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笑予 祁占勇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2)
荣誉对个体而言是一种非物质性的精神褒奖。荣誉制度对国家而言是一种兼具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通过授勋、宪法宣誓、设立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等一系列具体举措,推动国家荣誉制度和荣典制度不断完善。2015 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以下简称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之后《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相继印发。自此,由一个指导性文件、一部法律、三个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构成的“1+1+3”国家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基本确立。2019 年,我国首次集中开展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评选,隆重表彰了42 位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被称为我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制度的创制性实践。[1]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赋予教师崇高的国家荣誉具有深厚的文化渊源、典型的国际范例和强烈的时代吁求。回溯历史,自春秋战国时代起,承担教育职能的“士”与“大夫”并列,“师”与“天、地、君、亲”共享世人的尊崇,对以孔子为典范的历代名师大儒的封赠、祭祀具有极强的表彰和示范意义。环顾世界,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建立的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引发了其他国家的关注与效仿。[2]呼应时代,新时期我国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具有明确的政策导向。2010 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国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设立荣誉称号”;2012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国家级教师荣誉制度”;2013—2017 年,教育部持续将“探索和推动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作为工作要点;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被称之为教师的“国家礼遇”[3]。目前“统一型”的国家荣誉立法日臻完善,“行业性”的国家荣誉制度建设尚停留在概念先行和立法确认层面。[4]“三尺讲台系国运”,加强国家教师荣誉研究,阐释国家教师荣誉的价值意蕴,审思国家教师荣誉制度缺失的多维根源,供给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全国优秀教师”由教育部单独表彰。“全国模范教师”虽由教育部和人社部联合表彰,但获奖教师也仅享受省部级表彰待遇。二者均不能称为真正的国家荣誉。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应是以国家的名义对教师的职业价值和社会贡献予以肯定和褒奖的制度性安排,其价值意蕴兼具教师荣誉的激励性和国家荣誉的重大性,本质上可归属为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政治建构和治理方式。
国家荣誉不仅能生动地彰显国家意志、民族精神和社会核心价值观,还能增强社会感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既有助于社会结构的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和谐,也有利于国家形象的塑造和国际地位的提高。[5]兴国必先重教,重教必先强师。教师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直接劳动者。时代的发展越是向前,知识和人才的重要性就愈发凸显,教师的地位与作用就更加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全党全社会要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让广大教师享有应有的社会声望,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6]2020 年,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56 号建议的答复》明确提出“建立和实施教师荣誉表彰制度,是对提高教师‘三个地位’ 的有力体现”[7]。
