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社会主义论域中按劳分配思想的理论演进和实践创新

2022-02-28 17:12蔡晓良
福建商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分配劳动

艾 欣,蔡晓良

(福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350100)

在科学社会主义论域中,按劳分配被视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和制度基础,而这一理念随着社会主义发展进程的理论展开和历史性实践得到确立和巩固。当前学界对按劳分配思想的共时性研究较成熟,而以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为主线的历时性剖析同样不可或缺。本研究梳理按劳分配思想从空想社会主义阶段、马克思主义经典阐释到中国式社会主义理论-实践的发展脉络,通过深入按劳分配思想的理论演进和实践创新的深化历程,为新时代中国实现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提供历史借鉴。

一、理想社会图景的勾勒:空想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思想的理论演进

在社会主义的空想阶段,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废除是学者们的普遍主张,认为未来理想社会应构建于公有制之上,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思想则经历了从逻辑推演导向的按需分配和平均分配,到表现为接近经验层次的理性追求的按劳分配。尽管这一时期的分配思想还带有乌托邦性质,但其理论探索进程为科学社会主义分配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料。

(一)“按需分配”和“平均分配”: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初探

无论理想社会的图景得到了如何具体的描摹,早期的社会主义思想家几乎都认为按需分配才能体现这一图景的伦理价值。在首开空想社会主义先河的《乌托邦》中,莫尔揭露并批判了资本原始积累的罪恶性,并指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1],未来建立在物质充裕、文化发达基础上的乌托邦应该是一个财产公有、普遍劳动、各取所需、不受限制的社会。闵采尔则通过对“千年天国”理想社会的描绘,从宗教哲学思想出发,塑造了一个经由暴力革命取得人民主权的太平之国,在这里,人们以同等的劳动义务获得彻底平等的地位,一切财产均为共有、共同分配[2]。相对地,在“公有一切”[3]的太阳城中,康帕内拉将普遍的义务劳动制度视为城邦的根基,要求每个人各得其所、各尽其才,并采用严格的监督制度确保任何人都可以取得自己所需而不超出必需。

囿于生产力水平的落后,空想平均共产主义者普遍强调要将财产公有基础上的平均分配作为开启理想社会大门的钥匙。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将公民的生存权和劳动权列入根本大法,判断平等的劳动与平等的享受能够消灭剥削行为和寄生现象,重现基于人类和平倾向的自然状态[4]。这一观点为19世纪傅立叶的劳动与享受的同一性理论提供了思想资源。而在马布利所描绘的“完美共和国”中,他认为平等高于一切,应禁止财产私有,同时要求人们节制欲念,主张斯巴达人的原始生活方式[5]。与之相对,巴贝夫则提出“平等共和国”计划,认为理想社会应通过法律来确保人们生活资料的供应和社会权利的普遍享有,主张社会福利必须均等分配[6]。

(二)从“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19世纪初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及其继承者的求索

圣西门的分配思想是在批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中展开的。在构建“实业制度”来改变现状的设想中,圣西门提出应以劳动能力和贡献为依据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具体来说,“实业制度”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经常以自己的力量去为人类造福”[7]87,彻底取消依靠特权地位来剥削他人的人;人们的收入与地位应和才能与贡献成正比,要求摒弃家庭出身带来的分配差异;社会建设的目标应以社会成员的贡献为基础,“使每个成员得到最大的便利和福利”[7]261。此后的圣西门主义者据此提出了“按能力计报酬,按工效定能力”的“实践信条”[8]597,并第一次使用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口号。

相应地,傅立叶在《新世界》中对以劳动自愿、均衡分配、阶级融合、人口平衡为基础的和谐社会进行了描绘,并确立了以“法郎吉”为基本单位的生产-消费协作社。在深刻批判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同时,傅立叶极力反对平均主义,他将资本、劳动和才能等同地视为“生产资料”,主张将这三个部分的收入作为“红利”,形成“资本占十二分之四,劳动占十二分之五,才能占十二分之三”的按比例分配方案[9]。在这里,傅立叶主张的是一种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即按照资本和资质才能的所有权)分配的模式,凸显了公平而有别的分配理念。

