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蕴岭
笔者近期正在主持撰写一本《国际区域治理概论》,这是继《国际区域学概论》之后的第二本有关区域国别学的理论研究著作。国际区域治理研究,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是:治理什么、为何治理、如何治理,以及如何受益。
作为研究,首先需要对国际区域治理本身给出明确定位,这样才可以对其做深入、系统的研究。所谓定位,就是为国际区域治理划定一个边界,即定义范畴。国际区域治理具有独立的属性,与基于国家本位的国家治理有联系也有不同,与基于全球问题的全球治理有联系也有不同。就治理而言,大体有两类:一是问题性治理,通过治理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二是创造性治理,通过治理开发潜能,创建新利益。
作为独立属性,国际区域治理的定义范畴主要有三个:其一,超越国家范畴的区域共属性问题,或者称之为公共领域;其二,相关国家以合作的方式参与,这里既包括合作治理机制下的共同参与和行动,也包括依据合作议程进行的单独行动;其三,治理成果属于公共产品,为参与各方所共享,不能为单个或几个国家独有。
治理的公共领域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跨境性的自然领域,涉及山川、河流、海域、资源、天气、自然灾害,等等。一方面山川、河流、海域有着国家归属性,但是其存在与影响亦具有跨境性,往往链接区域多个国家,涉及诸多共同利益。二是对区域具有综合影响的问题,如战争、恐怖行为、地震灾害、重大事故、交易规则、信息安全,等等,尽管它们大多发生在一个国家,但是其影响具有扩延性,危及多方利益。三是对各方具有共同利益的区域潜能。所谓区域潜能,是指只有在区域层次才可以体现出来的,如成立区域组织或合作机制,创建区域市场、制定区域规则等。
当然,国际区域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还会与其他区域直接相连,因此,在很多方面,公共领域往往具有很强的跨区域性。另一方面,全球性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难以进行区域性分割的,因此,在很多时候,区域公共领域的问题往往又是全球性问题的区域性表现。
现代国际区域治理的基本特征是共同参与、共担责任和共享利益,参与者以政府为主体,也有社会组织、企业与个人,治理是基于共识、规则和行动进行的。这与单个国家、单个组织和个人的单独行为不同。国际区域治理是一个体系,它不是一项行动,而是一个不间断的进程。
成立区域组织是开展国际区域治理的最有效形式。由于区域组织被参与国家赋予行使治理的职能,因此,可以对区域治理进行规划、实施和监督,可以使得治理常态化、有秩序和见效果。在区域组织功能弱的情况下,区域治理更多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来进行的。基于协议的治理也被称之为功能性治理,也就是说,是针对不同的领域和问题,根据需要和可行性开展专项合作治理。专项合作治理针对性强,目标明确,效果明顯,不需要复杂的制度设计和高度的政治认同。在研究中,往往把区域制度构建称之为区域主义,把区域功能性构建称之为区域合作。二者都认同区域利益,只是采取的方式不同。
鉴于现代国际区域治理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多角色参与,非政府实体的参与是在统筹规划与行动议程下进行的,参与治理各方要么是按照分工承担治理责任,要么是通过合同承担治理议程的项目。当然,在有的情况下,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可以根据自定的议程开展治理活动,比如在区域环境治理领域,非政府环保组织往往非常活跃,所取得的成效也非常显著。它们的许多行动并不在政府间合作治理的议程之内,对于这样的行为和所取得的成效,也应给予支持。这类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是政府间合作治理的有效补充,可以通过加强协调,把其行动纳入综合治理议程,或者对其成果加以利用。在现实中,多角色相向而行的治理参与和行动,有利于国际区域治理体系更完善和有效。
国际区域治理的领域既然是公共领域,涉及共同利益,又由区域成员共同参与和投入,因此所获的成果自然成为公共产品,为大家共享。国际区域治理成果的共享性,也即各方都可以从中受益,是保证区域治理进程可持续的基础和保障。当然,即便国际区域治理是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也还是需要对成果共享的受益均衡问题给予重视。这里,均衡的要义是公平与合理,而不是均等。再则,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出现付出与收益的不对称,甚至个别付出会暂时大于收益,对此,则需要有国际区域治理的综合利益观。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