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宝成
(责任编辑 胡秀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应急理念贯穿应急管理工作始终,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全面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应急能力,推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应急管理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权益事中救助、事后救济,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权益
2020年5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指出:“我们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在重大疫情面前,我们一开始就鲜明提出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应急理念,要求各地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守人民情怀、牢记为民初心,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在此次西安疫情防控过程中,由于部分应急部门和人员缺乏责任担当,未能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应急理念贯彻落实到医疗救治工作中,机械执行相关防疫政策,致使孕妇流产、心脏病老人死亡,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人员在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应急理念时,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人民写就历史、创造奇迹。在动员群众参与突发事件处置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的有效途径,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安全。”相对于体制内有限的应急力量,身处一线的人民群众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具有明显的经验、时间、地理位置等优势,是我国应急力量的生力军。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紧紧依靠群众夯实应急管理工作基础,持续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提升应急处突能力。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各地应急管理人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应急本领,自觉把人民安危放在心中最重要位置,发扬革命斗争精神和牺牲精神,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冲得上去、豁得出来,用实际行动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应急理念。
2021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作重要讲话,他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明了依法防控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科学分析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对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是依法做好防疫工作、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为了在疫情防控期间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孕、幼等社会弱势群体就医需求,2020年2月,国家卫健委相继出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 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等文件,此次“西安孕妇流产”和“心脏病老人”死亡事件的发生,充分暴露了部分地区应急部门和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依法应急处突能力不足等问题。为此,我国需要在完善相关应急管理法治体系的基础上,全面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应急处突能力。
由于危机状态下的应急处置具有非常态的特点,目前我国应急管理法治建设略为滞后。具体表现为,应急管理法治体系仍具有以分类管理为基础的“一事一法”特征,难以满足综合性应急需要,在应对复合型突发事件时存在法律“空白地带”,无法为应急管理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提供法治保障。为此,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项,不断地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二是抓紧研究制定出台《应急救援组织法》《紧急状态法》《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等综合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克服目前应急管理法治体系存在的“条条”“块块”分割问题,为开展综合性应急提供法治保障,提高我国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危机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部分应急管理部门和人员容易产生“为应对危机可以不惜一切代价”的片面认识,动员方式、动员手段可能会过激过度,甚至可能出现一些极端行为,未能把握好依法应急尺度,降低依法应急“温度”,存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权益的现象。因此,全面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应急处突能力尤为迫切。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依法应急处突意识,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其次,加大对危害应急处置行为执法司法力度,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既要充分考虑和尊重人们的利益诉求,取得公众理解和支持,也要对阻碍应急处置工作的行为依法打击。对于不遵守特殊时期规定、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严重阻碍甚至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的行为,依法打击和严厉处置;对于应急处置工作中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应急处置过程中造成的利益损失,依法赔偿。再次,依法做好应急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应急信息。最后,加强应急管理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依法处突是保障人民权益基本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应急管理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危机状态是一种非常状态,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避免严重的自然或环境灾难,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常采取各类紧急措施,比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紧急征用人民群众的财产等。对此,我国在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各地区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等。但在危机状态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难以做到周密无漏洞,比如,河南暴雨期间司机驾货车堵决口,但后期赔偿却不够买新车。为此,我国需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强化人民权益事中救助和事后救济。
70多年前,面对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问题,毛泽东提出,“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在应急管理实践中各地领导干部要正确看待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主动做到理解监督、支持监督、接受监督,把监督视为提升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法治化、有效化、人性化水平的重要手段,积极发动人民群众、企业、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对于监督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工作漏洞和损害人民权益的行为,要诚恳接受社会批评,及时整改纠偏,始终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由于应急管理中采取的许多措施都属于即时强制,有时会对人民群众的权益造成威胁和损害,对此应当赋予公民相应的事中救助和事后救济机会。一是主动提供权益救助和救济渠道,开展事中救助。相关应急部门要拓宽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告知社会公众,对于人民群众的各类利益诉求做到第一时间回应,对于合理的利益诉求做到第一时间救助,把握人民群众权益事中救助的主动权。二是积极开展人民群众权益事后救济。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应该遵循“有损害就有救济”的现代法治精神,对于应急管理中人民群众权益已经受损的问题,相关部门要诚恳道歉,积极开展事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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