一方面,国家荣誉是国家治理的工具,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有利于通过制度化的政策设计,以国家的权威性来彰显教师的职业价值和社会地位,具有政治性、权威性和示范性。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和先导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教师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8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不断提高地位待遇,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教师的“三个地位”受国家政策导向、社会支持力度、职业价值特性、经济收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8]2019年,《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加大教师表彰力度,努力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
另一方面,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可以涵养和培育尊师重教的社会价值观,影响和感召其所处地域与阶层成员,进而实现教师的职业价值提振和从业吸引力增强。首先,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设立“人民教育家”荣誉奖项,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并颁授奖章,以国家名义表达对教师个人和职业的尊重与赞扬,是向社会释放提升教师政治地位的强有力信号;其次,国家教师荣誉能激发教师立德树人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形成推动教师发展的强大动力,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走向教师岗位,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师资素养、教育质量和职业声望;最后,国家教师荣誉制度通过权威性、制度化的设计,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教师工作业绩予以评定,对教师社会价值进行褒奖,是以国家行为重构教师对社会的重大影响,有利于师道尊严的提振和尊师重教风尚的增强。
荣誉的本质是一种精神激励,承载于符号或物质之中。强烈的显性符号标识或物质激励能激发荣誉获得者强烈的荣誉感。教师的育人功能决定教师具有天然的职业荣誉,教师的专业发展和队伍建设也离不开职业荣誉的加持。教师荣誉在激励教师职业坚守、催生教师德性自觉、激发教师发展效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国家的治理工具,国家教师荣誉可视为社会价值权威性分配的重要途径,发挥着价值观塑造和规训教师行为的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从国家政治教化层面还是教师职业发展维度,都亟须从国家层面对教师荣誉进行更为宏大地政治建构,形塑有助于最大程度提振教师职业荣誉感的国家教师荣誉制度。
一方面,国家教师荣誉能强化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国家教师荣誉是国家运用法治思维和制度权威肯定教师价值、激励教师发展、提振师道尊严的政策工具,也是尊师重教和教育强国的政治宣誓,表征为党和政府以国家的名义为教师社会价值赋予政治权重。首先,国家教师荣誉强化了教师荣誉的社会影响。国家对教师职业价值和社会作用的最高认可有利于最大程度激发教师群体的职业荣誉感。其次,通过开展国家教师荣誉奖项评选活动,可以将党的方针、国家意志、社会价值和教育理念予以制度化和实践化,有利于实现国家对教师职业发展的引导规范和对教书育人的社会动员。最后,在全社会隆重表彰和宣传国家教师荣誉,能引发全体教师的“职业共情”,增强教师群体崇德乐教的心理资本,激发潜心育人的教育情怀。
另一方面,国家教师荣誉能激发教师发展的内生动力。荣誉是一种具有功能性的文化符号,官方的文化符号是一种占支配地位阶级的权力工具,用来解释世界和塑造事实。[9]国家教师荣誉是一种典型的官方文化符号,极具形塑公众政治认同和实现社会动员的作用。首先,国家教师荣誉评选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具体标准和细则要求,其实质是为教师专业发展指明方向,为教师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赋予了外部期望、根植了内生动力。其次,职业荣誉感作为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或群体因本职业被社会积极评价而产生的道德情感,具有激发自我发展内部动机的功能。[10]国家教师荣誉所激发的荣誉感有利于强化教师发展的内部动机,内部动机相比外部规约而言,更具稳定性和持久性等特点。最后,国家教师荣誉感能激发教师专业发展的内驱力。国家教师荣誉是教师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实现个人价值、职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统一而产生的积极心理体验,积极的心理体验具有激励功能,能有效激发教师自我效能感并形成内驱力。[11]
政府是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承担着优化要素配置和创新供给举措的责任。为实现公共性的政策目标,政府须运用具有价值负载、目标导向的手段与机制来联结政策目标和政策结果。[12]功能主义认为,社会规范可产生正向的功能效益,有助于社会成员形成共同或相近的价值观,有利于规约和维持社会秩序,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13]作为广泛遵从和实践应用的治理方式,“树典型”“授荣誉”是党和政府形塑社会规范的重要措施。国家荣誉作为社会价值权威性分配的重要途径,具有价值观引领与塑造的重要作用。[14]