与理想社会的直接设计相对,欧文认为通往理想社会的道路需要过渡阶段,并提出了劳动公平交换市场的方案。在市场交易尚未消亡的过渡期,劳动被视为交换和分配的凭证,劳动产品汇集在统一的交换市场,依据产品的生产时间给劳动者发放“劳动券”,这样就搭建起了劳动者-自然维度的劳动时间-等价劳动产品的通路。在此基础上,欧文进一步提出了理想社会的分配原则,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他指出当社会生产能力发展到更高阶段,新的社会制度将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权利平等和义务平等为基础,更多的财富生产和更少的劳动成本会使分配成为“一切生活问题中最简单的问题”[10]。

欧文主义者约翰·勃雷沿着欧文的思路继续论证了从资本主义到彻底的共产主义之间过渡时期的分配方案。他指出“等量的劳动应该得到相等的报酬”[11]214,主张将“同工同酬”作为分配原则。勃雷认为在新制度下,每个人都将“按劳取酬”,劳动将成为个人所得的“唯一决定因素”[11]172。勃雷将按劳分配推向基本原则的理论立场,为科学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建构提供了致思取向。

二、科学社会主义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按劳分配思想的发展

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随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普遍确立而日益激化,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日趋激烈,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历史性诞生创造了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阶段的思想成果,以唯物史观的科学建构为基础,将收入分配纳入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全过程进行考察,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指出其分配关系的暂时性表征,批判性发展了按劳分配的适用范围,并指明其最终归宿是按需分配。列宁则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进程中铺就了理论-实践之路,进一步深化了按劳分配思想的逻辑周延性。

(一)按劳分配的适用范围和最终归宿——马克思恩格斯分配思想的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者在分配问题上的有益探索十分重视,在新的历史现实和鱼龙混杂的理论主张中,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吸取了空想社会主义阶段的有益成果,提出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分配理论。

1.生产决定分配是马克思恩格斯分配思想的逻辑起点

在对资本主义乃至空想社会主义者分配思想的批判中,马克思指出,改变流通工具(如欧文对“劳动货币”的论述)并不能改变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分配关系,因为“流通的每一次这样的改造本身,又是以其他生产条件的改变和社会变革为前提的”,“所以这些以避免暴力为目的、要让生产关系的改变成为改造分配关系的结果的‘流通把戏’”,“从一开始就是站不住脚的”[12]69。之后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进一步强调,生产的结构决定分配的结构,分配是生产的产物,“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12]36。即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具有前提性意义。从理论上将那些把无产阶级摆脱剥削的目标和重点放在分配问题上、鼓吹分配决定论的“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庸俗社会主义”错误驳斥得干干净净。

当前国内仍有学者在分配与所有制之间的逻辑必然性上含糊其辞。早在1846年蒲鲁东就在所谓“永恒公平”的社会论证中主张捍卫“劳动者的十足劳动收入权”[13];路易·勃朗则只是在“口头上在某些方面对无产阶级表示一点‘同情’”[14],幻想在阶级合作的基础上在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带有社团性质的“国家工厂(社会工厂)”里实行收入平均分配[15];汤普逊也将公平分配视为社会的根本问题,要求禁止强迫劳动、交换和分配,认为只要改变分配制度,就能使工人获得自己的全部劳动产品[16]。但是,“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7]20。马克思强调:“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7]19庸俗社会主义将社会产品分配等同于救济,力图使无产阶级相信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无需通过革命运动,其实质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一种施舍与恩赐。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蒲鲁东之流的批判:“这种(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所理解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变,绝对不是只有通过革命的途径才能实现的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废除,而是一些在这种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实行的行政上的改良”[18],丝毫无益于无产者摆脱资本主义对其价值剩余的残酷剥削和劳动异化困境,唯一起到的作用不过是减少了资产阶级的统治成本。

2.按劳分配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原则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提出,在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相对立的“自由人联合体”中,联合体成员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开展生产劳动,劳动产品一部分用于生产资料,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用于消费[19]。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阐述了按劳分配是在作出社会各项扣除之后进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通行的是等量劳动互换原则,“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17]18。在这里,马克思从三个层面深化了按劳分配思想。

