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水贤
2021年12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八章51条,包括基础建设、社会风险防控、重点防治、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会参与、监督与责任等方面,涉及面广,重点突出,将为推进平安建设提供更有权威、更可操作、更具针对性的制度保障。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建设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平安中国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聚焦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平安中国建设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党中央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作出部署,要求加强平安建设领域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2021年6月,我省召开平安广东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全面推进平安广东建设工作,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广东建设,加快我省平安建设地方立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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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条例是建设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平安广东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广东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建设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的平安广东是实现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的必然要求,也是统筹发展和安全、续写广东新篇章的必然使命。长期以来,省内各地扎实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平安广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制定条例,有利于将平安广东建设实践中成熟的、操作性强的经验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提升平安建设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为今后一段时期建设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平安广东提供法律支撑。
制定条例是凝聚平安建设工作合力的客观需要。平安建设涉及方方面面,既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承担平安建设职责,也需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等积极履行平安建设义务。目前我省平安建设各主体之间齐抓共管、多方协同的工作合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条例在充分吸收借鉴2017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平安广东建设的决定》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对各领域相关制度政策进行系统集成,整合资源力量、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机制,有利于适应新发展阶段的新形势新变化,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平安建设提供更有权威、更可操作、更具针对性的制度保障。
针对现状形势,明确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定位。新一轮机构改革后,我省各级综治部门已被撤销,相关职能融入到各级党委政法委,职能作用亟待明确,运作机制急需优化。条例第四条明确平安建设八项主要任务,包括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这八项主要任务,既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平安广东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标志。条例在第五条至第七条中明确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职责定位,有利于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在推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方面有更权威的法规依托和更有力的工作抓手,对于推动各地各部门明确主体责任、确保充分履职、厘清业务边界、强化各项保障,必将产生更大作用和更深远影响。
坚持强基固本,着重在夯实基础性制度和机制建设上下功夫。条例全面聚焦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社会风险防控内在规律,按照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治安防控体系和网格化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积极发挥相关平安建设的基础性制度和机制的作用。例如,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等建设;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科学划分网格,规范网格工作事项清单管理;第十一条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鼓励相关法律工作者以及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发挥专业优势开展法治宣传、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第十二条规定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和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这些规定坚持强基导向,注重强基固本,为夯实平安广东建设工作基础提供了制度保障。
紧抓重点难点,以问题导向强化重点防治。条例牢牢把握平安建设的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紧紧抓住我省平安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瓶颈短板,结合实际作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规范增强条例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条例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强化了相关管理与服务,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重点区域防控,要求学校、医院等区域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依法采取各种措施防范暴力恐怖活动,提高防控能力;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有关人群服务与管理,要求司法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服务与管理。二是条例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平安广东建设中的堵点、痛点、难点做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从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网络安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医疗纠纷防治等当前平安广东建设的突出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三是条例强化了平安广东建设的制度化、法治化,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常态化扫黑除恶,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源头预防和打击整治纳入法治轨道;在第三十条规定了重点治理和挂牌整治机制,对平安建设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实施重点治理,对平安建设突出问题实施挂牌整治。
立足全周期治理,完善社会风险防控和矛盾纠纷化解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治理。条例坚持系统思维、全程治理,构建起环环相扣、系统有序、运转高效的矛盾风险防控的有机治理闭环。一是强化源头防控,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社会风险防控的全链条治理。准确把握矛盾风险产生规律,强化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源头发现和早期控制,推动问题在第一时间解决、事态在第一环节控制。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对社会风险源头预防、排查、定期研判、预警、处置、协同以及责任追究在内的现有做法作出了明确系统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和社会风险隐患排查与预警制度,建立社会风险防控责任清单,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社会风险。二是坚持多管齐下,积极推动以非诉讼方式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在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及诉讼与非诉讼的分流与衔接机制,完善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综合协调工作平台建设,要求相关部门指导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明确法院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或立案后依法由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体现广东特色,对平安建设重点领域作出前瞻性制度安排。条例在吸收借鉴外省市有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注重结合广东实际,体现广东特色,对平安广东建设某些重点领域作出前瞻性制度安排。如,针对互联网时代特点与需要,把“科技支撑”作为平安广东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第九条规定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要制定平安广东智能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公共安全视频资源联网应用,提升平安广东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又如,广东地处沿海,考虑到维护近岸海域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是平安广东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近岸海域管控,要求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坚持陆海统筹,牵头建立健全近岸海域管控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近岸海域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
突出协同推进,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安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发力。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突出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赋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市场等在平安建设工作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强调支持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专业服务功能,完善志愿者权益保障与激励机制,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在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推动形成我省平安建设各主体之间工作合力。
坚持奖惩分明,推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监督与责任机制。条例推动提升平安建设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在第四十五条中要求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推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了在平安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和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奖惩规定。在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中分别规定了履行职责不力予以约谈,以及发现平安建设突出问题的由有关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情形;在第四十九条中规定了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的法律责任。
条例表决通过后,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平安广东建设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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