一方面,国家教师荣誉制度是扭转教育功利化的政策工具。首先,我国教育功利化的旧疴顽疾沉重。当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顽瘴痼疾犹在,极端的教育工具理性凌驾于价值理性之上,致使社会观念和行为偏离了教育规律,忽视了育人本质,异化了教育过程,催生了教育负荷,引发了教育焦虑。[15]其次,教育评价功利化危害深远亟待破除。“五唯”是简化主义、行政逻辑和功利主义导致的简化、刚性和片面的异化评价,蕴含着“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效,重物质、轻精神”的工具化指向和市场化逻辑。[16]亟须运用强有力的政策工具,建构一种非功利化的制度准则扭转功利化的不良倾向。最后,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具有价值引领效能。建立国家荣誉制度的目的在于建构一套不被市场规则左右的价值体系,以引导的方式对功利化评价进行校正。[17]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具有引导教师行为方式及价值观念向设定方向靠拢的作用,本质上是一种价值观指引和价值体系塑造。这种价值体系代表着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与功利化、庸俗化的价值观截然不同,有助于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
另一方面,国家教师荣誉制度是重塑教育评价范式的重要举措。首先,国家荣誉评选倡导的是一种科学评价范式。《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将“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作为基本原则。《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所倡导的以德为先、重视精神激励、重视实绩影响等评价范式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共鸣。其次,政府运用国家公器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极具功能主义的效应。荣誉是一种激励也是使命和责任,强调的是价值引领和精神追求。国家教师荣誉的本质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政治建构,蕴含着培育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重大作用,通过表彰与宣传英模教师的高尚德行,意在鼓励社会成员进行效仿。最后,国家教师荣誉制度是重塑科学评价范式的重要方式。国家教师荣誉制度是以国家的名义提供了一种并非以物质基础为前提的社会承认,蕴含着以德为先、尊重劳动、崇尚创新的评价理念,是对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兼容与超越,其评选原则和标准可为教师评价、教育评价乃至其他领域的社会评价提供指引和参照。
我国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不仅具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也有社会舆论呼吁和两会提案的支持,但时至今日,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建设始终处于理论探讨层面,其中行业性的国家荣誉制度落实乏力、教师荣誉制度建设的社会共鸣不强、国家教师荣誉制度的理论研究滞后是其主要根源。
2015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立法确认。借鉴域外经验发现,国家荣誉制度一般由军事荣誉、公民荣誉、专业荣誉三个部分构成,其中专业荣誉又包含国家科学奖、国家教师奖、国家艺术奖等具体行业性荣誉。[18]科教兴国是我国的基本战略,科技领域单独设立了国家荣誉奖项,而教育领域国家荣誉制度缺失的现象则值得反思。
首先,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建设尚处于理论探讨和舆论呼吁层面。我国国家教师荣誉的研究起步较晚,呈现出理论研究、舆论呼吁和政策建议同频共振的局面。有学者指出我国教师荣誉制度建设进程迟缓,与新时代教育强国的战略地位相比,国家教师荣誉制度缺失问题尤为突出,[19]从教育强国的维度而言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建设意义重大,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条文中蕴含着建设国家教师荣誉制度的法理依据。[20]在理论研究的同时舆论呼吁也相伴而生。2012 年,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教授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设立国家级教师最高奖的建议》提案,并在《光明日报》等媒介上呼吁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设立国家级教师最高荣誉奖。[21]2019 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会长刘利民教授建言,强化国家级教师荣誉表彰,设立专门的国家教师奖。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教育厅一级巡视员张志勇也建议,应尽快建立完善教师国家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体系。[22]