第一,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经济的取消是马克思对按劳分配原则的论证前提。各个“自由人联合体”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并且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能够用劳动时间直接计量。社会分配给劳动者的是作为个人消费品的劳动产品,而非劳动产品的价值,即在“未来社会”中,个人劳动表现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有当社会能以劳动时间为尺度来计算产品生产的社会总劳动与其中的个别劳动量时,按劳分配才有可能作为直接具体的分配方式,保证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7]18。

第二,马克思对社会总产品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进行了区分。与空想社会主义普遍混淆分配对象的方案相对,马克思逐字逐句地批驳了拉萨尔所鼓吹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强调社会总产品必须经过以推动社会发展的必要扣除才能用于个人消费。马克思认为,社会总产品应当扣除的部分包括生产资料的补偿和追加以及各类必要基金等,剩下的产品才能用于消费资料;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需要扣除管理费用、基础设施和福利基金等,剩余的消费品才能按劳分配给个人。即按劳分配的直接对象是经过社会必要扣除之后的剩余产品,“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变成“有折有扣”,但“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17]17。

第三,马克思同样强调,按劳分配中存在“资产阶级权力”,存在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17]19。这是在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还未达到高度发展水平的,“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特定的社会形态中,因此在各方面还带着“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7]18。在这个阶段,按劳分配中存在的不平等权利一定程度上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17]19。

3.按劳分配的终极形态是按需分配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共产主义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应当是“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提出共产主义社会应将“按能力计报酬”改变为“按需分配”,目的是确保“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8]637。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将按需分配明确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总体理论立场与实践理想。

按需分配建立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社会形态之上,而这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当取消了人对分工的屈辱性服从,消除了脑体劳动的对立、摆脱了异化劳动的困境时,当上午打猎、下午捕鱼、晚上从事批判成为现实生活图景时,当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而这将促使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极大增长时,“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7]30。

(二)按劳分配的逻辑周延性发展——列宁对按劳分配思想的深化

在推进俄国从小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过渡的进程中,列宁对马克思的分配思想十分关注。这些思想和实践成果既内化于列宁的相关论述,又外化于苏维埃俄国的制度实践中。

在1918年首次出版的《国家与革命》中,列宁继承并进一步确证了马克思对理想社会分配原则的具体设计。他指出,在生产资料已实现社会共有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列宁称之为社会主义阶段),按劳分配以劳动量核准凭证的方式实现,社会成员以其兑换社会总消费品。同时,他进一步对俄国现阶段的分配原则和“资产阶级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思考,认为在这一阶段,即便社会主义运动已将生产资料公有化,但这只是取消了资产阶级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资产阶级权利”依然存在,尽管“‘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的不等量(事实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20]。即生产资料公有并不能彻底消除资产阶级权利的不平等。在这里,列宁从以下两个维度拓展了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思想的逻辑周延性。

一方面,列宁判断“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阶段,使之具备了相对独立性,并将按劳分配判断为社会主义原则。马克思在批判哥达纲领时仅就“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过渡时期的分配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对于过渡时期的生产、交换和消费领域并未作说明,列宁进一步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定义为“社会主义”,以致“社会主义”在此后的理论发展和实践中被广泛认同为是通往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和次级概念。在引述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时,列宁把按劳分配概括为两条,一是“‘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在于强调劳而有获,反对不劳而获;二是“‘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在于强调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至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采取怎样的实现形式,则需随经济条件的变化而酌情调整。

