水平和能力,增进国家科研的人力素养。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有的医院医师为了准备研究生考试而减少临床工作;有人将“向科学进军”理解为不惜一切手段来取得副博士学位,因而从杂志资料中寻找与国家建设无关的但能很快写出论文的题目[27]。诸如此类非正常现象,引起了人们对实行研究生学位制度的质疑。蒋南翔将这种现象概说为:“学位学衔,心向往之,社会主义,与我无关。”[28]可见,当时国家计划建立研究生学位制度的初衷,与求取学位者的个体价值取向形成了极大的偏差,引起了施教者和管理者乃至整个社会对建立研究生学位制度的不满,学位的社会价值受到冲击而“泯灭”。

学位的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矛盾持续激化,其核心是以自我为中心和以社会主义建设为中心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对于学位社会价值的重视程度又高于对个人价值的重视,不可避免地对建立研究生学位制度造成了冲击。

3.时局限制,研究生学位制度无法实施

国内政治生态的变化和意识形态影响下的教育发展取向问题,是制约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研究生学位制度出台的关键。新中国成立的最初几年,在较为稳定的国内政治环境下,国家教育的工作重心是接收和改造旧教育,完成建设和发展新民主主义教育的目标。加上其时高等教育又处于调整与起步时期,因此,客观地说,当时的国情并不具备制定研究生学位制度的条件。1956年第一次学位制度制订工作完成后,“反右斗争”与“教育大革命”接踵而至,直接冲击了学位制度的出台。不少人视学位制度为“资产阶级法权”的思想,对学位制度发起了猛烈的抨击。例如,当时新华社发文称美国大学生“知道要紧的是学位,他们简直就是在挨时间等毕业”[29],对学位制度在国外的运行状况持完全否定态度。此外,就连对专业技术要求很高的医学部门,同样认为学位具有等级性,不仅“压制了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而且“严重阻碍了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必须予以否定[30]。1961年,党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既表明国民经济开始进行调整,也意味着“大跃进”运动的结束,这为第二次学位制度的制定提供了较为平和的政治环境。1964年,在聂荣臻的领导下将学位条例内容进行多次修改后,国内形势又发生了变化,“左倾”思潮再次得到发展,第二次学位制度因而无法上报和出台。第三次学位制度的拟订,虽然与国内政治环境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针对在华留学生制订学位制度,也与中外政治交往密不可分,而且其最终无法付诸实践,还是受到了国内政治环境的约束和限制。其中最明显因素就是“文化大革命”爆发。可见,三次学位制度的兴废,与国内政治环境紧密相关,同时也深刻反映了这一时期学位制度难以出台的时代困境。

4.外交变化,研究生学位制度深受影响

新中国初期十七年间,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一直都是采取敌视态度;苏联则不同,中苏关系经历了从亲密到交恶的变化过程。新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前,我国通过确立“以俄为师”的发展模式,全面学习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各项经验,其中就包括了教育发展模式的学习。为此苏联向我国派送大批专家,帮助新中国构建新的教育制度和体系,同时我国也向苏联派遣留学生,学习其先进经验。1951—1956年间,共计派遣6570人,留苏毕业研究生中有2人获得博士学位,111人获得副博士学位[31]。留学生在国外有机会获得相应的学位,但本国学生反倒只有毕业证书,这种极不对称的状态,不仅会使本国学生产生心理上不平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新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故而新中国短暂实施副博士学位制度、采用二级学位建制模式等,无疑均是受苏联的影响。

然而好景不长,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中苏关系急剧恶化。这种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转变,深刻地影响着研究生学位制度的建立,使学位制度制定者们左右为难:如若学习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学位制度,则会被说成是资本主义复辟;如若继续学习苏联的学位制度,又会被说成是走修正主义路线。两条路线的斗争不断,也使得学位制度中学位名称、学位分级、学科门类划分等出现了摇摆不定的尴尬状态。而且,早期从苏联借鉴学位制度的做法,还引发了制度移植与本土化之间的矛盾,一直深刻地影响着新中国学位制度的建立,成为我国建立研究生学位制度功亏一篑的又一缘由。

四、余论

新中国早期研究生学位制度探索的核心价值,似可用以下三个词进行概括。

一是“规律”。几次学位制度构建的努力最终功亏一篑,反映出的首要问题是“尊重规律”与“违背规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研究生学位制度的建立,不仅要遵循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律,而且要遵循我国学位制度建设的历史规律和内在规律。新中国成立之初,高校研究生教育实践各行其是,缺乏统一标准,国家选择待研究生管理组织机构逐步建立、培养模式逐渐成熟以后,再探索构建研究生学位制度,较符合研究生学位制度的建设规律。然而学位制度属于“舶来品”,自清末起我国一直尝试建立的是西方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1955年骤然试行副博士学位制度,且此后两次拟订的学位条例,均避开基础学位,尝试高级学位制度,背离了学位建制的历史规律。新中国在研究生学位制度的建立中遭受的挫折,提醒我们要尊重规律。尊重规律就是要立足实际,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建设科学合理的中国特色学位制度。

二是“尝试”。研究生学位制度的空缺,致使高等教育环节不完整、高层次人才培养受限和中外教育交流受阻。但是,学位制度的建设本身就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相统一的过程,尤其在当时的情境下,我国各方面的制度建设都处于探索时期。十七年间,国家关于学位的目的、等级、名称等内容的争议和研究,均可视作“有益尝试”,为改革开放后正式制订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与此同时,这种学位建制过程也启迪着我们在教育发展与改革中,以理性和科学的精神为指引,正视改革道路上的“失败”,兼取各个方面的声音和利益,避免落入盲目尝试、急于求成的窠臼,进而坚定探索学位制度改革路径的信心。

三是“追求”。面对资本主义国家对新中国的打压,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依照“以改革促发展”的建设理念,将学位制度建立与人才培养及国家发展结合在一起,极具前瞻性。新中国初期研究生学位制度“屡废屡建”的反复努力,既反映出其时党和政府计划将新中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强国的急迫心态和对高层次人才的紧迫需求;也表明了党和国家对教育发展的重视,对高等教育在增强国家综合实力作用方面的重视。可以说,一直以来,党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不懈追求,始终是贯穿学位制度探索历程的主线,成为推动国家不断“尝试”并深化对“规律”认识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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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澄,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062;余子侠,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教育部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中国近现代史所兼职教授,武汉 430079。

10.16750/j.adge.2022.04.011

(责任编辑 刘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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