其次,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建设受政策制定程序和社会认知程度影响。教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荣誉表彰应纳入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当前,归属于行业性的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尚未建立,受政策制度出台的共性因素影响之外,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公众对国家荣誉的整体认知度不高。我国国家层面的荣誉建构起步较晚,社会公众对此尚需一段逐步理解认知的过程。一项关于国家荣誉认知的实证研究显示,国家荣誉的社会知晓度不高,公众参与国家荣誉的实践程度非常低,体制内公众对国家荣誉的知晓度高于体制外公众,但依然存在对其功能性认知不足的问题。[23]二是我国现行教师荣誉制度效能不高且体系不健全,具体表征为法定功能缺憾、政治功能不强、引领功能薄弱、奖励功能有限、鼓励功能不足,主要原因是荣誉体系庞杂混乱,荣誉评选行政化、形式化,荣誉制度配套建设不健全等。[24]
我国国家教师荣誉的研究者大多隶属于国内重点师范院校,尤其是部属师范类院校,其研究者擎起了国家教师荣誉研究的大旗。理论界对国家教师荣誉研究的进展受国家政策导向影响,反映出对国家重大政策的回应和对现实问题的关切,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如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且有效的政策供给不足等。总体而言,我国建立国家教师荣誉的社会共鸣不强,折射出社会公众对国家教师荣誉的认知不够甚至对教师价值认识不清的深层次问题。
首先,社会公众对国家教师荣誉的实质认识不深。社会公众甚至部分教育工作者将教育部评选的“全国优秀教师”等同于国际上较为典型的国家教师荣誉,未能甄别二者在功能定位、价值意蕴和政治影响方面的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两部法律均将“国家”作为教师荣誉的授予机构,但现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的授予机构仅为相关部委,“国家”在实际操作中被降级,这与既有法律表述不符,也与教育是党之大计、国之大计的战略地位不匹配。[25]相较部级教师荣誉而言,国家教师荣誉不仅具有教师荣誉的激励作用,更具有国家荣誉所赋予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国家荣誉作为连接国家与公民的纽带,既具有强化政治归属、促进政治认同和达成社会动员的政治功能,也具有代表国家对公民进行规训和教化,经由英模塑造达成特定目标的社会功能。
其次,社会公众对教师的职业属性和价值认知不清。一是传统教师权威逐渐消解,尊师重道的社会风气不浓。教师权威的形成源自知识的占有和国家制度的赋权。信息化时代知识获取渠道的多元化解构了教师的文化权威,在一定程度上损毁了教师职业的光辉形象。二是重教与尊师关系割裂,师道尊严呈现式微之势。教育具有育人的本体功能和阻断代际贫困的社会功能。受教育功利化倾向的影响,社会对教育关注的焦点片面地表现为对分数、成绩、文凭的热衷,重视教育轻视教师的问题凸显,教师被简单认定成学生分数的“助推器”。三是工具理性至上的思维范式异化了教师的社会价值。现代教师的工具人、经济人和服务者的身份定位给教师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对社会而言教师异化为商品的出售者,对学校而言教师异化为指令的执行者,对学生而言教师异化为雇主的服务者。[26]
认知是反思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目前国家教师荣誉的政治属性和文化属性未能引起学术界的深度关注,反映在理论研究层面,表现为对国外经验的单薄叙事较多,对国家教师荣誉的政治文化作用和教育治理价值探讨不足,基于我国基本国情教情而建构的有效政策供给更是稀少。
首先,从本体论和认识论层面而言,学界对国家教师荣誉内涵的定位存在分歧。有研究者基于政策现状认为当前评选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就是国家教师荣誉。[27]也有研究者基于国际视野认为国家教师荣誉应是国家层面的政治建构,其级别应高于当前各部委单独或联合颁发的荣誉奖项。[28]关于国家荣誉的价值定位,长期以来一直被孤立地定位为人才制度,强调其激励作用,忽视了其政治教化和文化认同功能。[29]有研究者认为奖励和激励是教师荣誉制度的核心功能,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就是对教师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褒奖。[30]仅有少数研究者对国家教师荣誉制度的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予以关注,认为国家荣誉体现的“文化符号”具有“价值导向”功能[31],通过荣誉制度所塑造的英模人物形象,有利于引导公众将英模所负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文化认同[32]。客观而言,教师是实现教育强国战略的基础性要素,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的实际价值远超教师荣誉激励本身,它是国家凝聚社会共识、提振师道尊严的关键举措,更是重构文化自信、建设教育强国的里程标识。