另一方面,列宁进一步强调仅凭生产资料公有制无法消除资产阶级权利,社会主义阶段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行仍然是作为资产阶级权利的一部分而存在。与《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按劳分配有限使用的前置性条件的论述相比,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更为详尽地说明了商品价值关系存在的生产力基础和商品经济消亡的条件,即旧式分工的存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过长的劳动时间、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依附与受制、劳动仍是谋生的手段、物质财富的不充分涌现[12]615-618[21]。在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列宁部分修正了《国家与革命》中的认识,体现在新经济政策的实施中:“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22]。列宁认识到在资本生产方式还没有完成其历史使命的俄国,还远未到达取消商品经济的时机。那么如何在生产和分配领域建立完善的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制度,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优势发展生产力,同时最大程度地限制“资产阶级权利”的膨胀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具体制度实践上,列宁于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对消费品实行平均化的实物配给制,对工人工资实行均等化的实物支付制,一度取消了私人贸易与地方商品流通。尽管这一分配方式在苏维埃经济困难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实行却引发了一系列经济政治问题。实践证明,在现实国情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运作仍然需要商品交换。1921年苏维埃通过《关于某些国营企业的职工实行集体供应制的决定》和《关于苏维埃机关职员实行集体劳动报酬制的决定》,国家将根据各个企业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集体工资总额,企业再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以个人工资的形式分配给劳动者。在这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以货币工资的形式得到了确立。

列宁还对其它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实现形式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方面,列宁认为,工人劳动报酬应以生产效率和产出贡献为依据,对于贡献突出的人“应当更加经常地授予劳动红旗勋章并发给奖金”[23]。另一方面,为调动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列宁提出了按营业额和经营利润进行分成的制度,对于促进企业盈利的职工给予分红;而玩忽职守以致经营亏损的职工,将面临严厉的惩罚,甚至被监禁。

三、通往共同富裕之路:中国式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思想的理论推进和实践创新

回顾百年征程,中国共产党人在分配理论和具体实践深度融合的不竭求索中,经历了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战时供给制”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单一按劳分配制”,并于改革开放后逐步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对社会主义道路开展了艰苦探索,毛泽东对按劳分配原则的大胆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邓小平主导的分配制度的改革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取得了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创新。在新时代,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基本经济原则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共享发展与共同富裕的实现,强调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同推进,将科学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思想的理论深化和实践创新推向了新格局。

(一)按劳分配在新中国的初步探索:毛泽东对按劳分配思想的实践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对按劳分配和平均主义的关系以及平均主义的危害进行了思考。早在古田会议,他提出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24]91,明确反对“绝对平均主义”。在这里,毛泽东已认识到平均主义的理念“和政治上的极端民主化一样,是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24]91。1942年,毛泽东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中讨论改善工厂的组织管理,指出同等的薪资“抹杀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之间的差别,也抹杀了勤惰之间的差别”[25],提出计件累进工资制来鼓励劳动积极性。

随着新中国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按劳分配作为收入分配制度得到确立,毛泽东在理论思索和制度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加深对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位置以及按劳分配和适度差别之间关系的认识,曾一度将商品经济和按劳分配乃至八级工资制视为一种“资产阶级法权”[26],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城乡、工农、脑体差别都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必须加以破除。后来在纠正“共产风”的过程中,毛泽东强调不能急于剥离商品生产,要突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27]437,“现在要利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价值法则,作为有用的工具,为社会主义服务”[27]435。可以看出,毛泽东在态度上一方面肯定收入分配应当保持适度差别,另一方面警惕收入差别过大造成的等级分化,将破除特权思想、避免社会产生贫富分化现象视为个人收入分配上的价值导向和首要问题。

制度实践上,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与西方全面脱钩,开始按照苏联模式推进中国式社会主义实践,“通过中央高度指令性计划经济实施赶超型发展战略”[28]。随着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新中国的经济结构和分配方式确立为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但是,由于对泛化的资产阶级法权和等级分化的警惕,毛泽东对分配平等的过分强调使这一时期的分配实践走向了绝对平均主义,并在一定范围内导向了按需分配的局面,客观上脱离了实际生产力水平。

(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时期的革新:邓小平等中国共产党人对按劳分配思想的开创性贡献