其次,从方法论和实践论层面而言,国内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国家教师荣誉制度的历史溯源和国外经验的单薄叙事层面,科学规范、操作可行的政策供给研究乏力甚至空白。如有研究者立足中国传统文化,从封赠、赐号、祭祀等文化基因中探寻了国家教师荣誉的历史渊源。[33]也有研究者基于比较的视角,介绍了美、英、新加坡等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和共性特征。[34]从实践论层面而言,进一步加强国家教师荣誉制度的政策供给研究尤为重要。一方面,国家教师荣誉制度的设计应强调将个人荣誉感与政治价值、国家利益相联结,引导个体通过对荣誉的追求来建构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和政治秩序;另一方面,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应立足基本国情,以开放性思维镜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合理经验,以系统性思维激发教师荣誉制度的多维效能,以治理思维助推教师队伍建设的现代化进程。
国家荣誉制度的结构性要素包括荣誉颁受的主体、表彰的客体、分配的规则和评价的标准等。[35]英国等发达国家的教师荣誉制度特点鲜明,表征为奖项设置的权威性、规格称号的重大性、参评主体的多元性、评选标准的规范性、授予仪式的隆重性、荣誉管理的持续性。[36]政府作为公共教育服务的供给主体,应加强顶层设计的科学性,确保制度框架的规范性和具体举措的可行性。
从制度建设的层面而言,国家依据一定的价值取向,按照特定的程序标准,授予公民勋章或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构成了国家荣誉制度的主要内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六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关规定,国家教师荣誉作为我国教师的最高荣誉,其授予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获奖教师授予国家教师荣誉奖章并签发获奖证书。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奖项称号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指代符号,符号的命名受社会文化的影响。为体现符号的象征意义和特定功能,命名者一般采用特定的词源结构,创造出派生词作为事物显著特征的指代。基于我国基本国情教情的考量,我国国家教师荣誉奖项可命名为“人民教育家”,以彰显国家教师荣誉的中国特色。一方面,“人民性”是我国教育的本质属性。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最鲜明的旗帜。[37]在我国教育政策话语体系中,“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教育问题”“建设高质量的教育体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教育理念蕴含着鲜明的人民立场。另一方面,“教育家”是教师发展的理想目标。教师是国家意志的代言人,代表着公共利益和国家诉求。[38]在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长河中,“教育家”是政府和社会对教师成就的最高评价和最佳期待。《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将培养造就“教育家型教师”作为新时代教师发展的目标愿景。
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39]立足基本国情是确定国家教师荣誉评选规模和周期的基本前提。我国《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荣誉称号一般通过评授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提出并按程序随时授予”。“评授”和“特授”两类模式的评选规模和周期均有差异。评授是指评选授予,按既定条件好中选优,参评对象应具有普遍性、规模应大、周期应统一;特授是指特殊授予,指党和国家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所确定的条件直接授予,特授对象应具有代表性、规模应小,周期不固定、具有灵活性。
理想中的荣誉评选范式应具有“草根性”,以确保国家的强大的政治动员可以延伸至社会最底层。[40]国家荣誉称号一般通过评授产生,国家教师荣誉也应以评授为主。国外的国家教师荣誉评选周期一般是一年一届,且规模较小。瓦尔基基金会设立“全球教师奖”每年授予一位教师;美国“国家年度教师奖”每届授予一人;澳大利亚“教师国家成就奖”共分为“优秀校长国家成就奖”“优秀教师国家成就奖”等四项,每年分别授予四人。参照国际范例,我国国家教师荣誉的评选周期也应一年一届。在具体研判参评教师规模时,应坚持系统的观念。初评人数规模和终评人数规模应呈现为“金字塔”结构,初评人数规模应大,以体现公平性,终评人数规模应小,以体现权威性。建议在初评环节,按照特殊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类型划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自评后推荐15~20 人参加省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自评后推荐3~5 人参加国评。在国评阶段,要树立全局观念,规避机械主义,淡化各类教师的人数因素,弱化均值等分思维,将参评的各类教师通盘考虑,注重考察客观实绩和社会影响,最终评选获奖教师2 名,如实无合适人选应宁缺毋滥。同时,基于公平的考量,在同等条件下,应对西部地区教师、农村教师、一线教师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
借鉴国际经验,国家教师荣誉制度的设计、评审、颁奖、监管等环节,除国家政府部门外,还有协会、社区、学校、社团等机构的参与。如美国的国家年度教师评审委员会由美国教师进修协会、美国学校管理协会、美国教师联盟等14 个教育机构代表组成。评选的标准和程序是确保评选结果公平公正的核心要素。在评选标准方面,美国“国家年度教师奖”的基本要求是教师能激励不同背景和不同能力的学生进行有效学习;澳大利亚“教师国家成就奖”的标准要义是教师用创新和专业精神积极促进学生发展和改变学生生活。在评选程序方面,美国以州为单位推选“州年度优秀教师”,国家年度教师评审委员会从各州推选的教师中评选出候选者,经综合考察后确定获奖者。
教师荣誉制度是以符号为表征的柔性治理模式。[41]国家荣誉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治理强调政府力量和非政府力量的广泛参与,以实现政策制定的科学规范和政策运行的良性有效。我国国家教师荣誉评选应在规则确立、标准制定、程序执行等环节增强社会机构、学界专家、参评教师等多元主体的整体话语权,以提升荣誉评选的公信度和影响力。基于此,建议国家教师荣誉评选的标准和程序如下。第一,主要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牢固树立”“ 四个相统一”“‘四有’ 好老师”等重要论断,从政治立场、道德情操和专业能力等方面对教师素养作出了系统阐释,在实践层面为教师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42]可作为国家教师荣誉评选的重要标准。具体标准建议如下:政治立场应强调立场鲜明、信念坚定、家国情怀,道德情操应注重以德为首、德行统一、知行并重,专业能力应包含学识扎实、改革创新、终身学习。第二,关键程序。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教师荣誉评选应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可授权国家教师荣誉工作委员会制定基本评选方案,按照“启动、推荐、考察、审核、公示、决定、备案”的基本步骤,依次进行基层推选、省级推荐、教育部审查、国务院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定、国家主席授奖。
仪式本身是一种具有教育功能的文化呈现方式,可视为负载公众社会关系、文化信仰、价值观念和心理状态的载体。[43]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国家教师荣誉授予普遍举行隆重的表彰仪式,如美国的“国家年度教师奖”由时任总统在白宫亲自颁发;英国“年度教师奖”颁奖典礼在BBC 上以“英国课堂英雄”的名义全程播出。除隆重的表彰仪式之外,对获奖教师的后续管理也备受重视,如美国“国家年度教师奖”获奖者在一年内要为美国教育代言,对内参与本国教育事务的研讨决策,对外作为教育使者出访他国开展教育交流;新加坡“卓越教师总统奖”获得者需到师资薄弱的地区工作3~5 个月,组织所在区域教育力量研判教育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助推当地教育管理部门提升教育质量。
荣誉授予应强调“仪式感”,庄重的授予仪式能强化公众的视听触动效果甚至震撼心灵,有利于实现个体自我增能、职业群体共荣和公众主流价值观认同。举行隆重的国家教师荣誉表彰仪式,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教师价值的正向认知,激发教师群体的职业荣誉感和事业进取心。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在具有国家政治标识的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办颁奖典礼,由国家主席颁授奖章和荣誉证书,彰显荣誉授予的庄严性和权威性;二是采用实况直播的方式,在电视媒体和网络平台同步播放颁奖典礼,营造社会公众对荣誉感知的情境性和亲历性;三是在教师节前后开展专题报道,用图文影像向社会展示获奖教师的风采,增强荣誉影响的持久性和深入性。在加强获奖教师的“荣誉后”管理方面,应建立政策、资金、机构和环境“四位一体”保障机制,确保获奖教师待遇落实和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一是成立管理工作委员会并建立专项基金,定期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荣誉后”管理细则,明确获奖教师的待遇和职责,开展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察,将荣誉管理和专业发展有效衔接;三是提供平台发挥获奖者的表率效应,组织获奖教师在重大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建言献策、在专业发展领域贡献己长、在对外交流活动中展示大国形象,使获奖教师真正成为教师队伍的“领头羊”和“排头雁”。
总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是教师荣誉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是健全教师荣誉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实现教师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向社会释放更加重视教育和教师的积极信号,势必会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深刻反思和行动效仿。第一,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建设可发挥标杆效应,引领其他层级教师荣誉制度建设步入科学设计、公正评审、模范管理的制度化阶段,对完善教师荣誉制度体系具有推动作用。第二,国家教师荣誉可激发教师群体巨大的职业向往,能通过心理资本的中介变量显著影响教师的专业发展动能,进而提升高质量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第三,国家教师荣誉获得者作为教育界楷模,可在“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扮演教育文化使者的重要角色,在对外开放的交流活动中传递中国文化声音、贡献中国教育智慧、展示中国教师形象。