中国共产党人对分配原则的认识和再认识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进程不断深化。1963年,邓小平在会见日本共产党访华团时指出平均主义的盛行,“反都反不掉”,而这“实际上违反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违反社会主义建设的利益”[29]。1975年,邓小平就工业发展问题提出一系列意见,随后形成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问题》草稿,提出“工业的发展速度问题,是一个重大的尖锐的政治问题”,“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决不能脱离现阶段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否定按劳分配”,“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是社会主义原则”[30]。这个文件虽未能下发,但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是在“文化大革命”的境遇下试图纠正工业战线上“左”倾错误的一个重要文件。1978年,邓小平在国务院政治研究室的谈话中对按劳分配问题作出了明确判断:“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强调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并指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31]101,自此为宏观把握按劳分配原则的本质规定与之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实践形式奠定了认识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新征程,个人收入分配领域的认识和实践也发生了巨大变革。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一方面纠正了之前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扭曲认识,使按劳分配原则重新得到恢复,另一方面,对物质利益的重新确证回应了按劳分配原则的时代性指向,并形成以“先富”带“共富”的共识。邓小平指出,“承认物质利益,是要为全体人民的物质利益奋斗。每个人都应该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31]337,要“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31]351;强调必须实行按劳分配,“提倡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方由于多劳多得,先富裕起来”[31]258。实践证明,这一阶段对破除平均主义的强调、对物质利益的观念松绑、对追求利益积极性的广泛调动,大大激发了经济活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社会主义实践对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提出了要求,并亟需对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和对公平和效率两大目标间的内在关联和制度安排作出回应与阐释。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指出除劳动所得以外凭借生产要素所有权所获得的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并要求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32]487。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将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的“补充”地位修改为与按劳分配“并存”,同时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32]741。这一阶段对效率的重视释放了各生产要素的活力,我国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为做大“蛋糕”对非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的鼓励支持引导,对各生产要素的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取得了傲人的成就。但是劳动报酬在一个时期以来的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持续下降,贫富分化初见端倪,并导致了我国消费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不断下滑[33],对分配思想和分配制度的补充完善提出了现实要求。党的十七大在重申要坚持分配制度的同时,提出了“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并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34]。2010年,胡锦涛在题为《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讲话中指出,在坚持和完善分配制度的基础上,要着力发挥再分配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要求“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高度重视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35]。

可以说,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结构由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产权结构决定,按劳分配原则本身即体现着分配层面上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一方面,“能力和贡献不同的人的收入会拉开差距,在致富的路上会有先有后,这是公平的”;另一方面,“由于人的能力和贡献的差别是有限的,实行按劳分配不可能导致贫富悬殊”[36]。即按劳分配原则所彰显的公平的现象形式,是有差异性的劳动的平等,而对劳动者的不同劳动能力所致的权利相对平等的承认,则是出于对效率的考虑。在一定意义上,只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证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的主要份额,就能够有效避免贫富两极分化,使全体中国人民在通往共同富裕之路上稳步前进。

(三)新时代按劳分配思想的理论-实践创新:中国式现代化分配制度的确立与分配思想的新发展

伴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性实践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开展,按劳分配也面临着“理论-实践”上的深化和研究定向上的现代化这一双重任务。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党的十九大上指出,要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即健全以效率为导向的市场分配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强调政府在再分配中职能的更好履行,力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使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有序[37]。在这里,习近平对在收入分配格局中提高劳动报酬份额的强调,正是我们党基于人民立场,对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突出强调和对当前社会财富潜在性两极分化的有力回应。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至此,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固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也成为开显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乃至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叙事的重要成果。

中国式现代化分配思想的理论-实践进程在新时代达到了新境界。一方面是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和对共同富裕的强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共享发展理念,其以“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为内涵,指出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根本宗旨,其“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38]。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之体现,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2021年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胜利完成,标志着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团结奋斗赢得的历史性胜利,是彪炳中华民族发展史册的历史性胜利,也是对世界具有深远影响的历史性胜利”[39]。另一方面,自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以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制度性安排,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40]。按劳分配作为初次分配中不能动摇的原则,与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完善共同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思想根基,确保了中国式现代化分配制度下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是实现全体中国人民共享发展、稳步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党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理论,认识和创新社会主义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经历了一个过程。在充分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发端于空想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思想的批判性阐释,及其为科学社会主义的时代性发展所预留的实践空间的基础上,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思想发展和分配制度的完善历程,我们党克服了对按劳分配的简单化认识,始终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对其他分配方式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由补充-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纵深推进。党的二十大强调,要继续“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39]。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充分证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发挥多种分配方式的活力,正是“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的先决条件,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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